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四)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五)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六)一照多址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5、出租房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部队房管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性质属武警部队的,则提供武警部队颁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四)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五)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六)一照多址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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