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T-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

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9.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为外方的,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

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财产转让协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是指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新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是指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资信证明,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协议,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11.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是指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2.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

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是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合伙企业清算组、经营范围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经营范围变动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 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T-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

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9.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为外方的,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

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财产转让协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是指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新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是指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资信证明,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协议,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11.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是指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2.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

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是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合伙企业清算组、经营范围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经营范围变动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 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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