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播的即时性

21世纪以来, 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 这种传播性的网络时代已经到来,并且紧紧将科技、文化、经济连带起来。网络话题成为时代的趋势、是各种利益相竞争的场所。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网络舆情具有快速果断、突发性与传播性、广泛性与领域性等特点, 能够直接反映网民的意见、情感和目的, 同时包含着巨大的反响。一方面能促进公共事务决策的决定、民主法治的建设、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又能影响公共秩序的井然有序、导致价值观与社会规律的不相符, 增加了政府政策的制定。因此, 我们应该对网络舆情加强法律规制, 发挥优势, 克服不足, 推动健康发展。从世界范围的角度来看, 世界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网络舆情进行规制, 这其中包括了司法手段, 也包括了行政手段、科技手段和领域手段, 不同的规制方法所得到的成效也显然不同。现实中,我国应当从研宄网络舆情规制的法律法规为切入点, 汲取别国的优秀经验和惨痛的教训, 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舆情规制的措施。

现如今, 公众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管的最方便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规制。90年代后, 我国特别加强了对网络舆情法律规制的维护。虽然法律规制建设的形成已经产生了很长一段时间, 形成了中国互联网掌控的特色法律体系, 但更为严峻的是如今的法律规制存在着法律法规制落后、法律体系无体系性无执行性、网民的权利保障救济等相关保障不完善。因此, 我们应更加重视从立法、执法、行业管理的层面入手, 对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进行修订和积极的完善, 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与分散, 做到大禹治水,不是一味的堵,适当的分散也是不错的方法。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使网络舆情更好的为社会的进步作为最不可摧的力量。

一、网络舆情的特征及其影响力分析

(—)网络舆情的特征

在与传统的舆情比较式, 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征:即时性、传播性、爆发性、互动性、广泛性。其中最主要主要体现在即时性方面的特征。在如今的互联网中, 发布信息的流程简单, 传播以及转载速度快, 可以保证信息传播的即时性。社会上一些带有吸睛事情发生后,其相关的信息便会以人肉搜索的速度出现到网上, 网民们在第一时间看到相关的信息便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言论, 来传达对整件事的看法。大众的关注度吧和网络传播的快捷性使得网络舆情快速的形成一片的言论并予以扩散。

第二, 直接性。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民能够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表达自己对事件观点。对事件进行点评。最重要的是网友的的匿名性, 网民往往在这种环境下才更容易轻易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情感和言论。因此, 表达出来的的网络舆情会更客观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问题以及更深的社会矛盾, 体现着不同阶层的价值观。

第三, 突发性。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极快,通过网络报道的重大事件、配合舆论的言论传播, 让普通民众在第一时间知晓, 而网民对此发表的言论也会大量汇集, 相互交错, 形成系统的意见趋于统一, 保持持续稳定发展, 最终影响整个舆论的统一。

第四, 互动性。网络传播是多元化的传播, 具有“一对多,多对群”的特点。在网络中, 网民一定会表现出积极踊跃的参与感, 踊跃的表达自己的感想, 形成大范围的互动, 使得各种不同的观点,言论得以重叠、争论并迅速达到统一, 网络舆情便在社会中得到更为集中的言论圈层。 第五, 广泛性。互联网的特性, 加快了网络舆情传播速度, 使得扩散面变得宽广, 影响面范围扩大。网络的出现成功改变了滞后的传播速度, 只要事情一出各大媒体纷纷大肆报道,便是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同时, 信息量越大所带来的争论点千奇百怪, 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传播速度和形式的多样性铸就了信息的广泛性。

第六, 偏差性。网络非常注重人权的保护,哪怕受到一点伤害,你都可以在自由发表言论中找到安慰的方法。因此, 哪怕民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一点令自己不开心的事都会通过各种各

样的形式所发泄出去, 导致互联网的不健康发展。网络舆情是是网民个人情感和大众情感的碰撞, 往往大多数的情感会作为主要的传播对象进行渲染,所以最初的意愿往往会被抹杀,网络传播的场面便一发不可收拾。

(二)网络舆情的影响力分析

网络舆情的因为自身存在的特性,所以在其对社会的影响力上也是有其积极性可言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在管理公共秩序上,应该尽可能的使其规范具体化,通俗的说让其更细化。政府通过网络可以直接更直观的看出民意,有助于合理的制定政策,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了解民心所在。网络舆情可以说是最直接的渠道目前也是较公平的去反映民意、更快更准的捕捉社会中的民声, 以便更好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网络舆情更大程度上调动了民众的参与权, 让其影响民众的思想以及价值观,使其提高整个政府行政的管理决策能力。二是通过利用网络监督手段, 来合法合理推进民主化的进程。网络舆情虽然极高的调动了民众的积极参与性, 使得民意充分表达。网民通过互联网参政议政, 更是将网络民主推到了一个鼎盛时期, 民主化法治建设空前高涨。同时, 网络透明化的环境也更方便进行监督, 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监督模式。网络舆情, 对于党所提倡的廉洁建设更是锦上添花, 使最深处的土壤接受阳光的洗礼, 增强权利透明度, 遏制不良之风。

二、网络舆情与言论自由

表达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也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基础, 表达自由, 就是公民通过语言和文字来进行的情感表达。甚至应该为因为有言论而开心, 公民的任何言论不是说对社会以及国家有多么大的好处,但是应该值得相信的是言论可以使我们变得更好。如此的进步才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以及繁荣。历史的漫长画卷中, 学术思想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 都是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孕育。不得不提是春秋时代的百家争鸣, 最终才达到了文化的鼎盛。文艺复兴的进程也大幅度的提高了人权的重视程度, 环境的改变史言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一切的自由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连自己的诉求都不能自由的表达出来,还怎样去进行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科学的前进。这样的一切都是所必需具备也是最基本的。可以说, 人类社会进步的前行都离不开自由这个活跃的分子, 自由下的历史才是最反映史实的。 其中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这一点世界各国关于保障人权都有规定,有些国家更是将“公民享有发表权”写入本国宪法中。我国《宪法》第35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游行、集合、结社、示威的自由。”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由一定是凌驾于一定的条件之上,各国的条约以及法律都应该做出严格的规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公民言论自由也不是毫无节制的赋予,控制好一个适合的度这是最重要的,即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道德。而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正当、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我国的网络制度建设中,力求做到诚实守信,努力提升自我素质做到游刃有余的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我们在网络大环境中拥有的自由权,网民的言论自由不仅受到来自法律法规的约束,更是会受到来自来自同样环境下其他言论的冲击以及同网民言论的约束。只有这样,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下,诚信道德才能显而易见,网民的利益在来自各种各样的利益驱使下而得以一致。在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是知道和自身关系密切所发生的人和事,有知悉、了解的权利。

从法律上看,公民的知情权的特点:一是正当性,即公民有权正当知道事件;二是基础性,知情权的范围涉及普通民众,民众的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法人。三是平等性,即当事人都享有知情权。在网络甚至现实社会中,权利与义务之间就有很大的冲突性。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的隐私权如何受到保障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当面对知情权与隐私

权这两个矛盾的客体时它们的比重问题。在互联网世界中,网络用户的知情权不仅与个人利益相关联,更严重的是上升到国家的利益,如果不能权衡好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分配问题,必定会造成网络环境的混乱,在如今缺乏安全感的网络环境下,有必要三思而后行。

三、网络谣言及其法律规制

提到网络谣言,大概没有人会去相信甚至大多数人会唾弃,称之为“社会毒瘤”。不难想象,网络谣言这种东西给我们的生活甚至社会带来了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如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的环境都不成熟,社会的意识形态也并未确定。在这种不利的环境下,社会稳定遭受着极大的破坏,造成社会动荡。因此,网络谣言便趁此机会不断地被扩大分裂成小的毒瘤,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一些暴力事件,极大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这就需要我们运用法律这个有效的手段去规制,建立从根本而改变的政策。从源头抑制,破坏其生存环境。

然而,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具有复杂性,谣言内容在传播中不尽相同,导致言论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而去影响整个网络环境,产生潜在的影响。网络言论所带来的利弊值得深思,单纯依靠网络的自律是很难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中产生积极的作用,此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与危害性更加难以预估和预防,超过三分之二的谣言都触犯了道德的底层甚至公然挑衅法律的权威。反观此状,必须对网络言论加以法律控制,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言论法律规制体系

网络规制做的最好的典范是欧洲强国的德国,德国的科技不仅走在世界的前列它也是针对网络言论最先立法的国家,将具体的言论规定于具体的犯罪中。德国通过的一系列立法都对社会中犯罪进行细化。这都为最后的量刑提供了特别好的示范。随后,德国用《刑法典》、《民法典》、《电信服务法》等多种法律来规范不同的网络犯罪,使其德国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督与治理更是得心应手,使其形成了严谨规范的法律体系。

美国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关于互联网立法最多的国家,在美国,哪怕是普通民众受到一点来自互联网的侵害,方可通过法律得到救济。美国联邦至今公布了近140部互联网法律,可见对其的重视,例如《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极大的涵盖了整个互联网。这些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上到国家的核心利益,下到普通民众的权利义务。美国这个国家立誓言要将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牢牢攥在手心,在对谣言的规制中,要建立“法律后盾、政府监管、行业模范、媒体自觉和公民教育”的多元治理机制。

借鉴学习以上国家的优秀经验和惨痛教训,能够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呢?

第一、尽快将分散的法律形成体系,针对个别制定专门法。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己经将互联网法律形成规范体系。如韩国的《电子通讯基本法》,日本的《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等专门法律。同时,像在民法和刑法这种基本法中应该有具体的规定,所有的条文都应该具体表述。行政法规所体现的效力应该低于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完善,互联网谣言的出现便是警钟,应该是现在立法者所该考虑的。与此同时学习他国经验,也是好方法。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推进网络法律的建设。

第二、将各部门的权责细化。相比国外优越健全的制度,我国现在的监管法律存在严重的问题。例如,我国网络监管存在,职能模糊,职权不清,审批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安全有效的管理机制并不成熟。对于谣言的整顿分工不明确,相互挤压,造谣等事情比比皆是,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尽管体制并未建成,可是充分调动民众积极性是极其重要的。政府应该就此引以为戒,敲响警钟,努力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以及引导,为建立和谐社会越好越快发展。

第三,运用其他安全快速的手段进行管制。依据国外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的启示是。国家

这样的手段,调动了全民的参与度。让其网络谣言无处藏身,不攻自破。

四、网络删贴及其法律规制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 传播的内容也千奇百怪, 可以轻而易举的进行传播, 信息传播速度也极其快,其也被普遍应用到社会的各种领域, 对民众生活也发生着细微的生活。尽管快速便捷的网络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便捷但不否认也确实存在问题,网络删帖的问题尤其显著,以有偿删帖极为典型。

随着网络大时代的到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便捷但又有争议的平台, 如果网络有偿删帖这种行为发生在这社会中,并且愈演愈烈的话, 这种合法、公开的监督权的行使就会被严重侵害。有偿删帖的行为是层出不穷。据相关报道指出, 目前全国的公关公司的注意力都停留在这上面。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 网络删帖首当其冲。随着网络有偿删帖的逐渐发展, 完全有可能发张成一个独立的产业。当现实社会中与国家法律发生激烈的碰撞时, 更大的问题就会被引爆。我国对网络删帖的立法确实有很多空白。随着近年来网络犯罪的走高趋势, 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远超过了一些具体罪名而带来的危害, 面对这种社会现象,如果只是一味地坐以待毙不去加以规制,给这些灰色的恶势力形成无形的牢笼。2015年1月21日,国家信息部联合公安部以及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力求短时间高效率,为民众解决危害自己利益的活动,将网络环境变得透明。“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打击是一项持久的工作,非短时间就可彻底清除,认清现实,方可根除。这就要求我们努力提高自我认识,不要被恶势力蒙住双眼,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机制,高效的工作作风,双管齐下,推进互联网健康绿色发展。

2013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明确规定将删帖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案的金额在5万以上,并且罪名成立且涉案金额在25万元以上,将处以5年以上刑罚。

想要避免类似的犯罪, 首先,必需增强我国的法律监管, 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双效打击。彻底根除, 建立一套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虽然对于法律的罪名这里制定的并不详细, 有些地方也存在模糊, 并没有成熟的法律法条可寻。有关行政部门制订了行政法规, 但还是有很多不足和空白的地方, 网络的非法公关公司数量多。个人认为, 第一, 落实立法,做到细微网络行为有法可依, 努力落实网络环境中急需改善的地方,从根本上解决落实网络谣言的最深处。第二, 提高违法犯罪成本。面对数量巨大的灰色收入, 面对被开除的风险对许多人来是可以承受的代价, 这时候法律的威严就震慑出来了,增大违法的罚款金额, 使违法者迫于严重的心理压力而放弃犯法。营造轻松的网上环境, 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法律。第三, 非法删帖行为相对删帖行为是一个刺激。删帖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归功于”删帖者的需求,当中包括个体, 但一半乃至更多的是事业单位甚至人民政府, 换个方面想,如果能以他们的犯罪金额来定罪甚至有挂钩的话, 最后的风气肯定有不少改善。面对屡教不改的违法网络公关行为, 立法部门如果可以将非法删帖纳入非法所得以及和非法经营直接挂钩, 运用法律强制力进行打击, 配合专门的政府部门出台一系列细化方针, 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能够早发现早制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 加快制定网络侵权规制体系, 加强各国法律之间的对接融合。当下网络犯罪呈多元化发展, 侵犯客体的多样性, 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也是处在初级阶段, 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 对社会不同群体都有特别的照顾。仅有《刑法》第285条、第286条明确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 对于其任何网络犯罪都没有规定, 这就意味着单单仅有刑法规定犯罪而在民法中却为涉及。要想使网络犯罪减少和网络环境的健康稳定发展, 必须严格的制定系统化,独立化,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形成独立明确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其

保护程度和惩罚措施, 这样才可以做到有案件发生了,可以迅速正确的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我认为:第一,网络犯罪的出现在具体或者现有立法中找不到依据时,应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在《刑法》中添加或者补充没有提到的相关罪行, 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呈现出来。对于新形态的网络犯罪, 虽然旧的法条勉强试用, 但确实案件的特殊性和时代性不一,对老法进行补充,扩充,使其发展适应时代, 丰富现在的法律体系。

第二, 在刑罚的具体设定上, 在原有法定刑以上增加网络犯罪的法定刑起到威慑作用, 来对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彻底性打击。网络犯罪并不好比是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它有其自有的特殊性。所以应该对其侦察,起诉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细化。第三, 不能一直坐以待毙,要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在立法上要有一定的借鉴性, 借鉴国外成功网络犯罪的法律其实是最好的途径。一方面在网络立法时, 要基于国情, 保护本国利益, 维护国家权权和文化传统, 防止外来的不好因素的影响; 另一方面是, 因为网络犯罪的全球化, 仅靠个别国家的力量难以做到,众人拾柴火焰高, 这就要求国际主体加强交流合作。所以, 在制定保护网络权利的法律、法规时, 不能狭隘闭塞, 双方共赢才是成功。

最后, 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 对于犯罪活动的打击具有重要意义。清除认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解决问题的同时, 也会带來一系列新的挑战, 个人的隐私安全我们应该摆在首位。怎样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要关注的事情, 这既要保护用户网络安全, 又要避免信息的大量暴露危及安全, 是网络发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网络的好处是大量的信息资源, 可是如何利用确实摆在我们头上的一把斧子。稍微泄露一点隐私在互联网上, 就会演变成为犯罪提供好基础。网络的法制性应该快点到来。

五、网络舆情的引导与法律导向

实现网络舆情环境的安全有序的发展是涉及伦理、法制、科学技术等多方面复杂的因素,只有从法律制度、法律监管、法律措施、网民的个人素质等多方面进行改造,才能实现对舆论的规制和合理引导,避免对公众的保护不到,充分发挥其监督保护功能。

1. 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

法律具有强制性与权威性,网络舆情的管控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互联网飞速的发展,督促我们应该尽早进行舆论立法,建立完善高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以解决网络监管不严、司法公正受影响的问题。

(1)加强对网络的立法。结合网络技术、成本、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看到新型媒体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制定互联网的立法工作。将参与者划分清楚,分工明确。网络媒介、网络新媒体为网络舆情形成和传播提供了大量信息平台,落实责任化,对网络参与者进行体检制度,加强对信息传播的管控。对网络媒体、以及新闻工作者危言耸听、传播假信息给予沉痛的法律制裁。网络参与者有责任也有义务对网络环境负责任。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军事等言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对于恶意故意进行的人身攻击、传媒者有义务采取制止,恢复他人名誉的义务,建立一个透明轻松的网络环境。

(2)同时法律也对网民提出了要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网络问题的出现,需要法律立法予以规范。法律在保护网络舆情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同时,也应当对权力予以限制,对侵害人身权利的事情,法律将严格制裁。对于刑事和民事的有关规定,尽量予以细化,做到具体到个人。对破坏网络环境的主题依法究其法律责任。落实好民众的身份认证,推行实名制,形成网络身份证。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人,方便锁定和跟踪。这就要求网民在提供自己证件时提供的是真实的信息,关于身份的真实性就落到了监管部门身上。这样不仅能促使网民传播信息的真实度,对于净化网络环境也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建立对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

(1)建立网络舆情监督、网络风气的引导。对网络舆情信息处理的滞后就会对网络监管形成很大的问题。建立有效便捷的信息处理机制,有利于国家司法机关掌握主动权。可以建立具体的信息处理机构,全面负责舆情的归纳整理工作,设立网络平台监督员,对违法网络舆情进行监测、跟踪、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全面地掌握舆情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及时将跟踪的信息予以记录予汇报。可以尽早发现并制定法律,引导舆论走向,防止舆论出现恶化,对弄虚作假、有害的舆论信息,及时的发现并引导其正确发展是一项涉及网络系统、舆请传播、大众心理等多领域的工作。加强对网络监督人员的学习,提高其舆情引导能力,举办多场专家见面座谈会,确实学习相关工作经验,提供宝贵专业的知识。国家个行政机关之间应建立舆情信息共通共享机制,将舆论尽早正确的把握。

(2)建立司法机关舆论引导长效机制。司法机关公开透明的处理使案件展现在广大公众的眼前防止公权力肆意乱用,维护公民知情权,建立健全司法机关舆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发布案件的进展以及工作计划,调动全民参与性。能使社会大众快速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轻松掌握舆论的发展方向,将无意义的炒作横扫一空,让谣言不攻自破。虚假谣言没有了支撑的土壤。政府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应该心系群众,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通过有效的沟通,加深群众对政府的信赖感,同时也变相的让群众对于司法机关多了一份了解与支持。除了一些涉及国家安全主权以外,对于任何案件民众都享有知情权。政府理应对公众关注的案件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说明事情原委,丝毫不差的发布案件相关情况。设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决民众的质疑,引导舆论走向健康的方向。邀请媒体旁听法庭,增加了透明度也变相博得民众信赖感,,使司法过程透明、公正公开,得到人民的尊重和支持。

结语

如今在我国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依然存有诸多问题, 要想促进网络舆情安全、健康、积极地发展, 其法律监管体系还必须要得到进一步完善。因此, 国家要在法律制订、遵循、实施等方面分析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通过逐步健全我国网络舆论的监管的法律体系, 明晰规制内容, 制定监管标准及程序; 健全监督的机制, 落实上网实名制, 公安机关应该最先把握舆论走向; 充分发挥出公安系统高效率作风, 在全网范围内倡导网络文明,文明上网机制, 增强网络执法的可实施性, 将国家个行政单位的职责予以明确, 构建网络言论高效处理平台, 重视舆情的前期发展阶段以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科学冷静的给出处理方案。在网络舆情监管中要充分认识, 实现“积极管理, 科学引导, 高效快捷”的互联网管理理念, 使网络舆论更为健康的发展,坚持将舆论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网络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从而引导促进互联网走向透明、健康的环境发展。

21世纪以来, 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 这种传播性的网络时代已经到来,并且紧紧将科技、文化、经济连带起来。网络话题成为时代的趋势、是各种利益相竞争的场所。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网络舆情具有快速果断、突发性与传播性、广泛性与领域性等特点, 能够直接反映网民的意见、情感和目的, 同时包含着巨大的反响。一方面能促进公共事务决策的决定、民主法治的建设、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又能影响公共秩序的井然有序、导致价值观与社会规律的不相符, 增加了政府政策的制定。因此, 我们应该对网络舆情加强法律规制, 发挥优势, 克服不足, 推动健康发展。从世界范围的角度来看, 世界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网络舆情进行规制, 这其中包括了司法手段, 也包括了行政手段、科技手段和领域手段, 不同的规制方法所得到的成效也显然不同。现实中,我国应当从研宄网络舆情规制的法律法规为切入点, 汲取别国的优秀经验和惨痛的教训, 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舆情规制的措施。

现如今, 公众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管的最方便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规制。90年代后, 我国特别加强了对网络舆情法律规制的维护。虽然法律规制建设的形成已经产生了很长一段时间, 形成了中国互联网掌控的特色法律体系, 但更为严峻的是如今的法律规制存在着法律法规制落后、法律体系无体系性无执行性、网民的权利保障救济等相关保障不完善。因此, 我们应更加重视从立法、执法、行业管理的层面入手, 对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进行修订和积极的完善, 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与分散, 做到大禹治水,不是一味的堵,适当的分散也是不错的方法。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使网络舆情更好的为社会的进步作为最不可摧的力量。

一、网络舆情的特征及其影响力分析

(—)网络舆情的特征

在与传统的舆情比较式, 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征:即时性、传播性、爆发性、互动性、广泛性。其中最主要主要体现在即时性方面的特征。在如今的互联网中, 发布信息的流程简单, 传播以及转载速度快, 可以保证信息传播的即时性。社会上一些带有吸睛事情发生后,其相关的信息便会以人肉搜索的速度出现到网上, 网民们在第一时间看到相关的信息便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言论, 来传达对整件事的看法。大众的关注度吧和网络传播的快捷性使得网络舆情快速的形成一片的言论并予以扩散。

第二, 直接性。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民能够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表达自己对事件观点。对事件进行点评。最重要的是网友的的匿名性, 网民往往在这种环境下才更容易轻易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情感和言论。因此, 表达出来的的网络舆情会更客观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问题以及更深的社会矛盾, 体现着不同阶层的价值观。

第三, 突发性。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极快,通过网络报道的重大事件、配合舆论的言论传播, 让普通民众在第一时间知晓, 而网民对此发表的言论也会大量汇集, 相互交错, 形成系统的意见趋于统一, 保持持续稳定发展, 最终影响整个舆论的统一。

第四, 互动性。网络传播是多元化的传播, 具有“一对多,多对群”的特点。在网络中, 网民一定会表现出积极踊跃的参与感, 踊跃的表达自己的感想, 形成大范围的互动, 使得各种不同的观点,言论得以重叠、争论并迅速达到统一, 网络舆情便在社会中得到更为集中的言论圈层。 第五, 广泛性。互联网的特性, 加快了网络舆情传播速度, 使得扩散面变得宽广, 影响面范围扩大。网络的出现成功改变了滞后的传播速度, 只要事情一出各大媒体纷纷大肆报道,便是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同时, 信息量越大所带来的争论点千奇百怪, 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传播速度和形式的多样性铸就了信息的广泛性。

第六, 偏差性。网络非常注重人权的保护,哪怕受到一点伤害,你都可以在自由发表言论中找到安慰的方法。因此, 哪怕民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一点令自己不开心的事都会通过各种各

样的形式所发泄出去, 导致互联网的不健康发展。网络舆情是是网民个人情感和大众情感的碰撞, 往往大多数的情感会作为主要的传播对象进行渲染,所以最初的意愿往往会被抹杀,网络传播的场面便一发不可收拾。

(二)网络舆情的影响力分析

网络舆情的因为自身存在的特性,所以在其对社会的影响力上也是有其积极性可言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在管理公共秩序上,应该尽可能的使其规范具体化,通俗的说让其更细化。政府通过网络可以直接更直观的看出民意,有助于合理的制定政策,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了解民心所在。网络舆情可以说是最直接的渠道目前也是较公平的去反映民意、更快更准的捕捉社会中的民声, 以便更好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网络舆情更大程度上调动了民众的参与权, 让其影响民众的思想以及价值观,使其提高整个政府行政的管理决策能力。二是通过利用网络监督手段, 来合法合理推进民主化的进程。网络舆情虽然极高的调动了民众的积极参与性, 使得民意充分表达。网民通过互联网参政议政, 更是将网络民主推到了一个鼎盛时期, 民主化法治建设空前高涨。同时, 网络透明化的环境也更方便进行监督, 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监督模式。网络舆情, 对于党所提倡的廉洁建设更是锦上添花, 使最深处的土壤接受阳光的洗礼, 增强权利透明度, 遏制不良之风。

二、网络舆情与言论自由

表达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也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基础, 表达自由, 就是公民通过语言和文字来进行的情感表达。甚至应该为因为有言论而开心, 公民的任何言论不是说对社会以及国家有多么大的好处,但是应该值得相信的是言论可以使我们变得更好。如此的进步才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以及繁荣。历史的漫长画卷中, 学术思想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 都是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孕育。不得不提是春秋时代的百家争鸣, 最终才达到了文化的鼎盛。文艺复兴的进程也大幅度的提高了人权的重视程度, 环境的改变史言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一切的自由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连自己的诉求都不能自由的表达出来,还怎样去进行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科学的前进。这样的一切都是所必需具备也是最基本的。可以说, 人类社会进步的前行都离不开自由这个活跃的分子, 自由下的历史才是最反映史实的。 其中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这一点世界各国关于保障人权都有规定,有些国家更是将“公民享有发表权”写入本国宪法中。我国《宪法》第35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游行、集合、结社、示威的自由。”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由一定是凌驾于一定的条件之上,各国的条约以及法律都应该做出严格的规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公民言论自由也不是毫无节制的赋予,控制好一个适合的度这是最重要的,即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道德。而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正当、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我国的网络制度建设中,力求做到诚实守信,努力提升自我素质做到游刃有余的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我们在网络大环境中拥有的自由权,网民的言论自由不仅受到来自法律法规的约束,更是会受到来自来自同样环境下其他言论的冲击以及同网民言论的约束。只有这样,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下,诚信道德才能显而易见,网民的利益在来自各种各样的利益驱使下而得以一致。在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是知道和自身关系密切所发生的人和事,有知悉、了解的权利。

从法律上看,公民的知情权的特点:一是正当性,即公民有权正当知道事件;二是基础性,知情权的范围涉及普通民众,民众的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法人。三是平等性,即当事人都享有知情权。在网络甚至现实社会中,权利与义务之间就有很大的冲突性。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的隐私权如何受到保障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当面对知情权与隐私

权这两个矛盾的客体时它们的比重问题。在互联网世界中,网络用户的知情权不仅与个人利益相关联,更严重的是上升到国家的利益,如果不能权衡好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分配问题,必定会造成网络环境的混乱,在如今缺乏安全感的网络环境下,有必要三思而后行。

三、网络谣言及其法律规制

提到网络谣言,大概没有人会去相信甚至大多数人会唾弃,称之为“社会毒瘤”。不难想象,网络谣言这种东西给我们的生活甚至社会带来了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如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的环境都不成熟,社会的意识形态也并未确定。在这种不利的环境下,社会稳定遭受着极大的破坏,造成社会动荡。因此,网络谣言便趁此机会不断地被扩大分裂成小的毒瘤,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一些暴力事件,极大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这就需要我们运用法律这个有效的手段去规制,建立从根本而改变的政策。从源头抑制,破坏其生存环境。

然而,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具有复杂性,谣言内容在传播中不尽相同,导致言论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而去影响整个网络环境,产生潜在的影响。网络言论所带来的利弊值得深思,单纯依靠网络的自律是很难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中产生积极的作用,此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与危害性更加难以预估和预防,超过三分之二的谣言都触犯了道德的底层甚至公然挑衅法律的权威。反观此状,必须对网络言论加以法律控制,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言论法律规制体系

网络规制做的最好的典范是欧洲强国的德国,德国的科技不仅走在世界的前列它也是针对网络言论最先立法的国家,将具体的言论规定于具体的犯罪中。德国通过的一系列立法都对社会中犯罪进行细化。这都为最后的量刑提供了特别好的示范。随后,德国用《刑法典》、《民法典》、《电信服务法》等多种法律来规范不同的网络犯罪,使其德国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督与治理更是得心应手,使其形成了严谨规范的法律体系。

美国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关于互联网立法最多的国家,在美国,哪怕是普通民众受到一点来自互联网的侵害,方可通过法律得到救济。美国联邦至今公布了近140部互联网法律,可见对其的重视,例如《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极大的涵盖了整个互联网。这些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上到国家的核心利益,下到普通民众的权利义务。美国这个国家立誓言要将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牢牢攥在手心,在对谣言的规制中,要建立“法律后盾、政府监管、行业模范、媒体自觉和公民教育”的多元治理机制。

借鉴学习以上国家的优秀经验和惨痛教训,能够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呢?

第一、尽快将分散的法律形成体系,针对个别制定专门法。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己经将互联网法律形成规范体系。如韩国的《电子通讯基本法》,日本的《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等专门法律。同时,像在民法和刑法这种基本法中应该有具体的规定,所有的条文都应该具体表述。行政法规所体现的效力应该低于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完善,互联网谣言的出现便是警钟,应该是现在立法者所该考虑的。与此同时学习他国经验,也是好方法。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推进网络法律的建设。

第二、将各部门的权责细化。相比国外优越健全的制度,我国现在的监管法律存在严重的问题。例如,我国网络监管存在,职能模糊,职权不清,审批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安全有效的管理机制并不成熟。对于谣言的整顿分工不明确,相互挤压,造谣等事情比比皆是,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尽管体制并未建成,可是充分调动民众积极性是极其重要的。政府应该就此引以为戒,敲响警钟,努力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以及引导,为建立和谐社会越好越快发展。

第三,运用其他安全快速的手段进行管制。依据国外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的启示是。国家

这样的手段,调动了全民的参与度。让其网络谣言无处藏身,不攻自破。

四、网络删贴及其法律规制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 传播的内容也千奇百怪, 可以轻而易举的进行传播, 信息传播速度也极其快,其也被普遍应用到社会的各种领域, 对民众生活也发生着细微的生活。尽管快速便捷的网络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便捷但不否认也确实存在问题,网络删帖的问题尤其显著,以有偿删帖极为典型。

随着网络大时代的到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便捷但又有争议的平台, 如果网络有偿删帖这种行为发生在这社会中,并且愈演愈烈的话, 这种合法、公开的监督权的行使就会被严重侵害。有偿删帖的行为是层出不穷。据相关报道指出, 目前全国的公关公司的注意力都停留在这上面。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 网络删帖首当其冲。随着网络有偿删帖的逐渐发展, 完全有可能发张成一个独立的产业。当现实社会中与国家法律发生激烈的碰撞时, 更大的问题就会被引爆。我国对网络删帖的立法确实有很多空白。随着近年来网络犯罪的走高趋势, 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远超过了一些具体罪名而带来的危害, 面对这种社会现象,如果只是一味地坐以待毙不去加以规制,给这些灰色的恶势力形成无形的牢笼。2015年1月21日,国家信息部联合公安部以及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力求短时间高效率,为民众解决危害自己利益的活动,将网络环境变得透明。“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打击是一项持久的工作,非短时间就可彻底清除,认清现实,方可根除。这就要求我们努力提高自我认识,不要被恶势力蒙住双眼,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机制,高效的工作作风,双管齐下,推进互联网健康绿色发展。

2013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明确规定将删帖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案的金额在5万以上,并且罪名成立且涉案金额在25万元以上,将处以5年以上刑罚。

想要避免类似的犯罪, 首先,必需增强我国的法律监管, 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双效打击。彻底根除, 建立一套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虽然对于法律的罪名这里制定的并不详细, 有些地方也存在模糊, 并没有成熟的法律法条可寻。有关行政部门制订了行政法规, 但还是有很多不足和空白的地方, 网络的非法公关公司数量多。个人认为, 第一, 落实立法,做到细微网络行为有法可依, 努力落实网络环境中急需改善的地方,从根本上解决落实网络谣言的最深处。第二, 提高违法犯罪成本。面对数量巨大的灰色收入, 面对被开除的风险对许多人来是可以承受的代价, 这时候法律的威严就震慑出来了,增大违法的罚款金额, 使违法者迫于严重的心理压力而放弃犯法。营造轻松的网上环境, 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法律。第三, 非法删帖行为相对删帖行为是一个刺激。删帖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归功于”删帖者的需求,当中包括个体, 但一半乃至更多的是事业单位甚至人民政府, 换个方面想,如果能以他们的犯罪金额来定罪甚至有挂钩的话, 最后的风气肯定有不少改善。面对屡教不改的违法网络公关行为, 立法部门如果可以将非法删帖纳入非法所得以及和非法经营直接挂钩, 运用法律强制力进行打击, 配合专门的政府部门出台一系列细化方针, 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能够早发现早制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 加快制定网络侵权规制体系, 加强各国法律之间的对接融合。当下网络犯罪呈多元化发展, 侵犯客体的多样性, 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也是处在初级阶段, 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 对社会不同群体都有特别的照顾。仅有《刑法》第285条、第286条明确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 对于其任何网络犯罪都没有规定, 这就意味着单单仅有刑法规定犯罪而在民法中却为涉及。要想使网络犯罪减少和网络环境的健康稳定发展, 必须严格的制定系统化,独立化,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形成独立明确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其

保护程度和惩罚措施, 这样才可以做到有案件发生了,可以迅速正确的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我认为:第一,网络犯罪的出现在具体或者现有立法中找不到依据时,应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在《刑法》中添加或者补充没有提到的相关罪行, 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呈现出来。对于新形态的网络犯罪, 虽然旧的法条勉强试用, 但确实案件的特殊性和时代性不一,对老法进行补充,扩充,使其发展适应时代, 丰富现在的法律体系。

第二, 在刑罚的具体设定上, 在原有法定刑以上增加网络犯罪的法定刑起到威慑作用, 来对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彻底性打击。网络犯罪并不好比是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它有其自有的特殊性。所以应该对其侦察,起诉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细化。第三, 不能一直坐以待毙,要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在立法上要有一定的借鉴性, 借鉴国外成功网络犯罪的法律其实是最好的途径。一方面在网络立法时, 要基于国情, 保护本国利益, 维护国家权权和文化传统, 防止外来的不好因素的影响; 另一方面是, 因为网络犯罪的全球化, 仅靠个别国家的力量难以做到,众人拾柴火焰高, 这就要求国际主体加强交流合作。所以, 在制定保护网络权利的法律、法规时, 不能狭隘闭塞, 双方共赢才是成功。

最后, 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 对于犯罪活动的打击具有重要意义。清除认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解决问题的同时, 也会带來一系列新的挑战, 个人的隐私安全我们应该摆在首位。怎样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要关注的事情, 这既要保护用户网络安全, 又要避免信息的大量暴露危及安全, 是网络发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网络的好处是大量的信息资源, 可是如何利用确实摆在我们头上的一把斧子。稍微泄露一点隐私在互联网上, 就会演变成为犯罪提供好基础。网络的法制性应该快点到来。

五、网络舆情的引导与法律导向

实现网络舆情环境的安全有序的发展是涉及伦理、法制、科学技术等多方面复杂的因素,只有从法律制度、法律监管、法律措施、网民的个人素质等多方面进行改造,才能实现对舆论的规制和合理引导,避免对公众的保护不到,充分发挥其监督保护功能。

1. 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

法律具有强制性与权威性,网络舆情的管控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互联网飞速的发展,督促我们应该尽早进行舆论立法,建立完善高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以解决网络监管不严、司法公正受影响的问题。

(1)加强对网络的立法。结合网络技术、成本、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看到新型媒体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制定互联网的立法工作。将参与者划分清楚,分工明确。网络媒介、网络新媒体为网络舆情形成和传播提供了大量信息平台,落实责任化,对网络参与者进行体检制度,加强对信息传播的管控。对网络媒体、以及新闻工作者危言耸听、传播假信息给予沉痛的法律制裁。网络参与者有责任也有义务对网络环境负责任。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军事等言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对于恶意故意进行的人身攻击、传媒者有义务采取制止,恢复他人名誉的义务,建立一个透明轻松的网络环境。

(2)同时法律也对网民提出了要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网络问题的出现,需要法律立法予以规范。法律在保护网络舆情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同时,也应当对权力予以限制,对侵害人身权利的事情,法律将严格制裁。对于刑事和民事的有关规定,尽量予以细化,做到具体到个人。对破坏网络环境的主题依法究其法律责任。落实好民众的身份认证,推行实名制,形成网络身份证。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人,方便锁定和跟踪。这就要求网民在提供自己证件时提供的是真实的信息,关于身份的真实性就落到了监管部门身上。这样不仅能促使网民传播信息的真实度,对于净化网络环境也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建立对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

(1)建立网络舆情监督、网络风气的引导。对网络舆情信息处理的滞后就会对网络监管形成很大的问题。建立有效便捷的信息处理机制,有利于国家司法机关掌握主动权。可以建立具体的信息处理机构,全面负责舆情的归纳整理工作,设立网络平台监督员,对违法网络舆情进行监测、跟踪、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全面地掌握舆情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及时将跟踪的信息予以记录予汇报。可以尽早发现并制定法律,引导舆论走向,防止舆论出现恶化,对弄虚作假、有害的舆论信息,及时的发现并引导其正确发展是一项涉及网络系统、舆请传播、大众心理等多领域的工作。加强对网络监督人员的学习,提高其舆情引导能力,举办多场专家见面座谈会,确实学习相关工作经验,提供宝贵专业的知识。国家个行政机关之间应建立舆情信息共通共享机制,将舆论尽早正确的把握。

(2)建立司法机关舆论引导长效机制。司法机关公开透明的处理使案件展现在广大公众的眼前防止公权力肆意乱用,维护公民知情权,建立健全司法机关舆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发布案件的进展以及工作计划,调动全民参与性。能使社会大众快速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轻松掌握舆论的发展方向,将无意义的炒作横扫一空,让谣言不攻自破。虚假谣言没有了支撑的土壤。政府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应该心系群众,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通过有效的沟通,加深群众对政府的信赖感,同时也变相的让群众对于司法机关多了一份了解与支持。除了一些涉及国家安全主权以外,对于任何案件民众都享有知情权。政府理应对公众关注的案件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说明事情原委,丝毫不差的发布案件相关情况。设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决民众的质疑,引导舆论走向健康的方向。邀请媒体旁听法庭,增加了透明度也变相博得民众信赖感,,使司法过程透明、公正公开,得到人民的尊重和支持。

结语

如今在我国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依然存有诸多问题, 要想促进网络舆情安全、健康、积极地发展, 其法律监管体系还必须要得到进一步完善。因此, 国家要在法律制订、遵循、实施等方面分析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通过逐步健全我国网络舆论的监管的法律体系, 明晰规制内容, 制定监管标准及程序; 健全监督的机制, 落实上网实名制, 公安机关应该最先把握舆论走向; 充分发挥出公安系统高效率作风, 在全网范围内倡导网络文明,文明上网机制, 增强网络执法的可实施性, 将国家个行政单位的职责予以明确, 构建网络言论高效处理平台, 重视舆情的前期发展阶段以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科学冷静的给出处理方案。在网络舆情监管中要充分认识, 实现“积极管理, 科学引导, 高效快捷”的互联网管理理念, 使网络舆论更为健康的发展,坚持将舆论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网络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从而引导促进互联网走向透明、健康的环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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