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司人事管理和员工行为,维护集体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 ,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各部门(包括职能管理部门、专业技 术部门),及所有在册员工。返聘及派遣制人员不适用本办 法。

1.3 公司可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的管理细则,经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工作时间与休息日

2.1 正常情况下,我司实行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 调整,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2.2 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经与员工协商,部门主管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可以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

2.3 员工的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a) 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

(b)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以国家法规规定的为准。

2.4 员工请假分为: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 假、病假、事假等七种。

3 休假期限与范围

3.1 年休假

3.1.1 连续在我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3.1.2 工作满一年未满三年者每年休假3 天;满三年未满十年者每年休假5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 天。

上述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1.3 员工休年休假,需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申请,由所在部门根据生产工作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并经人力资源部准。

3.1.4 年休假原则上每年一次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休假的,经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可以分二次在当年内使用。

3.1.5 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a)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b) 受过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者;

(c) 旷工1 天以上者;

(d) 当年累计事假满20 天或累计病假满45 天以上者,或 病、事假合并累计60 天者;

(e)待岗及部门编余未定岗人员超过3 个月仍未上岗者; (f) 员工脱产学习或出国,已有寒暑假及其它休假者; (g) 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者;

(h) 当年休假后,本年度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下年度免

年休假。

3.2 探亲假

3.2.1 范围和条件

(a) 在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规定; (b)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规定;

(c) 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 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规定;

(d) 因工作需要员工被派往外地工作的,满一年后,可以 按照本办法申请探亲假,其间与配偶团聚满30 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e)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在乘坐水陆交通工具 的条件下,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天。

3.2.2 与父母、配偶异地居住的员工,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其父母或配偶异地居住或工作的证明,作为申请享受探亲假的依据。

3.2.3 探亲假期

(a)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 次,假期为30 天;

(b)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 次,假期为20 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

假期为45 天;

(c)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 次,假期为20 天; (d) 员工丧偶或离婚没有再婚的,如果符合探望父母条件,即可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e)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 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给予探望父母的假期;

(f) 上述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 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路程距离核给。

3.2.4 探亲假期不能提前使用,对因特殊情况一次未休完的假期,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抵销当年病、事假。

3.2.5 探亲假期的费用自理。

3.3 婚假

3.3.1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者(男25 周岁以 上、女23 周岁以上初婚)另增加晚婚假20 天。双方不在一 地工作,需到对方处结婚的,根据实际路程距离,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3.3.2 员工请婚假应持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婚假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1 年内有效。

3.3.3 婚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4 丧假

3.4.1 员工的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 的亲属)、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3 天。 需员工本人赴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距离,给予相应的 路程假。

3.4.2 丧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5 生育假

3.5.1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由就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产前假不足15 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产假相同。

3.5.2 24 周岁以上的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另增加产假15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 天。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不享受晚育待遇。

3.5.3 产假期内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经 批准,凭证可以另增加产假30 天。

3.5.4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就诊医院证明,给予产假。 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 天;怀孕两个月至四 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 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 予产假42 天。

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员工,为达到计划

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3.5.5 已婚员工接受节育手术,根据就诊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怀孕的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

3.5.6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 小时哺 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 1 个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3.5.7 生育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6 病假

3.6.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请病假。病假3 天以上的(含3 天),须凭指定就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因病住院的,应依据出院手续及医疗诊断证明。按本规定第5 条履行请假手续。

3.6.2 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应事先向直接上级请假, 看病后直接返回工作岗位的,不计病假。

3.6.3 员工出差及休假期间在外地患病,须有县以上医院或出差单位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经卫生所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3.6.4 女员工怀孕期间及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凭指定就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经卫生所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其孕期休假和超过产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3.6.5 员工病假时间,从离岗休息之日起计算。

3.6.6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病休的,应凭指定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经院医疗小组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进入医疗期。

3.6.7 医疗期的计算办法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6.8 医疗期满痊愈者应按时申请复工。对逾期不申请者, 按自动辞职处理。

病愈恢复工作前,须经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愈证明,经过试工期,能坚持全日制工作的,方可恢复正常工作。试工期未满继续病休的,仍与试工期前的病假连续计算。试工期按以下原则掌握:

(a) 病假在3 个月以上不满12 个月的,试工期为1 个月; (b) 病假在12 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3 个月。

3.6.9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3.6.10 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从事有收 入的活动。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 利待遇,并限期回我院复工,对逾期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3.6.11 医疗期内的员工,人事关系仍属原部门。

3.7 事假

3.7.1 员工处理私事应不占用工作时间,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时,应办理事假申请手续,事假不足一天者以

小时计算。

3.7.2 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0 天。

3.7.3 员工在有年休假、探亲假的条件下,处理私事应首先使用以上假期。

4 假期待遇及旷工处理

4.1 假期待遇

4.1.1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境内探亲假、生育假、婚假和丧假的,在规定的休假期限内,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1.2 出境探亲者,应与人力资源部签订有关协议。从第二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续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4.1.3 员工请事假或间断性病休,年度内累计超过10 天的 按日平均工资扣发工资;当月累计超过10 天的,除扣日平 均工资外,扣发月奖及相关福利。日平均工资为月“应发工 资”除以20.92。当月扣发的工资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时, 按地方最低标准发放。

4.1.4 长期病休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其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为档案工资的70%,不享受各种奖金、福利待遇。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80%。职工病愈后,从恢复正常工作之月起,恢复原基 本工资及福利待遇。有试工期的,试工期期间支付基本工资。

4.2 旷工

4.2.1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a) 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未经同意者;

(b)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c)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4.2.2 旷工3 天以下的,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出勤奖;3 天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4.2.3 旷工期间扣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5 准假权限及请假手续

5.1 员工请假3 天以内(含3 天),由所在部门主管批准,4 天及以上者由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5.2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按照准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5.3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口头或电话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5.4 因故需要续假者,必须在原假未满之前申请续假,并按准假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

5.5 员工应自觉履行请假、续假手续,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续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6 加班申请及待遇

6.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好工作时间,

原则上不计加班。

6.2 其他人员需要加班,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通知单,由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并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管理部门及后勤部门的加班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加班申请/通知单作为当年补休或充销病、事假的依据。

6.3 连续作业岗位的生产人员(具体岗位每年年初由部门申报,人力资源部核准),或特殊情况需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可根据实际加班纪录,凭审批同意的加班申请/通知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加班费。

6.4 法定节假日在外出差的工作人员,院给予一定奖励。 7 出差

员工出差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a) 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批准; (b) 出差回院后,出差人凭完整的“出差申请单”及财务部“差旅费报销单”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核;

(c) “出差申请单”交部门考勤员作考勤用。

8 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

8.1 考勤管理是我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各部门在执行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切合实际的部门考勤管理细则。

8.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对员工探亲、休假、

加班等,要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制度,逐日考 核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做到不瞒报、漏报,对出差在外及 缺勤情况要有详细统计,考勤统计表应于次月5 日前上报人 力资源部。考勤统计表上报前须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并附 原始考勤记录及出差单、请假单、加班单等相关证明。

8.3 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考勤台帐,对全院员工出勤及休假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8.4 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统一执行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8.5 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8.6 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事先告知直接上级或同事;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9 其它

9.1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9.2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司人事管理和员工行为,维护集体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 ,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各部门(包括职能管理部门、专业技 术部门),及所有在册员工。返聘及派遣制人员不适用本办 法。

1.3 公司可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的管理细则,经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工作时间与休息日

2.1 正常情况下,我司实行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 调整,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2.2 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经与员工协商,部门主管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可以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

2.3 员工的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a) 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

(b)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以国家法规规定的为准。

2.4 员工请假分为: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 假、病假、事假等七种。

3 休假期限与范围

3.1 年休假

3.1.1 连续在我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3.1.2 工作满一年未满三年者每年休假3 天;满三年未满十年者每年休假5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 天。

上述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1.3 员工休年休假,需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申请,由所在部门根据生产工作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并经人力资源部准。

3.1.4 年休假原则上每年一次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休假的,经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可以分二次在当年内使用。

3.1.5 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a)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b) 受过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者;

(c) 旷工1 天以上者;

(d) 当年累计事假满20 天或累计病假满45 天以上者,或 病、事假合并累计60 天者;

(e)待岗及部门编余未定岗人员超过3 个月仍未上岗者; (f) 员工脱产学习或出国,已有寒暑假及其它休假者; (g) 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者;

(h) 当年休假后,本年度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下年度免

年休假。

3.2 探亲假

3.2.1 范围和条件

(a) 在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规定; (b)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规定;

(c) 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 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规定;

(d) 因工作需要员工被派往外地工作的,满一年后,可以 按照本办法申请探亲假,其间与配偶团聚满30 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e)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在乘坐水陆交通工具 的条件下,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天。

3.2.2 与父母、配偶异地居住的员工,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其父母或配偶异地居住或工作的证明,作为申请享受探亲假的依据。

3.2.3 探亲假期

(a)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 次,假期为30 天;

(b)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 次,假期为20 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

假期为45 天;

(c)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 次,假期为20 天; (d) 员工丧偶或离婚没有再婚的,如果符合探望父母条件,即可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e)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 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给予探望父母的假期;

(f) 上述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 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路程距离核给。

3.2.4 探亲假期不能提前使用,对因特殊情况一次未休完的假期,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抵销当年病、事假。

3.2.5 探亲假期的费用自理。

3.3 婚假

3.3.1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者(男25 周岁以 上、女23 周岁以上初婚)另增加晚婚假20 天。双方不在一 地工作,需到对方处结婚的,根据实际路程距离,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3.3.2 员工请婚假应持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婚假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1 年内有效。

3.3.3 婚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4 丧假

3.4.1 员工的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 的亲属)、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3 天。 需员工本人赴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距离,给予相应的 路程假。

3.4.2 丧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5 生育假

3.5.1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由就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产前假不足15 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产假相同。

3.5.2 24 周岁以上的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另增加产假15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 天。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不享受晚育待遇。

3.5.3 产假期内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经 批准,凭证可以另增加产假30 天。

3.5.4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就诊医院证明,给予产假。 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 天;怀孕两个月至四 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 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 予产假42 天。

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员工,为达到计划

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3.5.5 已婚员工接受节育手术,根据就诊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怀孕的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

3.5.6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 小时哺 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 1 个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3.5.7 生育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6 病假

3.6.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请病假。病假3 天以上的(含3 天),须凭指定就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因病住院的,应依据出院手续及医疗诊断证明。按本规定第5 条履行请假手续。

3.6.2 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应事先向直接上级请假, 看病后直接返回工作岗位的,不计病假。

3.6.3 员工出差及休假期间在外地患病,须有县以上医院或出差单位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经卫生所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3.6.4 女员工怀孕期间及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凭指定就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经卫生所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其孕期休假和超过产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3.6.5 员工病假时间,从离岗休息之日起计算。

3.6.6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病休的,应凭指定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经院医疗小组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进入医疗期。

3.6.7 医疗期的计算办法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6.8 医疗期满痊愈者应按时申请复工。对逾期不申请者, 按自动辞职处理。

病愈恢复工作前,须经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愈证明,经过试工期,能坚持全日制工作的,方可恢复正常工作。试工期未满继续病休的,仍与试工期前的病假连续计算。试工期按以下原则掌握:

(a) 病假在3 个月以上不满12 个月的,试工期为1 个月; (b) 病假在12 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3 个月。

3.6.9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3.6.10 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从事有收 入的活动。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 利待遇,并限期回我院复工,对逾期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3.6.11 医疗期内的员工,人事关系仍属原部门。

3.7 事假

3.7.1 员工处理私事应不占用工作时间,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时,应办理事假申请手续,事假不足一天者以

小时计算。

3.7.2 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0 天。

3.7.3 员工在有年休假、探亲假的条件下,处理私事应首先使用以上假期。

4 假期待遇及旷工处理

4.1 假期待遇

4.1.1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境内探亲假、生育假、婚假和丧假的,在规定的休假期限内,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1.2 出境探亲者,应与人力资源部签订有关协议。从第二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续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4.1.3 员工请事假或间断性病休,年度内累计超过10 天的 按日平均工资扣发工资;当月累计超过10 天的,除扣日平 均工资外,扣发月奖及相关福利。日平均工资为月“应发工 资”除以20.92。当月扣发的工资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时, 按地方最低标准发放。

4.1.4 长期病休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其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为档案工资的70%,不享受各种奖金、福利待遇。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80%。职工病愈后,从恢复正常工作之月起,恢复原基 本工资及福利待遇。有试工期的,试工期期间支付基本工资。

4.2 旷工

4.2.1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a) 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未经同意者;

(b)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c)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4.2.2 旷工3 天以下的,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出勤奖;3 天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4.2.3 旷工期间扣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5 准假权限及请假手续

5.1 员工请假3 天以内(含3 天),由所在部门主管批准,4 天及以上者由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5.2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按照准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5.3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口头或电话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5.4 因故需要续假者,必须在原假未满之前申请续假,并按准假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

5.5 员工应自觉履行请假、续假手续,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续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6 加班申请及待遇

6.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好工作时间,

原则上不计加班。

6.2 其他人员需要加班,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通知单,由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并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管理部门及后勤部门的加班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加班申请/通知单作为当年补休或充销病、事假的依据。

6.3 连续作业岗位的生产人员(具体岗位每年年初由部门申报,人力资源部核准),或特殊情况需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可根据实际加班纪录,凭审批同意的加班申请/通知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加班费。

6.4 法定节假日在外出差的工作人员,院给予一定奖励。 7 出差

员工出差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a) 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批准; (b) 出差回院后,出差人凭完整的“出差申请单”及财务部“差旅费报销单”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核;

(c) “出差申请单”交部门考勤员作考勤用。

8 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

8.1 考勤管理是我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各部门在执行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切合实际的部门考勤管理细则。

8.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对员工探亲、休假、

加班等,要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制度,逐日考 核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做到不瞒报、漏报,对出差在外及 缺勤情况要有详细统计,考勤统计表应于次月5 日前上报人 力资源部。考勤统计表上报前须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并附 原始考勤记录及出差单、请假单、加班单等相关证明。

8.3 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考勤台帐,对全院员工出勤及休假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8.4 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统一执行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8.5 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8.6 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事先告知直接上级或同事;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9 其它

9.1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9.2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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