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 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范

公司考勤考纪,同时为员工工资核算、福利发放和绩效管理等提供必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专业公司全体员工。对于特殊工作性质需

轮班工作的部门、专业公司,工作时间在本制度的原则性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勤管理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 考勤、休假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3.1. 人力资源部是考勤与休假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及完善;负责检查、监督、落实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员工休假的备案及执行;负责考勤与休假结果的统计、核算并应用,同时负责各直属部门、专业公司考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2. 总公司各直属部门负责人、专业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员工考勤与休假的第一责任人,应适时的对所属员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考勤与休假情况,并对所属员工考勤与休假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3. 前台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按要求严格执行《员工未打卡记录表》(见附表2)的填写与保管工作,并于每个工作周的周五下午17:00前将本周记录上交人力资源部,遇月底最后一周需提前至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前上报,遇法定节假日于假期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前上报,假期结束后的工作日累计到下一工作周上报。

3.4. 人力资源部每月底对员工当月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并将考勤汇总结果于次月初(遇节假日顺延)以邮件形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4. 工作时间

4.1. 公司遵照国家法令,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需轮班工作的岗位,工作时间参照本部门的《工作排班表》),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4.2. 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公司有权依据业务需要及其他特殊需要对作息时间进行调整。

5. 考勤记录与统计周期

5.1. 公司实行每个工作日上下班打卡的考勤管理模式,员工应在正常上、下班

时间打卡。

5.2. 不具备条件的办公场所及其它情况下以手工记录考勤为参考依据。

5.3. 员工上、下班均应本人亲自打卡,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代替或委托

他人打卡。请他人代刷卡者,当日按旷工处理;代他人刷卡者,处以100元罚款,

同时予以书面警告,上述情况(两者皆含)达到3次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5.4. 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能按时出勤者,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请假手续,根

据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休假的,视为请假。

6. 迟到、早退的定义及处理

6.1. 迟到的定义

员工工作日因个人原因8:30以后到达公司未经正常请假手续者视为迟到。

6.2. 早退的定义

员工工作日因个人原因17:30之前离开公司未经正常请假手续者视为早退。

6.3. 迟到、早退的处理

6.3.1. 单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者,处以20元罚款;超过30分钟(含),

在2小时以内者,处以50元罚款。

6.3.2. 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满3次者,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并追加罚款100元。

7. 旷工的定义及处理

7.1.旷工的定义

7.1.1. 当月单次或累计迟到、早退2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当

月单次或累计迟到、早退4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

7.1.2 无故缺勤两小时以上,返回公司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

办手续未获批准的,视为旷工半天。

7.1.3.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7.1.4. 经发现核实,以虚假理由请假并获批准不上班的。

7.1.5. 委托他人代刷卡或擅自调整考勤机,不如实记录到岗、离岗时间的。

7.1.6. 工作调动后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者视为旷工。

7.1.7. 没有打卡而又无法证实确实到岗者视为旷工(上下班均无打卡记录视为

旷工1个工作日,上班或下班没有打卡记录视为旷工0.5个工作日)。

7.1.8. 其他无故缺勤者。

7.2. 旷工的处理

7.2.1. 旷工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

工作日计。

7.2.2. 旷工期间,不计薪资,同时处以日平均工资等额的经济处罚。一个月内

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8. 出差管理

8.1. 出差管理

8.1.1. 员工因工作需要,到正常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工作,视为出差。根据

出差内容不同分为业务洽谈、参加会议、课题研究和其它情况四类出差;根据出

差地域不同分为国内出差和海外出差。

8.1.1.1.员工因业务洽谈、参加会议、课题研究而发生出差的,返回后应于3

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差报告或会议纪要,人力资源部根据

出差类别和具体内容在《出差管理台帐》上登记后转发至相关部门,以便督促落

实后续工作。

8.1.1.2.员工除8.1.1.1以外的其它情况的出差,具体要求由其直接上级确定。

8.1.2.员工出差期间的考勤情况由其直属主管负责统计,视为正常出勤。

8.1.3. 员工实际出差时间超出申请出差时间的,应及时向直接上级请示批准延

时,由员工直接上级负责通知人力资源部做实际出差时间认定。

8.2. 出差申请

8.2.1. 员工因公出差,须提前办理出差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表5)。

审批流程及权限界定参照公司审批文件。

8.2.2. 因工作紧急,无法事先履行出差手续时,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直接

上级,出差返回公司上班后应在2工作日内补办出差审批手续。

8.3.其它具体规定请参照《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9. 加班管理

9.1. 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提高8小以内的工作效率,不提倡加班。

9.2. 员工加班需事先履行加班审批程序,填写《加班申请表》(见附表4),因

紧急情况需要加班的,应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人力资源部不

予受理。

9.3. 原则上除“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

“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计算加班费以外, 其它时间加班由员工主管领导根据本

部门、本专业公司工作情况安排调休。

9.4. 经总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加班事项可以计算加班费。

9.5. 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工作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不得申请加班。

10. 考勤异常及处理

员工正常工作日未打卡均作为考勤异常情况处理,未打卡可能出现的情况及

处理办法:

10.1 公出

10.1.1. 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外出办理公事、会议、培训、考试、考察等事项

视为公出。

10.1.2. 员工于工作日上午直接公出,应在回公司后打卡,同时应于当日在前台

处填写《员工未打卡记录表》(见附表2),登记未打卡时间、事由,请上级主管

签字、确认。

10.1.3. 员工公出当日不能返回公司时,应于次日上班后当天在前台处填写《员

工未打卡记录表》(见附表2),登记未打卡时间、事由,请上级主管签字、确认。

10.1.4. 员工连续公出2日(含)以上的,应在回公司上班后的1个工作日内填

写《员工未打卡记录表》,登记未打卡时间、事由,请上级主管签字、确认。

10.1.5. 若上级主管不能及时签字确认,依具体情况可以申请领导电话批示(需

按公司领导审批权限执行),事后补签字。

10.1.6. 《员工未打卡记录表》补签手续最迟应于次周第一个工作日下班前交前

台处,逾期无效。

10.2. 忘记带卡、忘记打卡、打卡不成功、卡丢失

10.2.1. 员工忘记带卡、忘记打卡、卡丢失,应于当日第一时间至前台填写《员

工考勤异常说明单》(见附表3),由前台签字确认到岗时间和离岗时间,并请直

属主管领导审批,每发生一次罚款20元并给予口头警告一次。

10.2.2. 员工打卡不成功时应于当日第一时间至前台填写《员工考勤异常说明单》

(见附表3),由前台签字确认到岗时间和离岗时间。

11. 假期种类及相关规定

11.1.各假种适用范围

11.1.1 带薪年休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经考核已通过试用期的员工。

均可按准假权限和工作年限申请休假。

11.1.2. 婚假、生育假、丧假、公假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经考核已

通过试用期的员工。

11.1.3. 病假、事假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1.2. 准假权限

11.2.1. 专业公司员工准假权限,见下表:

11.3.1. 公司所有员工请休假,根据本制度“11.2准假权限” 事先办理相关请

假手续,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复核、备案后休假。个别假种需

要提交其他资料的见相应条款规定。

11.3.2. 助理级员工(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请假由直接主管领导审批。 11.3.3. 助理级岗位人员岗位隶属于总公司或专业公司某一部门的,请假权限同普通员工。

11.3.4. 总公司直属部门无主管副总的部门员工,直属部门经理及负责人行使准假权限。

11.3.5. 员工如遇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准假权限可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并在返回公司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和销假手续。 11.3.6. 所有员工休假前须妥善安排好工作,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11.3.7. 主管级及以下人员申请假天数2个工作日(含)内,至少须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申请假天数3个工作日(含)以上,至少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否则相关领导有权不予批准或将假期后延。

11.3.8. 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申请假天数2个工作日(含)内,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申请假天数3个工作日(含)以上,至少须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否则相关领导有权不予批准或将假期后延。

11.3.9. 直属部门负责人/专业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申请休假天数2个工作日(含)内,至少须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好请假手续。申请假天数3个工作日(含)以上,至少须提前10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否则相关领导有权不予批准或将假期后延。

11.3.10. 带薪假种(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婚假、生育假、丧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休完,不分次、不累计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一次休完者,经总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分次休假。 11.3.11. 休假假期若与法定节假日重叠,应连续计算休假日期。

11.3.12. 员工结束3个工作日及以上休假期后应在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上班后至销假时止,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其他处罚。

11.3.13. 员工办理销假手续,需到人力资源部填写《销假登记表》(见附表7),本人及人力资源部共同签字确认。

11.3.14.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且不到岗者,事前无特殊情况、事后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11.4. 各假种时间标准及相关规定

11.4.1. 带薪年休假

11.4.1.1.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假)。

11.4.1.2. 员工工作年限与年假天数:

11.4.1.3. 另一方面要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性,公司对年假统一安排如下:

A.每年春节、劳动节、国庆和次年元旦四个法定假期都比国家规定提前一天放假,另,每年春节都比国家规定延迟一天上班,共5天作为公司统一安排的员工年休假。

B.有10天或15天年假的员工可在所属部门的统筹下自行安排休假时间,且不再受“不许与长假连休”规定的限制。

C.请休年假需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休年假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同时应附上休假期间个人或所在部门书面工作安排(注:安排中休假人员须对重点工作情况事先交待),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11.4.1.4.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4.1.5. 年休假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

11.4.1.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4.1.7. 员工在相关领导批准年休假后,因自身原因不能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11.4.1.8. 年休假应在当年度内休完,年假不可累计或跨年度连休。

11.4.2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11.4.2.1. 国家法定休假日:

A.公休日即周六、日双休日。

B.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4.3 病假

11.4.3.1. 员工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时,可请病假。

11.4.3.2. 员工请病假应事先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病假3个工作日(含)以上者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的有效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单。如属意外门诊、急诊、重病不能在当天亲自递交病假单者,根据准假权限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本部门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并于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11.4.3.3. 凡无医疗证明或未经领导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11.4.3.4. 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后公司给予相应的医疗期。

11.4.3.5. 在医疗期间从事经济活动,取得额外收入者,公司将视为欺诈行为,收回已发放的医疗期间的工资和补助,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1.4.3.6. 医疗期限最高标准:

同书》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11.4.3.8. 凡连续医疗期超过一个月者,病愈希望返回工作岗位时,本人需持有定点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返回工作岗位,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1.4.3.9.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休假办法按国家现行《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1.4.3.10. 员工如属故意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参与违法乱纪活动而致伤致病者,医疗期间以事假处理,不发放任何工资和补助。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劝退或按《劳动合同书》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11.4.3.11. 病假期间的薪金发放:

个工作日计。

11.4.4. 事假

11.4.4.1. 员工因个人私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处理者,必须事先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

11.4.4.2. 确因事发突然无法提前请假者,必须于当日8:45前由本人或委托人以电话通知本部门直接主管领导,并于事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11.4.4.3.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以旷工论处。

11.4.4.4.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薪金、职务薪金、业绩薪金、餐费补助、福利津贴)。

11.4.4.5. 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事假15天及以上者,给予调

职、降职处理,并取消享受年终奖资格;全年累计事假30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1.4.4.6. 事假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

11.4.4.7. 当年年休假未休完者须休完当年年假才可请休事假。

11.4.5. 婚假

11.4.5.1. 申请休假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于入职后领取结婚证书。

11.4.5.2.员工申请婚假需提前10天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未提前10天申请者,休假起始日以申请日期10天后计算。

请并一次性休完,原则上不得分段休息。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一次休完者,经总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分段休假,并在指定期限内全部休完假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1.4.5.4.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而又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11.4.6. 生育假

其中包括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孕期检查假、哺乳假等。

11.4.6.1. 产假

A.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产假。申请休产假需提供医院预产期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B.产假为女员工享受,产假天数为:

础上,可给予晚育假30天。

D.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超过规定天数而又续假的,按病假标准处理。 11.4.6.2. 陪产假

A.陪产假为到达晚育年龄且为初婚或未育的再婚的男员工享受,假期为3天,必须于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B.男员工申请陪产假需提前3天办理请假手续,申请陪产假需提供医院预产期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

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C.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4.6.3. 计划生育假

A.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享受计划生育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享受计划生育假42天。

B. 申请计划生育假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的有效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单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C. 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超过规定天数而又续假的,按病假标准处理。 11.4.6.4. 孕期检查假

A. 属计划生育内怀孕的女员工,正常孕期检查每次可享受半天孕期检查假,如孕期出现其它病症检查按病假处理。

B. 孕期检查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出部分按病假标准发放。

11.4.6.5. 哺乳假

A.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B. 申请哺乳假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C.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4.7. 丧假

11.4.7.1.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或岳父母)去世,可享受3 天丧假。

11.4.7.2. 员工旁系亲属去世(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获1天丧假。

11.4.7.3. 员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往返不超过3天,需提供相关票证),路费自理。

11.4.7.4. 申请丧假需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11.4.7.5.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而又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11.4.8. 公假

11.4.8.1. 由于特殊原因由公司领导特批方可申请公假。

11.4.8.2. 申请公假需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11.4.8.3.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5. 轮休

一线生产班组员工不固定休息日,原则上每周休息一日,由所在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休息,自然年度内可以累计使用,不跨年。

12. 附则

12.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12.2.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由人力资源部行使。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 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范

公司考勤考纪,同时为员工工资核算、福利发放和绩效管理等提供必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专业公司全体员工。对于特殊工作性质需

轮班工作的部门、专业公司,工作时间在本制度的原则性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勤管理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 考勤、休假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3.1. 人力资源部是考勤与休假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及完善;负责检查、监督、落实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员工休假的备案及执行;负责考勤与休假结果的统计、核算并应用,同时负责各直属部门、专业公司考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2. 总公司各直属部门负责人、专业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员工考勤与休假的第一责任人,应适时的对所属员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考勤与休假情况,并对所属员工考勤与休假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3. 前台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按要求严格执行《员工未打卡记录表》(见附表2)的填写与保管工作,并于每个工作周的周五下午17:00前将本周记录上交人力资源部,遇月底最后一周需提前至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前上报,遇法定节假日于假期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前上报,假期结束后的工作日累计到下一工作周上报。

3.4. 人力资源部每月底对员工当月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并将考勤汇总结果于次月初(遇节假日顺延)以邮件形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4. 工作时间

4.1. 公司遵照国家法令,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需轮班工作的岗位,工作时间参照本部门的《工作排班表》),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4.2. 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公司有权依据业务需要及其他特殊需要对作息时间进行调整。

5. 考勤记录与统计周期

5.1. 公司实行每个工作日上下班打卡的考勤管理模式,员工应在正常上、下班

时间打卡。

5.2. 不具备条件的办公场所及其它情况下以手工记录考勤为参考依据。

5.3. 员工上、下班均应本人亲自打卡,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代替或委托

他人打卡。请他人代刷卡者,当日按旷工处理;代他人刷卡者,处以100元罚款,

同时予以书面警告,上述情况(两者皆含)达到3次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5.4. 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能按时出勤者,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请假手续,根

据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休假的,视为请假。

6. 迟到、早退的定义及处理

6.1. 迟到的定义

员工工作日因个人原因8:30以后到达公司未经正常请假手续者视为迟到。

6.2. 早退的定义

员工工作日因个人原因17:30之前离开公司未经正常请假手续者视为早退。

6.3. 迟到、早退的处理

6.3.1. 单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者,处以20元罚款;超过30分钟(含),

在2小时以内者,处以50元罚款。

6.3.2. 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满3次者,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并追加罚款100元。

7. 旷工的定义及处理

7.1.旷工的定义

7.1.1. 当月单次或累计迟到、早退2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当

月单次或累计迟到、早退4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

7.1.2 无故缺勤两小时以上,返回公司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

办手续未获批准的,视为旷工半天。

7.1.3.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7.1.4. 经发现核实,以虚假理由请假并获批准不上班的。

7.1.5. 委托他人代刷卡或擅自调整考勤机,不如实记录到岗、离岗时间的。

7.1.6. 工作调动后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者视为旷工。

7.1.7. 没有打卡而又无法证实确实到岗者视为旷工(上下班均无打卡记录视为

旷工1个工作日,上班或下班没有打卡记录视为旷工0.5个工作日)。

7.1.8. 其他无故缺勤者。

7.2. 旷工的处理

7.2.1. 旷工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

工作日计。

7.2.2. 旷工期间,不计薪资,同时处以日平均工资等额的经济处罚。一个月内

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8. 出差管理

8.1. 出差管理

8.1.1. 员工因工作需要,到正常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工作,视为出差。根据

出差内容不同分为业务洽谈、参加会议、课题研究和其它情况四类出差;根据出

差地域不同分为国内出差和海外出差。

8.1.1.1.员工因业务洽谈、参加会议、课题研究而发生出差的,返回后应于3

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差报告或会议纪要,人力资源部根据

出差类别和具体内容在《出差管理台帐》上登记后转发至相关部门,以便督促落

实后续工作。

8.1.1.2.员工除8.1.1.1以外的其它情况的出差,具体要求由其直接上级确定。

8.1.2.员工出差期间的考勤情况由其直属主管负责统计,视为正常出勤。

8.1.3. 员工实际出差时间超出申请出差时间的,应及时向直接上级请示批准延

时,由员工直接上级负责通知人力资源部做实际出差时间认定。

8.2. 出差申请

8.2.1. 员工因公出差,须提前办理出差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表5)。

审批流程及权限界定参照公司审批文件。

8.2.2. 因工作紧急,无法事先履行出差手续时,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直接

上级,出差返回公司上班后应在2工作日内补办出差审批手续。

8.3.其它具体规定请参照《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9. 加班管理

9.1. 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提高8小以内的工作效率,不提倡加班。

9.2. 员工加班需事先履行加班审批程序,填写《加班申请表》(见附表4),因

紧急情况需要加班的,应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人力资源部不

予受理。

9.3. 原则上除“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

“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计算加班费以外, 其它时间加班由员工主管领导根据本

部门、本专业公司工作情况安排调休。

9.4. 经总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加班事项可以计算加班费。

9.5. 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工作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不得申请加班。

10. 考勤异常及处理

员工正常工作日未打卡均作为考勤异常情况处理,未打卡可能出现的情况及

处理办法:

10.1 公出

10.1.1. 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外出办理公事、会议、培训、考试、考察等事项

视为公出。

10.1.2. 员工于工作日上午直接公出,应在回公司后打卡,同时应于当日在前台

处填写《员工未打卡记录表》(见附表2),登记未打卡时间、事由,请上级主管

签字、确认。

10.1.3. 员工公出当日不能返回公司时,应于次日上班后当天在前台处填写《员

工未打卡记录表》(见附表2),登记未打卡时间、事由,请上级主管签字、确认。

10.1.4. 员工连续公出2日(含)以上的,应在回公司上班后的1个工作日内填

写《员工未打卡记录表》,登记未打卡时间、事由,请上级主管签字、确认。

10.1.5. 若上级主管不能及时签字确认,依具体情况可以申请领导电话批示(需

按公司领导审批权限执行),事后补签字。

10.1.6. 《员工未打卡记录表》补签手续最迟应于次周第一个工作日下班前交前

台处,逾期无效。

10.2. 忘记带卡、忘记打卡、打卡不成功、卡丢失

10.2.1. 员工忘记带卡、忘记打卡、卡丢失,应于当日第一时间至前台填写《员

工考勤异常说明单》(见附表3),由前台签字确认到岗时间和离岗时间,并请直

属主管领导审批,每发生一次罚款20元并给予口头警告一次。

10.2.2. 员工打卡不成功时应于当日第一时间至前台填写《员工考勤异常说明单》

(见附表3),由前台签字确认到岗时间和离岗时间。

11. 假期种类及相关规定

11.1.各假种适用范围

11.1.1 带薪年休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经考核已通过试用期的员工。

均可按准假权限和工作年限申请休假。

11.1.2. 婚假、生育假、丧假、公假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经考核已

通过试用期的员工。

11.1.3. 病假、事假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1.2. 准假权限

11.2.1. 专业公司员工准假权限,见下表:

11.3.1. 公司所有员工请休假,根据本制度“11.2准假权限” 事先办理相关请

假手续,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复核、备案后休假。个别假种需

要提交其他资料的见相应条款规定。

11.3.2. 助理级员工(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请假由直接主管领导审批。 11.3.3. 助理级岗位人员岗位隶属于总公司或专业公司某一部门的,请假权限同普通员工。

11.3.4. 总公司直属部门无主管副总的部门员工,直属部门经理及负责人行使准假权限。

11.3.5. 员工如遇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准假权限可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并在返回公司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和销假手续。 11.3.6. 所有员工休假前须妥善安排好工作,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11.3.7. 主管级及以下人员申请假天数2个工作日(含)内,至少须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申请假天数3个工作日(含)以上,至少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否则相关领导有权不予批准或将假期后延。

11.3.8. 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申请假天数2个工作日(含)内,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申请假天数3个工作日(含)以上,至少须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否则相关领导有权不予批准或将假期后延。

11.3.9. 直属部门负责人/专业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申请休假天数2个工作日(含)内,至少须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好请假手续。申请假天数3个工作日(含)以上,至少须提前10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否则相关领导有权不予批准或将假期后延。

11.3.10. 带薪假种(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婚假、生育假、丧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休完,不分次、不累计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一次休完者,经总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分次休假。 11.3.11. 休假假期若与法定节假日重叠,应连续计算休假日期。

11.3.12. 员工结束3个工作日及以上休假期后应在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上班后至销假时止,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其他处罚。

11.3.13. 员工办理销假手续,需到人力资源部填写《销假登记表》(见附表7),本人及人力资源部共同签字确认。

11.3.14.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且不到岗者,事前无特殊情况、事后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11.4. 各假种时间标准及相关规定

11.4.1. 带薪年休假

11.4.1.1.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假)。

11.4.1.2. 员工工作年限与年假天数:

11.4.1.3. 另一方面要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性,公司对年假统一安排如下:

A.每年春节、劳动节、国庆和次年元旦四个法定假期都比国家规定提前一天放假,另,每年春节都比国家规定延迟一天上班,共5天作为公司统一安排的员工年休假。

B.有10天或15天年假的员工可在所属部门的统筹下自行安排休假时间,且不再受“不许与长假连休”规定的限制。

C.请休年假需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休年假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同时应附上休假期间个人或所在部门书面工作安排(注:安排中休假人员须对重点工作情况事先交待),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11.4.1.4.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4.1.5. 年休假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

11.4.1.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4.1.7. 员工在相关领导批准年休假后,因自身原因不能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11.4.1.8. 年休假应在当年度内休完,年假不可累计或跨年度连休。

11.4.2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11.4.2.1. 国家法定休假日:

A.公休日即周六、日双休日。

B.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4.3 病假

11.4.3.1. 员工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时,可请病假。

11.4.3.2. 员工请病假应事先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病假3个工作日(含)以上者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的有效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单。如属意外门诊、急诊、重病不能在当天亲自递交病假单者,根据准假权限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本部门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并于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11.4.3.3. 凡无医疗证明或未经领导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11.4.3.4. 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后公司给予相应的医疗期。

11.4.3.5. 在医疗期间从事经济活动,取得额外收入者,公司将视为欺诈行为,收回已发放的医疗期间的工资和补助,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1.4.3.6. 医疗期限最高标准:

同书》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11.4.3.8. 凡连续医疗期超过一个月者,病愈希望返回工作岗位时,本人需持有定点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返回工作岗位,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1.4.3.9.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休假办法按国家现行《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1.4.3.10. 员工如属故意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参与违法乱纪活动而致伤致病者,医疗期间以事假处理,不发放任何工资和补助。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劝退或按《劳动合同书》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11.4.3.11. 病假期间的薪金发放:

个工作日计。

11.4.4. 事假

11.4.4.1. 员工因个人私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处理者,必须事先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

11.4.4.2. 确因事发突然无法提前请假者,必须于当日8:45前由本人或委托人以电话通知本部门直接主管领导,并于事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11.4.4.3.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以旷工论处。

11.4.4.4.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薪金、职务薪金、业绩薪金、餐费补助、福利津贴)。

11.4.4.5. 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事假15天及以上者,给予调

职、降职处理,并取消享受年终奖资格;全年累计事假30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1.4.4.6. 事假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

11.4.4.7. 当年年休假未休完者须休完当年年假才可请休事假。

11.4.5. 婚假

11.4.5.1. 申请休假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于入职后领取结婚证书。

11.4.5.2.员工申请婚假需提前10天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未提前10天申请者,休假起始日以申请日期10天后计算。

请并一次性休完,原则上不得分段休息。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一次休完者,经总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分段休假,并在指定期限内全部休完假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1.4.5.4.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而又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11.4.6. 生育假

其中包括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孕期检查假、哺乳假等。

11.4.6.1. 产假

A.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产假。申请休产假需提供医院预产期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B.产假为女员工享受,产假天数为:

础上,可给予晚育假30天。

D.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超过规定天数而又续假的,按病假标准处理。 11.4.6.2. 陪产假

A.陪产假为到达晚育年龄且为初婚或未育的再婚的男员工享受,假期为3天,必须于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B.男员工申请陪产假需提前3天办理请假手续,申请陪产假需提供医院预产期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

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C.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4.6.3. 计划生育假

A.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享受计划生育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享受计划生育假42天。

B. 申请计划生育假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的有效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单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C. 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超过规定天数而又续假的,按病假标准处理。 11.4.6.4. 孕期检查假

A. 属计划生育内怀孕的女员工,正常孕期检查每次可享受半天孕期检查假,如孕期出现其它病症检查按病假处理。

B. 孕期检查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出部分按病假标准发放。

11.4.6.5. 哺乳假

A.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B. 申请哺乳假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C.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4.7. 丧假

11.4.7.1.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或岳父母)去世,可享受3 天丧假。

11.4.7.2. 员工旁系亲属去世(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获1天丧假。

11.4.7.3. 员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往返不超过3天,需提供相关票证),路费自理。

11.4.7.4. 申请丧假需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11.4.7.5.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而又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11.4.8. 公假

11.4.8.1. 由于特殊原因由公司领导特批方可申请公假。

11.4.8.2. 申请公假需填写《假期申请单》(见附表1)请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休假,审批后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11.4.8.3.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1.5. 轮休

一线生产班组员工不固定休息日,原则上每周休息一日,由所在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休息,自然年度内可以累计使用,不跨年。

12. 附则

12.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12.2.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由人力资源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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