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集团-请销假管理办

海航请销假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总部请销假管理,明确集团各项休假福利政策及

请销假审批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包括考勤、规定假种、调动人员请休假管理、请销假审

批程序、管理干部在非正常工作期间请销假审批程序等,适用集团总部全体员工。

1.3 法定节假日共计10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

以及国庆节3天。

1.4 休假工龄自与海航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员工在集团

内各企业之间调动的,其工龄连续计算。

1.5 考勤、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由部门考勤管理员进行日常管

理,各部门对考勤、请销假负有监督、审核责任。 2 考勤

2.1 员工未经请假而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在2个小时

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2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整日计算。

2.2 各部门考勤管理员应严格进行部门考勤登记,负责填写“海航集团考

勤统计报表”,于每月3日前以公文流转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分发人力资源部备案。

2.3 各部门留存每月考勤记录以备查验,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

符,将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的处分。

2.4 对于迟到/早退者,按50元/次进行扣罚,累计在每月工资中相应扣

减。

2.5 连续旷工不足15天,累计旷工不足30天的,旷工期间薪资福利停

发;如连续旷工15天(含)、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0天(含)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3 规定假种

3.1 集团总部规定的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

陪护假、工伤假、节育假、献血假、年休假、探亲假等11种假种。

3.2 各规定假种,休假天数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

根据国家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为20.92天(按整数日计为21天/月)。

4 事假

4.1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1天。

4.2 事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5 病假

5.1 员工因病请假超过1天以上的,必须凭医疗中心诊断单办理请假手

续;工作地无医疗中心的须凭地、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

5.2 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

医疗中心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

5.3 病假在2个月(含)以内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

病休在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自第3个月起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福利补贴;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福利补贴、50%基本工资。

6 婚假

6.1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予婚假3天;晚婚(男性满25岁,女性满23

岁)增加5天(晚婚共可休8天);婚假只限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使用。

6.2 婚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7 丧假

7.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需前往料理

丧事的,可给予丧假5天;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可另给路途假2天。

7.2 丧假路途费用报销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国内)及探亲

费报销管理办法》(海航集团财„2004‟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7.3 丧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8 女员工四期假

8.1 产假

8.1.1 女员工单胎顺产给予3个月产假(累计63天),难产增加产假11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1天;

8.1.2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疗中心意见,给予11天至21

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30天产假。

8.1.3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在海

南省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修订后,参照新政策执行。

8.2 哺乳假

8.2.1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计),也可以合并使用。

8.2.2 年哺乳时间合并一次使用,使用天数的计算办法为:(12个月-已

休产假月数)×21/7,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天数如遇小数点则四舍五入。

8.2.3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出勤;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期间

视同出勤。

8.2.4 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时必须自产假结束后第一天开始申请。

8.3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持医疗中心证明需要休息者,可休息1天,视同

出勤。

8.4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 9 陪护假

9.1 公司员工的妻子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陪护假5

天;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可另给路途假2天。

9.2 陪护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10 工伤假

10.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进行申报,由

其所在部门电话通知医疗中心和人力资源部,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10.2 工伤假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保险所在

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0.3 工伤期间视同出勤。

11 节育假

11.1 凡经医疗中心证明,男女员工实行节、绝育手术以及检查所需的时

间,均视为节育假。

11.2 员工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经医疗中心确认后按照工

伤假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11.3 节育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12 献血假

12.1 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活动的员工可享受3天献血假,献血假期间视

同出勤。

12.2 献血假在献血后3个月内使用有效。

13 年休假

13.1 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13.2 从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工作满1年后可休年休假10天,

并记为满1年当年的年休假;以后凡日历年增加1年,年休假增加1天,最长可休年休假为15天。(如:某员工2005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06年7月1日起可休2006年年休假为10天,2007年1月1日起可休2007年年休假11天,依此类推)。 13.3 申请年休假需按“整天数”计算,如不足整天的,核假时自动取整(如

0.5天则按1天计算)。

13.4 在计假年度内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

年休假休完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累计事假>14天;

累计病假>21天;

累计病、事假>18天;

产假>21天;

工伤假>63天。

13.5 部门副职(含)以上干部,年休假有效期为1年,当年未休完的年

休假不能顺延至下年度使用;部门副职(不含)以下人员年休假有效期为2年,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可顺延至下年度使用。

13.5.1 集团总部各部门需在年初做好部门年休假计划安排,确保干部及员工

正常休假。有效期内未休完的年休假,原则上不再进行年休假补偿。 14 探亲假

14.1 凡与配偶、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仍为员工所供养的抚养

人)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且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住宿地相隔一百公里以外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分为: 14.1.1 一年一次探父母假

14.1.1.1 未婚员工休假工龄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15天的探父母假;因工作

原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1天。

14.1.2 一年一次探配偶假

14.1.2.1 已婚员工休假工龄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21天探配偶假;因工作原

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14.1.3 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14.1.3.1 已婚员工休假工龄满2年后可以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即每四年为

一个休假周期,在一个休假周期内可自行选择休假时间,如本休假周期内未使用该假期,逾期不再有效),每次21天,不得提前使用。 14.2 员工探亲可申请路途假2天,探亲路途费用报销根据《海航集团有

限公司差旅费(国内)及探亲费报销管理办法》(海航集团财„2004‟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14.2.1 探亲假如在一年内分次使用,对于同一种类探亲假,路途假和路途费

报销一年只享受一次。

14.3 探亲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14.4 员工探亲时如遇丧事、急性病、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

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委托部门申请续假,并上交有关机关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病丧假等证明(以盖有公章的证明为凭),分别按丧假、病假和事假处理。

15 年休假及探亲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5天。 16 调动人员的请休假管理 16.1 调动人员(含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调出企业将可享受的假期(当16.2 16.2.116.3 17 17.1 年及上一年)休完。 调入集团总部的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调出企业休完假期的(未休完的假期在集团总部休假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调出企业综合管理部出具休假证明,可在调入后继续申请休假;如涉及相关休假补偿等问题,需由原调出企业负责办理。 调入集团总部后,将依据集团总部请销假相关规定执行。 调出集团总部的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总部休完假期的,经调入企业同意,可在调出前申请办理转假手续。如本人与集团总部劳动合同一旦解除,且又未申请转假的,视为各种假期已享受完毕。 请销假审批程序 为规范请销假管理,在呈报请销假公文时,标题须按“关于××(姓名)

申请休××年(年度)××假(假种)的请示”格式进行申报。

17.2 除请1天(不含)以下的病、事假可通过电话或当面请销假以外,

其它均应通过公文流转办理。确属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上报公文的,须在返回工作岗位的第一时间内补报公文并在公文中说明情况。

17.3 请假获得审批同意后,公文暂不结束,转至请假者节点,以便请假

17.4 17.5 17.5.1 17.5.2 17.5.3 17.5.4 者在休假结束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不履行相应报批手续的请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集团总部部门正职(含)以上管理干部请销假审批程序依照《海航

集团管理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海航集团人„2006‟249号)文件执行;集团总部部门副职(含)以下人员均按以下程序执行。

集团总部部门副职(含)以下人员请休假审批程序: 部门完成审批的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 申请休病、事假在1天(含)以下者,可视情况简化请销假程序,当

面或电话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即可,但要求请假者主动配合考勤记录人员做好相应考勤记录。

申请休病、事假在1天以上、年休假、探亲假者,应填写《请休假审

批表》通过公文流转报至部门考勤管理员→部门第一负责人。

除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外,其它规定假种报部门领导→人力

资源部核假管理员。

17.5.5 请休假申请经批准、核假后视为有效。

17.6 集团总部部门副职(含)以下人员销假审批程序:

17.6.1 销假办理完毕后,公文结束(视为本次请销假结束),公文分发至相

17.6.2 17.6.3 17.6.4 17.7 17.7.1 关领导并抄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常规销假程序:休假者根据已申请的休假时间,需在休假完毕次日(逢

节假日顺延)返回工作岗位开始上班的2小时内将原呈报的《请休假审批表》公文流转至对应假种的核假人进行销假处理。

提前销假程序:休假者如需要提前销假,由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将

公文流转至对应假种的核假人,由核假人依照个人提前销假申请及确认意见办理提前销假手续,并将未使用的假期相应在记录中减除。

续假申请及审批程序:如在已申请的休假截止时间仍不能返回工作岗

位者,应提前按请假程序向相关领导提出续假申请,说明续假的原因、明确假种及续假时间等,按照各假种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续假;如续假手续未被审批完毕而未能按时到岗办理销假者,按旷工论处。

管理干部在非正常工作期间的请销假管理:

由集团发文安排到集团总部培训学习的管理干部,原M4(含)以下

人员填写《请休假审批单》报原单位人事部门核假→集团人力资源部

17.7.2 18 18.1 18.2 18.3 18.4 18.5 培训规划发展室→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集团常务执行副总裁审批;原M5(含)以上干部填写《请休假审批单》报原单位人事部门核假→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规划发展室→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集团常务执行副总裁→集团执行总裁→集团CEO→集团决策层审批。

请假审批单获得批准后,公文暂不结束,流转至请假人节点,待休假

结束后,转至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规划发展室出具到岗销假意见→原单位人事部门办理销假,公文分发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规划发展室存档。

其他

各规定假种薪酬扣发标准按现行的薪资福利标准执行。

本管理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政府有关政

策执行;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关于下发

请休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海航集团人„2003‟588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根据需要,集团信息情报室、集团办公室、集团人力资源部将不定

期对集团总部请销假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请销假记录、出差审批单、

考勤统计表等进行抽查,经核实后发现情况不符的将直接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18.6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2. 3.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统计报表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入司各年度可休假种一览表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考勤及各规定假种薪酬扣发一览表

附件1

年 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统计报表

部门: 制表时间:

制表: 审核: 批准:

※考勤记录填写说明:

1、考勤管理员应将部门请假、出差、培训、迟到、早退及旷工等考勤种类及天数进行详细

记录,因请假造成缺勤的,应在相应假种(项目)下标明请假天数,表格未列假种(项目),需要在“其它”栏中列出假期名称及假期天数;

2、原则上以每月自然月作为考勤月周期,全额出勤天数以一个考勤周期的应出勤的工作日

历天数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3、每月的请假单、出差审批单、考勤统计表等必须做好存档工作。

附件2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入司各年度可休假种一览表

附件3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考勤及各规定假种薪酬扣发一览表

海航请销假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总部请销假管理,明确集团各项休假福利政策及

请销假审批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包括考勤、规定假种、调动人员请休假管理、请销假审

批程序、管理干部在非正常工作期间请销假审批程序等,适用集团总部全体员工。

1.3 法定节假日共计10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

以及国庆节3天。

1.4 休假工龄自与海航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员工在集团

内各企业之间调动的,其工龄连续计算。

1.5 考勤、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由部门考勤管理员进行日常管

理,各部门对考勤、请销假负有监督、审核责任。 2 考勤

2.1 员工未经请假而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在2个小时

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2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整日计算。

2.2 各部门考勤管理员应严格进行部门考勤登记,负责填写“海航集团考

勤统计报表”,于每月3日前以公文流转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分发人力资源部备案。

2.3 各部门留存每月考勤记录以备查验,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

符,将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的处分。

2.4 对于迟到/早退者,按50元/次进行扣罚,累计在每月工资中相应扣

减。

2.5 连续旷工不足15天,累计旷工不足30天的,旷工期间薪资福利停

发;如连续旷工15天(含)、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0天(含)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3 规定假种

3.1 集团总部规定的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

陪护假、工伤假、节育假、献血假、年休假、探亲假等11种假种。

3.2 各规定假种,休假天数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

根据国家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为20.92天(按整数日计为21天/月)。

4 事假

4.1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1天。

4.2 事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5 病假

5.1 员工因病请假超过1天以上的,必须凭医疗中心诊断单办理请假手

续;工作地无医疗中心的须凭地、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

5.2 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

医疗中心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

5.3 病假在2个月(含)以内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

病休在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自第3个月起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福利补贴;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福利补贴、50%基本工资。

6 婚假

6.1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予婚假3天;晚婚(男性满25岁,女性满23

岁)增加5天(晚婚共可休8天);婚假只限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使用。

6.2 婚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7 丧假

7.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需前往料理

丧事的,可给予丧假5天;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可另给路途假2天。

7.2 丧假路途费用报销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国内)及探亲

费报销管理办法》(海航集团财„2004‟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7.3 丧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8 女员工四期假

8.1 产假

8.1.1 女员工单胎顺产给予3个月产假(累计63天),难产增加产假11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1天;

8.1.2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疗中心意见,给予11天至21

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30天产假。

8.1.3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在海

南省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修订后,参照新政策执行。

8.2 哺乳假

8.2.1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计),也可以合并使用。

8.2.2 年哺乳时间合并一次使用,使用天数的计算办法为:(12个月-已

休产假月数)×21/7,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天数如遇小数点则四舍五入。

8.2.3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出勤;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期间

视同出勤。

8.2.4 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时必须自产假结束后第一天开始申请。

8.3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持医疗中心证明需要休息者,可休息1天,视同

出勤。

8.4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 9 陪护假

9.1 公司员工的妻子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陪护假5

天;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可另给路途假2天。

9.2 陪护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10 工伤假

10.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进行申报,由

其所在部门电话通知医疗中心和人力资源部,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10.2 工伤假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保险所在

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0.3 工伤期间视同出勤。

11 节育假

11.1 凡经医疗中心证明,男女员工实行节、绝育手术以及检查所需的时

间,均视为节育假。

11.2 员工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经医疗中心确认后按照工

伤假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11.3 节育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12 献血假

12.1 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活动的员工可享受3天献血假,献血假期间视

同出勤。

12.2 献血假在献血后3个月内使用有效。

13 年休假

13.1 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13.2 从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工作满1年后可休年休假10天,

并记为满1年当年的年休假;以后凡日历年增加1年,年休假增加1天,最长可休年休假为15天。(如:某员工2005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06年7月1日起可休2006年年休假为10天,2007年1月1日起可休2007年年休假11天,依此类推)。 13.3 申请年休假需按“整天数”计算,如不足整天的,核假时自动取整(如

0.5天则按1天计算)。

13.4 在计假年度内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

年休假休完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累计事假>14天;

累计病假>21天;

累计病、事假>18天;

产假>21天;

工伤假>63天。

13.5 部门副职(含)以上干部,年休假有效期为1年,当年未休完的年

休假不能顺延至下年度使用;部门副职(不含)以下人员年休假有效期为2年,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可顺延至下年度使用。

13.5.1 集团总部各部门需在年初做好部门年休假计划安排,确保干部及员工

正常休假。有效期内未休完的年休假,原则上不再进行年休假补偿。 14 探亲假

14.1 凡与配偶、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仍为员工所供养的抚养

人)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且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住宿地相隔一百公里以外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分为: 14.1.1 一年一次探父母假

14.1.1.1 未婚员工休假工龄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15天的探父母假;因工作

原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1天。

14.1.2 一年一次探配偶假

14.1.2.1 已婚员工休假工龄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21天探配偶假;因工作原

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14.1.3 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14.1.3.1 已婚员工休假工龄满2年后可以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即每四年为

一个休假周期,在一个休假周期内可自行选择休假时间,如本休假周期内未使用该假期,逾期不再有效),每次21天,不得提前使用。 14.2 员工探亲可申请路途假2天,探亲路途费用报销根据《海航集团有

限公司差旅费(国内)及探亲费报销管理办法》(海航集团财„2004‟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14.2.1 探亲假如在一年内分次使用,对于同一种类探亲假,路途假和路途费

报销一年只享受一次。

14.3 探亲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14.4 员工探亲时如遇丧事、急性病、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

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委托部门申请续假,并上交有关机关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病丧假等证明(以盖有公章的证明为凭),分别按丧假、病假和事假处理。

15 年休假及探亲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5天。 16 调动人员的请休假管理 16.1 调动人员(含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调出企业将可享受的假期(当16.2 16.2.116.3 17 17.1 年及上一年)休完。 调入集团总部的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调出企业休完假期的(未休完的假期在集团总部休假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调出企业综合管理部出具休假证明,可在调入后继续申请休假;如涉及相关休假补偿等问题,需由原调出企业负责办理。 调入集团总部后,将依据集团总部请销假相关规定执行。 调出集团总部的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总部休完假期的,经调入企业同意,可在调出前申请办理转假手续。如本人与集团总部劳动合同一旦解除,且又未申请转假的,视为各种假期已享受完毕。 请销假审批程序 为规范请销假管理,在呈报请销假公文时,标题须按“关于××(姓名)

申请休××年(年度)××假(假种)的请示”格式进行申报。

17.2 除请1天(不含)以下的病、事假可通过电话或当面请销假以外,

其它均应通过公文流转办理。确属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上报公文的,须在返回工作岗位的第一时间内补报公文并在公文中说明情况。

17.3 请假获得审批同意后,公文暂不结束,转至请假者节点,以便请假

17.4 17.5 17.5.1 17.5.2 17.5.3 17.5.4 者在休假结束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不履行相应报批手续的请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集团总部部门正职(含)以上管理干部请销假审批程序依照《海航

集团管理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海航集团人„2006‟249号)文件执行;集团总部部门副职(含)以下人员均按以下程序执行。

集团总部部门副职(含)以下人员请休假审批程序: 部门完成审批的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 申请休病、事假在1天(含)以下者,可视情况简化请销假程序,当

面或电话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即可,但要求请假者主动配合考勤记录人员做好相应考勤记录。

申请休病、事假在1天以上、年休假、探亲假者,应填写《请休假审

批表》通过公文流转报至部门考勤管理员→部门第一负责人。

除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外,其它规定假种报部门领导→人力

资源部核假管理员。

17.5.5 请休假申请经批准、核假后视为有效。

17.6 集团总部部门副职(含)以下人员销假审批程序:

17.6.1 销假办理完毕后,公文结束(视为本次请销假结束),公文分发至相

17.6.2 17.6.3 17.6.4 17.7 17.7.1 关领导并抄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常规销假程序:休假者根据已申请的休假时间,需在休假完毕次日(逢

节假日顺延)返回工作岗位开始上班的2小时内将原呈报的《请休假审批表》公文流转至对应假种的核假人进行销假处理。

提前销假程序:休假者如需要提前销假,由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将

公文流转至对应假种的核假人,由核假人依照个人提前销假申请及确认意见办理提前销假手续,并将未使用的假期相应在记录中减除。

续假申请及审批程序:如在已申请的休假截止时间仍不能返回工作岗

位者,应提前按请假程序向相关领导提出续假申请,说明续假的原因、明确假种及续假时间等,按照各假种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续假;如续假手续未被审批完毕而未能按时到岗办理销假者,按旷工论处。

管理干部在非正常工作期间的请销假管理:

由集团发文安排到集团总部培训学习的管理干部,原M4(含)以下

人员填写《请休假审批单》报原单位人事部门核假→集团人力资源部

17.7.2 18 18.1 18.2 18.3 18.4 18.5 培训规划发展室→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集团常务执行副总裁审批;原M5(含)以上干部填写《请休假审批单》报原单位人事部门核假→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规划发展室→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集团常务执行副总裁→集团执行总裁→集团CEO→集团决策层审批。

请假审批单获得批准后,公文暂不结束,流转至请假人节点,待休假

结束后,转至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规划发展室出具到岗销假意见→原单位人事部门办理销假,公文分发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规划发展室存档。

其他

各规定假种薪酬扣发标准按现行的薪资福利标准执行。

本管理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政府有关政

策执行;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关于下发

请休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海航集团人„2003‟588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根据需要,集团信息情报室、集团办公室、集团人力资源部将不定

期对集团总部请销假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请销假记录、出差审批单、

考勤统计表等进行抽查,经核实后发现情况不符的将直接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18.6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2. 3.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统计报表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入司各年度可休假种一览表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考勤及各规定假种薪酬扣发一览表

附件1

年 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统计报表

部门: 制表时间:

制表: 审核: 批准:

※考勤记录填写说明:

1、考勤管理员应将部门请假、出差、培训、迟到、早退及旷工等考勤种类及天数进行详细

记录,因请假造成缺勤的,应在相应假种(项目)下标明请假天数,表格未列假种(项目),需要在“其它”栏中列出假期名称及假期天数;

2、原则上以每月自然月作为考勤月周期,全额出勤天数以一个考勤周期的应出勤的工作日

历天数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3、每月的请假单、出差审批单、考勤统计表等必须做好存档工作。

附件2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入司各年度可休假种一览表

附件3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考勤及各规定假种薪酬扣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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