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 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洛克的政治思想中所凸显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显然在他看来,个人是价值的源泉,国家、社会、政权之所以具有价值,就在于它们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这是洛克政治思想中的精髓之所在,也构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鲜明特征。

洛克所阐释的政治思想很多都来自于当时英国社会所普遍流行的观念,但是他之成功就在于“能够集中无与伦比的常识”,用一种完整的逻辑结构将这些零散的观念组合到一起,并以“简明平实而且极具说服力的语言”把 “人权”、“自由”、“主权在民”等政治理念传递给了十八世纪,以至于他的某些政治思想被奉为十八世纪民主革命的福音书,而他的理论也成为英国和大陆后世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源泉。我们既可以从十八世纪末所诞生的两个关于人权的重要文献《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看到洛克对于现实政治的影响,也可以在启蒙运动的浪潮中感觉到洛克给人们的思想所带来的巨大震撼。尽管,洛克所宣扬的“人权”、“自由”等思想,曾被认为不过是一种“纯粹的虚幻”而在十九世纪遭到不少质疑和诟病。但是随着人类的民主进程不断趋向完善,哪怕洛克所提供给我们只是一种政治理想,我们也愿意去探索此种政治理想与现实之间可以用何种方式做到何种程度上的结合,以便于它可以为整个人类谋得幸福。

(一)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是西方最早对天赋人权学说进行系统证的思想家。《政府论》是其主要政治著作。 洛克提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生命、财产、自由是自然法赋予人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生命即生存权。

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起源于人类谋求生存的劳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不可以为所欲为。

(二)洛克的政府起源思想

人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这种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和互助的,是完备无缺的。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活动,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天赋权利。

但自然状态仍然是一种不断受到他人威胁和侵犯的状态。这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很大缺陷:

(1) 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2) 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

(3) 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

人们为了确保生命财产和安全不受威胁,便订立契约,把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两种权利交给社会;一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权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三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社会接受了人们基于契约而交出的权利,于是便设置政府,建立国家。

基于契约的政府,其权力不是专制的。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

洛克的契约论与霍布斯的相比,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仅仅是交出了保护和处罚两种权利,并未交出生命、财产、自由这样一些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被授予权利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接受契约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洛克关于政府权力性质和目的的见解,代表了英国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鲜明地表明了他们要求新建的国家必须首先保护他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以便他们能自由地积累财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他反对政府权力具有“专断的”性质,强调政府必须以人民福利为目的,这在当时是十分进步的。

(三)洛克的法治思想

洛克是一个比较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国家的政体问题上,他坚决反对立法权由一个人掌握的君主专制而主张立法由社会多数成员掌握的民主制。

洛克认为,民主制国家应当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就是国家必须依据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统治。法治是人们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有效保障。因为:

第一,法律是理性原则的体现,服从法律是服从理性,服从理性不仅不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反而会扩大其自由。

第二,安全是自由的保障,服从法律,人们才能获得安全,从而获得自由。自由必须以守法为前提。

法治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还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洛克的分权理论

实行分权是法治的重要保证,可以克服君主专制和个人大权独揽的种种弊病。

在公民社会即资产阶级民主制社会中,国家权力应当划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证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随心所欲的、为所欲为的权力。立法机关是临时使机关。 执行权是负责执行已被立法机关制定的继续生效的那些法律的权力。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执行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执行机关必须是常设机关。

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各种事务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区别,但是根难把它们分开,并同时由不同的人掌握。

洛克进一步指出,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

洛克主张在英国,立法权应交由议会掌握,执行权和对外权则让君主掌握。君主必须服从议会,不得僭权。

在政府解体的时候,人们可以运用革命的手段来建立新政府。当人民要求改变政府时,如果统治者妄图蛮横地用战争的强力来镇压人民,人民便可以用强力对付强力,消灭统治者。

(五)洛克政治思想的历史地位

洛克是一个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其学说是站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场上的。

洛克是一个激进的反对君主专制的斗士,一个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先驱,一个才华横溢的杰出的政治思想家。

他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学说反对君权神授,反对君权至上,反对专制政体,第一次从理论上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使之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他最早提出的分权理论,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提出了理论论证。

他对自由与守法和政府权力性质的论述,为以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他提倡人民有反抗暴政和革命的权力,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洛克的政治思想大大影响了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众多的思想家。他的著作《政府论》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地广泛地流传,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古典名著。他那些富于革命精神的见解和主张,对当时和后来为摆脱君主专制而斗争的人们,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和精神鼓舞的作用。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 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洛克的政治思想中所凸显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显然在他看来,个人是价值的源泉,国家、社会、政权之所以具有价值,就在于它们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这是洛克政治思想中的精髓之所在,也构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鲜明特征。

洛克所阐释的政治思想很多都来自于当时英国社会所普遍流行的观念,但是他之成功就在于“能够集中无与伦比的常识”,用一种完整的逻辑结构将这些零散的观念组合到一起,并以“简明平实而且极具说服力的语言”把 “人权”、“自由”、“主权在民”等政治理念传递给了十八世纪,以至于他的某些政治思想被奉为十八世纪民主革命的福音书,而他的理论也成为英国和大陆后世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源泉。我们既可以从十八世纪末所诞生的两个关于人权的重要文献《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看到洛克对于现实政治的影响,也可以在启蒙运动的浪潮中感觉到洛克给人们的思想所带来的巨大震撼。尽管,洛克所宣扬的“人权”、“自由”等思想,曾被认为不过是一种“纯粹的虚幻”而在十九世纪遭到不少质疑和诟病。但是随着人类的民主进程不断趋向完善,哪怕洛克所提供给我们只是一种政治理想,我们也愿意去探索此种政治理想与现实之间可以用何种方式做到何种程度上的结合,以便于它可以为整个人类谋得幸福。

(一)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是西方最早对天赋人权学说进行系统证的思想家。《政府论》是其主要政治著作。 洛克提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生命、财产、自由是自然法赋予人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生命即生存权。

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起源于人类谋求生存的劳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不可以为所欲为。

(二)洛克的政府起源思想

人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这种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和互助的,是完备无缺的。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活动,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天赋权利。

但自然状态仍然是一种不断受到他人威胁和侵犯的状态。这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很大缺陷:

(1) 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2) 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

(3) 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

人们为了确保生命财产和安全不受威胁,便订立契约,把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两种权利交给社会;一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权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三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社会接受了人们基于契约而交出的权利,于是便设置政府,建立国家。

基于契约的政府,其权力不是专制的。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

洛克的契约论与霍布斯的相比,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仅仅是交出了保护和处罚两种权利,并未交出生命、财产、自由这样一些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被授予权利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接受契约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洛克关于政府权力性质和目的的见解,代表了英国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鲜明地表明了他们要求新建的国家必须首先保护他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以便他们能自由地积累财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他反对政府权力具有“专断的”性质,强调政府必须以人民福利为目的,这在当时是十分进步的。

(三)洛克的法治思想

洛克是一个比较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国家的政体问题上,他坚决反对立法权由一个人掌握的君主专制而主张立法由社会多数成员掌握的民主制。

洛克认为,民主制国家应当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就是国家必须依据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统治。法治是人们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有效保障。因为:

第一,法律是理性原则的体现,服从法律是服从理性,服从理性不仅不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反而会扩大其自由。

第二,安全是自由的保障,服从法律,人们才能获得安全,从而获得自由。自由必须以守法为前提。

法治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还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洛克的分权理论

实行分权是法治的重要保证,可以克服君主专制和个人大权独揽的种种弊病。

在公民社会即资产阶级民主制社会中,国家权力应当划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证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随心所欲的、为所欲为的权力。立法机关是临时使机关。 执行权是负责执行已被立法机关制定的继续生效的那些法律的权力。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执行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执行机关必须是常设机关。

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各种事务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区别,但是根难把它们分开,并同时由不同的人掌握。

洛克进一步指出,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

洛克主张在英国,立法权应交由议会掌握,执行权和对外权则让君主掌握。君主必须服从议会,不得僭权。

在政府解体的时候,人们可以运用革命的手段来建立新政府。当人民要求改变政府时,如果统治者妄图蛮横地用战争的强力来镇压人民,人民便可以用强力对付强力,消灭统治者。

(五)洛克政治思想的历史地位

洛克是一个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其学说是站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场上的。

洛克是一个激进的反对君主专制的斗士,一个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先驱,一个才华横溢的杰出的政治思想家。

他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学说反对君权神授,反对君权至上,反对专制政体,第一次从理论上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使之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他最早提出的分权理论,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提出了理论论证。

他对自由与守法和政府权力性质的论述,为以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他提倡人民有反抗暴政和革命的权力,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洛克的政治思想大大影响了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众多的思想家。他的著作《政府论》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地广泛地流传,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古典名著。他那些富于革命精神的见解和主张,对当时和后来为摆脱君主专制而斗争的人们,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和精神鼓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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