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_政府论_评析

政法论坛

2006.8

洛克《政府论》评析

杨晓龙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要《政府论》是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经典之作,成书于英国“光荣革命”前后。作为资产阶级和大地主妥协后所建立

的君主立宪政体合法性的“辩护词”,其中所闪烁的思想光芒是恒久的,影响是深远的。同时,这部著作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就《政府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缺陷做一简要的评析。关键词

政府论

自然状态

分权

有限政府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8-144-01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洛克的《政府论》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也是洛克多年政

治生涯的理性思考的产物,是他政治实践与哲学探询的统一体,读过之后,受益颇多。

一、《政府论》主要思想(一)对神学政治思想的批判在本书中,洛克对以非尔麦为代表的神学政治思想,尤其是“君权神授”论和“父权君主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他指出,这是一种荒谬的和有害的理论。君权不是神授,而是有人民约定构成权利者,再有权利者委托受托人组成政府。君主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是“人授”,而不是“神授”。

同时,洛克还把矛头指向了父权。因为从父权推导出君权的合理,这也是神学政治思想的基础。洛克明确指出,父权是一种亲权,是父母共同享有的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权。父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后代,并且这个权利随着后代能够自觉运用理性的时候而消失。父权并不意味着对子女的专制权,从父权引出君权的合理性是站不住脚的。

(二)对国家或政府起源的探究洛克用一个虚构的“自然状态”以及自然状态中人们所拥有的权利、人们面临的问题来说明国家或者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自然状态”是洛克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自由、平等、生命和财产的权利,人们按自然法的要求行事。但是,由于自然状态没有一个成文法和一个大家公认的尺度来判决人们之间的冲突,没有一个公正的、有权根据成文法来裁决一切纷争的仲裁人,这就使人们的自然状态中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于是人们通过约定,把部分权利交给政府,让政府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权利,这样就产生了政府或者说国家。

洛克认为,政府是人民契约的产物,政府的统治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和自由、生命等权利。政府权力在人民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随时收回。

(三)分权思想

洛克从人的自由出发,进一步推演出国家权利的分立理论。他指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是制订法律的权利;执行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的权利。立法权之所以和执行权分开是因为,立法不是经常性的,而执法确是经常性的,是长期的职能;同时,分开的原因也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从而对人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

最重要的是洛克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包括对外权)不是平等分立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其他各项权力都要从属于立法权。

(四)人权保障思想

洛克认为,人权是自然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因而可以享有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洛克的人权保障思想以保护财产权为核心,同时强调保护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他明确指出,政治权力首先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的权利。人们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并且把自己置身与政府的管理之下,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

(五)有限政府思想

为了确保人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洛克在理论上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也就是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的权力但又受到限制、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

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然而当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后,政府却不一定能做到这一点,所以人民要对政府的权利有所限制。政府不经过本人的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立法机关的权利不能随便转让,政府必须依据成文法来统治,而不是临时的专断的命令。

洛克认为,分权是建立有限政府的制度保证。事实上,洛克的分权理论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

洛克认为,人民对国家事务有最终的决断权,当国家权力地不到有效的控制,导致人权受到侵犯时,人民就有权解散议会,用武力推翻政府,重新选择新的委托人。

二、《政府论》的思想缺陷(一)理论基础的唯心主义

洛克为了对自己的了学说进行论证,构建了一个所谓的“自然状态”,并从这个自然状态引申出了人的各种权利,推演出了政治社会的起源,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力的划分等一系列结论。然而,这个“自然状态”究竟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存在过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不存在的。既然不存在这样一个“自然状态”,那也就无从谈起人的天赋权利,政治社会的起源等等了。

(二)忽视国家的作用

洛克在对国家的起源的论证中指出,国家的出现事实上是由于自然状态中人们的各种不便造成的,因而,国家的作用也仅仅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只是守夜人的角色,而个人对于国家的义务却只限于人们的自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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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2006.8

洛克《政府论》评析

杨晓龙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要《政府论》是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经典之作,成书于英国“光荣革命”前后。作为资产阶级和大地主妥协后所建立

的君主立宪政体合法性的“辩护词”,其中所闪烁的思想光芒是恒久的,影响是深远的。同时,这部著作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就《政府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缺陷做一简要的评析。关键词

政府论

自然状态

分权

有限政府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8-144-01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洛克的《政府论》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也是洛克多年政

治生涯的理性思考的产物,是他政治实践与哲学探询的统一体,读过之后,受益颇多。

一、《政府论》主要思想(一)对神学政治思想的批判在本书中,洛克对以非尔麦为代表的神学政治思想,尤其是“君权神授”论和“父权君主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他指出,这是一种荒谬的和有害的理论。君权不是神授,而是有人民约定构成权利者,再有权利者委托受托人组成政府。君主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是“人授”,而不是“神授”。

同时,洛克还把矛头指向了父权。因为从父权推导出君权的合理,这也是神学政治思想的基础。洛克明确指出,父权是一种亲权,是父母共同享有的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权。父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后代,并且这个权利随着后代能够自觉运用理性的时候而消失。父权并不意味着对子女的专制权,从父权引出君权的合理性是站不住脚的。

(二)对国家或政府起源的探究洛克用一个虚构的“自然状态”以及自然状态中人们所拥有的权利、人们面临的问题来说明国家或者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自然状态”是洛克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自由、平等、生命和财产的权利,人们按自然法的要求行事。但是,由于自然状态没有一个成文法和一个大家公认的尺度来判决人们之间的冲突,没有一个公正的、有权根据成文法来裁决一切纷争的仲裁人,这就使人们的自然状态中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于是人们通过约定,把部分权利交给政府,让政府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权利,这样就产生了政府或者说国家。

洛克认为,政府是人民契约的产物,政府的统治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和自由、生命等权利。政府权力在人民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随时收回。

(三)分权思想

洛克从人的自由出发,进一步推演出国家权利的分立理论。他指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是制订法律的权利;执行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的权利。立法权之所以和执行权分开是因为,立法不是经常性的,而执法确是经常性的,是长期的职能;同时,分开的原因也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从而对人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

最重要的是洛克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包括对外权)不是平等分立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其他各项权力都要从属于立法权。

(四)人权保障思想

洛克认为,人权是自然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因而可以享有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洛克的人权保障思想以保护财产权为核心,同时强调保护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他明确指出,政治权力首先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的权利。人们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并且把自己置身与政府的管理之下,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

(五)有限政府思想

为了确保人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洛克在理论上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也就是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的权力但又受到限制、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

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然而当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后,政府却不一定能做到这一点,所以人民要对政府的权利有所限制。政府不经过本人的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立法机关的权利不能随便转让,政府必须依据成文法来统治,而不是临时的专断的命令。

洛克认为,分权是建立有限政府的制度保证。事实上,洛克的分权理论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

洛克认为,人民对国家事务有最终的决断权,当国家权力地不到有效的控制,导致人权受到侵犯时,人民就有权解散议会,用武力推翻政府,重新选择新的委托人。

二、《政府论》的思想缺陷(一)理论基础的唯心主义

洛克为了对自己的了学说进行论证,构建了一个所谓的“自然状态”,并从这个自然状态引申出了人的各种权利,推演出了政治社会的起源,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力的划分等一系列结论。然而,这个“自然状态”究竟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存在过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不存在的。既然不存在这样一个“自然状态”,那也就无从谈起人的天赋权利,政治社会的起源等等了。

(二)忽视国家的作用

洛克在对国家的起源的论证中指出,国家的出现事实上是由于自然状态中人们的各种不便造成的,因而,国家的作用也仅仅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只是守夜人的角色,而个人对于国家的义务却只限于人们的自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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