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摘 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 自然状态 自然法 自然权利 理性 政治社会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

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

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

①知。”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①

② 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82页 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护,“关于自然的新的概念构成了关于人的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新的概念的一般基础。”①城邦旧有伦理道德的神圣性受到了质疑。

在古典自然法思想中,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对照一直延续下来。世俗的规范与法律必须依循自然所确定的秩序,而人的道德追寻也必须指向那自然的善。在柏拉图看来,理念的世界是一个有秩序的存在,在这里有一个关于道德以及其他的善的自然的秩序,这个秩序决定了作为对理念世界模仿的政治共同体的模式。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国”是这样一种共同体:“在其中,智慧的人以绝对权威统治者愚者,分配给他们按照自然而应属于他们的东西。”人们按照自然的差别被安排在不同的等级之中,因他们不同的自然秉赋而相应地拥有并且遵守着不同的德性。“正义”作为“能使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邦产生”的品德之所以是个人和城邦的自然本性,是因为本来就存在着某种独立于善和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正义的一般信条是:“人人为其所为,即履行自然义务。正义的秩序就是通过人们对善的理念的追求实现的。”生活的目的就是按照自然给自己在宇宙中设定的位置,亦即按照自然赋予人的义务,追寻善的生活。善的生活就是与人的存在的自然秩序相一致的生活,而规定何者为善的生活的准则即是“自然法”。

希腊时期的斯多亚学派将“自然”这一概念作为其哲学思想的核心,“自然法”也以明确的方式被提出来。在他们看来,自然是指导着人类的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道德法则,有德性的人类活动必须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自然的统治原则就是理性(logos),“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是理性的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自然法则安排其生活。”③因此自然法就是一种源自于自然的理性。在西塞罗的思想中,人类作为一种被造之物是一个共同体,因此基于人性的自然法也必将是普世性的。政治国家与普世的社会有着共同的意向,自然法作为一种普世的法律是世俗法的基础。

在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中,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区分不再那么明显,而自然法成了一种介于理性与信仰、自然理性与上帝恩典之间的东西。正如托马斯·阿奎那指出的,“我们借以辨别什么是善与恶的自然的理性之光—自然法—不是别的什么,只是我们对神的光芒的印记。很明显,自然法不是别的,只是理性存在物对永恒法的分享。”永恒法作为上帝意志的体现指导着一切的创造物,自然法作为永恒法的一部分是由人们的理性所确认的上帝的智慧。

2.洛克自然法思想诞生的时代背景

从14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生产方式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产生并很快发展,这种发展迅速瓦解了封建的自然经济。新的资产阶①

②② 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版,第154页

③ 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第13页

级开始在思想领域开展了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罗马法接受运动。此时的自然法学开始摆脱封建神学的束缚,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源自人的理性,否认了法律来自神的旨意。当然,他也并不否认神的存在,他称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但神法不能改变自然法。 此时的自然法学逐渐摆脱封建神学,开始彰显人的理性的伟大。斯宾诺沙的法律思想以人性论为基础,他认为自然法是一切事物据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的规律,体现的是人的本性和理性,以自我保存为根本原则。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在英国风起云涌,洛克开始试图从古老的自然法学中寻找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基础。

二、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概括

1.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①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

2.自然法

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放任的状态。洛克认为,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与单纯保存它相比,有某种更高贵的用途需要毁灭它。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和理性有相通之处。“自然状态由自然法进行统治,它应该为每一个人所遵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②自然法使得所有的人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去相互伤害,而是去维护人类的和平和安全。如果出现有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或财产的侵害,受害人可以依自然法和正义去处罚侵犯者,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中,为了制止所有的人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及互相伤害,为了使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自然法得到切实的遵守,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每个人都有权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人,其权限以能够阻止违反自然法为限”。③“自然法不过就是理性为着人们的‘相互保障’或人类的‘和平与安全’而发出的诫命。”④ ①

②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5页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7页

③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9页

④ 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233页

3.自然权利

自然法中所蕴含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法作为一种上帝发出的戒令其根本目的是指向人类的自我保全的。“上帝创造人,并且在人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置入了一种自我保全的强烈欲望。”①自然法规定: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

自然权利归结为:(1)平等权。人人生来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2)自由权。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3)生存权。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4)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在自然权利中,洛克特别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人要想生存,就得有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这些自然权利也就是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天赋人权”。

4.财产的自然法

洛克认为,自然给了人们维持其生存和舒适生活所需要的一切东西,这些东西最初是为人们所共有的,同时上帝也给人以理性,“以利用世界来获取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但是,这些共有的自然物并不是说它永远就属于人类所共有,一个人无论他使用什么自然提供的东西,只要他使得这个自然物脱离自然所给予的状态,也就是脱离它原来所处的状态,那么他就拥有了对这个东西的所有权。劳动使人在自然物的上面加上了人自己的某些东西因此就使得自然物脱离了自然的状态,所以占有一物即从自然那里取得它的唯一方法是通过自己的劳动确定对它的所有权。

劳动是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创造对财产的自然权利的手段,这一学说使得财产的正当性不再是如传统所说的财产是通过人们之间达成的契约而为人所私有的。人们可以通过劳动获取自我保存所需要的一切东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毫无节制地攫取自然之物。洛克认为,自然同时给人们的占有划定了界限,自然法对人们应该占有多少给予了限制,事物对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对人类生存的功用。

对一个人而言,他的劳动可以为他获取对他有用的一切东西,但是如果“那些东西在他的手里没有适当利用就毁灭了,如果在他没有消费之前果实腐烂了或者鹿肉变质了,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对洛克来说,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的丰裕状态,但是仅仅是潜在的丰裕,自然尽管给人类提供了生存的一切东西,但是却仅仅是提供了一些生存所需要的“质料”而已,只有通过人们的劳动才能① 洛克《政府论》,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0页

将这些东西转化为“面包、酒和布匹日常所需用而且数量很大的东西”。因此,对于财产而言,自然法禁止人们做的就是浪费—“对自然法感到恐惧的,不再是贪婪之徒,而是暴殄天物之徒。”

如果在自然状态中,在任何人愿意付出劳动的地方,劳动就赋予了个人的财产权,那么一旦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劳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进入政治社会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加,作为“质料”的自然物不再像最初那样丰裕,以劳动作为财产权的依据显然是不可能了,但是这并不意味劳动没有任何意义了。随着人们眼界的开阔,人们的私欲心也膨胀了,人们在私欲心的驱使下通过劳动为自己创造着更多的私人财富。而货币作为一种衡量物的价值的媒介出现,“给人们继续积累和扩大财产的机会。”货币的发明使得个人能够把以劳动为特征的生产活动扩张成为以交换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从而使人们能够通过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实现占有物的供需平衡。就此而言,货币的发明不仅没有使人们生存的自然权利改变,而且也使得人们可以将占有的权利进一步扩大。正因为货币的发明带来的大规模的商品交易,“使得一个人可以正当地占有更多的土地,尽管其产量超过了他本人的消费;他可以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得到可以储存的金银。”这样人们无限的自私欲求就可以在不违反自然法“禁止浪费”的前提下通过货币交换而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私贪欲的驱使下进行的劳动可以增加人类共同体的财富,因此人的贪欲是不应该被禁止的。劳动使得自然界提供给人的一切无价值的或者说是价值很小的“质料”都获得了价值。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财产”,使得那些通过劳动而将人的因素加到自然物上的人获得他们自己的东西,从而激发他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一旦把劳动看作价值的源泉,将人的欲望合理化,那么在原初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以及防止人们的浪费,就失去了它在自然状态中的效力。把人的劳动看作是财富的源泉,也就是说是人而不是自然成了自我存在的根本,这样“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成了最高主宰的世界,实际上就是习俗的统治取代了自然规则的统治的世界。”自然尽管先于人而存在,但是它仅仅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原生态的条件,而是人创造了这个“感性的世界”。

5.战争状态

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互相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个人都恪守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这只是自然状态的通常的情况。然而在自然状态中还有一种非常状态,即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将另一个或另一些人置于

自己的绝对权利之下,而想到消灭对方”①。

洛克说,“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就像和平、善意、互助、保护的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一样,截然不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这种敌对状态迫使人们不得不进行反抗,享有毁灭对方的手段的权利。而这种反抗及毁灭战争状态制造者的行为是合乎理性,也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义的。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寓所,而且是唯一的寓所,战争状态是 “一种病态的状况”,“是不会持久的”。

但是,战争状态正是自然状态的潜在缺陷。第一,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人们产生争执时难以判断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认是有约束力的法律。第二,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所以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第三,自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

6.社会契约与政治社会

洛克认为, “避免这种战争状态的出现是人类组成社会、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②,也就是说,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类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任何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及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③,洛克认为,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这些不便正是由于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一现象带来的必然结果,于是通过人放弃自己对自然法的执行权,把它交给公众,设置一个人所公知的权威来解决这个矛盾,这样,这个社会里的每个成员在受到任何伤害或出现任何争执时可以向它申诉,并且,这个社会里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服从它的决定。

但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把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社会或立法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必须为人民谋福利以及保护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就超出了“公共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反抗也是人民的一项自然权利。进而洛克引申出“有限政府”的理论。人们把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政府是文明社会的自然权利的守护者,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政府的强有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是有限政府。这种限制条件是政府的权威必须以保存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权①

②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21页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27页

③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425页

利为目标。

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是:(1)人们必须自己选择政府、统治者或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群体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信托给这个自己选择的政府来代为行使。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为和决定。(2)共同体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将只有一个目的:保护人民的财产。财产在这里有着广泛的涵义:它指代所有合法权利。洛克说:“对‘财产’一词,在此处或别处必须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们在人格和物品上拥有的财产”。(3)政府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断权力,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人们不可能把自己原本没有的权利转交给政府,因此政府也就不可能有这项权利。(4)如果政府在事实上超过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人民就可以违反契约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

三、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给了我们什么

经过上文的分析,我们清楚地了解,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在批判和继承古典自然法基础上,应资产阶级思想发展的社会趋势所产生和成熟的,那么,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究竟给了我们什么启示呢?

1.自然状态的道德性

洛克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和霍布斯不同,自然状态不是“人吃人的狼一样”的状态,而是基于上帝的命令,在自然法规定之内,完全自由地完满状态。上帝赐予人自由地本性,同时给予人理性。在一般状态下,人在理性的指导下,在满足自我保全的前提下去帮助其他的人完整自我保全,遵守“互爱的义务”,从而构建起一种互爱的“道德性”状态。因此,自然状态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维护的状态”①。自然状态作为一个前政治的时期,实际上是一个道德的共同体。“在自然状态中,人已经具备了一种道德资格,因为它是上帝的产物,并且被要求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②

2.自然法的双重性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我们总是看到自然法渊源的双重性,即自然法既是上帝颁发的律令,又是人的理性。这种双重性表现了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复杂性。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自然法思想的来源来判定自然法思想的传统性质还是现代性质。洛克对自然法来源的表述所比表现的这种徘徊状态,在我个人看来,恰恰是其所处的特殊时代造成的。我毋宁认为洛克是一个虔诚的教徒,他试图打破封建社会下政府借宗教统治人的现状,将人从神学的政治束缚中解脱出来,因为,人不是被上帝束缚了,而是被政教不分的社会体制所束缚。 ①

②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0页 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39页

我认为,洛克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将上帝与政治分离,上帝赐予人理性,赐予人完满的追求和能力,所以,人的自由是基本的权利,人应该在自我的实现之中构建一个平等自由地政治社会,而不是束缚在封建神学构筑的体制牢笼之内。

前文提到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人对神的光芒的印记,是理性存在物对永恒法的分享,自然法作为永恒法的一部分是由人们的理性所确认的上帝的智慧。我认为洛克是承认这一点的,即使洛克说,由于这种自然法没有像世俗法一样的权威有效性和约束力所以人在理性的承认之下通过契约的形式将自己感知的自然法内容法律化和权威化,从而进一步组建公民社会。

所以,我认为,洛克是在传统自然法的思想精髓的指导之下,试图寻求一种迎合社会发展的、能将自然法真正实现的一种合理途径。洛克的思想视界很开阔,而他的注意力正是在现实的社会上,他试图寻找一种最合理的方式,在即将到来的时代中实现自己的理论寻求。

3.人的个体性确立

洛克的注意力在现实社会,我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洛克对人的个体性确立,是在公民社会中完成的。人的个体性确立,是抛弃封建社会对人的奴役状态,使人得到个体解放,从而确定人本有的自由、平等和互爱,在理性的指引下共同组建一个舒适的政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这种仅仅是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需求,人的独立性的确立,并不是人对上帝的背弃和远离,人始终是作为上帝的创造物、作为上帝的一部分,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生活的,这和人是否自由独立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人的自由权利恰恰是上帝赋予的,人要背离的只是假借上帝之名而进行封建统治的政治形态。

人的个体性确立,是实现公民自治的前提。

4.人可以反抗政府

政治社会是人基于理性的一种选择,政府的出现正是为了实现这一选择。前文提到,人通过让渡一部分的权力,以公共契约的形式组建公民社会,从而将权力集中在政府上,但是,政府的这种权威性和公认性并不是绝对不可撼动的。政府只是形式,其目的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实现,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一原则,公民有权利进行反抗,这恰恰是自然法的要求。

人可以反抗政府,正是对人个体性和独立性的保护性支持,如果公民没有对政府说不的权利,那么通过契约组建起来无非是另一个“吃人”的“利维坦”而已,公民的权利在事实上是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的。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然法学说给自然法理论注入了新的内

容。在洛克那里,自然法作为上帝颁布的法令是为着人幸福的实现才被人认识到并且进而才是有效的。这样自然法不再是古典意义上的那个独立于人类意志之上的理性尺度了。自然法指向人类共同的善,但是对这种善的追寻并不是因为自然法是印在人们心中的,而人们只有遵守它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自然法作为人类理性所发现的道德戒命使得人们不得不遵守它,才能实现人类的和平和人类自我保全。

综上所述,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的构建具有时代性和延续性,不仅与传统的“社会契约”、“自由”和“法治”观念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而且还与其经历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人生经历相关联。洛克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学说及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社会契约论, 构建了一个完备而充实的自然法理论。

[参考文献]

[1]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

[2]约翰.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

[3]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4]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

[5]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

Analysis of Locke's natural law thought

Abstract:

John Locke (John Locke,1632-1704) is an English bourgeois revolution of the late philosopher and political and legal thinkers, a master of the Natural Law. Locke the basis of ideological critique of classical natural law and inheritance, the default state of nature, as well as to clarify the content of natural law, natural rights, put forwar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rational capacit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natural rights and contract the way the formation of a complete theory of political society. Among them, the doctrine of property, or property of natural law thinking of the unique content of Locke's natural law theory. This paper attempts to Locke's natural law thinking, 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n the text, briefly, to reveal the theoretical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natural state natural law natural rights rational political and social

致 谢

随着论文接近尾声,提笔写致谢的这一刻,突然感到我的大学生活就这样马上要划上句号了。昨天的点点滴滴如同打翻的五味瓶,悲欢离合,喜怒哀乐,在此刻都是那么的难以描摹,因为回忆和收获都是满满的。感谢四年来在我的成长道路上扶持过我,指点过我的人。

首先要衷心感谢对我的论文写作影响最大,并且给我论文予以认真指导的马老师。自从大一上了马老师的课,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幽默的语言形式,开阔的思维,循循善诱的指导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次毕业论文设计老师更是悉心指导。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反复修改到最终定稿,一直都是老师不耐其烦为我理清思路,在这里感谢老师的辛勤付出,带给我的是一生的财富。

然后还要感谢所有在大学期间传授我知识的老师,课堂上老师们认真授课的神情深深的印在了我的脑海里,注定难忘,注定回忆。感谢你们,在我人生重要的日子里,给予我雨露、养分和阳光!

还要感谢我亲爱的同学们,论文写作过程中离不开他们的帮助。还有这四年中我们一起作伴经历的酸甜苦辣,记忆中最清晰灿烂的面庞,清脆悦耳的笑声,愉快欢乐的氛围。最苦的日子里是你们,最美好的年华里有你们;我亲爱的同学们,希望大家在以后的日子里,一路走好,一路走高!

还要感谢我的院系,我的大学,我的父母家人,没有学院老师的关心和学校提供的学习环境,没有我的家人给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动力,我便不能专心学习……

向所有关心和帮助我的人表示谢意,而此刻的言语却是这样的苍白,真心希望大家都能心想事成,一路顺风。而我,也会更加努力,去奋力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摘 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 自然状态 自然法 自然权利 理性 政治社会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

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

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

①知。”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①

② 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82页 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护,“关于自然的新的概念构成了关于人的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新的概念的一般基础。”①城邦旧有伦理道德的神圣性受到了质疑。

在古典自然法思想中,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对照一直延续下来。世俗的规范与法律必须依循自然所确定的秩序,而人的道德追寻也必须指向那自然的善。在柏拉图看来,理念的世界是一个有秩序的存在,在这里有一个关于道德以及其他的善的自然的秩序,这个秩序决定了作为对理念世界模仿的政治共同体的模式。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国”是这样一种共同体:“在其中,智慧的人以绝对权威统治者愚者,分配给他们按照自然而应属于他们的东西。”人们按照自然的差别被安排在不同的等级之中,因他们不同的自然秉赋而相应地拥有并且遵守着不同的德性。“正义”作为“能使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邦产生”的品德之所以是个人和城邦的自然本性,是因为本来就存在着某种独立于善和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正义的一般信条是:“人人为其所为,即履行自然义务。正义的秩序就是通过人们对善的理念的追求实现的。”生活的目的就是按照自然给自己在宇宙中设定的位置,亦即按照自然赋予人的义务,追寻善的生活。善的生活就是与人的存在的自然秩序相一致的生活,而规定何者为善的生活的准则即是“自然法”。

希腊时期的斯多亚学派将“自然”这一概念作为其哲学思想的核心,“自然法”也以明确的方式被提出来。在他们看来,自然是指导着人类的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道德法则,有德性的人类活动必须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自然的统治原则就是理性(logos),“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是理性的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自然法则安排其生活。”③因此自然法就是一种源自于自然的理性。在西塞罗的思想中,人类作为一种被造之物是一个共同体,因此基于人性的自然法也必将是普世性的。政治国家与普世的社会有着共同的意向,自然法作为一种普世的法律是世俗法的基础。

在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中,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区分不再那么明显,而自然法成了一种介于理性与信仰、自然理性与上帝恩典之间的东西。正如托马斯·阿奎那指出的,“我们借以辨别什么是善与恶的自然的理性之光—自然法—不是别的什么,只是我们对神的光芒的印记。很明显,自然法不是别的,只是理性存在物对永恒法的分享。”永恒法作为上帝意志的体现指导着一切的创造物,自然法作为永恒法的一部分是由人们的理性所确认的上帝的智慧。

2.洛克自然法思想诞生的时代背景

从14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生产方式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产生并很快发展,这种发展迅速瓦解了封建的自然经济。新的资产阶①

②② 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版,第154页

③ 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第13页

级开始在思想领域开展了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罗马法接受运动。此时的自然法学开始摆脱封建神学的束缚,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源自人的理性,否认了法律来自神的旨意。当然,他也并不否认神的存在,他称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但神法不能改变自然法。 此时的自然法学逐渐摆脱封建神学,开始彰显人的理性的伟大。斯宾诺沙的法律思想以人性论为基础,他认为自然法是一切事物据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的规律,体现的是人的本性和理性,以自我保存为根本原则。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在英国风起云涌,洛克开始试图从古老的自然法学中寻找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基础。

二、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概括

1.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①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

2.自然法

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放任的状态。洛克认为,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与单纯保存它相比,有某种更高贵的用途需要毁灭它。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和理性有相通之处。“自然状态由自然法进行统治,它应该为每一个人所遵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②自然法使得所有的人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去相互伤害,而是去维护人类的和平和安全。如果出现有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或财产的侵害,受害人可以依自然法和正义去处罚侵犯者,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中,为了制止所有的人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及互相伤害,为了使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自然法得到切实的遵守,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每个人都有权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人,其权限以能够阻止违反自然法为限”。③“自然法不过就是理性为着人们的‘相互保障’或人类的‘和平与安全’而发出的诫命。”④ ①

②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5页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7页

③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09页

④ 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233页

3.自然权利

自然法中所蕴含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法作为一种上帝发出的戒令其根本目的是指向人类的自我保全的。“上帝创造人,并且在人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置入了一种自我保全的强烈欲望。”①自然法规定: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

自然权利归结为:(1)平等权。人人生来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2)自由权。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3)生存权。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4)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在自然权利中,洛克特别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人要想生存,就得有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这些自然权利也就是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天赋人权”。

4.财产的自然法

洛克认为,自然给了人们维持其生存和舒适生活所需要的一切东西,这些东西最初是为人们所共有的,同时上帝也给人以理性,“以利用世界来获取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但是,这些共有的自然物并不是说它永远就属于人类所共有,一个人无论他使用什么自然提供的东西,只要他使得这个自然物脱离自然所给予的状态,也就是脱离它原来所处的状态,那么他就拥有了对这个东西的所有权。劳动使人在自然物的上面加上了人自己的某些东西因此就使得自然物脱离了自然的状态,所以占有一物即从自然那里取得它的唯一方法是通过自己的劳动确定对它的所有权。

劳动是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创造对财产的自然权利的手段,这一学说使得财产的正当性不再是如传统所说的财产是通过人们之间达成的契约而为人所私有的。人们可以通过劳动获取自我保存所需要的一切东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毫无节制地攫取自然之物。洛克认为,自然同时给人们的占有划定了界限,自然法对人们应该占有多少给予了限制,事物对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对人类生存的功用。

对一个人而言,他的劳动可以为他获取对他有用的一切东西,但是如果“那些东西在他的手里没有适当利用就毁灭了,如果在他没有消费之前果实腐烂了或者鹿肉变质了,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对洛克来说,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的丰裕状态,但是仅仅是潜在的丰裕,自然尽管给人类提供了生存的一切东西,但是却仅仅是提供了一些生存所需要的“质料”而已,只有通过人们的劳动才能① 洛克《政府论》,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0页

将这些东西转化为“面包、酒和布匹日常所需用而且数量很大的东西”。因此,对于财产而言,自然法禁止人们做的就是浪费—“对自然法感到恐惧的,不再是贪婪之徒,而是暴殄天物之徒。”

如果在自然状态中,在任何人愿意付出劳动的地方,劳动就赋予了个人的财产权,那么一旦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劳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进入政治社会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加,作为“质料”的自然物不再像最初那样丰裕,以劳动作为财产权的依据显然是不可能了,但是这并不意味劳动没有任何意义了。随着人们眼界的开阔,人们的私欲心也膨胀了,人们在私欲心的驱使下通过劳动为自己创造着更多的私人财富。而货币作为一种衡量物的价值的媒介出现,“给人们继续积累和扩大财产的机会。”货币的发明使得个人能够把以劳动为特征的生产活动扩张成为以交换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从而使人们能够通过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实现占有物的供需平衡。就此而言,货币的发明不仅没有使人们生存的自然权利改变,而且也使得人们可以将占有的权利进一步扩大。正因为货币的发明带来的大规模的商品交易,“使得一个人可以正当地占有更多的土地,尽管其产量超过了他本人的消费;他可以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得到可以储存的金银。”这样人们无限的自私欲求就可以在不违反自然法“禁止浪费”的前提下通过货币交换而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私贪欲的驱使下进行的劳动可以增加人类共同体的财富,因此人的贪欲是不应该被禁止的。劳动使得自然界提供给人的一切无价值的或者说是价值很小的“质料”都获得了价值。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财产”,使得那些通过劳动而将人的因素加到自然物上的人获得他们自己的东西,从而激发他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一旦把劳动看作价值的源泉,将人的欲望合理化,那么在原初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以及防止人们的浪费,就失去了它在自然状态中的效力。把人的劳动看作是财富的源泉,也就是说是人而不是自然成了自我存在的根本,这样“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成了最高主宰的世界,实际上就是习俗的统治取代了自然规则的统治的世界。”自然尽管先于人而存在,但是它仅仅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原生态的条件,而是人创造了这个“感性的世界”。

5.战争状态

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互相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个人都恪守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这只是自然状态的通常的情况。然而在自然状态中还有一种非常状态,即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将另一个或另一些人置于

自己的绝对权利之下,而想到消灭对方”①。

洛克说,“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就像和平、善意、互助、保护的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一样,截然不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这种敌对状态迫使人们不得不进行反抗,享有毁灭对方的手段的权利。而这种反抗及毁灭战争状态制造者的行为是合乎理性,也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义的。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寓所,而且是唯一的寓所,战争状态是 “一种病态的状况”,“是不会持久的”。

但是,战争状态正是自然状态的潜在缺陷。第一,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人们产生争执时难以判断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认是有约束力的法律。第二,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所以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第三,自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

6.社会契约与政治社会

洛克认为, “避免这种战争状态的出现是人类组成社会、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②,也就是说,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类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任何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及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③,洛克认为,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这些不便正是由于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一现象带来的必然结果,于是通过人放弃自己对自然法的执行权,把它交给公众,设置一个人所公知的权威来解决这个矛盾,这样,这个社会里的每个成员在受到任何伤害或出现任何争执时可以向它申诉,并且,这个社会里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服从它的决定。

但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把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社会或立法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必须为人民谋福利以及保护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就超出了“公共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反抗也是人民的一项自然权利。进而洛克引申出“有限政府”的理论。人们把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政府是文明社会的自然权利的守护者,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政府的强有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是有限政府。这种限制条件是政府的权威必须以保存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权①

②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21页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327页

③ 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第425页

利为目标。

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是:(1)人们必须自己选择政府、统治者或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群体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信托给这个自己选择的政府来代为行使。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为和决定。(2)共同体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将只有一个目的:保护人民的财产。财产在这里有着广泛的涵义:它指代所有合法权利。洛克说:“对‘财产’一词,在此处或别处必须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们在人格和物品上拥有的财产”。(3)政府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断权力,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人们不可能把自己原本没有的权利转交给政府,因此政府也就不可能有这项权利。(4)如果政府在事实上超过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人民就可以违反契约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

三、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给了我们什么

经过上文的分析,我们清楚地了解,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在批判和继承古典自然法基础上,应资产阶级思想发展的社会趋势所产生和成熟的,那么,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究竟给了我们什么启示呢?

1.自然状态的道德性

洛克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和霍布斯不同,自然状态不是“人吃人的狼一样”的状态,而是基于上帝的命令,在自然法规定之内,完全自由地完满状态。上帝赐予人自由地本性,同时给予人理性。在一般状态下,人在理性的指导下,在满足自我保全的前提下去帮助其他的人完整自我保全,遵守“互爱的义务”,从而构建起一种互爱的“道德性”状态。因此,自然状态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维护的状态”①。自然状态作为一个前政治的时期,实际上是一个道德的共同体。“在自然状态中,人已经具备了一种道德资格,因为它是上帝的产物,并且被要求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②

2.自然法的双重性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我们总是看到自然法渊源的双重性,即自然法既是上帝颁发的律令,又是人的理性。这种双重性表现了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复杂性。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自然法思想的来源来判定自然法思想的传统性质还是现代性质。洛克对自然法来源的表述所比表现的这种徘徊状态,在我个人看来,恰恰是其所处的特殊时代造成的。我毋宁认为洛克是一个虔诚的教徒,他试图打破封建社会下政府借宗教统治人的现状,将人从神学的政治束缚中解脱出来,因为,人不是被上帝束缚了,而是被政教不分的社会体制所束缚。 ①

②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0页 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39页

我认为,洛克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将上帝与政治分离,上帝赐予人理性,赐予人完满的追求和能力,所以,人的自由是基本的权利,人应该在自我的实现之中构建一个平等自由地政治社会,而不是束缚在封建神学构筑的体制牢笼之内。

前文提到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人对神的光芒的印记,是理性存在物对永恒法的分享,自然法作为永恒法的一部分是由人们的理性所确认的上帝的智慧。我认为洛克是承认这一点的,即使洛克说,由于这种自然法没有像世俗法一样的权威有效性和约束力所以人在理性的承认之下通过契约的形式将自己感知的自然法内容法律化和权威化,从而进一步组建公民社会。

所以,我认为,洛克是在传统自然法的思想精髓的指导之下,试图寻求一种迎合社会发展的、能将自然法真正实现的一种合理途径。洛克的思想视界很开阔,而他的注意力正是在现实的社会上,他试图寻找一种最合理的方式,在即将到来的时代中实现自己的理论寻求。

3.人的个体性确立

洛克的注意力在现实社会,我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洛克对人的个体性确立,是在公民社会中完成的。人的个体性确立,是抛弃封建社会对人的奴役状态,使人得到个体解放,从而确定人本有的自由、平等和互爱,在理性的指引下共同组建一个舒适的政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这种仅仅是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需求,人的独立性的确立,并不是人对上帝的背弃和远离,人始终是作为上帝的创造物、作为上帝的一部分,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生活的,这和人是否自由独立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人的自由权利恰恰是上帝赋予的,人要背离的只是假借上帝之名而进行封建统治的政治形态。

人的个体性确立,是实现公民自治的前提。

4.人可以反抗政府

政治社会是人基于理性的一种选择,政府的出现正是为了实现这一选择。前文提到,人通过让渡一部分的权力,以公共契约的形式组建公民社会,从而将权力集中在政府上,但是,政府的这种权威性和公认性并不是绝对不可撼动的。政府只是形式,其目的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实现,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一原则,公民有权利进行反抗,这恰恰是自然法的要求。

人可以反抗政府,正是对人个体性和独立性的保护性支持,如果公民没有对政府说不的权利,那么通过契约组建起来无非是另一个“吃人”的“利维坦”而已,公民的权利在事实上是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的。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然法学说给自然法理论注入了新的内

容。在洛克那里,自然法作为上帝颁布的法令是为着人幸福的实现才被人认识到并且进而才是有效的。这样自然法不再是古典意义上的那个独立于人类意志之上的理性尺度了。自然法指向人类共同的善,但是对这种善的追寻并不是因为自然法是印在人们心中的,而人们只有遵守它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自然法作为人类理性所发现的道德戒命使得人们不得不遵守它,才能实现人类的和平和人类自我保全。

综上所述,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的构建具有时代性和延续性,不仅与传统的“社会契约”、“自由”和“法治”观念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而且还与其经历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人生经历相关联。洛克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学说及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社会契约论, 构建了一个完备而充实的自然法理论。

[参考文献]

[1]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

[2]约翰.洛克,《政府论》,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2006版

[3]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4]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

[5]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

Analysis of Locke's natural law thought

Abstract:

John Locke (John Locke,1632-1704) is an English bourgeois revolution of the late philosopher and political and legal thinkers, a master of the Natural Law. Locke the basis of ideological critique of classical natural law and inheritance, the default state of nature, as well as to clarify the content of natural law, natural rights, put forwar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rational capacit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natural rights and contract the way the formation of a complete theory of political society. Among them, the doctrine of property, or property of natural law thinking of the unique content of Locke's natural law theory. This paper attempts to Locke's natural law thinking, 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n the text, briefly, to reveal the theoretical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natural state natural law natural rights rational political and social

致 谢

随着论文接近尾声,提笔写致谢的这一刻,突然感到我的大学生活就这样马上要划上句号了。昨天的点点滴滴如同打翻的五味瓶,悲欢离合,喜怒哀乐,在此刻都是那么的难以描摹,因为回忆和收获都是满满的。感谢四年来在我的成长道路上扶持过我,指点过我的人。

首先要衷心感谢对我的论文写作影响最大,并且给我论文予以认真指导的马老师。自从大一上了马老师的课,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幽默的语言形式,开阔的思维,循循善诱的指导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次毕业论文设计老师更是悉心指导。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反复修改到最终定稿,一直都是老师不耐其烦为我理清思路,在这里感谢老师的辛勤付出,带给我的是一生的财富。

然后还要感谢所有在大学期间传授我知识的老师,课堂上老师们认真授课的神情深深的印在了我的脑海里,注定难忘,注定回忆。感谢你们,在我人生重要的日子里,给予我雨露、养分和阳光!

还要感谢我亲爱的同学们,论文写作过程中离不开他们的帮助。还有这四年中我们一起作伴经历的酸甜苦辣,记忆中最清晰灿烂的面庞,清脆悦耳的笑声,愉快欢乐的氛围。最苦的日子里是你们,最美好的年华里有你们;我亲爱的同学们,希望大家在以后的日子里,一路走好,一路走高!

还要感谢我的院系,我的大学,我的父母家人,没有学院老师的关心和学校提供的学习环境,没有我的家人给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动力,我便不能专心学习……

向所有关心和帮助我的人表示谢意,而此刻的言语却是这样的苍白,真心希望大家都能心想事成,一路顺风。而我,也会更加努力,去奋力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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