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由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联合会等联合制定。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比如,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和重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变更、解除、争议处理及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还详细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等参考文本,企业职工照着这些标准和参考文本的指导就可以直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有力的缓解了职工不会谈、不敢谈的局面。 1. 把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维权核心 近年来,湖北省各级工会着眼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以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抓手,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不断扩大覆盖面,切实增强实效性,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发展。 为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早在2006年,湖北省总工会就研究出台了《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操作规范》,为企业开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内容,提高集体合同文本质量,湖北省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出台了《湖北省集体合同指导文本》、《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指导文本》,以指导规范和推动建立职工工资的共决机制、增长调整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切实落实职工在工资分配上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年,湖北省三方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明确每年的9月份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主要针对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企业,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并将小企业相对集中或者行业聚集地区作为实施要约行动的重点,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展协商要约,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2010年,湖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操作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旨在突出强化实际操作指导,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2011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适时调整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指导和监督,重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扭转部分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状况。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湖北省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平等协商有了“操作手册”。《标准》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和重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变更、解除、争议处理及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文规定,还详细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等12个参考文本,企业职工参照这些标准和参考文本的指导,可以直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此外,湖北省还明确提出: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实现全省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85%以上,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据统计,截至2011年4月,湖北省各类企业已签订集体合同5.3万份,覆盖企业6.7万家,覆盖职工670万人,覆盖全省75%的已建会企业。共有5.8万家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全省65%的已建会企业。 2. 组建“智囊团”协助“谈判”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按照《标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此外,双方还得选出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 为了更好协助工资“谈判”,湖北省各级工会将组建“智囊团”,设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根据《标准》,“智囊团”成员将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财务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标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或指导团,有条件的市、州、县可设指导机构,乡镇、街道、行业建指导站,分级管理;配备或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设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对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指出,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智囊团”, 充分发挥他们在集体协商中的参谋咨询和帮助指导作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力量不对等”、“素质不匹配”、“信息资源不对称”等突出问题,而且有利于工会更好地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提高协商的质量,还可以改变中小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工会组织基础薄弱、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比较困难的局面。 3. 五种情况可主动提调薪 《标准》规定,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当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约。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行政方也可主动发出要约。湖北省人社厅和省总工会等单位还指出,只要企业工资总额有增加、工资水平有提高的,凡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都应当得到增长。 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介入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此外,每年的9月份作为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月”,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次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准备。 4. 谈判重点“因企而异” 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以便规范双方行为及监督检查。《标准》规定,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企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二)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四)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五)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六)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二)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三)工资总额、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 (五)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他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办法; (七)其他有关事项。 保险福利待遇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降温费、取暖补贴,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三)独生子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离岗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协商确定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三)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 (五)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 此外,不同的企业谈判重点也各有不同: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协商确定和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 5、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应当就工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 (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就变更工资集体合同有关内容提出协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和修订后,在7日内报送审查备案,并填写《工资集体合同变更登记表》。签约双方协商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报送解除集体合同书面说明。 因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协商争议。争议双方各选派代表3至7人,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协商处理。协调处理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结束后,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人员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企业拒绝工资协商将面临问责 《标准》指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会向企业发出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如企业不按要求整改又不说明有关情况的,工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如工会未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一)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审查和备案、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单方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打击报复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参与协商或代替协商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六)不承担工资集体协商所需合理费用、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七)有阻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有(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和不说明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有第(三)项情形之一,无正当理由对协商代表调整不利于其的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岗位、职务、职级、工作、补齐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如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补齐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工会有(一)、(二)项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标准》还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先选模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党政工组织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县级以上各种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同时,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企业劳动年检重点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予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验;对正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会及上级工会共同开具证明,可核为“筹建”,予以通过劳动保障年检。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4月,湖北省各类企业已签订集体合同5.3万份,覆盖企业6.7万家,覆盖职工670万人,覆盖全省75%的已建会企业。共有5.8万家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全省65%的已建会企业。其中,签订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933份,覆盖企业1.7万家,覆盖职工87.7万;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226份,覆盖企业6630家,覆盖职工42.4万人。从2011年开始,湖北省各级工会将全面实施《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为契机,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规划,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等集中攻坚行动,依法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2011年实现已建工会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70%以上,到2013年底,全省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相关链接 全国总工会力推企业3年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全国工会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实现2011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2012年达到70%,2013年达到80%。对于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设定的目标是2011年达到80%以上,2012年达到90%以上,2013年底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针对大量中小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工会组织程度低的情况,各地工会将以中小非公企业为重点,把大力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突破口来抓。近来颇受关注的武汉餐饮行业,邳州板材行业,吕梁、登封市煤炭行业的工资协商创新模式,将成为推进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榜样。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9月,中国已签订集体合同140.7万份,覆盖企业243.8万个,覆盖职工1.85亿人,分别比2009年增长12.9%、15.4%、14%。 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争取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和授予企业经营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
《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由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联合会等联合制定。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比如,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和重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变更、解除、争议处理及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还详细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等参考文本,企业职工照着这些标准和参考文本的指导就可以直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有力的缓解了职工不会谈、不敢谈的局面。 1. 把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维权核心 近年来,湖北省各级工会着眼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以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抓手,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不断扩大覆盖面,切实增强实效性,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发展。 为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早在2006年,湖北省总工会就研究出台了《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操作规范》,为企业开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内容,提高集体合同文本质量,湖北省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出台了《湖北省集体合同指导文本》、《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指导文本》,以指导规范和推动建立职工工资的共决机制、增长调整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切实落实职工在工资分配上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年,湖北省三方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明确每年的9月份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主要针对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企业,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并将小企业相对集中或者行业聚集地区作为实施要约行动的重点,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展协商要约,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2010年,湖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操作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旨在突出强化实际操作指导,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2011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适时调整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指导和监督,重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扭转部分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状况。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湖北省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平等协商有了“操作手册”。《标准》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和重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变更、解除、争议处理及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文规定,还详细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等12个参考文本,企业职工参照这些标准和参考文本的指导,可以直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此外,湖北省还明确提出: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实现全省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85%以上,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据统计,截至2011年4月,湖北省各类企业已签订集体合同5.3万份,覆盖企业6.7万家,覆盖职工670万人,覆盖全省75%的已建会企业。共有5.8万家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全省65%的已建会企业。 2. 组建“智囊团”协助“谈判”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按照《标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此外,双方还得选出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 为了更好协助工资“谈判”,湖北省各级工会将组建“智囊团”,设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根据《标准》,“智囊团”成员将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财务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标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或指导团,有条件的市、州、县可设指导机构,乡镇、街道、行业建指导站,分级管理;配备或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设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对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指出,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智囊团”, 充分发挥他们在集体协商中的参谋咨询和帮助指导作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力量不对等”、“素质不匹配”、“信息资源不对称”等突出问题,而且有利于工会更好地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提高协商的质量,还可以改变中小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工会组织基础薄弱、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比较困难的局面。 3. 五种情况可主动提调薪 《标准》规定,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当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约。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行政方也可主动发出要约。湖北省人社厅和省总工会等单位还指出,只要企业工资总额有增加、工资水平有提高的,凡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都应当得到增长。 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介入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此外,每年的9月份作为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月”,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次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准备。 4. 谈判重点“因企而异” 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以便规范双方行为及监督检查。《标准》规定,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企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二)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四)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五)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六)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二)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三)工资总额、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 (五)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他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办法; (七)其他有关事项。 保险福利待遇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降温费、取暖补贴,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三)独生子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离岗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协商确定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三)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 (五)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 此外,不同的企业谈判重点也各有不同: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协商确定和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 5、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应当就工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 (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就变更工资集体合同有关内容提出协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和修订后,在7日内报送审查备案,并填写《工资集体合同变更登记表》。签约双方协商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报送解除集体合同书面说明。 因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协商争议。争议双方各选派代表3至7人,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协商处理。协调处理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结束后,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人员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企业拒绝工资协商将面临问责 《标准》指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会向企业发出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如企业不按要求整改又不说明有关情况的,工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如工会未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一)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审查和备案、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单方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打击报复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参与协商或代替协商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六)不承担工资集体协商所需合理费用、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七)有阻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有(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和不说明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有第(三)项情形之一,无正当理由对协商代表调整不利于其的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岗位、职务、职级、工作、补齐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如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补齐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工会有(一)、(二)项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标准》还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先选模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党政工组织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县级以上各种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同时,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企业劳动年检重点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予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验;对正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会及上级工会共同开具证明,可核为“筹建”,予以通过劳动保障年检。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4月,湖北省各类企业已签订集体合同5.3万份,覆盖企业6.7万家,覆盖职工670万人,覆盖全省75%的已建会企业。共有5.8万家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全省65%的已建会企业。其中,签订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933份,覆盖企业1.7万家,覆盖职工87.7万;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226份,覆盖企业6630家,覆盖职工42.4万人。从2011年开始,湖北省各级工会将全面实施《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为契机,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规划,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等集中攻坚行动,依法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2011年实现已建工会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70%以上,到2013年底,全省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相关链接 全国总工会力推企业3年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全国工会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实现2011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2012年达到70%,2013年达到80%。对于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设定的目标是2011年达到80%以上,2012年达到90%以上,2013年底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针对大量中小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工会组织程度低的情况,各地工会将以中小非公企业为重点,把大力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突破口来抓。近来颇受关注的武汉餐饮行业,邳州板材行业,吕梁、登封市煤炭行业的工资协商创新模式,将成为推进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榜样。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9月,中国已签订集体合同140.7万份,覆盖企业243.8万个,覆盖职工1.85亿人,分别比2009年增长12.9%、15.4%、14%。 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争取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和授予企业经营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