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税

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2011年08月13日 05:4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43)  【字体:↑大 ↓小】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年终奖在个税法修订后不会“分段计税”,但计税方法也将调整。昨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速算扣除数“惹的祸”   本报今年年初曾报道《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揭露年终奖越多税后的钱反而越少,甚至多发1元,个税却要多缴2万多元的情况(当时的计算还采用9级的旧标准)。比如陈女士去年获得的年终奖为24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为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女士多1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只有21375元,比陈女士反而少250元。又如张总的年终奖为48万元,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18625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6.1375万元。李总的年终奖为48.0001万元,应纳税额为140625.3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3.9376万元,反而比张总少了2.1999万元。  国税总局认为,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据记者了解,针对工资薪金,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这种方法却在年终奖的计算中出现问题。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有两种新算法   为此,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者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年终奖计税案例  (为方便对比,例中均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并假设例中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  例1.陈女士今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若用新方法1计算: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500×3%-0)×12=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2)×10%-105]×12=640元,税后所得18360元。  改变计算方法后,年终奖越多,扣税越多,不过税后所得也越多。  例2.张总年终奖为66万元,李总年终奖为66.0001万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张总:660000÷12=55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660000×30%-2755=195245元,税后所得464755元。李总:660001÷12≈55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税后所得434505.65元。  李总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3万多元。  若新方法2计算:  张总:660000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33060,应纳税额=660000×30%-33060=164940元,税后所得495060元。李总:660001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660001×35%-66060=164940.35元,税后所得495060.65元。  李总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略多0.65元。

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2011年08月13日 05:4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43)  【字体:↑大 ↓小】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年终奖在个税法修订后不会“分段计税”,但计税方法也将调整。昨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速算扣除数“惹的祸”   本报今年年初曾报道《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揭露年终奖越多税后的钱反而越少,甚至多发1元,个税却要多缴2万多元的情况(当时的计算还采用9级的旧标准)。比如陈女士去年获得的年终奖为24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为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女士多1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只有21375元,比陈女士反而少250元。又如张总的年终奖为48万元,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18625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6.1375万元。李总的年终奖为48.0001万元,应纳税额为140625.3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3.9376万元,反而比张总少了2.1999万元。  国税总局认为,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据记者了解,针对工资薪金,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这种方法却在年终奖的计算中出现问题。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有两种新算法   为此,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者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年终奖计税案例  (为方便对比,例中均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并假设例中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  例1.陈女士今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若用新方法1计算: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500×3%-0)×12=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2)×10%-105]×12=640元,税后所得18360元。  改变计算方法后,年终奖越多,扣税越多,不过税后所得也越多。  例2.张总年终奖为66万元,李总年终奖为66.0001万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张总:660000÷12=55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660000×30%-2755=195245元,税后所得464755元。李总:660001÷12≈55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税后所得434505.65元。  李总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3万多元。  若新方法2计算:  张总:660000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33060,应纳税额=660000×30%-33060=164940元,税后所得495060元。李总:660001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660001×35%-66060=164940.35元,税后所得495060.65元。  李总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略多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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