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合同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1.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P83)
(1)委托人的权利 (2)监理人的权利。 2.双方的义务(P86)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1.关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法律规定
(1)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招标最高为8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或者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按废标处理。
2.招标程序的步骤(P56) (1)招标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该阶段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时间。 1)发布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 3)发售招标文件。 4)现场考察。 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2)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开标。 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 作为无效标的情况: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a.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b.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c.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d.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e.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评标。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的构成)。
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通常分成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
①初评。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投标书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存在重大偏差,应予淘汰: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没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c.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d.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e.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f.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详评。
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 3)定标。 定标原则是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P74) (1)综合评分法。 (2)评标价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P108)
中标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
①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a.施工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及其附件; d.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e.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图纸;
h.工程量清单(可能有); i.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四、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开工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P114) 如果是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则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P116) (1)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师发现承
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五、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1.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P117)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P119)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和确认程序(P120)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4.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和原则(P121) (1)承包
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做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1.竣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P125) (1)工程试车。 1)试车的组织
①单机无负荷试车。由于单机无负荷试车所需的环境条件在承包人的设备现场范围内,因此,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②联动无负荷试车。进行联动无负荷试车时,由于需要外部的配合条件,因此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2)试车中双方的费用 单机无附和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因试车验收未通过所增加的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 (3)工程保修。 (4)竣工结算。
七、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1.索赔程序的相关步骤(P180) (1)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①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2)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a.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3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3.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P186) (1)审查索赔证据。 (2)审查工期顺延要求 (3)审查费用索赔要求。
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合同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1.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P83)
(1)委托人的权利 (2)监理人的权利。 2.双方的义务(P86)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
1.关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法律规定
(1)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招标最高为8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或者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按废标处理。
2.招标程序的步骤(P56) (1)招标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该阶段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时间。 1)发布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 3)发售招标文件。 4)现场考察。 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2)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开标。 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 作为无效标的情况: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a.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b.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c.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d.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e.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评标。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的构成)。
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通常分成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
①初评。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投标书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存在重大偏差,应予淘汰: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没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c.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d.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e.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f.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详评。
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 3)定标。 定标原则是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P74) (1)综合评分法。 (2)评标价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P108)
中标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
①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a.施工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及其附件; d.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e.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图纸;
h.工程量清单(可能有); i.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四、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开工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P114) 如果是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则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P116) (1)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师发现承
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五、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1.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P117)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P119)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和确认程序(P120)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4.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和原则(P121) (1)承包
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做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1.竣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P125) (1)工程试车。 1)试车的组织
①单机无负荷试车。由于单机无负荷试车所需的环境条件在承包人的设备现场范围内,因此,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②联动无负荷试车。进行联动无负荷试车时,由于需要外部的配合条件,因此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2)试车中双方的费用 单机无附和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因试车验收未通过所增加的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 (3)工程保修。 (4)竣工结算。
七、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1.索赔程序的相关步骤(P180) (1)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①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2)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a.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3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3.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P186) (1)审查索赔证据。 (2)审查工期顺延要求 (3)审查费用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