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多葛主义思想

斯多葛主义思想

  斯多葛主义源起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它同当时的怀疑主义、犬儒主义和伊壁鸠鲁主义一样,都是对后城邦社会的一种反思和回应,所不同的是,斯多葛主义在这种反思中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观念和思想,从政治学方面讲,主要有以下四点:

自然法思想

  世所公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巨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是由斯多葛主义首先提出来的。这种自然法思想导源于斯多葛主义的宇宙观,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有时,他们又称它为“逻各斯”,“世界理性”、“上帝”或“命运”,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 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坚定地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法存在着,它来自于自然,来自于统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关于自然法的性质和作用,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   在西塞罗看来,这种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即是正义的同义语。   正是斯多葛主义的阐述和强调,自然法作为对永恒正义的表达和信仰,作为对人间非正义统治的批判成为古代西方的一种普遍信念,并因此而成为整个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的个人

  个人主义是西方政治文化的独特观念,它在非西方的政治文化中是不存在的,这种个人主义观念在西方可说是古已有之,而最早、最鲜明又最系统地表达个人主义观念的哲学家是斯多葛主义,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是在城邦体制瓦解以

后,在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重新解说中提出来的。   在古希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城邦时代,个人(主要指作为公民的个人)与国家几乎是溶为一体的,个人(公民)是国家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国家(城邦)则是公民生活围绕的中心,城邦兴衰与个人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城邦时代的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均视个人为城邦国家的一部分,在国家之外独立存在的个人——这种观念是城邦时代的希腊人从来都不曾有过的。   在城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个人与国家之间紧密而融洽的关系也随之终结了,希腊人不得不学会过单独的生活,而且还得学会在一种新的社会联合体的形式下,即庞大帝国的形式下生活在一起,这种帝国在规模和人数上都远远大于城邦,尤其是政治上的独裁专制,将一般民众统统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因此,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日益疏离,这种状况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塔恩所指出的:“作为政治动物,作为城邦或自治的城市国家的一分子的人已经同亚里士多德一道完结了,作为一个人的人则是同亚历山大一道开始的。”   由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疏离、个人日益从政治生活退回到个人生活,日益关注个人的精神世界,这实际促成了个人的某种解释和个人主义的萌发。斯多葛主义便鲜明地表达了一种个人主义观念,在斯多葛主义看来,个人本身即是自足的,个人的幸福全在于内心的宁静和顺乎自然,不需假以外求,任何外在的功名和事物都无助于个人的自足和幸福。这样,斯多葛主义以一种伦理学的方式初步表达了个人主义的观念,即独立的个人是自足的、完美的和可行的。虽然它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但它却为现代个人主义奠定了某种基础。

世界主义的滥觞

  在西方,世界主义的观念也是由斯多葛主义首先提出来的。当然,它首先是对当时政治现实的一种反映。在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解体以后,人们生活在一个更大的帝国之中,这种大型帝国,不论是马其顿还是罗马都拆除了种族间的屏障,使各种族的人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内,促进了种族间的相互交流和融合,使得原有的狭隘的种族观念逐渐淡化,一种世界主义思潮悄然兴起。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个人主义必然从逻辑上引伸出某种形式的世界主义观念,因为独立存在的“个人既要考虑如何安排他自己的生活,又要考虑同其他个人的关系(他就是同这些个人构成了人们居住的世界的);为了满足前一需要,就产生了研究行为的种种哲学,而为了满足后一需要,则产生了有关四海之

内皆兄弟的某种新思想。”“个人的生活和孤立的意识也有其相反的一面,这就是人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人,是种族的一员,具有到处大致相同的人类本性。斯多葛主义是由其个人主义引伸出了如此结论:人类一体,每个人都是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个人与人类整体的关系优于个别种族、国家的关系。因此,要树立一种超越单一种族和国家的世界主义新观念。

平等的观念

  在人类一体的世界主义观念中,斯多葛主义发现,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相同的类,在这种意义上,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都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在都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相同的,作为一个人,他们都是平等的。西塞罗曾指出,在给人下定义时,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的人。更为可贵的是,在奴隶制普遍存在,奴隶不被当作人看待的时代,斯多葛主义毫不迟疑地将平等原则适用于奴隶。塞内卡就认为,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奴隶制是不道德的,他还要求人们以由己推人的方式,将奴隶作为精神平等的伙伴、朋友来对待。   可以说,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平等的观念是由斯多葛派提出的,虽然它还仅仅表现为一种观念,并未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一种诉求,但它毕竟是后代平等政治追求的理论前提。

斯多葛主义思想

  斯多葛主义源起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它同当时的怀疑主义、犬儒主义和伊壁鸠鲁主义一样,都是对后城邦社会的一种反思和回应,所不同的是,斯多葛主义在这种反思中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观念和思想,从政治学方面讲,主要有以下四点:

自然法思想

  世所公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巨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是由斯多葛主义首先提出来的。这种自然法思想导源于斯多葛主义的宇宙观,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有时,他们又称它为“逻各斯”,“世界理性”、“上帝”或“命运”,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 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坚定地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法存在着,它来自于自然,来自于统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关于自然法的性质和作用,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   在西塞罗看来,这种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即是正义的同义语。   正是斯多葛主义的阐述和强调,自然法作为对永恒正义的表达和信仰,作为对人间非正义统治的批判成为古代西方的一种普遍信念,并因此而成为整个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的个人

  个人主义是西方政治文化的独特观念,它在非西方的政治文化中是不存在的,这种个人主义观念在西方可说是古已有之,而最早、最鲜明又最系统地表达个人主义观念的哲学家是斯多葛主义,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是在城邦体制瓦解以

后,在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重新解说中提出来的。   在古希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城邦时代,个人(主要指作为公民的个人)与国家几乎是溶为一体的,个人(公民)是国家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国家(城邦)则是公民生活围绕的中心,城邦兴衰与个人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城邦时代的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均视个人为城邦国家的一部分,在国家之外独立存在的个人——这种观念是城邦时代的希腊人从来都不曾有过的。   在城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个人与国家之间紧密而融洽的关系也随之终结了,希腊人不得不学会过单独的生活,而且还得学会在一种新的社会联合体的形式下,即庞大帝国的形式下生活在一起,这种帝国在规模和人数上都远远大于城邦,尤其是政治上的独裁专制,将一般民众统统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因此,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日益疏离,这种状况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塔恩所指出的:“作为政治动物,作为城邦或自治的城市国家的一分子的人已经同亚里士多德一道完结了,作为一个人的人则是同亚历山大一道开始的。”   由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疏离、个人日益从政治生活退回到个人生活,日益关注个人的精神世界,这实际促成了个人的某种解释和个人主义的萌发。斯多葛主义便鲜明地表达了一种个人主义观念,在斯多葛主义看来,个人本身即是自足的,个人的幸福全在于内心的宁静和顺乎自然,不需假以外求,任何外在的功名和事物都无助于个人的自足和幸福。这样,斯多葛主义以一种伦理学的方式初步表达了个人主义的观念,即独立的个人是自足的、完美的和可行的。虽然它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但它却为现代个人主义奠定了某种基础。

世界主义的滥觞

  在西方,世界主义的观念也是由斯多葛主义首先提出来的。当然,它首先是对当时政治现实的一种反映。在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解体以后,人们生活在一个更大的帝国之中,这种大型帝国,不论是马其顿还是罗马都拆除了种族间的屏障,使各种族的人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内,促进了种族间的相互交流和融合,使得原有的狭隘的种族观念逐渐淡化,一种世界主义思潮悄然兴起。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个人主义必然从逻辑上引伸出某种形式的世界主义观念,因为独立存在的“个人既要考虑如何安排他自己的生活,又要考虑同其他个人的关系(他就是同这些个人构成了人们居住的世界的);为了满足前一需要,就产生了研究行为的种种哲学,而为了满足后一需要,则产生了有关四海之

内皆兄弟的某种新思想。”“个人的生活和孤立的意识也有其相反的一面,这就是人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人,是种族的一员,具有到处大致相同的人类本性。斯多葛主义是由其个人主义引伸出了如此结论:人类一体,每个人都是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个人与人类整体的关系优于个别种族、国家的关系。因此,要树立一种超越单一种族和国家的世界主义新观念。

平等的观念

  在人类一体的世界主义观念中,斯多葛主义发现,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相同的类,在这种意义上,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都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在都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相同的,作为一个人,他们都是平等的。西塞罗曾指出,在给人下定义时,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的人。更为可贵的是,在奴隶制普遍存在,奴隶不被当作人看待的时代,斯多葛主义毫不迟疑地将平等原则适用于奴隶。塞内卡就认为,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奴隶制是不道德的,他还要求人们以由己推人的方式,将奴隶作为精神平等的伙伴、朋友来对待。   可以说,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平等的观念是由斯多葛派提出的,虽然它还仅仅表现为一种观念,并未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一种诉求,但它毕竟是后代平等政治追求的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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