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规划论文

当前我国区域规划面临的问题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区域规划的概念、发展历程和发展态势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区域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要在区域规划编制中创新理念,同时要加强区域规划实施中的制度保障。

Abstract:This article on the concept of regional planning in China,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development trend on the basis of a review, analysis of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prepa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regional planning in China, Pointed to innovative ideas in regional planning, and to strengthen the system of regional plann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tection.

论文关键词:区域规划(Regional planning);区域城镇化(Region urbanization);协调整合(Harmonious integration);管制制度保障(Control system security)

区域(空间)规划是对由多个发展利益单元组成的区域空间中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持续协调所作的总体安排与战略部署。自20世纪初德国首先编制区域规划之后,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家也都陆续编制了各种类型的区域规划,形成了各自的区域规划体系,对优化空间结构、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解决区域不平衡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内容上看,许多国家已由物质建设规划开始转向社会发展规划,规划中的社会因素与生态因素越来越受到重视;从范围看,更加重视以整个国家为对象的区域规划,甚至开始制定跨国或以大洲为对象的区域发展规划,如欧洲空间展望计划等。主要发达国家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经验为我国开展新一轮的区域规划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我国的区域规划是以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为指导,以区内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现有的技术经济构成为依据,考虑地区发展的潜力和优势,在掌握工农业、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和城镇等物质要素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经济的发展方向、规模和结构,合理配置工业和城镇居民点统一安排为工农业、城镇服务的区域性交通运输、能源供应、水利建设、建筑基地和环境保护等措施,以及城郊农业基地等,使之各得其所,协调发展,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生产和生活创造最有利的环境。

我国区域规划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的区域规划目的是为了搞好工业的合理布局,落实国民经济的长远计划,使城市规划有充分的依据。80年代,国家相继开展了全国性、跨省区和地区性的规划工作,自1992年起,我国计划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以经济的自然联系和资源、区位优势互补为主导的、跨省区的区域经济工作开始起步,跨省区的区域经济逐步发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温家宝副总理在近年来有关城市规划的讲话中一再提到区域规划问题,他指出:“要认真抓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强

化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对全省(自治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作用”。“要高度重视跨省的区域规划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试点„„”。他还指出:“城市是区域的中心,区域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城市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城市与区域的关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做好区域规划,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同志在召开“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已明确强调:“十一五”期间,要特别强调区域规划的重要性。

我国区域规划工作可以说已开始显露出初春的气息,在进入新世纪后,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背景下,区域规划涌现出一些新的规划思想和理念,例如在协调不同利益集团时倡导的管治理念,以及在全球经济整合背景下区域规划中涌现出的新区域主义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我国区域规划应如何应对的关键在于对现有区域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对传统区域规划的体制、理念、内容和方法进行系统的改革和创新,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区域规划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之上,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指导和依据。在全球竞争的背景下,城市竞争已经不是单一的城市间的竞争,而是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与其周边城镇共同构成的城市区域或城市集团的竞争。近年来,我国也涌现出各种城市区域的规划,例如广州、南京等城市相继编制了都市区规划,在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了南京、苏锡常和徐州三大都市圈规划,浙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了杭嘉湖绍、温台、宁舟等城市群规划。

但是,目前开展的各类城市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衔接上的错位。首先,城市区域规划的区域范围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这就成为区域规划可操作性的一大障碍。其次,各类城市区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不清,各类城市区域规划的任务和重点不够明晰,有的重在提供城市的宏观战略,有的侧重于城市的空间结构框架,有的强调中心城市的发展,有的则侧重各城镇之间的关系。

规划与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企的逐渐分离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传统区域规划的指令性意义日趋消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赋予区域规划在资源的市场配置过程中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定地位。应改变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只作为依附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陪衬地位。在修改《城市规划法》和草拟《城乡规划法》中,希望能明确规定区域(城乡)规划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府对编制和实施城乡发展空间规划的主要职责。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考虑另立《区域规划法》或《国土规划法》。

在传统规划中较重视对城市和区域发展中客观存在的比较优势的分析。但在市场化和全

球化的驱动下,城市间、区域间、国家间的竞争加剧,因而各自更多关心的是竞争优势,即如何把自已的比较优势变成竞争优势。大量事实表明,有些客观存在的比较优势明显的城市和区域,其市场竞争力却不及某些比较优势不突出的城市和区域。能否形成竞争优势,关键是人的因素。以往在分析资源的比较优势时多侧重于静态的物质资源,而对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人文资源所具有的较大流动性往往认识不足。若能广泛吸纳各种高素质的人才,包括领导人才、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必将有效地提高城市和区域的竞争力。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制定出既高瞻远瞩又切合当地实际的高水平、高质量的城市区域发展战略或空间战略规划,将有助于正确把握发展机遇,扬长避短,发挥有特色的经济文化优势,为迎接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组织合理发展空间。通过规划实施营造出较好的投资环境、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可增强当地对外来投资和人才的吸引力,随之也会带来更多的技术、信息和竞争活力。

生产要素的流动,人口和产业空间分布的动态变化,是由分散的广域空间向相对狭小的地域空间集聚,还是由分布密集的地域空间向周围广域空间扩散?对城市和区域的开发建设布局,空间结构和环境的演变均有重大影响。集聚或扩散的过程相当复杂,往往在集聚过程中有扩散,在扩散过程中有集聚,其主要倾向因地因时而异,并随一定条件的变化而相互转化。而且由集聚或扩散过程所引起的在空间密度、形态和格局方面的具体变化也呈现出多样化。因此,只有深入了解在市场经济作用下,驱使产业、人口集聚或扩散的内在动力机制,以及全球化、信息化、交通便捷度和地理环境等外在因素对其所产生的影响,才能较好地把握城市和区域空间演变的客观规律。通过规划,因势利导,并针对某些空间无序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才能进行有效的空间调控。传统规划对空间布局过于理想化、静态化、简单化,寓动态多变的客观实际较远,其结局就难免多半停留在“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命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的空间规划多属指令性,对生产力的空间布局,人口居住的空间转移,城乡建设的空间发展和功能定位,均作刚性规定,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变性和灵活性。由于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对区域内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安排需要有一定的弹性,但也不能排斥必要的刚性约束。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旅游环境,需要在区域内划定严格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地域,有选择地引导开发和重点鼓励开发地域等不同类型区。前两种地域类型,包括各种保护区和必要的绿化隔离带,应尽力使其具有法定的刚性约束力;后两种允许进行开发建设的地域类型,可为其留有程度不同的有较多回旋余地的弹性发展空间。同时又必须警惕,将留出弹性发展空间误导为盲目田地

和恣意拉大城市发展框架。

区域规划的核心任务是搞好区域空间的综合协调,包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城乡建设、各类开发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布局协调,以及开发建设布局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整治的协调,还包括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及区域内城镇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相互协调。综合协调会涉及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会涉及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矛盾。要真正做好综合协调并不容易,以往的不少规划在综合协调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有些规划只是将各有关部门的规划布局方案拼凑汇总在一起,既未协调,亦不整合,是综而不合。有些规划的综合协调主要靠少数规划工作者的智慧,将其头脑中形成的整合方案变成文本和图纸,没有与利益冲突的各方充分协商,更没有取得他们的共识和认可,因而难以通过规划建立起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的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仍然是各自我行我素,起不到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要使区域规划真正成为指导该地区开发建设空间行为的行动纲领,必须重视公众的参与。在规划过程中应广泛吸收代表各种利益的政府有关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团、公司)以及人大代表、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人士参加,在充分交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共同寻求合理解决区域规划中各种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制定出一个透明度高、实用性强、能为公众所接受、在整体上符合全社会根本利益的区域规划。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规划的实施也不能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继续保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与政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城市与区域的管治。通过规划实施可使规划圈定的开发建设区的地价大幅度上扬。土地资产的增值是重要的建设资金来源,对土地使用权的批租出让应加强公众的监督,严防暗箱操作,尽可能使不断增值的土地资产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运作,主要用于按规划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的投资。

传统区域规划的效果低下而难以对区域发展起到真正调控和引导作用。区域规划是一种以空间资源的分配为主要调控手段的地域空间规划,即制定“空间准入”法则,实施“空间管制”,是实现区域规划由虚调控型规划向实调控型规划的关键砝码。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规划,区域规划更具有宏观性、长远性、战略性。因此,怎样将区域规划的种种“终极合理目标”转化为可实施的“行动过程”,关系到区域规划实施的成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对实施步骤、实施措施的研究,而这正是我们以前忽略的问题。“空间管制”是一种实现由目标过程的措施,而通过区域建设资金的分配或政策倾斜、基础设施的建设引导等,也是实施区域规划的重要手段,这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发达国家大都制定有对区域规划的基本任务、组织、管理进行界定的基本法,作为编制

区域规划和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并在实施中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法令以及政策作为保障。德国依据基本法相当于宪法制定了《国土规划法》和《国土整治法》,联邦、州和管理区的规划是指导性规划,市县规划是指令性规划,这些规划经议会通过后,均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法律效力。日本在1950年代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该法具有国土开发基本法或组织法的特点。此外日本还有《首都圈整备法》、《首都圈工业配置控制法》等。法国在早期实施领土整治计划中就制定了不少法令,《国土规划法》就是建设的基本法。1995年,法国议会也通过了《领土整治与开发指导法》。美国并没有明确的区域规划法,但《地区复兴法》、《城市增长与社区发展法》等,也有一定的区域性管理效力。

因此,我国区域规划工作必须走向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区域规划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区域规划法》,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区域规划法律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推动和组织全国各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针对城市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某些区域性问题,开展都市区或城镇密集区等高度城市化地区的区域规划,加强城市间、城乡间空间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规划管理,已具有迫切意义。为此需要修订相应的法规,确立区域规划应有的法定地位,同时还应对传统区域规划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使其能在市场化、全球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对空间的规划指导和调控作用。

区域规划论文

——论我国当前区域规划面临的问题

建筑学院

城市规划0801

段丽娟

学号:080040109

当前我国区域规划面临的问题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区域规划的概念、发展历程和发展态势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区域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要在区域规划编制中创新理念,同时要加强区域规划实施中的制度保障。

Abstract:This article on the concept of regional planning in China,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development trend on the basis of a review, analysis of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prepa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regional planning in China, Pointed to innovative ideas in regional planning, and to strengthen the system of regional plann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tection.

论文关键词:区域规划(Regional planning);区域城镇化(Region urbanization);协调整合(Harmonious integration);管制制度保障(Control system security)

区域(空间)规划是对由多个发展利益单元组成的区域空间中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持续协调所作的总体安排与战略部署。自20世纪初德国首先编制区域规划之后,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家也都陆续编制了各种类型的区域规划,形成了各自的区域规划体系,对优化空间结构、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解决区域不平衡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内容上看,许多国家已由物质建设规划开始转向社会发展规划,规划中的社会因素与生态因素越来越受到重视;从范围看,更加重视以整个国家为对象的区域规划,甚至开始制定跨国或以大洲为对象的区域发展规划,如欧洲空间展望计划等。主要发达国家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经验为我国开展新一轮的区域规划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我国的区域规划是以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为指导,以区内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现有的技术经济构成为依据,考虑地区发展的潜力和优势,在掌握工农业、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和城镇等物质要素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经济的发展方向、规模和结构,合理配置工业和城镇居民点统一安排为工农业、城镇服务的区域性交通运输、能源供应、水利建设、建筑基地和环境保护等措施,以及城郊农业基地等,使之各得其所,协调发展,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生产和生活创造最有利的环境。

我国区域规划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的区域规划目的是为了搞好工业的合理布局,落实国民经济的长远计划,使城市规划有充分的依据。80年代,国家相继开展了全国性、跨省区和地区性的规划工作,自1992年起,我国计划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以经济的自然联系和资源、区位优势互补为主导的、跨省区的区域经济工作开始起步,跨省区的区域经济逐步发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温家宝副总理在近年来有关城市规划的讲话中一再提到区域规划问题,他指出:“要认真抓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强

化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对全省(自治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作用”。“要高度重视跨省的区域规划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试点„„”。他还指出:“城市是区域的中心,区域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城市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城市与区域的关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做好区域规划,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同志在召开“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已明确强调:“十一五”期间,要特别强调区域规划的重要性。

我国区域规划工作可以说已开始显露出初春的气息,在进入新世纪后,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背景下,区域规划涌现出一些新的规划思想和理念,例如在协调不同利益集团时倡导的管治理念,以及在全球经济整合背景下区域规划中涌现出的新区域主义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我国区域规划应如何应对的关键在于对现有区域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对传统区域规划的体制、理念、内容和方法进行系统的改革和创新,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区域规划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之上,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指导和依据。在全球竞争的背景下,城市竞争已经不是单一的城市间的竞争,而是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与其周边城镇共同构成的城市区域或城市集团的竞争。近年来,我国也涌现出各种城市区域的规划,例如广州、南京等城市相继编制了都市区规划,在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了南京、苏锡常和徐州三大都市圈规划,浙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了杭嘉湖绍、温台、宁舟等城市群规划。

但是,目前开展的各类城市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衔接上的错位。首先,城市区域规划的区域范围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这就成为区域规划可操作性的一大障碍。其次,各类城市区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不清,各类城市区域规划的任务和重点不够明晰,有的重在提供城市的宏观战略,有的侧重于城市的空间结构框架,有的强调中心城市的发展,有的则侧重各城镇之间的关系。

规划与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企的逐渐分离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传统区域规划的指令性意义日趋消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赋予区域规划在资源的市场配置过程中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定地位。应改变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只作为依附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陪衬地位。在修改《城市规划法》和草拟《城乡规划法》中,希望能明确规定区域(城乡)规划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府对编制和实施城乡发展空间规划的主要职责。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考虑另立《区域规划法》或《国土规划法》。

在传统规划中较重视对城市和区域发展中客观存在的比较优势的分析。但在市场化和全

球化的驱动下,城市间、区域间、国家间的竞争加剧,因而各自更多关心的是竞争优势,即如何把自已的比较优势变成竞争优势。大量事实表明,有些客观存在的比较优势明显的城市和区域,其市场竞争力却不及某些比较优势不突出的城市和区域。能否形成竞争优势,关键是人的因素。以往在分析资源的比较优势时多侧重于静态的物质资源,而对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人文资源所具有的较大流动性往往认识不足。若能广泛吸纳各种高素质的人才,包括领导人才、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必将有效地提高城市和区域的竞争力。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制定出既高瞻远瞩又切合当地实际的高水平、高质量的城市区域发展战略或空间战略规划,将有助于正确把握发展机遇,扬长避短,发挥有特色的经济文化优势,为迎接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组织合理发展空间。通过规划实施营造出较好的投资环境、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可增强当地对外来投资和人才的吸引力,随之也会带来更多的技术、信息和竞争活力。

生产要素的流动,人口和产业空间分布的动态变化,是由分散的广域空间向相对狭小的地域空间集聚,还是由分布密集的地域空间向周围广域空间扩散?对城市和区域的开发建设布局,空间结构和环境的演变均有重大影响。集聚或扩散的过程相当复杂,往往在集聚过程中有扩散,在扩散过程中有集聚,其主要倾向因地因时而异,并随一定条件的变化而相互转化。而且由集聚或扩散过程所引起的在空间密度、形态和格局方面的具体变化也呈现出多样化。因此,只有深入了解在市场经济作用下,驱使产业、人口集聚或扩散的内在动力机制,以及全球化、信息化、交通便捷度和地理环境等外在因素对其所产生的影响,才能较好地把握城市和区域空间演变的客观规律。通过规划,因势利导,并针对某些空间无序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才能进行有效的空间调控。传统规划对空间布局过于理想化、静态化、简单化,寓动态多变的客观实际较远,其结局就难免多半停留在“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命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的空间规划多属指令性,对生产力的空间布局,人口居住的空间转移,城乡建设的空间发展和功能定位,均作刚性规定,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变性和灵活性。由于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对区域内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安排需要有一定的弹性,但也不能排斥必要的刚性约束。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旅游环境,需要在区域内划定严格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地域,有选择地引导开发和重点鼓励开发地域等不同类型区。前两种地域类型,包括各种保护区和必要的绿化隔离带,应尽力使其具有法定的刚性约束力;后两种允许进行开发建设的地域类型,可为其留有程度不同的有较多回旋余地的弹性发展空间。同时又必须警惕,将留出弹性发展空间误导为盲目田地

和恣意拉大城市发展框架。

区域规划的核心任务是搞好区域空间的综合协调,包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城乡建设、各类开发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布局协调,以及开发建设布局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整治的协调,还包括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及区域内城镇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相互协调。综合协调会涉及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会涉及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矛盾。要真正做好综合协调并不容易,以往的不少规划在综合协调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有些规划只是将各有关部门的规划布局方案拼凑汇总在一起,既未协调,亦不整合,是综而不合。有些规划的综合协调主要靠少数规划工作者的智慧,将其头脑中形成的整合方案变成文本和图纸,没有与利益冲突的各方充分协商,更没有取得他们的共识和认可,因而难以通过规划建立起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的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仍然是各自我行我素,起不到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要使区域规划真正成为指导该地区开发建设空间行为的行动纲领,必须重视公众的参与。在规划过程中应广泛吸收代表各种利益的政府有关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团、公司)以及人大代表、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人士参加,在充分交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共同寻求合理解决区域规划中各种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制定出一个透明度高、实用性强、能为公众所接受、在整体上符合全社会根本利益的区域规划。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规划的实施也不能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继续保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与政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城市与区域的管治。通过规划实施可使规划圈定的开发建设区的地价大幅度上扬。土地资产的增值是重要的建设资金来源,对土地使用权的批租出让应加强公众的监督,严防暗箱操作,尽可能使不断增值的土地资产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运作,主要用于按规划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的投资。

传统区域规划的效果低下而难以对区域发展起到真正调控和引导作用。区域规划是一种以空间资源的分配为主要调控手段的地域空间规划,即制定“空间准入”法则,实施“空间管制”,是实现区域规划由虚调控型规划向实调控型规划的关键砝码。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规划,区域规划更具有宏观性、长远性、战略性。因此,怎样将区域规划的种种“终极合理目标”转化为可实施的“行动过程”,关系到区域规划实施的成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对实施步骤、实施措施的研究,而这正是我们以前忽略的问题。“空间管制”是一种实现由目标过程的措施,而通过区域建设资金的分配或政策倾斜、基础设施的建设引导等,也是实施区域规划的重要手段,这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发达国家大都制定有对区域规划的基本任务、组织、管理进行界定的基本法,作为编制

区域规划和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并在实施中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法令以及政策作为保障。德国依据基本法相当于宪法制定了《国土规划法》和《国土整治法》,联邦、州和管理区的规划是指导性规划,市县规划是指令性规划,这些规划经议会通过后,均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法律效力。日本在1950年代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该法具有国土开发基本法或组织法的特点。此外日本还有《首都圈整备法》、《首都圈工业配置控制法》等。法国在早期实施领土整治计划中就制定了不少法令,《国土规划法》就是建设的基本法。1995年,法国议会也通过了《领土整治与开发指导法》。美国并没有明确的区域规划法,但《地区复兴法》、《城市增长与社区发展法》等,也有一定的区域性管理效力。

因此,我国区域规划工作必须走向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区域规划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区域规划法》,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区域规划法律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推动和组织全国各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针对城市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某些区域性问题,开展都市区或城镇密集区等高度城市化地区的区域规划,加强城市间、城乡间空间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规划管理,已具有迫切意义。为此需要修订相应的法规,确立区域规划应有的法定地位,同时还应对传统区域规划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使其能在市场化、全球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对空间的规划指导和调控作用。

区域规划论文

——论我国当前区域规划面临的问题

建筑学院

城市规划0801

段丽娟

学号:0800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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