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林保险条款

山东省商品林保险条款

(仅指用材林)

一、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林生产发展,使商品林在遭受本保险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减少农民经济损失,举办商品林保险。

二、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商品林栽(种)植的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村委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木(不含花卉、二级育苗等,以下简称“保险林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用材林;

(二)栽植管理符合林业部门规划技术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成林标准,且生长和管理正常(不含未成林造林地)。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涝灾、洪灾、泥石流灾、风灾、雨(雪)凇灾、旱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造成重大过失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其他人为恶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费率

第六条 保险林木按照鲁农种植字„2013‟16号、鲁财金„2013‟44号有关要求执行,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每亩6元。

六、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七、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由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

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伙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情况。由林业生产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要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后及时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一次性交清应交纳保险费,否则不予保费补贴和承保。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木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

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第十六条 保险林木流转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10日内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九、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条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延长至30日的观察期,观察期过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查勘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

查勘。

第二十二条 定损依据•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实测法确定受害面积,其它灾害采用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树龄按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地段,采取标准地、样园和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根据灾害损失程度相应的赔付比例,确定损失率,计算灾害损失赔付额。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验后,保险人应组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和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查验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认确。

第二十五条 受害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100%时,保险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害面积

第二十六条 森林保险实行时赔付制度。保险人在完成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义的,保险人在10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 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林木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释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如下释义:

火灾: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释义

涝灾:指遭受到暴雨,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洪灾:指遭受到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等,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泥石流灾害: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风灾:指遭受到暴风或台风,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雨(雪)凇:是指严寒条件下,因雨雪在林木上结成下垂形状的冰块,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旱灾: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往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林木蓄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

缺,从而直接导致林木生长速度下降或死亡的灾害。

病虫害:指林木生长期内因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导致林木生长速度下降或死亡的灾害。

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查勘标准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8‟37号)、•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国家林业局文件林造发„2000‟497号)

山东省商品林保险条款

(仅指用材林)

一、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林生产发展,使商品林在遭受本保险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减少农民经济损失,举办商品林保险。

二、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商品林栽(种)植的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村委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木(不含花卉、二级育苗等,以下简称“保险林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用材林;

(二)栽植管理符合林业部门规划技术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成林标准,且生长和管理正常(不含未成林造林地)。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涝灾、洪灾、泥石流灾、风灾、雨(雪)凇灾、旱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造成重大过失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其他人为恶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费率

第六条 保险林木按照鲁农种植字„2013‟16号、鲁财金„2013‟44号有关要求执行,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每亩6元。

六、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七、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由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

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伙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情况。由林业生产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要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后及时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一次性交清应交纳保险费,否则不予保费补贴和承保。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木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

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第十六条 保险林木流转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10日内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九、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条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延长至30日的观察期,观察期过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查勘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

查勘。

第二十二条 定损依据•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实测法确定受害面积,其它灾害采用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树龄按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地段,采取标准地、样园和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根据灾害损失程度相应的赔付比例,确定损失率,计算灾害损失赔付额。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验后,保险人应组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和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查验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认确。

第二十五条 受害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100%时,保险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害面积

第二十六条 森林保险实行时赔付制度。保险人在完成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义的,保险人在10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 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林木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释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如下释义:

火灾: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释义

涝灾:指遭受到暴雨,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洪灾:指遭受到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等,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泥石流灾害: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风灾:指遭受到暴风或台风,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雨(雪)凇:是指严寒条件下,因雨雪在林木上结成下垂形状的冰块,导致森林受到灾害。

旱灾: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往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林木蓄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

缺,从而直接导致林木生长速度下降或死亡的灾害。

病虫害:指林木生长期内因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导致林木生长速度下降或死亡的灾害。

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查勘标准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8‟37号)、•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国家林业局文件林造发„2000‟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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