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样表)

表 号:02 制表机关:国土资源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标准文号:国统字[2014] 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年度固体矿产 资源统计基础表

采矿权人名称: 矿 山 名 称:

通讯地址: 安徽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路)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E-mail :

填表人: 审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审查单位负责人: (加盖单位章) (加盖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摘录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不依照有关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退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依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二、《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罚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二)明知统计数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

后果的„„”

二、填报基本要求

一、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 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二、一个填报单元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区的(矿区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探矿权人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矿区范围), 本表7—18栏应按如下规定填报:矿区各自形成独立开采系统的, 应分别按矿区填报;没有分别形成独立开采系统的, 合并填报,并在备注栏(2)中注明。

三、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第二栏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冶及加工发生值。 四、矿产资源储量应按下列顺序填报:

(1) 同一填报单元内有多种矿产并计算有资源储量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资源储量(7~18栏)的内容。

(2) 同一矿产在同一个填报单元内,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资源储量时,应先合计填写该矿产的资源储量(7~18栏)的内容,然后按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分别依次填写其资源储量(9~17栏)的内容。

五、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六、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以及重新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涉及第1-6栏的填入备注(1),涉及第7-19栏的填入备注(2)。

七、矿山报送时间:每年1月底

三、储量数据填写说明

(三)第7-20栏

表头:所属矿区(井田)名称:填写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矿区名称;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应与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相应栏内容一致,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变更修改。

【以下7~18栏填写顺序,应严格按照填报基本要求和以下说明填写】

第7栏 矿产名称:按《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附录一)所列矿产选择相应名称逐一填写。开采多种矿产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顺序填写。如果开采的矿产是附录一中没有列出的新矿产,要依据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待批准后,正式列入统计。

(矿产组合):填报单元内矿产组合情况分为单一矿产、主要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选择相应的一类填写,并加括号。例如:大冶铁矿区的铁矿为主要矿产,铜矿为共生矿产。

本统计基础表的单一矿产、主要(主采)矿产、共生(共采)矿产和伴生(副采)矿产的含义如下: A .单一矿产:指一个矿区内仅一种矿产查明资源储量。

B .主要(主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作为主要开采对象的一种矿产。 C .共生(共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不属于主要矿产但平均品位达单独

开采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

D .伴生(副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平均品位未达到单独开采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

第8栏 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 按附录一所列,选择相应的统计对象和资源储量计算单位填写。计算单位与附录一不一致时,应进行换算。统计对象应加括号,附录一中未列统计对象的,不填此项。

第9栏 矿石工业类型及品级(牌号):填写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 ,应与采矿所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中相应矿产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 一致。如果矿山未分别按矿石品级(牌号)单独开采,各矿石品级(牌号)消耗量的具体资料不详的,可根据本矿区各品级(牌号)的比例进行数值处理后分别填报。无法按照品级(牌号) 分别填写的,可不填写。

第10栏 矿石主要组分及质量指标:填写本年末对应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 保有资源储量的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的名称、平均含量及计量单位。如果一个矿产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首先填写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名称和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的名称和平均含量,然后依次分别填写其中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相应内容。一页表不够时可续页填写。

如某煤矿本年末保有资源储量有肥煤、焦煤、贫煤3个牌号,则在总量格矿石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内填写各煤种平均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等指标,而在分量格对应肥煤处,填上“肥煤,灰分XX, 挥发分XX ,硫XX ,发热量XX MJ/Kg”;在下一栏对应焦煤处,填上“焦煤,灰分XX, 挥发分XX ,硫XX ,发热量XX MJ/Kg”,依次类推。

第11栏 类型编码: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各类型所对应的编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共16种类型,其中预测的资源量(334?)不纳入本栏填报,但应在备注(2)内注明。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以及资源储量各类型的定义、编码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为准。

第12栏 年初保有: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年初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虚线之下)及金属量(虚线之上),与上年度年未保有的资源储量一致。

第13栏 开采量:各类型资源储量均应分别填报。填写根据实测采空区开采的资源储量资料。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开采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14栏 损失量(即开采损失量):是指当年开采范围内,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坑内或采场(工作面) 中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资源量。储量不需填报损失量。损失量包括留作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或因构造断裂、地下水淹没、矿山技术等原因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不包括地面运输及选矿过程中造成的损失量。铁路干线、重要建筑物、禁区等压覆的的基础储量、资源量,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从填报单元内扣除。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未申报登记的,待停办、关闭矿山时核实处理,不能当作损失量填报。已估算了资源储量的同体共生、伴生矿产,如随主要矿产一同采出但在选矿或冶炼时未回收利用的,在该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储量表中应作为开采量填写,而不能作为损失量处理。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损失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15栏 勘查增减(±):指因地质勘查和生产探矿引起的资源储量的增减量。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第16栏 重算增减(±):指因经济指标改变或其它原因对资源储量进行重算或重新评价所引起的增减量。

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第17栏 年末保有: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及金属量。是由年初资源储量数值,减去当年度的开采量、损失量(储量除外),加上因地质勘查增减、重算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与各栏的平衡关系为:

17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

第18栏 累计查明:指填报单元内,历次地质勘查工作及生产探矿所查明的资源储量总和。每年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它原因而引起资源储量有增减时,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也应作相应的增减。但不扣除地质勘查工作后的开采量、损失量。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等于上年末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字加上当年度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它原因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与各栏的平衡关系为:

18栏=上年末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5栏+16栏

第19栏 共伴生矿产利用情况:列出该矿山共伴生矿产的名称、回收类别、当年的回收数量与综合回收率。回收类别分为:①采矿回收、②选矿回收、③冶炼回收3类。已回收利用的矿产,选择相应的回收类别填写;未回收的,在回收类别中注明“未回收利用”。综合回收率指该共伴生矿产当年最终回收的量与该矿产当年开采及损失的资源储量之比。

第20栏 备注(2):凡在7-19栏中未能表达清楚而又需要填写的内容,在此栏中说明。 三、本填报说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属矿区(井田)名称: 所属矿区(井田)—号矿山编号:□□□□□□□□□□□□

表 号:02 制表机关:国土资源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标准文号:国统字[2014] 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年度固体矿产 资源统计基础表

采矿权人名称: 矿 山 名 称:

通讯地址: 安徽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路)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E-mail :

填表人: 审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审查单位负责人: (加盖单位章) (加盖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摘录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不依照有关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退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依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二、《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或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罚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二)明知统计数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

后果的„„”

二、填报基本要求

一、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 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二、一个填报单元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区的(矿区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探矿权人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矿区范围), 本表7—18栏应按如下规定填报:矿区各自形成独立开采系统的, 应分别按矿区填报;没有分别形成独立开采系统的, 合并填报,并在备注栏(2)中注明。

三、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第二栏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冶及加工发生值。 四、矿产资源储量应按下列顺序填报:

(1) 同一填报单元内有多种矿产并计算有资源储量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资源储量(7~18栏)的内容。

(2) 同一矿产在同一个填报单元内,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资源储量时,应先合计填写该矿产的资源储量(7~18栏)的内容,然后按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分别依次填写其资源储量(9~17栏)的内容。

五、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六、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以及重新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涉及第1-6栏的填入备注(1),涉及第7-19栏的填入备注(2)。

七、矿山报送时间:每年1月底

三、储量数据填写说明

(三)第7-20栏

表头:所属矿区(井田)名称:填写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矿区名称;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应与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相应栏内容一致,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变更修改。

【以下7~18栏填写顺序,应严格按照填报基本要求和以下说明填写】

第7栏 矿产名称:按《矿产名称及计量单位》(附录一)所列矿产选择相应名称逐一填写。开采多种矿产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顺序填写。如果开采的矿产是附录一中没有列出的新矿产,要依据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待批准后,正式列入统计。

(矿产组合):填报单元内矿产组合情况分为单一矿产、主要矿产、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选择相应的一类填写,并加括号。例如:大冶铁矿区的铁矿为主要矿产,铜矿为共生矿产。

本统计基础表的单一矿产、主要(主采)矿产、共生(共采)矿产和伴生(副采)矿产的含义如下: A .单一矿产:指一个矿区内仅一种矿产查明资源储量。

B .主要(主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作为主要开采对象的一种矿产。 C .共生(共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不属于主要矿产但平均品位达单独

开采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

D .伴生(副采)矿产:指同一矿区内有多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其中平均品位未达到单独开采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

第8栏 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 按附录一所列,选择相应的统计对象和资源储量计算单位填写。计算单位与附录一不一致时,应进行换算。统计对象应加括号,附录一中未列统计对象的,不填此项。

第9栏 矿石工业类型及品级(牌号):填写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 ,应与采矿所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中相应矿产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 一致。如果矿山未分别按矿石品级(牌号)单独开采,各矿石品级(牌号)消耗量的具体资料不详的,可根据本矿区各品级(牌号)的比例进行数值处理后分别填报。无法按照品级(牌号) 分别填写的,可不填写。

第10栏 矿石主要组分及质量指标:填写本年末对应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 保有资源储量的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的名称、平均含量及计量单位。如果一个矿产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首先填写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名称和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的名称和平均含量,然后依次分别填写其中各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相应内容。一页表不够时可续页填写。

如某煤矿本年末保有资源储量有肥煤、焦煤、贫煤3个牌号,则在总量格矿石主要组分及其它质量指标内填写各煤种平均灰分、挥发分、硫分、发热量等指标,而在分量格对应肥煤处,填上“肥煤,灰分XX, 挥发分XX ,硫XX ,发热量XX MJ/Kg”;在下一栏对应焦煤处,填上“焦煤,灰分XX, 挥发分XX ,硫XX ,发热量XX MJ/Kg”,依次类推。

第11栏 类型编码: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各类型所对应的编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共16种类型,其中预测的资源量(334?)不纳入本栏填报,但应在备注(2)内注明。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以及资源储量各类型的定义、编码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为准。

第12栏 年初保有: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年初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虚线之下)及金属量(虚线之上),与上年度年未保有的资源储量一致。

第13栏 开采量:各类型资源储量均应分别填报。填写根据实测采空区开采的资源储量资料。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开采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14栏 损失量(即开采损失量):是指当年开采范围内,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坑内或采场(工作面) 中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资源量。储量不需填报损失量。损失量包括留作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或因构造断裂、地下水淹没、矿山技术等原因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不包括地面运输及选矿过程中造成的损失量。铁路干线、重要建筑物、禁区等压覆的的基础储量、资源量,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从填报单元内扣除。被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未申报登记的,待停办、关闭矿山时核实处理,不能当作损失量填报。已估算了资源储量的同体共生、伴生矿产,如随主要矿产一同采出但在选矿或冶炼时未回收利用的,在该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储量表中应作为开采量填写,而不能作为损失量处理。当年查明的未统计核销的历年损失量,填写在此栏内,但应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15栏 勘查增减(±):指因地质勘查和生产探矿引起的资源储量的增减量。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第16栏 重算增减(±):指因经济指标改变或其它原因对资源储量进行重算或重新评价所引起的增减量。

增减量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各种类型分别统计填报,增加为“+”,减少为“-”。

第17栏 年末保有:指填报单元内,对应矿产各资源储量类型的矿石量及金属量。是由年初资源储量数值,减去当年度的开采量、损失量(储量除外),加上因地质勘查增减、重算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与各栏的平衡关系为:

17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

第18栏 累计查明:指填报单元内,历次地质勘查工作及生产探矿所查明的资源储量总和。每年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它原因而引起资源储量有增减时,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也应作相应的增减。但不扣除地质勘查工作后的开采量、损失量。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等于上年末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字加上当年度因地质勘查、重算及其它原因增减的数量而得出的数值。与各栏的平衡关系为:

18栏=上年末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5栏+16栏

第19栏 共伴生矿产利用情况:列出该矿山共伴生矿产的名称、回收类别、当年的回收数量与综合回收率。回收类别分为:①采矿回收、②选矿回收、③冶炼回收3类。已回收利用的矿产,选择相应的回收类别填写;未回收的,在回收类别中注明“未回收利用”。综合回收率指该共伴生矿产当年最终回收的量与该矿产当年开采及损失的资源储量之比。

第20栏 备注(2):凡在7-19栏中未能表达清楚而又需要填写的内容,在此栏中说明。 三、本填报说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属矿区(井田)名称: 所属矿区(井田)—号矿山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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