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

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在民事纠纷解决中,

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

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

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 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 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 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 实体公正价值 秩序价值 等

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

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 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

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

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

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 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之诉 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 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

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

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

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

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

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

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

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和一般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

1、被告是公民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等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

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

专属管辖情形: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合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一审案件2、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法院 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当事人必须做单一的、明确的选择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或者受移送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一)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 有人认为原告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起:

1、原告发现自己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2、诉讼开始后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

3、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时。

(二)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异议必须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法定期间提出

利害关系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

为了保护正当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相

关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即以自己名义起诉和应诉的人。

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就自然人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就法人来说: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就有当事人能力

就其他组织来说:其他组织也称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离性: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

(立法上的分离) 1、自然人

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当事人能力 死者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当事人能力 2、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通说)和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

3、非法人组织

分离表现在:不具有普遍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当事人能力。

非法人组织当事人能力具有不完整性,需要由非法人团体以外的与其有法定责任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连带责任。

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

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裁判约束的人,也叫正当当事人。

诉的利益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

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诉讼担当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有管理权,法律赋予其当事人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的诉讼担当

(1)死亡公民的人格权和著作权保护----继承人 (2)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 (3)胎儿的继承权遭到侵害的---胎儿母亲 (4)财产管理人---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

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权限)

1、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5、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6、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

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其合并审理。

特征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2、有数个诉讼请求

3、是可分之诉4、合并是由于诉讼经济的考虑5、法院分别裁判

代表人诉讼在群体性诉讼中,为了便于进行诉

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设立的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分类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的程序1、受理2、公告3、登记

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对其实体权利无影响。

第三人概念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

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1、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2、参加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

讼标的,认为自己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诉讼地位 原告

诉讼程序1、参加方式:以起诉的方式2、参加时间:本诉已开始未结束时二审法院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发回重审。 3、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与诉讼标的无独

立请求权,但是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地位现行立法态度:属于广义当事人,但不

具有完全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特性:从属性:不得实施与被参加一方地位和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

独立性:委托代理人、举证质证、参与辩论等。

民诉法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各种事实材料。

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1)收集、审查程序合法(2)主体合法(3)形式合法 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指一定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证据分类含义:指在学理上从不同的角度、按

照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本证和反证

(一)划分标准和含义根据证据和证明责任(主张事实)的关系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

用于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又叫肯定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

用于反驳对方的主张,又叫否定证据。

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

1、本证和反证在证明标准上存在区别 2、本证和反证的调查顺序不一样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一)划分标准和含义证据的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

证据。

传来证据:由证据的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

转述等中间环节传播后形成的证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划分标准和含义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

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

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举证时限: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

时间限制

证据交换: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

主持下,彼此交换证据的制度

证明对象概述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也叫证明的客体,或证明的标的。

构成要件:1、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免证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四)推定的事实 (五)预决的事实(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当待证事实真伪不

明时,应当由谁来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行为责任说 双重含义说 危险负担说

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的后果。

(二)证明责任(结果意义)的特征

1.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不利后果,亦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 2.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

3.针对同一待证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 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1)某些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2)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3)司法者公平裁量

《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该利害关系是形式上的,以声明为准 2、有明确的被告明确:实际存在且特定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上诉的提起要件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第一审裁判后依法承担诉讼的人。 2、上诉利益

所谓上诉利益,指当事人对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有利用上诉审程序除去其不利后果,予以进一步救济的必要性。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1、裁判具有可上诉性

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普通或者简易程序初审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普通程序重审作出的判决。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

2、必须在法定的期间提出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分别计算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

最后收到裁判书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 3、须向一审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提起 4、必须提交上诉状

再审程序的特征

1、再审程序的补充性2、再审发动主体的特殊性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案外人 3、再审的提起须具备法定事由

4、再审程序阶段的两分性 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

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在民事纠纷解决中,

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

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

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 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 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 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 实体公正价值 秩序价值 等

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

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 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

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

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

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 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之诉 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 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

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

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

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

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

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

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

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和一般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

1、被告是公民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等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

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

专属管辖情形: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合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一审案件2、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法院 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当事人必须做单一的、明确的选择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或者受移送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一)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 有人认为原告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起:

1、原告发现自己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2、诉讼开始后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

3、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时。

(二)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异议必须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法定期间提出

利害关系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

为了保护正当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相

关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即以自己名义起诉和应诉的人。

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就自然人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就法人来说: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就有当事人能力

就其他组织来说:其他组织也称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离性: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

(立法上的分离) 1、自然人

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当事人能力 死者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当事人能力 2、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通说)和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

3、非法人组织

分离表现在:不具有普遍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当事人能力。

非法人组织当事人能力具有不完整性,需要由非法人团体以外的与其有法定责任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连带责任。

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

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裁判约束的人,也叫正当当事人。

诉的利益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

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诉讼担当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有管理权,法律赋予其当事人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的诉讼担当

(1)死亡公民的人格权和著作权保护----继承人 (2)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 (3)胎儿的继承权遭到侵害的---胎儿母亲 (4)财产管理人---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

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权限)

1、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5、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6、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

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其合并审理。

特征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2、有数个诉讼请求

3、是可分之诉4、合并是由于诉讼经济的考虑5、法院分别裁判

代表人诉讼在群体性诉讼中,为了便于进行诉

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设立的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分类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的程序1、受理2、公告3、登记

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对其实体权利无影响。

第三人概念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

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1、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2、参加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

讼标的,认为自己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诉讼地位 原告

诉讼程序1、参加方式:以起诉的方式2、参加时间:本诉已开始未结束时二审法院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发回重审。 3、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与诉讼标的无独

立请求权,但是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地位现行立法态度:属于广义当事人,但不

具有完全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特性:从属性:不得实施与被参加一方地位和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

独立性:委托代理人、举证质证、参与辩论等。

民诉法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各种事实材料。

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1)收集、审查程序合法(2)主体合法(3)形式合法 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指一定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证据分类含义:指在学理上从不同的角度、按

照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本证和反证

(一)划分标准和含义根据证据和证明责任(主张事实)的关系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

用于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又叫肯定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

用于反驳对方的主张,又叫否定证据。

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

1、本证和反证在证明标准上存在区别 2、本证和反证的调查顺序不一样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一)划分标准和含义证据的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

证据。

传来证据:由证据的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

转述等中间环节传播后形成的证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划分标准和含义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

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

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举证时限: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

时间限制

证据交换: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

主持下,彼此交换证据的制度

证明对象概述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也叫证明的客体,或证明的标的。

构成要件:1、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免证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四)推定的事实 (五)预决的事实(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当待证事实真伪不

明时,应当由谁来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行为责任说 双重含义说 危险负担说

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的后果。

(二)证明责任(结果意义)的特征

1.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不利后果,亦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 2.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

3.针对同一待证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 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1)某些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2)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3)司法者公平裁量

《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该利害关系是形式上的,以声明为准 2、有明确的被告明确:实际存在且特定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上诉的提起要件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第一审裁判后依法承担诉讼的人。 2、上诉利益

所谓上诉利益,指当事人对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有利用上诉审程序除去其不利后果,予以进一步救济的必要性。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1、裁判具有可上诉性

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普通或者简易程序初审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普通程序重审作出的判决。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

2、必须在法定的期间提出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分别计算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

最后收到裁判书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 3、须向一审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提起 4、必须提交上诉状

再审程序的特征

1、再审程序的补充性2、再审发动主体的特殊性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案外人 3、再审的提起须具备法定事由

4、再审程序阶段的两分性 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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