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要(2013)

(一)、民诉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P16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空、领土、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除外。

2、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数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者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

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指的是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解决。

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民事诉讼法自实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适用新法。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及其例外;两审终审的例外;回避的对象和具体程序;

一、公开审判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审判

1、公开审判的积极意义:

第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

第二,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

第三,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

第四,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理,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拟补的损失,这些案件因此不宜公开审理。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其他私生活方面不宜公开张扬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生理及性生活方面的情况,或者涉及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二、两审终审制: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审理的程序,实行一审终结。

三、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1、回避对象: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具体程序:

——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必须有严格审批手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不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到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额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职务。

(三)、诉讼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2)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二是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三是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2、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二是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

三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二、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的辩论往往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4)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

(四)、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规则;诉讼代表人;有独三与无独三的权利义务、区别、二者如何参加诉讼;

一、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所谓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权能,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这种资格,又称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原告成为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称为正当被告。正当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功能:

(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二、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规则:

三、诉讼代表人: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可见,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根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法定诉讼代理人有如下的特定: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2)代理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2、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委托人自己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四、有独三与无独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数量上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为二人以上的多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权利与义务

(2)如何参加:

1)参加时间:第三人理应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时介入诉讼,一般是在一审。作为例外,法院也可以允许第三人直接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2)参加方式:通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主动提起诉讼。如果他对本诉讼的进行并无所知,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可能第三人的存在,应该通知该第三人出席诉讼。如果被通知的人拒绝,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宜强制其进行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诉。分为积极撤诉和消极撤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权利与义务

(2)如何参加诉讼

1)参加时间:理应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前参加,通常是在一审结束之前。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与本诉并非不可分之诉,其可另案进行。

2)参加方式:无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可以拒绝法院的参诉通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3)无独三人的上诉权。由于该第三人在本诉讼中无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对本诉讼的诉讼结果无任何发言权,不能上诉。

3、它们的区别:以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区分的

(五)、诉与诉权:

确认之诉;诉讼标的及其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反诉的特点及其条件;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一、确认之诉

(六)、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级别管辖的标准;地域管辖的规则;移送管辖;

(七)、代理:

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各自的范围;代理人的范围;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八)、证据制度:

各种证据的内涵、特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免证事实;推定的内涵;证明责任倒置的主要情形及规则;反证的内涵;

(九)、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效力;和解协议如何生效;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十)、诉讼保障:

一、法定期间;

1、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2、法定期间: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期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从广义上来讲,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通常被视为广义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其中直接规定的有关期间,亦可认为是法定期间。

对于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其他人诉讼参与人的申请而予以变更。因此法定期间又称不变期间,具有较强的适应刚性,必须严加恪

守。

二、期间的计算规则;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应遵循下面3项规则: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应当从下一个小时起算。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全国节假日;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此处所说的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在邮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

2、期间的剔除

所谓期间的剔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期间剔除制度的意义在于合理减少诉讼期间的虚耗,保证诉讼期间能够得到实际、充分、有效的利用。

三、期间的耽误和补救——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没有能够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出现,不仅有可能使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丧失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而且有可能最终损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决定。

四、留置送达及其适用的文书;

1、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2、适用的文书:

五、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所谓据传,也即强制到庭或者强制到场,具体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

2、训诫:所谓训诫,就其直接的字面含义而言,是指教导和告诫的合称。作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则指人民法院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作所为的违法之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或不再重犯的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求其离开法庭或交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的措施。

4、罚款,所谓罚款,也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由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放置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

5、拘留。也即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十一)、审判程序:

一、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P296

1、开庭准备:不同于审理前的准备,它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具体是指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期日到来时,在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受诉人民法

院进行并完成的准备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项: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首要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并就每一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从而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所谓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主要人物,是通过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口头辩论来达到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分清是非责任,奠定裁判基础的目的。

法庭辩论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P43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理,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拟补的损失,这些案件因此不宜公开审理。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其他私生活方面不宜公开张扬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生理及性生活方面的情况,或者涉及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P324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6、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四、简易程序中不得简化的问题;见补充资料第十一、十二讲

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能减(申请回避的权利必须告知;不能以简易的方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公开审判不能减;书记员不能减;审判员不能自审自记。判决书上法院的印章不能减(不能盖法庭的章)

五、缺席判决的条件和对象;P309

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广泛,既可适用于原告,也可适用于被告,还可适用于诉讼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形下,受诉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在被告提出反诉并已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来终结本诉程序以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

2、非必需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受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实际就是缺席判决

5、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7、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仍未到庭罂粟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参加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则就参加之诉而言,可以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六、上诉的条件;P363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4、必须提交上诉状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此外当事人还应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

七、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主要情形及其适用;P311

1、诉讼中止的情形与适用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瞻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八、上诉案件的当事人如何确定;补充资料第十三讲

九、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及效果;

十、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P335

1、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不解决纠纷的实体问题

2、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包括全部终结和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则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例如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十一、裁定的适用范围及其拘束力;P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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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既判力的概念及作用;P347

概念: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

作用:既判力具有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对后诉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其二,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

既判力是作用于其他诉讼,生效判决诉讼以外的诉讼,即后诉。

(十二)、执行程序:

执行承担;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异议;

一、案外人的执行承担 补充资料多少讲

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几种具体情形:

(1)当事人死亡;

(2)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二、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三、执行中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停执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回复执行

执行终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导致执行过程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过程。

四、执行异议——是指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要(2013)

(一)、民诉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P16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空、领土、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除外。

2、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数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者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

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指的是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解决。

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民事诉讼法自实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适用新法。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及其例外;两审终审的例外;回避的对象和具体程序;

一、公开审判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审判

1、公开审判的积极意义:

第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

第二,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

第三,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

第四,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理,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拟补的损失,这些案件因此不宜公开审理。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其他私生活方面不宜公开张扬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生理及性生活方面的情况,或者涉及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二、两审终审制: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审理的程序,实行一审终结。

三、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1、回避对象: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具体程序:

——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必须有严格审批手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不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到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额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职务。

(三)、诉讼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2)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二是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三是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2、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二是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

三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二、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的辩论往往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4)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

(四)、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规则;诉讼代表人;有独三与无独三的权利义务、区别、二者如何参加诉讼;

一、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所谓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权能,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这种资格,又称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原告成为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称为正当被告。正当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功能:

(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二、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规则:

三、诉讼代表人: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可见,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根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法定诉讼代理人有如下的特定: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2)代理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2、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委托人自己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四、有独三与无独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数量上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为二人以上的多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权利与义务

(2)如何参加:

1)参加时间:第三人理应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时介入诉讼,一般是在一审。作为例外,法院也可以允许第三人直接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2)参加方式:通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主动提起诉讼。如果他对本诉讼的进行并无所知,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可能第三人的存在,应该通知该第三人出席诉讼。如果被通知的人拒绝,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宜强制其进行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诉。分为积极撤诉和消极撤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权利与义务

(2)如何参加诉讼

1)参加时间:理应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前参加,通常是在一审结束之前。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与本诉并非不可分之诉,其可另案进行。

2)参加方式:无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可以拒绝法院的参诉通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3)无独三人的上诉权。由于该第三人在本诉讼中无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对本诉讼的诉讼结果无任何发言权,不能上诉。

3、它们的区别:以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区分的

(五)、诉与诉权:

确认之诉;诉讼标的及其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反诉的特点及其条件;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一、确认之诉

(六)、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级别管辖的标准;地域管辖的规则;移送管辖;

(七)、代理:

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各自的范围;代理人的范围;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八)、证据制度:

各种证据的内涵、特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免证事实;推定的内涵;证明责任倒置的主要情形及规则;反证的内涵;

(九)、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效力;和解协议如何生效;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十)、诉讼保障:

一、法定期间;

1、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2、法定期间: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期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从广义上来讲,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通常被视为广义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其中直接规定的有关期间,亦可认为是法定期间。

对于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其他人诉讼参与人的申请而予以变更。因此法定期间又称不变期间,具有较强的适应刚性,必须严加恪

守。

二、期间的计算规则;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应遵循下面3项规则: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应当从下一个小时起算。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全国节假日;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此处所说的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在邮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

2、期间的剔除

所谓期间的剔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期间剔除制度的意义在于合理减少诉讼期间的虚耗,保证诉讼期间能够得到实际、充分、有效的利用。

三、期间的耽误和补救——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没有能够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出现,不仅有可能使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丧失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而且有可能最终损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决定。

四、留置送达及其适用的文书;

1、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2、适用的文书:

五、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所谓据传,也即强制到庭或者强制到场,具体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

2、训诫:所谓训诫,就其直接的字面含义而言,是指教导和告诫的合称。作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则指人民法院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作所为的违法之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或不再重犯的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求其离开法庭或交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的措施。

4、罚款,所谓罚款,也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由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放置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

5、拘留。也即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十一)、审判程序:

一、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P296

1、开庭准备:不同于审理前的准备,它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具体是指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期日到来时,在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受诉人民法

院进行并完成的准备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项: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首要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并就每一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从而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所谓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主要人物,是通过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口头辩论来达到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分清是非责任,奠定裁判基础的目的。

法庭辩论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P43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理,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拟补的损失,这些案件因此不宜公开审理。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其他私生活方面不宜公开张扬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生理及性生活方面的情况,或者涉及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P324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6、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四、简易程序中不得简化的问题;见补充资料第十一、十二讲

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能减(申请回避的权利必须告知;不能以简易的方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公开审判不能减;书记员不能减;审判员不能自审自记。判决书上法院的印章不能减(不能盖法庭的章)

五、缺席判决的条件和对象;P309

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广泛,既可适用于原告,也可适用于被告,还可适用于诉讼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形下,受诉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在被告提出反诉并已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来终结本诉程序以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

2、非必需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受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实际就是缺席判决

5、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7、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仍未到庭罂粟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参加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则就参加之诉而言,可以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六、上诉的条件;P363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4、必须提交上诉状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此外当事人还应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

七、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主要情形及其适用;P311

1、诉讼中止的情形与适用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瞻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八、上诉案件的当事人如何确定;补充资料第十三讲

九、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及效果;

十、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P335

1、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不解决纠纷的实体问题

2、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包括全部终结和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则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例如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十一、裁定的适用范围及其拘束力;P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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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既判力的概念及作用;P347

概念: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

作用:既判力具有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对后诉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其二,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

既判力是作用于其他诉讼,生效判决诉讼以外的诉讼,即后诉。

(十二)、执行程序:

执行承担;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异议;

一、案外人的执行承担 补充资料多少讲

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几种具体情形:

(1)当事人死亡;

(2)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二、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三、执行中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停执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回复执行

执行终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导致执行过程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过程。

四、执行异议——是指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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