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确认条件
第一条 立项与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条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
(一)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 无形资产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六) 无形资产具有创新性、先进性,能够形成专有技术;
(七) 科研项目费用支出资本化始终坚持谨慎性原则;
(八) 科研项目费用内容、类别及范围应详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 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计量标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开发的新产品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产品战略。
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金额满足规定金额。立项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进行资本化核算。
第五条 对于能够形成收入的科研项目现场工业试验或运用的前三井(次)产生的所有支出资本化,其后的支出当期费用化处理,直至项目结束;对于不能够形成收入的科研项目现场工业实验,实验的所有井(次)产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直至项目结束。
第六条 受益期限满足规定的时限。科研项目受益期限在3年以上(含)的项目进行资本化核算。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与研究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时,科研管理部应对科研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出具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形成后,科研管理部向报投资与资产管理部申报,投资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后,经集团公司CEO批准后方可进行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 科研项目已完成立项审查及批复并拥有相关的科研计划号。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严格按立项项目单独归属费用,对没有立项没有计划号的新项目则不纳入研究开发费用核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与研究阶段具体操作详见《科研管理部办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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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确认条件
第一条 立项与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条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
(一)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 无形资产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六) 无形资产具有创新性、先进性,能够形成专有技术;
(七) 科研项目费用支出资本化始终坚持谨慎性原则;
(八) 科研项目费用内容、类别及范围应详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 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计量标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开发的新产品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产品战略。
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金额满足规定金额。立项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进行资本化核算。
第五条 对于能够形成收入的科研项目现场工业试验或运用的前三井(次)产生的所有支出资本化,其后的支出当期费用化处理,直至项目结束;对于不能够形成收入的科研项目现场工业实验,实验的所有井(次)产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直至项目结束。
第六条 受益期限满足规定的时限。科研项目受益期限在3年以上(含)的项目进行资本化核算。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与研究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时,科研管理部应对科研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出具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形成后,科研管理部向报投资与资产管理部申报,投资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后,经集团公司CEO批准后方可进行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 科研项目已完成立项审查及批复并拥有相关的科研计划号。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严格按立项项目单独归属费用,对没有立项没有计划号的新项目则不纳入研究开发费用核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与研究阶段具体操作详见《科研管理部办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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