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用人者如何防范风险
某建筑企业由于劳动力流动较为频繁,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不强,员工基本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自由离职了。
一般而言不签劳动合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者原因,多是由于错误的认识导致的;二是用人单位设置障碍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避免劳动者权益受损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主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做以下几点: 首先应向员工书面告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拒绝,单位应根据员工的通讯地址,向员工邮寄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书面通知上应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一并发出。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
第17条必备条款,如有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员工有权不签订。
再次,无论是发出通知之日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劳动者入职之后一个月之内,否则将会面临着经济补偿的赔付。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员工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将是终止劳动关系。
(国丰)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用人者如何防范风险
某建筑企业由于劳动力流动较为频繁,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不强,员工基本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自由离职了。
一般而言不签劳动合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者原因,多是由于错误的认识导致的;二是用人单位设置障碍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避免劳动者权益受损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主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做以下几点: 首先应向员工书面告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拒绝,单位应根据员工的通讯地址,向员工邮寄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书面通知上应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一并发出。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
第17条必备条款,如有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员工有权不签订。
再次,无论是发出通知之日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劳动者入职之后一个月之内,否则将会面临着经济补偿的赔付。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员工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将是终止劳动关系。
(国丰)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