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物担保与人担保,谁优先

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时,是先适用物的担保责任还是先适用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对此,在审判实务中,多数法官认为,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时,即使物的担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保证。这是因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担保较债权担保更为可靠,容易实现债权。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首先,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但这种“优先”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物”上。而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利,这两种权利并无冲突,而是平行的。

另债权人、主债权人、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保证关系,如果仅仅因为在保证之后又设立物的担保,保证人因物的担保的设立而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利益,这一利益的获得无正当之基础。特别是该担保物权与保证一样,也是由第三人提供时,不允许债权人选择行使对自己更有利的权利,却硬要规定只有先行使担保物权后,得不到清偿时,才能再行使保证债权,这样不仅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提供担保物权的第三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其次,该条立法精神与国际上同类立法相比较也有不足之处。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规定保证人免除相关责任的同时设立了代位权,即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取得代位权(此代位权与合同法中之代位权有异)。所谓代位权指保证人在其清偿限度内,取代债权人成为主债关系中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保证代位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移转。当主债权附有担保物权时,保证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与之相比较,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代位权,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规定了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也称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由此可看出,无论是代位权还是追偿权都系请求权,这一点两者都是相同的,但代位权相对追偿权而言,范围更广。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只能向主债务人主张,其代位权的实现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物权担保的第三人主张。应该说,保证代位权的概念比追偿权的概念科学合理得多。

综上,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之利益,允许债权人择其一而行使权利是合理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权行使支配权。债权人行使什么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且债权人也可以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在其中一权利无效果或行使另一权利效果更好时,其有选择权。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关于同一债权上既设立保证又设立物的担保的法条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可以引进清偿代位权的概念,并参照我国国情予以立法。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保证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与国际接轨,弱化两者之间的冲突。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物担保与人担保,谁优先

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时,是先适用物的担保责任还是先适用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对此,在审判实务中,多数法官认为,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时,即使物的担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保证。这是因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担保较债权担保更为可靠,容易实现债权。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首先,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但这种“优先”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物”上。而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利,这两种权利并无冲突,而是平行的。

另债权人、主债权人、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保证关系,如果仅仅因为在保证之后又设立物的担保,保证人因物的担保的设立而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利益,这一利益的获得无正当之基础。特别是该担保物权与保证一样,也是由第三人提供时,不允许债权人选择行使对自己更有利的权利,却硬要规定只有先行使担保物权后,得不到清偿时,才能再行使保证债权,这样不仅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提供担保物权的第三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其次,该条立法精神与国际上同类立法相比较也有不足之处。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规定保证人免除相关责任的同时设立了代位权,即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取得代位权(此代位权与合同法中之代位权有异)。所谓代位权指保证人在其清偿限度内,取代债权人成为主债关系中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保证代位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移转。当主债权附有担保物权时,保证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与之相比较,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代位权,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规定了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也称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由此可看出,无论是代位权还是追偿权都系请求权,这一点两者都是相同的,但代位权相对追偿权而言,范围更广。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只能向主债务人主张,其代位权的实现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物权担保的第三人主张。应该说,保证代位权的概念比追偿权的概念科学合理得多。

综上,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之利益,允许债权人择其一而行使权利是合理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权行使支配权。债权人行使什么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且债权人也可以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在其中一权利无效果或行使另一权利效果更好时,其有选择权。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关于同一债权上既设立保证又设立物的担保的法条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可以引进清偿代位权的概念,并参照我国国情予以立法。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保证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与国际接轨,弱化两者之间的冲突。


相关文章

  • 物权法草案的最新研究
  • 物权法草案的最新研究 主讲人:何家宝(华东政法学院商学院硕导,教授) 2005年10月26日 ㈠物权法草案的审议现状 物权法是今年7月8号对社会公布的,是第三稿.人大常委会要求社会各界8月20号以前对物权法提出修改意见,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物 ...查看


  • 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解读
  • 作者:郑冠宇赵守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04期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1-0146-07 多年来,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共同构成民法物权体系, ...查看


  • 关于物上代位权的几点思考_李遐桢
  • 关于物上代位权的几点思考 李遐桢* 担保物被毁损或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对由此所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或其它担保物之代替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就是物上代位权,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性.5德国民法典6在立法上首先规定了物上代位权,瑞士.意大利. ...查看


  • 担保物权是什么
  • 担保物权是什么 核心提示:担保,即担当保证.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即担当保证.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他物权 ...查看


  • 论碳排放权设质依据及立法建议
  • 作者:徐海燕李莉 北方法学 2014年04期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1-0016-07 碳排放本是对工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形象且概括的说法,①在学术论文中被作为工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名 ...查看


  •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要注意什么
  •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要注意什么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人就是拥有该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人.那么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是要注意什么事项呢?有哪些需要抵押权人知道的呢?本文将会为大家进行解答,请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查看


  • 民法易错法条20090925
  •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抵质 永佃权也是他物权 liyongxiao 发表于 2009-07-18 14:09:52 他物权是 ...查看


  • 关于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王胜明)
  • 关于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王胜明 民商法前沿:私法论坛 题 目:关于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主讲人:王胜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主持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 间:2005年1 ...查看


  • 后让与担保 杨立新
  • 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 杨立新 2013/10/28 14:04:36 点击率[511] 评论[0] 分享到 ∨ [法宝引证码]CLI.A.079376 [学科类别]物权 [出处]<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