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易错法条20090925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抵质

永佃权也是他物权

liyongxiao 发表于 2009-07-18 14:09:52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

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

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等,此外,除了这些用益物权以外,所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他物权。 常州根大 发表于 2009-05-28 14:53:47

民法通则89条已废止 TXR 发表于 2009-05-15 01:00:33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四)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A 不好

宇徽 发表于 2009-07-31 11:39:07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是设立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只有D 正确

ocean000000 发表于 2009-07-18 12:17:13

质押合同订立时生效,质权交付生效

叶美 发表于 2009-05-20 10:32:58

这里简单总结下.1、质押合同应为要式,即书面

2、质押合同为非要物合同,不以质物交付为生效要。 依据:质押合同效力的规定为物权法210条.

根据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根据这一条, 质押合同中会规定"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因此, 质押合同成立时财产不需要一定交付了. 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 非要物合同,不以质物交付为生效要件,但质权成立须以质物交付为要件,质权人可据生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履行交付质物义务 cindy81 发表于 2009-04-15 17:58:45

正确答案只有D

杜正威 发表于 2009-03-18 08:49:58

质押合同应该是订立的时间生效吧?质权是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已经修改了,怎么还用担保法的啊

elppa0305 发表于 2009-07-28 22:59:55 留置权对象是动产 难道把房屋留置起来??

liyongxiao 发表于 2009-07-18 14:16:23

潇洒哥:

约定修理房屋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而出租人不负担,此时可否使用留置权呢?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07-16 17:01:25

请问租赁合同如何进行留置呢,出租人人违约不提供承租物,承租人拿什么进行留置。出租人提供了租赁物承租人不叫租赁费,出租人拿什么东西进行留置,开玩笑的嘛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07-16 17:01:14

请问租赁合同如何进行留置呢,出租人人违约不提供承租物,承租人拿什么进行留置。出租人提供了租赁物承租人不叫租赁费,出租人拿什么东西进行留置,开玩笑的嘛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07-16 17:01:05

请问租赁合同如何进行留置呢,出租人人违约不提供承租物,承租人拿什么进行留置。出租人提供了租赁物承租人不叫租赁费,出租人拿什么东西进行留置,开玩笑的嘛

常州根大 发表于 2009-05-27 22:34:56

abcd, 根据物权法230条

白雪玉儿 发表于 2009-05-06 00:11:46

正确答案是ABCD ,根据物权法。

cindy81 发表于 2009-04-15 17:20:18

同意3楼的说法. 不过真正正确的答案是什么呢

shijiehong86 发表于 2009-03-02 12:04:47

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可以不选;但新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在此是非法律明文禁止,即可适用留置权!故可选!

叶美 发表于 2009-05-20 10:06:10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白雪玉儿 发表于 2009-05-06 00:15:25

晕,这样的陷阱

小流浪猫 发表于 2009-03-19 18:54:27

时刻提醒自己一定要细心啊,“未清偿”没有注意到

gyx759743047 发表于 2009-03-12 23:30:06

未清偿不等于不能清偿,C 错在这里。

gyx759743047 发表于 2009-03-12 23:27:31

c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该答案正确当选。

ZX50182962 发表于 2009-02-11 10:21:18

仔细看解析的(3)

芷诺诺 发表于 2009-02-05 12:54:59

C 没有错误吧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校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题中,留置权人给予的履行债务的时间不足两个月。且未经与债务人协议即折价处理,都不合法。《物权法》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gshd_yangxy 发表于 2009-05-08 16:40:30

折价一般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单方折价。

多选题: A B C D 本题4条评论 自主占有: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真正的所有人或其自信为所有人。 他主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依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均属他主占有,如租赁、留置、保管等。

peach432 发表于 2009-06-21 23:10:05

其实要分清是自主还是他主占有,非常简单:

立足于心态,而不考虑真正的权属。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抵质

永佃权也是他物权

liyongxiao 发表于 2009-07-18 14:09:52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

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

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等,此外,除了这些用益物权以外,所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他物权。 常州根大 发表于 2009-05-28 14:53:47

民法通则89条已废止 TXR 发表于 2009-05-15 01:00:33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四)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A 不好

宇徽 发表于 2009-07-31 11:39:07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是设立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只有D 正确

ocean000000 发表于 2009-07-18 12:17:13

质押合同订立时生效,质权交付生效

叶美 发表于 2009-05-20 10:32:58

这里简单总结下.1、质押合同应为要式,即书面

2、质押合同为非要物合同,不以质物交付为生效要。 依据:质押合同效力的规定为物权法210条.

根据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根据这一条, 质押合同中会规定"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因此, 质押合同成立时财产不需要一定交付了. 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 非要物合同,不以质物交付为生效要件,但质权成立须以质物交付为要件,质权人可据生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履行交付质物义务 cindy81 发表于 2009-04-15 17:58:45

正确答案只有D

杜正威 发表于 2009-03-18 08:49:58

质押合同应该是订立的时间生效吧?质权是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已经修改了,怎么还用担保法的啊

elppa0305 发表于 2009-07-28 22:59:55 留置权对象是动产 难道把房屋留置起来??

liyongxiao 发表于 2009-07-18 14:16:23

潇洒哥:

约定修理房屋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而出租人不负担,此时可否使用留置权呢?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07-16 17:01:25

请问租赁合同如何进行留置呢,出租人人违约不提供承租物,承租人拿什么进行留置。出租人提供了租赁物承租人不叫租赁费,出租人拿什么东西进行留置,开玩笑的嘛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07-16 17:01:14

请问租赁合同如何进行留置呢,出租人人违约不提供承租物,承租人拿什么进行留置。出租人提供了租赁物承租人不叫租赁费,出租人拿什么东西进行留置,开玩笑的嘛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07-16 17:01:05

请问租赁合同如何进行留置呢,出租人人违约不提供承租物,承租人拿什么进行留置。出租人提供了租赁物承租人不叫租赁费,出租人拿什么东西进行留置,开玩笑的嘛

常州根大 发表于 2009-05-27 22:34:56

abcd, 根据物权法230条

白雪玉儿 发表于 2009-05-06 00:11:46

正确答案是ABCD ,根据物权法。

cindy81 发表于 2009-04-15 17:20:18

同意3楼的说法. 不过真正正确的答案是什么呢

shijiehong86 发表于 2009-03-02 12:04:47

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可以不选;但新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在此是非法律明文禁止,即可适用留置权!故可选!

叶美 发表于 2009-05-20 10:06:10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白雪玉儿 发表于 2009-05-06 00:15:25

晕,这样的陷阱

小流浪猫 发表于 2009-03-19 18:54:27

时刻提醒自己一定要细心啊,“未清偿”没有注意到

gyx759743047 发表于 2009-03-12 23:30:06

未清偿不等于不能清偿,C 错在这里。

gyx759743047 发表于 2009-03-12 23:27:31

c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该答案正确当选。

ZX50182962 发表于 2009-02-11 10:21:18

仔细看解析的(3)

芷诺诺 发表于 2009-02-05 12:54:59

C 没有错误吧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校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题中,留置权人给予的履行债务的时间不足两个月。且未经与债务人协议即折价处理,都不合法。《物权法》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gshd_yangxy 发表于 2009-05-08 16:40:30

折价一般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单方折价。

多选题: A B C D 本题4条评论 自主占有: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真正的所有人或其自信为所有人。 他主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依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均属他主占有,如租赁、留置、保管等。

peach432 发表于 2009-06-21 23:10:05

其实要分清是自主还是他主占有,非常简单:

立足于心态,而不考虑真正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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