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附件: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要求,结合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特点,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下简称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三)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鼓励各地在增效扩容改造中进行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全面开展增效扩容改造积累好的做法和经验。

(四)增效扩容改造应逐站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人,明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具体责任。责任人要相对固定,因人事变动,应及时调整。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工程出现

质量或安全事故、资金使用管理违规的,实行责任追究。

(五)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各项目单位履行好项目法人职责。各项目法人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管理制度、进度计划及其保障措施,确保改造项目在满足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基础上,如期完工。

二、项目审批

(七)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电[2011]43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早明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向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一律不得审批。

(九)批复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下阶段施工图设计、招标、建设和验收的依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批部门复审同意后,方可实施。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十)凡未经审批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为确保工程有效实施,财政资金发挥效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可在批复的实施方案总规模内,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三、招标投标

(十一)对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机电设备采购招标应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水电[2011]438号)的要求。

(十二)对同一县级区域内规模较小、范围相对集中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可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打捆招标,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参与项目建设。

(十三)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

四、工程监理

(十四)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 等有关规定,承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有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相对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监理工作细则,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履行好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等职能。重点应做好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五、质量、安全管理

(十五)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要严格质量与安全管理,逐项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十六)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全过程、全方位进行控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要防止围堰失事、工程坍塌和群死群伤事件。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违规运行。

(十七)增效扩容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人应正确处理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要按规定及时制定度汛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项目实施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八)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要加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好相关措施,提高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能力。

(十九)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二十)对电站改造前现状、改造的重要环节和改造后情况,

各项目法人应留存必要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归档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负责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实施、监管、绩效考核和总结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资金安全,整体进度满足要求,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

(二十二)对非季节性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局部河段减水脱流的,不仅要认真落实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中确保河流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还要采取非工程措施(包括合理的运行调度方案)予以解决,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

(二十三)水利部、财政部按照本意见及有关规定,对各地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进度、质量、建设、安全、管理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进行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十四)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都应认真做好增效扩容改造信息报送工作,按季度填报《__年__季度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

附表:__年__季度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

用情况表

附件: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要求,结合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特点,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下简称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三)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鼓励各地在增效扩容改造中进行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全面开展增效扩容改造积累好的做法和经验。

(四)增效扩容改造应逐站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人,明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具体责任。责任人要相对固定,因人事变动,应及时调整。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工程出现

质量或安全事故、资金使用管理违规的,实行责任追究。

(五)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各项目单位履行好项目法人职责。各项目法人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管理制度、进度计划及其保障措施,确保改造项目在满足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基础上,如期完工。

二、项目审批

(七)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电[2011]43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早明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向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一律不得审批。

(九)批复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下阶段施工图设计、招标、建设和验收的依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批部门复审同意后,方可实施。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十)凡未经审批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为确保工程有效实施,财政资金发挥效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可在批复的实施方案总规模内,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三、招标投标

(十一)对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机电设备采购招标应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水电[2011]438号)的要求。

(十二)对同一县级区域内规模较小、范围相对集中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可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打捆招标,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参与项目建设。

(十三)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

四、工程监理

(十四)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 等有关规定,承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有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相对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监理工作细则,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履行好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等职能。重点应做好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五、质量、安全管理

(十五)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要严格质量与安全管理,逐项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十六)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全过程、全方位进行控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要防止围堰失事、工程坍塌和群死群伤事件。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违规运行。

(十七)增效扩容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人应正确处理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要按规定及时制定度汛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项目实施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八)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要加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好相关措施,提高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能力。

(十九)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二十)对电站改造前现状、改造的重要环节和改造后情况,

各项目法人应留存必要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归档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负责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实施、监管、绩效考核和总结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资金安全,整体进度满足要求,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

(二十二)对非季节性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局部河段减水脱流的,不仅要认真落实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中确保河流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还要采取非工程措施(包括合理的运行调度方案)予以解决,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

(二十三)水利部、财政部按照本意见及有关规定,对各地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进度、质量、建设、安全、管理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进行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十四)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都应认真做好增效扩容改造信息报送工作,按季度填报《__年__季度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

附表:__年__季度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

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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