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

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

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

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

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

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

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

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天津市铁路工程学校优秀教师宋广尧老师善于把严格教育与体谅关心学生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学习。有一天,他所带的班上有学生打了别的同学,他陪他们一起去医院治疗,为了教育这个打人的学生,宋老师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打人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借了钱付了医药费表示愿意接受处分。事后宋老师看到学生能知错能改,并体谅他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便对这个学生说:“你打人的错误是严重的,我平时对你们教育也不够,也有很大的责任,你父母把你交给我,我应该对你负责,因此医药费由我承担。”于是替那个学生还了钱。宋老师对学生严慈相济的教育深深地打动了那个学生的心,他主动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赶到学校配合老师对他进行教育。从此该学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坏习气,还能主动关心和

爱护同学。严格要求学生是由学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发展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学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学生进步的动力。但学生思想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的。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无数的教育实践表明,只有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严厉。华东师大二附中万琳老师的经验是:“一

分严格之中掺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润禾苗茁壮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我国一些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如上海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规定:在“八五”期间,争取使全体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收入,居国民经济12个行业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方式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而且对教师待遇规定趋向于超过其他行业具有的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日本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必须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现在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高于同学历工令的其他职业人员的15%以上。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给教师较高的工资待遇并在法律中予以确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日本从战后到70年代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直低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优秀教师外流现象严重,教师队伍出现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关于国立,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职员工资的特别措施法》实行《教师增薪三年计划》以法律形式保证执行,使

教师职业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

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

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

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准,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这种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达到合格学历,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训。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上,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教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条件认真参加进修,积极参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21世纪教育事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要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

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议。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要从整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际问题进行研讨的

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七)此外,教师还有其它权利

1.申诉权

(1)教师这一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具有的申诉权利的特殊体现。 我国教师的申诉权利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其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申诉

范围和程序来进行,其实现以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为保障。

(2)教师提出申诉的范围:教师可以对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

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具体包括:

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虽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

要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也可以提出申诉。尽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范围,而应采用其他诉讼

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第的节指出,在需要对教师工作作出直接评价时,

教师有受到客观评价、并了解评价内容的权利,当教师认为评价不公正时,也有权申诉。

(3)申诉人和受理申诉的机关

申诉人即提出申诉者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教师本人由于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直接到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当地人民政府的某一决定或行为侵害了一批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为避免单个申诉案件处理的重复性,可以由各级教育

工会组织代表教师提起集体申诉。如乡镇政府对当地学校教师作出的不合理摊派决定等。

受理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

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是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对口行政主管部门。

(4)教师提出申诉的形式

教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即向行政机关送交申诉书。口头申诉、电话申诉均无效。

教师的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第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住址等。委托代理人写的,需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第二,被申诉对象即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第三,申诉请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主体因侵犯其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申诉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以便受理机关按其申诉请求进行处理。第四,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5)教师的申诉书必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

教师的申诉书必须提交给受理的行政机关,而不可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可能被当做一般的群众

来信处理。

2.人身人格权利

(1)教师这一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

此项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

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师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伤害教师的身体。任何辱骂。殴打教师或其他侮辱教师的行为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伤害教师人身权利或人格权利事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我国有关教育法规中都有对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条款。《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的内容

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是指生存的权利,即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干涉,生命不得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保持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器官完整性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

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和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姓名权是指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及不得被他人盗用或者冒用的权利。名誉权是指以其名誉所受(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使主体产生自尊感)。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是指以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通常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隐私权,又称私

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3)强调教师这一权利的现实必要性

如前所述,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极为不利的,也是与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有“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分别为第四条)的规定。尊重教师,首先就要尊重教师的人身权

利和人格权利。

3.女教师应享有一定特殊权利

(1)女教师享有特殊权利的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学校中有相当数量的女教师。女教师既是公民、又是教师,同时除少数未婚者外,绝大多数还是家庭主妇。她们不仅要完成学校里的本职工作,在家庭中还承担着繁衍后代的生育劳动和大量的家务劳

动。在目前条件下,女性的生育劳动和家务劳动为社会所作的贡献仍未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在教师这一较高职业群体中,率先对女教师的这一劳动予以社会承认,对于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都具

有不可低估的社会意义。

(2)女教师应享有特殊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其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关于保护妇女和母亲的规定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女职工“三期”

(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规定,女教师应享有一定特殊权利和待遇。

为减轻女教师的负担,除通过提高教师的经济收人,提倡家务劳动社会化,以及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外,还要在人员编制上有机动余地,适当降低处于“三期”的女教师的工作量。特另是进行职称评定时,不得歧视处于“三期”的女教师。处理好女教师的“三期”问题,对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保证教师的工

作质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教师权利的保障

《教师法》明确地规定了教师的权益,就使维护和保障教师的权益制止惩处侵害教师权益行为有了法律武器。《教师法》“法律责任”这一章节决定了他们不仅要教书,而且担负着对学生进行“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的重任。教师有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就决定教师工作可能会与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发生冲突,也就产生了教师人身权利较其他人被损害的更多的可能性,因此《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行为单独列举分不同情况予以制裁,就是为了引

起各方面高度重视通过严格执法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

1995年12月长宁区某中学一位教师带学生去少科站参观在过马路时,有一辆汽车冲入学生队伍,带队老师为保护学生而责问汽车司机。汽车司机非但不接受批评反而出拳伤人,将带队老师打伤在地。此事引起社会公愤纷纷要求有关部门依照教师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严惩这个司机,以树立社会尊师重教的风尚。

(一)侵犯教师权利的形式

1.侵犯教师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著作权、专利权。

2.侵占教师的财产。

3.侵犯教师申诉权。

4.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拖欠教师的工资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侵犯教师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既是普通公民,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法》针对侵

犯教师权益的情况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教师法》第35条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

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法》第36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法》第38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

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还要相应建立教师待遇的保障机制。这是一个值得特别注意并需要着力解决的迫切问题。就拿拖欠工资来讲,拖欠教师工资严重侵犯教师的基本权利,严重危及教师生计,严重伤害教师的感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坚定地予以遏制,并且采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对策,建立强有力的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从法律的运行来看,教师权利保障至少

有以下四个机制组成:

1.完善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自我保护机制

教师要懂得如何实现自身的权利,熟知权利的救济途径,包括申诉的形式,受理机关,处理程序等制度。

只有通晓这些,教师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定性,使教师申诉程序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落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违反申诉制

度的规定,即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这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对于落实《教师法》有关教师合法权益的实体规范,完善教师合法权益的执法监

督体制,转变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管理工作的职能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完善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除了解决认识问题外,要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采取坚决措施。(卫)调整和完善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对乡财政薄弱,难以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贫困地区,

在一定时期内暂将预算内教育经费和教师工

资改由县一级政府管理,减少周转环节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县政府统筹安排的职能和运用转移支付的能力。(2)以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

例。

3.健全《教师法》的执法机构

当前落实《教师法》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管理教育,管理教师居主体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领导要严格依照教师法规定,对照检查总结经验,改进教师管理工作,对已有的有关教师工

作的规章制度,凡不与教师法相抵触的,都要继续认真执行与教师法相抵触的要停止执行。

4.加强执法监督

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师法》的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督导

对学校实施《教师法》的状况,也要进行经常性督察。

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是全社会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在短时期内,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还会存在。但这并不抹煞《教育法》《教师法》的积极意义。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我们应当求同存异,用积极的态度,做好《教育法》《教师

法》实施的各项建设性工作。

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像教师的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部分义务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特定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

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1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项可称“尊纪守法义务”。此项义务也是教师所担负的“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它

要求教师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

表里一致,堪为学生和社会一切人的表率和楷模。

“遵纪守法”,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为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才。因此必须首先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为此,教师必须在这方面作出榜样,这要求教师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作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教师是学生最重要的师表,是学生直观的活生生的榜样。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一个教师表现怎样的思想品德,治学态度,行为习惯,对于可塑性,模仿性很强的青少年学生,起着直接的

影响和熏染作用。因此,古今中外的优秀教育家,都倡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

教育和影响学生,这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显著特点。

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明确指出:“我们深信教师应当以身作则”。著名老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指出:“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老教育家们的这些肺腑之言,对于我们研究教师的职业道

德和履行教师义务有深刻意义。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人民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须具有的高尚品德,社会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师不仅要“言教”,更重要的是身教。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教师个人的范例,对青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正是由于教师直接用自己的品格影响着学生的品格,所以教师无论何时,身处何地,都必须在思想品德,学识才能,生活方式等方面“以身立教”为学生作出榜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也是我国教师的一种传统美德,在教育史上我国春秋时代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曾首先把教师率身垂范,言行一致作为教师职业的一个基本要求。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善于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教育学生。比如,他教育学生要“学而不厌”,他自己读《易》,书编三绝。西汉大教育家董仲舒认为“善为师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意思是说:“教师要学识渊博,师德高尚,以身作则,这样,学生才会有自然受其感化”。唐代教育家韩愈则进一步明确提出教师应“以身

立教”。认为这样的教师才会“其身亡而教存”。

今天,我们人民教师担负着把我国青少年一代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光荣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教师首先为广大青少年作为示范和表率。人民教师是青少年一代

精神文明的塑造者,心灵教育的工程师,为了把青

少年学生造就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接班人,教师首先要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塑造好自己,

给青少年作出示范和表率。

人民教师以身作则的几个重要内容:

第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热爱中国共产党,确立崇高理想和坚定政治信念。

第二、热爱伟大的祖国,具有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三、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第四、知识上的进取精神,教育工作上的改革精神。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首要的任务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由应试教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

上来,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悉心备课,认真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例如:山区女教师覃申媛老师的工作精神十分感人,她在条件十分艰苦的山区任教,常常秉烛研究教材到深夜。对课堂上如何动静搭配,设计作业,她都要事先周密计划,精心准备。她备有四块小黑板,每天上课前把所教的生字,新词和作业写好,还绘制了一百多幅教学挂图,给每个学生用纸板做一

套生字卡,千方百计提高教

学质量。有的学生基础知识不过关,她耐心指导一直到学生掌握为止,正是在罩申媛老师的努力下,她

所教的学生在全县取得优秀的成绩。

(三)教书育人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3款规定教师要有“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

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项义务可称“思想教育义务,也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学教育业务的特点,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教学工作之中,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

劳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4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项可称是“关心和尊重学生人格一义务。爱护学生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它要求

教师一方面热爱学生,另一方面保护好学生。

苏霍姆林斯基把热爱学生作为一个“好教师”的重要条件。他指出:“一个好教师,首先意味着他是怎样的人,他热爱孩子。感到和孩子交往是一种乐趣,相信每个孩子都成为一个好人,善于和他们交朋友,关

心孩子的快乐和悲伤,了解孩子的心灵,时刻不忘自己也曾是个孩子”。

教师应该懂得,尽管学生在许多方面是有待成熟的人,但是学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因此,教师必须极大地尊重和信任他们。教师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必然会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教育手段,甚至发展到辱骂,体罚学生的地步。“亲其师”是“信其道”的重要前提,师生关

系紧张使学生在“亲师”方面产生反感、困惑,必然会影响教育效果。

青少年学生都有较重的自尊心、自信心与上进心。都希望得到家长、教师的尊重、信任与鼓励。“哀莫大于心死”。一个人失去了自尊心、自信心,就不会有积极的追求与进步。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发扬他们身上闪光的美好东西,能使他们体验到教师对他们的爱,更加容易接受教师的教育,并且较好地去克服自身的缺点。苏霍姆林斯基在自己的教育实践中十分强调尊重和信任学生,使他们抬起头来走路。他说:“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就在于抓住儿童的上进心”,如果不去加强并发展儿童个人的自尊感,就不会形成他们的道德面貌。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讲过这样一件事,她在帕甫雷什学校任校长时,曾经遇到过一位小学女教师在一年级给新生上第一堂课,当她讲到学生到校时双手、耳朵和衣服都要保持清洁时,看到坐在前排的一个孩子耳朵很脏,她就说:“大家看。格里沙的耳朵多脏啊。”这时全班39个孩子都集中注

意看着他,这个孩子羞愧得真想把脸藏起来。以后每次上课格

里沙总觉得几乎全班同学都在看他的耳朵,上课注意力集中不起来,而老师不仅不了解他的心思,还责备他不用心听讲,说他懒惰,到了第一学期结束,格里沙的语文和算术成绩都不及格,他母亲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要求把孩子转到另一个平行班去,学校同意了这个要求,换了一个环境调了一位教师,结果格里沙成了一个好学生。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这位女教师在教育上所犯的错误就在于对孩子漠不关心,在全班把他

作为环样子来批评,从而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类似这样的事情是很多的,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上海市闸北八中“成功教育”的经验正说明“八中”的校长和老师们是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的典范。他们端正办学思想,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学生素质,帮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成功,促使学生不断内化教育教学要求,变外压式教育为内调式教育,启动发展,形成学生的学习内部动力机制外,改变学生的自我评价,唤醒学习困难学生的自我意识,重新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树立自尊心,自信心,调动其内在积极因素,去克服困难,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心理

品质,为其进入社会作好准备。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5款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多年来我们很多教师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教师为此奉献出毕生的精力。卢湾区工读学校(现名,卢湾区新辉学校)校长周长根老师,就是其中的优秀教师代表。三十多年前周老师刚从上海师范学院地理系毕业,还未来得及把他心爱的地球仪摸热就毅然地服从工作需要,成了工读教育这块处女地的第一批耕耘者,从他到卢湾区工读学校第一天任教起,就满怀热情地投身于工作之中。多少年没有休息过一天,坚持以校为家,和学生同吃、同住、同生活。为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同不良现象和腐蚀学生的犯罪现象作斗争,他用全部心血耕耘着工读教育这块贫瘠的土地。三十多年来有二千多名学生改邪归正。在“轻微违法青少年学生教育问题”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周老师宣读

完题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团

体形成的心理特征及其防治》的论文后,会场上立刻响起雷鸣般的掌声。国际同行无不为他无私的奉献

精神而感动,无不为他卓越的工作成效所鼓舞,无不为他深刻的理论探索所折服。

(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称

“提高水平”的义务。

教师首要职责搞好教学,教好功课,要完成知识教学任务,教师就必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

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明清之际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而在当代,教师更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思想业务水平。当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缩短。就知识“老化”周期而言有调查统计表明:1965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有70%陈旧过时,而1976年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仅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的陈旧率即达50%。作为一个教师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导的那样,教师每天问一

下自己:“我的学问有没有进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当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国际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讲前二者是不够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来曾起到轰动作用的是美国高质量委员会向白宫提交的《国家处在危机之中》的报告,其中惊呼教育教学

质量堪忧的根本原因是教师素质的下降,并以

“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和“明天的教师”等研究报告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师水平的若干重大举措,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提交了“提高教师质量”的白皮书,日本提出了题为“关于提高教学素质的措施”的报告,法国、德国、前苏联都在80年代前后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师

素质,包括学历、能力、水平、素质、师德等放在头等重要地位。

再从未来社会、未来教育、未来人才素质对教师的要求来看。未来的信息社会由于高速度、多媒体、多网络三大特点将大大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学习方式。未来的教育现代化是终身化、社会化、国际化、个性化、个别化、综合化、信息化教育。但是这“化”那“化”,“化”这“化”那,必须是先“化”人,后“化”物,先“化”软件,后“化”硬件。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不是教学设备,而是教师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人文素质,教师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教

师是给人以巨大的影响有权威的贤人”。(加里宁语)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

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

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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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员:龙藜

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

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

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

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

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

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

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

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天津市铁路工程学校优秀教师宋广尧老师善于把严格教育与体谅关心学生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学习。有一天,他所带的班上有学生打了别的同学,他陪他们一起去医院治疗,为了教育这个打人的学生,宋老师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打人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借了钱付了医药费表示愿意接受处分。事后宋老师看到学生能知错能改,并体谅他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便对这个学生说:“你打人的错误是严重的,我平时对你们教育也不够,也有很大的责任,你父母把你交给我,我应该对你负责,因此医药费由我承担。”于是替那个学生还了钱。宋老师对学生严慈相济的教育深深地打动了那个学生的心,他主动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赶到学校配合老师对他进行教育。从此该学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坏习气,还能主动关心和

爱护同学。严格要求学生是由学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发展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学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学生进步的动力。但学生思想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的。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无数的教育实践表明,只有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严厉。华东师大二附中万琳老师的经验是:“一

分严格之中掺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润禾苗茁壮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我国一些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如上海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规定:在“八五”期间,争取使全体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收入,居国民经济12个行业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方式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而且对教师待遇规定趋向于超过其他行业具有的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日本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必须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现在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高于同学历工令的其他职业人员的15%以上。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给教师较高的工资待遇并在法律中予以确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日本从战后到70年代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直低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优秀教师外流现象严重,教师队伍出现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关于国立,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职员工资的特别措施法》实行《教师增薪三年计划》以法律形式保证执行,使

教师职业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

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

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

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准,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这种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达到合格学历,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训。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上,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教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条件认真参加进修,积极参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21世纪教育事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要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

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议。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要从整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际问题进行研讨的

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七)此外,教师还有其它权利

1.申诉权

(1)教师这一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具有的申诉权利的特殊体现。 我国教师的申诉权利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其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申诉

范围和程序来进行,其实现以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为保障。

(2)教师提出申诉的范围:教师可以对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

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具体包括:

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虽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

要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也可以提出申诉。尽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范围,而应采用其他诉讼

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第的节指出,在需要对教师工作作出直接评价时,

教师有受到客观评价、并了解评价内容的权利,当教师认为评价不公正时,也有权申诉。

(3)申诉人和受理申诉的机关

申诉人即提出申诉者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教师本人由于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直接到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当地人民政府的某一决定或行为侵害了一批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为避免单个申诉案件处理的重复性,可以由各级教育

工会组织代表教师提起集体申诉。如乡镇政府对当地学校教师作出的不合理摊派决定等。

受理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

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是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对口行政主管部门。

(4)教师提出申诉的形式

教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即向行政机关送交申诉书。口头申诉、电话申诉均无效。

教师的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第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住址等。委托代理人写的,需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第二,被申诉对象即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第三,申诉请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主体因侵犯其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申诉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以便受理机关按其申诉请求进行处理。第四,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5)教师的申诉书必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

教师的申诉书必须提交给受理的行政机关,而不可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可能被当做一般的群众

来信处理。

2.人身人格权利

(1)教师这一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

此项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

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师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伤害教师的身体。任何辱骂。殴打教师或其他侮辱教师的行为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伤害教师人身权利或人格权利事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我国有关教育法规中都有对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条款。《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的内容

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是指生存的权利,即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干涉,生命不得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保持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器官完整性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

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和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姓名权是指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及不得被他人盗用或者冒用的权利。名誉权是指以其名誉所受(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使主体产生自尊感)。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是指以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通常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隐私权,又称私

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3)强调教师这一权利的现实必要性

如前所述,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极为不利的,也是与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有“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分别为第四条)的规定。尊重教师,首先就要尊重教师的人身权

利和人格权利。

3.女教师应享有一定特殊权利

(1)女教师享有特殊权利的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学校中有相当数量的女教师。女教师既是公民、又是教师,同时除少数未婚者外,绝大多数还是家庭主妇。她们不仅要完成学校里的本职工作,在家庭中还承担着繁衍后代的生育劳动和大量的家务劳

动。在目前条件下,女性的生育劳动和家务劳动为社会所作的贡献仍未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在教师这一较高职业群体中,率先对女教师的这一劳动予以社会承认,对于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都具

有不可低估的社会意义。

(2)女教师应享有特殊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其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关于保护妇女和母亲的规定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女职工“三期”

(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规定,女教师应享有一定特殊权利和待遇。

为减轻女教师的负担,除通过提高教师的经济收人,提倡家务劳动社会化,以及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外,还要在人员编制上有机动余地,适当降低处于“三期”的女教师的工作量。特另是进行职称评定时,不得歧视处于“三期”的女教师。处理好女教师的“三期”问题,对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保证教师的工

作质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教师权利的保障

《教师法》明确地规定了教师的权益,就使维护和保障教师的权益制止惩处侵害教师权益行为有了法律武器。《教师法》“法律责任”这一章节决定了他们不仅要教书,而且担负着对学生进行“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的重任。教师有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就决定教师工作可能会与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发生冲突,也就产生了教师人身权利较其他人被损害的更多的可能性,因此《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行为单独列举分不同情况予以制裁,就是为了引

起各方面高度重视通过严格执法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

1995年12月长宁区某中学一位教师带学生去少科站参观在过马路时,有一辆汽车冲入学生队伍,带队老师为保护学生而责问汽车司机。汽车司机非但不接受批评反而出拳伤人,将带队老师打伤在地。此事引起社会公愤纷纷要求有关部门依照教师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严惩这个司机,以树立社会尊师重教的风尚。

(一)侵犯教师权利的形式

1.侵犯教师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著作权、专利权。

2.侵占教师的财产。

3.侵犯教师申诉权。

4.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拖欠教师的工资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侵犯教师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既是普通公民,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法》针对侵

犯教师权益的情况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教师法》第35条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

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法》第36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法》第38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

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还要相应建立教师待遇的保障机制。这是一个值得特别注意并需要着力解决的迫切问题。就拿拖欠工资来讲,拖欠教师工资严重侵犯教师的基本权利,严重危及教师生计,严重伤害教师的感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坚定地予以遏制,并且采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对策,建立强有力的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从法律的运行来看,教师权利保障至少

有以下四个机制组成:

1.完善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自我保护机制

教师要懂得如何实现自身的权利,熟知权利的救济途径,包括申诉的形式,受理机关,处理程序等制度。

只有通晓这些,教师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定性,使教师申诉程序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落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违反申诉制

度的规定,即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这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对于落实《教师法》有关教师合法权益的实体规范,完善教师合法权益的执法监

督体制,转变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管理工作的职能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完善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除了解决认识问题外,要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采取坚决措施。(卫)调整和完善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对乡财政薄弱,难以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贫困地区,

在一定时期内暂将预算内教育经费和教师工

资改由县一级政府管理,减少周转环节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县政府统筹安排的职能和运用转移支付的能力。(2)以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

例。

3.健全《教师法》的执法机构

当前落实《教师法》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管理教育,管理教师居主体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领导要严格依照教师法规定,对照检查总结经验,改进教师管理工作,对已有的有关教师工

作的规章制度,凡不与教师法相抵触的,都要继续认真执行与教师法相抵触的要停止执行。

4.加强执法监督

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师法》的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督导

对学校实施《教师法》的状况,也要进行经常性督察。

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是全社会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在短时期内,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还会存在。但这并不抹煞《教育法》《教师法》的积极意义。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我们应当求同存异,用积极的态度,做好《教育法》《教师

法》实施的各项建设性工作。

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像教师的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部分义务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特定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

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1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项可称“尊纪守法义务”。此项义务也是教师所担负的“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它

要求教师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

表里一致,堪为学生和社会一切人的表率和楷模。

“遵纪守法”,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为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才。因此必须首先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为此,教师必须在这方面作出榜样,这要求教师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作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教师是学生最重要的师表,是学生直观的活生生的榜样。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一个教师表现怎样的思想品德,治学态度,行为习惯,对于可塑性,模仿性很强的青少年学生,起着直接的

影响和熏染作用。因此,古今中外的优秀教育家,都倡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

教育和影响学生,这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显著特点。

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明确指出:“我们深信教师应当以身作则”。著名老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指出:“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老教育家们的这些肺腑之言,对于我们研究教师的职业道

德和履行教师义务有深刻意义。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人民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须具有的高尚品德,社会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师不仅要“言教”,更重要的是身教。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教师个人的范例,对青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正是由于教师直接用自己的品格影响着学生的品格,所以教师无论何时,身处何地,都必须在思想品德,学识才能,生活方式等方面“以身立教”为学生作出榜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也是我国教师的一种传统美德,在教育史上我国春秋时代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曾首先把教师率身垂范,言行一致作为教师职业的一个基本要求。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善于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教育学生。比如,他教育学生要“学而不厌”,他自己读《易》,书编三绝。西汉大教育家董仲舒认为“善为师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意思是说:“教师要学识渊博,师德高尚,以身作则,这样,学生才会有自然受其感化”。唐代教育家韩愈则进一步明确提出教师应“以身

立教”。认为这样的教师才会“其身亡而教存”。

今天,我们人民教师担负着把我国青少年一代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光荣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教师首先为广大青少年作为示范和表率。人民教师是青少年一代

精神文明的塑造者,心灵教育的工程师,为了把青

少年学生造就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接班人,教师首先要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塑造好自己,

给青少年作出示范和表率。

人民教师以身作则的几个重要内容:

第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热爱中国共产党,确立崇高理想和坚定政治信念。

第二、热爱伟大的祖国,具有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三、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第四、知识上的进取精神,教育工作上的改革精神。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首要的任务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由应试教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

上来,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悉心备课,认真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例如:山区女教师覃申媛老师的工作精神十分感人,她在条件十分艰苦的山区任教,常常秉烛研究教材到深夜。对课堂上如何动静搭配,设计作业,她都要事先周密计划,精心准备。她备有四块小黑板,每天上课前把所教的生字,新词和作业写好,还绘制了一百多幅教学挂图,给每个学生用纸板做一

套生字卡,千方百计提高教

学质量。有的学生基础知识不过关,她耐心指导一直到学生掌握为止,正是在罩申媛老师的努力下,她

所教的学生在全县取得优秀的成绩。

(三)教书育人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3款规定教师要有“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

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项义务可称“思想教育义务,也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学教育业务的特点,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教学工作之中,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

劳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4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项可称是“关心和尊重学生人格一义务。爱护学生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它要求

教师一方面热爱学生,另一方面保护好学生。

苏霍姆林斯基把热爱学生作为一个“好教师”的重要条件。他指出:“一个好教师,首先意味着他是怎样的人,他热爱孩子。感到和孩子交往是一种乐趣,相信每个孩子都成为一个好人,善于和他们交朋友,关

心孩子的快乐和悲伤,了解孩子的心灵,时刻不忘自己也曾是个孩子”。

教师应该懂得,尽管学生在许多方面是有待成熟的人,但是学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因此,教师必须极大地尊重和信任他们。教师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必然会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教育手段,甚至发展到辱骂,体罚学生的地步。“亲其师”是“信其道”的重要前提,师生关

系紧张使学生在“亲师”方面产生反感、困惑,必然会影响教育效果。

青少年学生都有较重的自尊心、自信心与上进心。都希望得到家长、教师的尊重、信任与鼓励。“哀莫大于心死”。一个人失去了自尊心、自信心,就不会有积极的追求与进步。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发扬他们身上闪光的美好东西,能使他们体验到教师对他们的爱,更加容易接受教师的教育,并且较好地去克服自身的缺点。苏霍姆林斯基在自己的教育实践中十分强调尊重和信任学生,使他们抬起头来走路。他说:“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就在于抓住儿童的上进心”,如果不去加强并发展儿童个人的自尊感,就不会形成他们的道德面貌。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讲过这样一件事,她在帕甫雷什学校任校长时,曾经遇到过一位小学女教师在一年级给新生上第一堂课,当她讲到学生到校时双手、耳朵和衣服都要保持清洁时,看到坐在前排的一个孩子耳朵很脏,她就说:“大家看。格里沙的耳朵多脏啊。”这时全班39个孩子都集中注

意看着他,这个孩子羞愧得真想把脸藏起来。以后每次上课格

里沙总觉得几乎全班同学都在看他的耳朵,上课注意力集中不起来,而老师不仅不了解他的心思,还责备他不用心听讲,说他懒惰,到了第一学期结束,格里沙的语文和算术成绩都不及格,他母亲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要求把孩子转到另一个平行班去,学校同意了这个要求,换了一个环境调了一位教师,结果格里沙成了一个好学生。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这位女教师在教育上所犯的错误就在于对孩子漠不关心,在全班把他

作为环样子来批评,从而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类似这样的事情是很多的,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上海市闸北八中“成功教育”的经验正说明“八中”的校长和老师们是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的典范。他们端正办学思想,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学生素质,帮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成功,促使学生不断内化教育教学要求,变外压式教育为内调式教育,启动发展,形成学生的学习内部动力机制外,改变学生的自我评价,唤醒学习困难学生的自我意识,重新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树立自尊心,自信心,调动其内在积极因素,去克服困难,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心理

品质,为其进入社会作好准备。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5款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多年来我们很多教师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教师为此奉献出毕生的精力。卢湾区工读学校(现名,卢湾区新辉学校)校长周长根老师,就是其中的优秀教师代表。三十多年前周老师刚从上海师范学院地理系毕业,还未来得及把他心爱的地球仪摸热就毅然地服从工作需要,成了工读教育这块处女地的第一批耕耘者,从他到卢湾区工读学校第一天任教起,就满怀热情地投身于工作之中。多少年没有休息过一天,坚持以校为家,和学生同吃、同住、同生活。为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同不良现象和腐蚀学生的犯罪现象作斗争,他用全部心血耕耘着工读教育这块贫瘠的土地。三十多年来有二千多名学生改邪归正。在“轻微违法青少年学生教育问题”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周老师宣读

完题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团

体形成的心理特征及其防治》的论文后,会场上立刻响起雷鸣般的掌声。国际同行无不为他无私的奉献

精神而感动,无不为他卓越的工作成效所鼓舞,无不为他深刻的理论探索所折服。

(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称

“提高水平”的义务。

教师首要职责搞好教学,教好功课,要完成知识教学任务,教师就必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

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明清之际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而在当代,教师更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思想业务水平。当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缩短。就知识“老化”周期而言有调查统计表明:1965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有70%陈旧过时,而1976年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仅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的陈旧率即达50%。作为一个教师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导的那样,教师每天问一

下自己:“我的学问有没有进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当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国际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讲前二者是不够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来曾起到轰动作用的是美国高质量委员会向白宫提交的《国家处在危机之中》的报告,其中惊呼教育教学

质量堪忧的根本原因是教师素质的下降,并以

“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和“明天的教师”等研究报告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师水平的若干重大举措,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提交了“提高教师质量”的白皮书,日本提出了题为“关于提高教学素质的措施”的报告,法国、德国、前苏联都在80年代前后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师

素质,包括学历、能力、水平、素质、师德等放在头等重要地位。

再从未来社会、未来教育、未来人才素质对教师的要求来看。未来的信息社会由于高速度、多媒体、多网络三大特点将大大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学习方式。未来的教育现代化是终身化、社会化、国际化、个性化、个别化、综合化、信息化教育。但是这“化”那“化”,“化”这“化”那,必须是先“化”人,后“化”物,先“化”软件,后“化”硬件。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不是教学设备,而是教师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人文素质,教师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教

师是给人以巨大的影响有权威的贤人”。(加里宁语)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

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

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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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员:龙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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