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论文题目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摘要

近年来,“风险驾驶”行为形成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作,严重要挟公共平安,成为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的一大问题,而且此类问题的案件逐年增加。鉴于此种社会现状,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法案刑法修正法案(八)》将飙车、醉驾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规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处罚。这是中国法治社会的又一个进步,极大的解决了我国在交通安全当中存在的一个较大的法律漏洞,但是随着新的立法,在实际的司法活动当中产生了很多的司法适用问题。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对犯罪的情节问题轻重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且在量刑过程没有缓刑和免于刑法处罚的相关规定,这一条件的缺失是与刑法根本条目所相违背的。本文对这些相关的问题浅谈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危险驾驶 构成要件 量刑标准

目录

前言......................................................................... 1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 .............................................. 1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 .................................................... 1

(二)危险驾驶罪的特征分析 . ............................................... 1

1.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 1

2.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 2

3.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 2

4.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 2

二、国外关于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 2

(一)新西兰 .............................................................. 2

(二)美国 ................................................................ 2

(三)韩国 ................................................................ 3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3

三、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于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 3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和认定 . ......................................... 3

1. 追逐竞驶 .............................................................. 3

2. 醉酒驾驶 ............................................................... 4

(二)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立法现状 . ............................. 5

四、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5

(一)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 5

1.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没有明确标准 ......................................... 5

2. 驾驶罪中的自首环节难以认定 ........................................... 5

3. 对危险驾驶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不够明确 ............................. 5

4.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 ................................... 6

(二)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的建议 . ......................................... 6

1.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名竞合时的定罪标准 . ...................... 6

2. 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灵活适用拘传措施 ........................ 6

3. 完善危险驾驶罪相关立法 ............................................... 6

4. 合理控制处罚范围 ..................................................... 6

5.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 . ................................................... 6

结语 ........................................................................ 7

参考文献 . .................................................................... 7

前言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共交通系统也随之得到了高速的发展。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截止2012年6月,全国机动车数量已

①经达到了2.33亿辆。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

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在这其中醉酒驾车、飙车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公安部门统计显示,2012年, 全国共查处超速行驶9000多万起, 因超速行驶肇事导致7000多人死亡, 是导致交通事故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后文简称刑法修正法案(八)地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

②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法案当中对于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度,都是社会所关注的的一个问题,本文将简单的浅析一下危险驾驶的司法适用。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一)危险犯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所指的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

从其意义上看,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不同于刑法中其他罪行的设定,其他罪行需要有明确的权益发生损害时刑法才会介入,但是危险驾驶是对法益的保护,在法益还未受到损害是就提前介入。犯罪的构成通过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来组成。③

(二)危险驾驶罪的特征分析

1.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而但被损害的法益关系,确定了犯罪的客体就能确定犯罪的基本性质,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所损害的法益关系是道路交通安全,以及所关联的周边道路及环境的他人生命健康安及财产安全。由此可以看出,道路安全是客体的根本所在,此时的客体不要求发生损害,危害即已经损害。④

2. 危险驾驶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说明的是犯罪发生的客观事实的特征,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有两个方式“追逐竞驶”①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汽车数量,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 2013.7.14

②“醉驾”不论情节轻重即拘役,来自 网易新闻 2012.10.1

③“危险驾驶罪”解析,来自 法律图书馆 作者:徐会展 2013.1.6

④ 《刑法》第四版 作者:高铭暄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和“醉酒驾驶”两个方面,从这里显然看出,在刑法修正法案(八)中依然存在较大的漏洞。两种具体行为方式和漏洞都会在下文中说明。

3.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客观的出发点和前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为自然人,这就指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对于机动车的驾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也就是驾驶执照。在获得驾驶执照时,就已经对获取人的获取资格进行了审核。由于驾照的出现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就不同的犯罪主体而产生了不同的处罚,是不是无照驾驶者的驾驶行为自身即为危险驾驶,而不是产生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才处以相应的惩罚。

4.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或者称为犯罪的内容,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内容组成。

意识方面主要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物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在驾驶机车的行为过程就表明,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以及所处环境具有一定的认知,这表明行为人是在知晓客观情况下进行驾驶的。这就满足了犯罪上意识客观方面。

在意志方面主要有四种形式,为别为希望、放任、疏忽、信任。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放任,即行为人在明知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可能会发生危险情况,但是仍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和延续。而在追逐竞驶当中希望和疏忽都有比较大的成分,竟驶处于自己的主观意识去追逐并企图超过其他车辆,而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在高速驾驶的过程当中,对潜在的危险的认知不足或者疏忽将危害效果延续下去,其本身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不够成犯罪,但根据其产生的危害后果、危险状态以及其他的犯罪情节可以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的主观方面,需要对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加以区分,并且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有不同的对待。同时在客观方面需要更加明细的区分其犯罪行为,增加更多普遍且具体的行为。比如说,长时间疲劳驾驶、服用精神类药品等等。这样才可以最大的保证公民的利益,降低道路危险驾驶的发生几率。

二、国外关于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一)新西兰

新西兰政府日前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者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20岁以下司机和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规定这两类司机的非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零。此外,有关部门还打算在有醉驾前科者的车上安装“防醉驾”装置,这样驾驶人员在饮酒后将无法启动汽车发动机。

根据统计,新西兰每发生3起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有1起与驾驶员饮酒有关。新西兰社会上有越来越强烈的呼声,要求把酒驾标准从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降为大于或等于50毫克。

(二)美国

醉驾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

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名男子7月23日因酒后驾驶撞死一名行人,被判处15年监禁。不过,15年徒刑在美国醉酒驾驶的审判记录中不算最重的。2008年得克萨斯州一名司机因累计10次醉酒驾驶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统计,美国2006年共有1.79万人死于同酒后驾驶相关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

醉酒驾驶在美国常常被重罪起诉。虽然每个州法律不同,但警方对醉酒驾驶司机的做法都是一样的:将其戴上手铐逮捕,并以醉酒驾驶罪起诉。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初犯者处罚较轻,交纳罚款、重上驾校或从事社区劳动就可以过关,但屡犯或造成人员伤亡者,麻烦就大了。 美国政府采取三方面政策打击醉酒驾驶:在交通要道安置警示标识并增派警力巡逻;从严处理对醉酒驾驶者的诉讼;抽查酒驾行为,干预酗酒问题。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认为,21—34岁的驾驶员和有前科者是醉酒驾驶的高危人群,所以,政府的预防重点针对这一人群展开。

美国各个州都有各自打击酒后驾驶的法律。大约一半的州要求醉酒驾驶者在车里安装酒精气敏点火自锁装置。俄亥俄州的法律规定,有醉酒驾驶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

(三)韩国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条文中,“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由此前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182韩元)罚款,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打击醉酒驾车的严厉程度从宣判的一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出。韩国冬奥会短道速滑队教练崔光福酒后驾车,并在小区内与出租车发生追尾。韩国法院于7月中旬做出判决,判处崔光福有期徒刑1年,缓期两年执行,并罚崔光福做80个小时的社会义工。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各国对对于危险驾驶的打击和关注力度是非常大的,就这从侧面可以看出一个法制性的国家对于公众交通的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视的。从他国的打击力度来看,可以发现我国的有关立法晚而且处罚力度小、方式单一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在法律上的进步是明显的,因为危险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了明显的下降,这对于我国巨大的交通流量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但是关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初步的立法,需要在长期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去不断的发现问题和更加缜密,这样不仅是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保护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整的一个过

⑤⑥程。

三、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制及现状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和认定

《刑法修正法案(八)》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确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方式,立法技术上采用的事具体举例的方式,并非概括举例,起范围小于很多人的预期,下面对其中的行为详细叙述。⑦

1. 追逐竞驶 ⑤

⑦ 其他国家醉酒驾驶制度 来源:百度百科 有必要在我增设危险驾驶罪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光权 2009.8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分类分析,作者:梅传强; 胡江; 法学;2009年09期

《刑法修正法案(八)》中对追逐竞驶的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处刑罚。

2.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⑧

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此外,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那么驾驶人身体和精神上有不适宜驾驶情况存在仍然在继续驾驶,这样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影响。因为在以后的立法当中势必会针对服用精神类药品,长时间驾驶等行为加入到危险驾驶的的行为类型当中。这样才可⑧ 危险驾驶罪及其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作者:张明楷 2011.5.11

以全面有效的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以及公共安全的保证。

(二)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现状

《刑法修正法案(八)》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明显是对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此类的问题的直接回应。按照之前的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则不构成犯罪。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仅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从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以来,之前所面对的法律困境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式。仅兰州市从2011年5月1日到5月31期间,兰州市共查获醉酒驾驶21起,酒后驾驶19起,同比2011年4涉及交通事故下降了38.1%。⑨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仅是兰州市就有了明显的改观,全国更是效果显著。这里对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时认可的,在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有了显著的效果,在有了这样的效果后就需要在后续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去不断的明确和拓展,如何去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处理问题显得更加重要。

四、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没有明确标准

危险驾驶最为一个新设立的罪名,在量刑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犯罪产生后所执行的拘役的处罚形式,量刑方式有所局限,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一致,这就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在不同的办案人员面对不同的情况就会产生不同的判定方式,这样的过程中需要去避免量刑不同意、不公正的情形。自醉酒驾驶入刑法以来,所提起公诉的案件当中,均已拘役为判处结果。但是再某些情况下,拘役不是最好的判处方式,如驾驶在醉酒情况下,神智清醒,但是自己停车位置影响到了别人的行驶,需要在非道路上进行小幅度的驾驶,保证他人行驶的正常进行。在这样的一个情况当中,如果被司法机关发现,这样的一个行为就不适合去拘役,相比情况下更适合处以拘役宣告缓刑的判决。⑩

2. 驾驶罪中的自首环节难以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是在醉酒驾驶当中,自首的概念并没有被明确,只是危险驾驶罪在法律当中产生的一个混乱的法律问题。如果驾驶人在被司法机关发现醉酒驾驶后,主动承认自己醉驾且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检测,这样的一个行为就无法判定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自首行为,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在发生事故后犯罪嫌疑人明知报案后会面对酒精检测,并在司法机关询问的时候如实交代,这样的一个行为,是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当中自动投案的法律本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是这样的情况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却不能正常履行。

3. 险驾驶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不够明确

根据《刑法修正法案(八)》中的规定,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的法定刑只有处以罚金和拘役,符合我国取保候审的条件,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对于非本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措施和强制力,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可以顺利到案,导致一些危险驾驶案件没有办法顺利审查完毕。在案件的审理过程⑨

⑩每酒驾处罚新规定悄然改变市民生活 每日甘肃 作者:沈丽莉 2011.6.17 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季光 2011.7.15

中,危险驾驶罪所面临的取保候审,在后期的审理过程中会面对,通知拒不到案的情况,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产生中止审查的。这样的一个审理过程,会浪费极大司法成本,所以在实际的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实际情况,改变牵制措施,以保证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

4.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比如最近出现的醉酒驾驶轮船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如“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取证难。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来打击犯罪过程中,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有争议。“追逐竞驾”是为了寻求刺激等原因开着车在道路相互追赶,但如何界定“情节恶劣”呢?飙车是动态的行为,道路上的监控设施能将飙车行为全程记录下来,成为司法机关办案时判断其是否“情节恶劣”的参考依据吗?是否有必要对“情节恶劣”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将持续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参与人次、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等因素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如果对具体行为、“情节恶劣”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使之有一个可具操作的适用标准,将使“危险驾驶罪”发挥更大的威力。

(二)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的建议

1.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名竞合时的定罪标准

危险驾驶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时,应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危险驾驶者明知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以上行为的话,应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2. 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灵活适用拘传措施

拘传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而且是公检法部门不限案件类型均可适用的措施,但是因为资源不足的原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措施除了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常常适用以外,其他检察机关都很少使用,建议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灵活适用拘传措施,这样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到案,以及案件审理。

3. 完善立法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恶劣”予以明确规定。解释应把握好一定的度,不宜过严也不宜过宽。应考察追逐竞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及对其周围环境产生的潜在危险,其有没有罔顾道路交通安全,恶意追逐其他机动车的心态。如果只是单纯的普通超速驾驶,可以按道路交通法处理,不构成犯罪。

4. 合理控制处罚范围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成立犯罪不以出现危害结果或者具体危险为必要,只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即可,也无须证明其他构成要件,因此在司法认定上的成本大大减少。但可能导致监管场所人满为患。这要求司法机关合理控制处罚范围,严格把握适用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

5.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

自首是一个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的问题。并不能因为罪名相对轻微就进行理论上的无视。相反越是轻微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更是对其不重视,因为其处罚自身相对较轻,而有无自首行为都不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任何关于处罚的改变。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就会面对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严重影响了执法的顺利进行。而醉酒驾驶多数情况下是被交管部门现场查获和发生事故后报警,因此不存在不主动的问题,应该针对只要如实供述,配合执法部门执

法就认定为自首。

结语

法律是伴随社会发展而随时改变而顺应社会的,新增设的法律需要去在不断的实践当中去检验,只有在检验的过程中才能发现问题的所在。在不断的修改之后才能合理的处理面对社会当中存在的矛盾。在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之后如何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协调“效率”于“公平”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危险驾驶案件能够得到快速、正确的处理,是司法机关重要的任务。同时,有关法律是否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怎么样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一个更加明显的因素。

参考文献

①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汽车数量,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 2013.7.14 ②“醉驾”不论情节轻重即拘役,来自 网易新闻 2012.10.1

③“危险驾驶罪”解析,来自 法律图书馆 作者:徐会展 2013.1.6

④ 《刑法》第四版 作者:高铭暄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⑤其他国家醉酒驾驶制度 来源:百度百科

⑥有必要在我增设危险驾驶罪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光权 2009.8

⑦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分类分析,作者:梅传强; 胡江; 法学;2009年09期

⑧危险驾驶罪及其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作者:张明楷 2011.5.11

⑨酒驾处罚新规定悄然改变市民生活 每日甘肃 作者:沈丽莉 2011.6.17

⑩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季光 2011.7.15

论文题目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摘要

近年来,“风险驾驶”行为形成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作,严重要挟公共平安,成为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的一大问题,而且此类问题的案件逐年增加。鉴于此种社会现状,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法案刑法修正法案(八)》将飙车、醉驾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规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处罚。这是中国法治社会的又一个进步,极大的解决了我国在交通安全当中存在的一个较大的法律漏洞,但是随着新的立法,在实际的司法活动当中产生了很多的司法适用问题。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对犯罪的情节问题轻重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且在量刑过程没有缓刑和免于刑法处罚的相关规定,这一条件的缺失是与刑法根本条目所相违背的。本文对这些相关的问题浅谈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危险驾驶 构成要件 量刑标准

目录

前言......................................................................... 1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 .............................................. 1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 .................................................... 1

(二)危险驾驶罪的特征分析 . ............................................... 1

1.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 1

2.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 2

3.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 2

4.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 2

二、国外关于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 2

(一)新西兰 .............................................................. 2

(二)美国 ................................................................ 2

(三)韩国 ................................................................ 3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3

三、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于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 3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和认定 . ......................................... 3

1. 追逐竞驶 .............................................................. 3

2. 醉酒驾驶 ............................................................... 4

(二)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立法现状 . ............................. 5

四、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5

(一)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 5

1.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没有明确标准 ......................................... 5

2. 驾驶罪中的自首环节难以认定 ........................................... 5

3. 对危险驾驶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不够明确 ............................. 5

4.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 ................................... 6

(二)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的建议 . ......................................... 6

1.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名竞合时的定罪标准 . ...................... 6

2. 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灵活适用拘传措施 ........................ 6

3. 完善危险驾驶罪相关立法 ............................................... 6

4. 合理控制处罚范围 ..................................................... 6

5.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 . ................................................... 6

结语 ........................................................................ 7

参考文献 . .................................................................... 7

前言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共交通系统也随之得到了高速的发展。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截止2012年6月,全国机动车数量已

①经达到了2.33亿辆。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

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在这其中醉酒驾车、飙车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公安部门统计显示,2012年, 全国共查处超速行驶9000多万起, 因超速行驶肇事导致7000多人死亡, 是导致交通事故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后文简称刑法修正法案(八)地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

②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法案当中对于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度,都是社会所关注的的一个问题,本文将简单的浅析一下危险驾驶的司法适用。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一)危险犯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所指的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

从其意义上看,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不同于刑法中其他罪行的设定,其他罪行需要有明确的权益发生损害时刑法才会介入,但是危险驾驶是对法益的保护,在法益还未受到损害是就提前介入。犯罪的构成通过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来组成。③

(二)危险驾驶罪的特征分析

1.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而但被损害的法益关系,确定了犯罪的客体就能确定犯罪的基本性质,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所损害的法益关系是道路交通安全,以及所关联的周边道路及环境的他人生命健康安及财产安全。由此可以看出,道路安全是客体的根本所在,此时的客体不要求发生损害,危害即已经损害。④

2. 危险驾驶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说明的是犯罪发生的客观事实的特征,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有两个方式“追逐竞驶”①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汽车数量,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 2013.7.14

②“醉驾”不论情节轻重即拘役,来自 网易新闻 2012.10.1

③“危险驾驶罪”解析,来自 法律图书馆 作者:徐会展 2013.1.6

④ 《刑法》第四版 作者:高铭暄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和“醉酒驾驶”两个方面,从这里显然看出,在刑法修正法案(八)中依然存在较大的漏洞。两种具体行为方式和漏洞都会在下文中说明。

3.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客观的出发点和前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为自然人,这就指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对于机动车的驾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也就是驾驶执照。在获得驾驶执照时,就已经对获取人的获取资格进行了审核。由于驾照的出现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就不同的犯罪主体而产生了不同的处罚,是不是无照驾驶者的驾驶行为自身即为危险驾驶,而不是产生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才处以相应的惩罚。

4.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或者称为犯罪的内容,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内容组成。

意识方面主要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物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在驾驶机车的行为过程就表明,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以及所处环境具有一定的认知,这表明行为人是在知晓客观情况下进行驾驶的。这就满足了犯罪上意识客观方面。

在意志方面主要有四种形式,为别为希望、放任、疏忽、信任。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放任,即行为人在明知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可能会发生危险情况,但是仍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和延续。而在追逐竞驶当中希望和疏忽都有比较大的成分,竟驶处于自己的主观意识去追逐并企图超过其他车辆,而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在高速驾驶的过程当中,对潜在的危险的认知不足或者疏忽将危害效果延续下去,其本身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不够成犯罪,但根据其产生的危害后果、危险状态以及其他的犯罪情节可以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的主观方面,需要对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加以区分,并且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有不同的对待。同时在客观方面需要更加明细的区分其犯罪行为,增加更多普遍且具体的行为。比如说,长时间疲劳驾驶、服用精神类药品等等。这样才可以最大的保证公民的利益,降低道路危险驾驶的发生几率。

二、国外关于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一)新西兰

新西兰政府日前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者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20岁以下司机和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规定这两类司机的非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零。此外,有关部门还打算在有醉驾前科者的车上安装“防醉驾”装置,这样驾驶人员在饮酒后将无法启动汽车发动机。

根据统计,新西兰每发生3起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有1起与驾驶员饮酒有关。新西兰社会上有越来越强烈的呼声,要求把酒驾标准从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降为大于或等于50毫克。

(二)美国

醉驾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

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名男子7月23日因酒后驾驶撞死一名行人,被判处15年监禁。不过,15年徒刑在美国醉酒驾驶的审判记录中不算最重的。2008年得克萨斯州一名司机因累计10次醉酒驾驶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统计,美国2006年共有1.79万人死于同酒后驾驶相关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

醉酒驾驶在美国常常被重罪起诉。虽然每个州法律不同,但警方对醉酒驾驶司机的做法都是一样的:将其戴上手铐逮捕,并以醉酒驾驶罪起诉。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初犯者处罚较轻,交纳罚款、重上驾校或从事社区劳动就可以过关,但屡犯或造成人员伤亡者,麻烦就大了。 美国政府采取三方面政策打击醉酒驾驶:在交通要道安置警示标识并增派警力巡逻;从严处理对醉酒驾驶者的诉讼;抽查酒驾行为,干预酗酒问题。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认为,21—34岁的驾驶员和有前科者是醉酒驾驶的高危人群,所以,政府的预防重点针对这一人群展开。

美国各个州都有各自打击酒后驾驶的法律。大约一半的州要求醉酒驾驶者在车里安装酒精气敏点火自锁装置。俄亥俄州的法律规定,有醉酒驾驶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

(三)韩国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条文中,“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由此前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182韩元)罚款,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打击醉酒驾车的严厉程度从宣判的一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出。韩国冬奥会短道速滑队教练崔光福酒后驾车,并在小区内与出租车发生追尾。韩国法院于7月中旬做出判决,判处崔光福有期徒刑1年,缓期两年执行,并罚崔光福做80个小时的社会义工。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各国对对于危险驾驶的打击和关注力度是非常大的,就这从侧面可以看出一个法制性的国家对于公众交通的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视的。从他国的打击力度来看,可以发现我国的有关立法晚而且处罚力度小、方式单一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在法律上的进步是明显的,因为危险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了明显的下降,这对于我国巨大的交通流量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但是关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初步的立法,需要在长期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去不断的发现问题和更加缜密,这样不仅是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保护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整的一个过

⑤⑥程。

三、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制及现状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和认定

《刑法修正法案(八)》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确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方式,立法技术上采用的事具体举例的方式,并非概括举例,起范围小于很多人的预期,下面对其中的行为详细叙述。⑦

1. 追逐竞驶 ⑤

⑦ 其他国家醉酒驾驶制度 来源:百度百科 有必要在我增设危险驾驶罪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光权 2009.8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分类分析,作者:梅传强; 胡江; 法学;2009年09期

《刑法修正法案(八)》中对追逐竞驶的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处刑罚。

2.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⑧

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此外,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那么驾驶人身体和精神上有不适宜驾驶情况存在仍然在继续驾驶,这样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影响。因为在以后的立法当中势必会针对服用精神类药品,长时间驾驶等行为加入到危险驾驶的的行为类型当中。这样才可⑧ 危险驾驶罪及其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作者:张明楷 2011.5.11

以全面有效的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以及公共安全的保证。

(二)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现状

《刑法修正法案(八)》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明显是对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此类的问题的直接回应。按照之前的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则不构成犯罪。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仅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从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以来,之前所面对的法律困境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式。仅兰州市从2011年5月1日到5月31期间,兰州市共查获醉酒驾驶21起,酒后驾驶19起,同比2011年4涉及交通事故下降了38.1%。⑨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仅是兰州市就有了明显的改观,全国更是效果显著。这里对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时认可的,在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有了显著的效果,在有了这样的效果后就需要在后续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去不断的明确和拓展,如何去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处理问题显得更加重要。

四、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没有明确标准

危险驾驶最为一个新设立的罪名,在量刑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犯罪产生后所执行的拘役的处罚形式,量刑方式有所局限,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一致,这就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在不同的办案人员面对不同的情况就会产生不同的判定方式,这样的过程中需要去避免量刑不同意、不公正的情形。自醉酒驾驶入刑法以来,所提起公诉的案件当中,均已拘役为判处结果。但是再某些情况下,拘役不是最好的判处方式,如驾驶在醉酒情况下,神智清醒,但是自己停车位置影响到了别人的行驶,需要在非道路上进行小幅度的驾驶,保证他人行驶的正常进行。在这样的一个情况当中,如果被司法机关发现,这样的一个行为就不适合去拘役,相比情况下更适合处以拘役宣告缓刑的判决。⑩

2. 驾驶罪中的自首环节难以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是在醉酒驾驶当中,自首的概念并没有被明确,只是危险驾驶罪在法律当中产生的一个混乱的法律问题。如果驾驶人在被司法机关发现醉酒驾驶后,主动承认自己醉驾且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检测,这样的一个行为就无法判定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自首行为,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在发生事故后犯罪嫌疑人明知报案后会面对酒精检测,并在司法机关询问的时候如实交代,这样的一个行为,是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当中自动投案的法律本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是这样的情况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却不能正常履行。

3. 险驾驶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不够明确

根据《刑法修正法案(八)》中的规定,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的法定刑只有处以罚金和拘役,符合我国取保候审的条件,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对于非本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措施和强制力,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可以顺利到案,导致一些危险驾驶案件没有办法顺利审查完毕。在案件的审理过程⑨

⑩每酒驾处罚新规定悄然改变市民生活 每日甘肃 作者:沈丽莉 2011.6.17 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季光 2011.7.15

中,危险驾驶罪所面临的取保候审,在后期的审理过程中会面对,通知拒不到案的情况,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产生中止审查的。这样的一个审理过程,会浪费极大司法成本,所以在实际的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实际情况,改变牵制措施,以保证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

4.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比如最近出现的醉酒驾驶轮船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如“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取证难。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来打击犯罪过程中,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有争议。“追逐竞驾”是为了寻求刺激等原因开着车在道路相互追赶,但如何界定“情节恶劣”呢?飙车是动态的行为,道路上的监控设施能将飙车行为全程记录下来,成为司法机关办案时判断其是否“情节恶劣”的参考依据吗?是否有必要对“情节恶劣”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将持续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参与人次、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等因素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如果对具体行为、“情节恶劣”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使之有一个可具操作的适用标准,将使“危险驾驶罪”发挥更大的威力。

(二)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的建议

1.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名竞合时的定罪标准

危险驾驶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时,应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危险驾驶者明知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以上行为的话,应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2. 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灵活适用拘传措施

拘传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而且是公检法部门不限案件类型均可适用的措施,但是因为资源不足的原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措施除了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常常适用以外,其他检察机关都很少使用,建议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灵活适用拘传措施,这样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到案,以及案件审理。

3. 完善立法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恶劣”予以明确规定。解释应把握好一定的度,不宜过严也不宜过宽。应考察追逐竞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及对其周围环境产生的潜在危险,其有没有罔顾道路交通安全,恶意追逐其他机动车的心态。如果只是单纯的普通超速驾驶,可以按道路交通法处理,不构成犯罪。

4. 合理控制处罚范围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成立犯罪不以出现危害结果或者具体危险为必要,只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即可,也无须证明其他构成要件,因此在司法认定上的成本大大减少。但可能导致监管场所人满为患。这要求司法机关合理控制处罚范围,严格把握适用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

5.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

自首是一个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的问题。并不能因为罪名相对轻微就进行理论上的无视。相反越是轻微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更是对其不重视,因为其处罚自身相对较轻,而有无自首行为都不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任何关于处罚的改变。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就会面对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严重影响了执法的顺利进行。而醉酒驾驶多数情况下是被交管部门现场查获和发生事故后报警,因此不存在不主动的问题,应该针对只要如实供述,配合执法部门执

法就认定为自首。

结语

法律是伴随社会发展而随时改变而顺应社会的,新增设的法律需要去在不断的实践当中去检验,只有在检验的过程中才能发现问题的所在。在不断的修改之后才能合理的处理面对社会当中存在的矛盾。在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之后如何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协调“效率”于“公平”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危险驾驶案件能够得到快速、正确的处理,是司法机关重要的任务。同时,有关法律是否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怎么样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一个更加明显的因素。

参考文献

①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汽车数量,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 2013.7.14 ②“醉驾”不论情节轻重即拘役,来自 网易新闻 2012.10.1

③“危险驾驶罪”解析,来自 法律图书馆 作者:徐会展 2013.1.6

④ 《刑法》第四版 作者:高铭暄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

⑤其他国家醉酒驾驶制度 来源:百度百科

⑥有必要在我增设危险驾驶罪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光权 2009.8

⑦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分类分析,作者:梅传强; 胡江; 法学;2009年09期

⑧危险驾驶罪及其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作者:张明楷 2011.5.11

⑨酒驾处罚新规定悄然改变市民生活 每日甘肃 作者:沈丽莉 2011.6.17

⑩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季光 20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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