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毕业论文[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深 圳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题目: 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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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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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2011年10月26日

深圳大学夜大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引 言 .............................................................. 5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 6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 6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分析 ..................................... 6

二、其它国家关于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 7

(一)国外相关制度简介 ............................................. 7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8

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 8

(一)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适用情况 ................... 8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 9

(三)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 9

(四)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 10

结 语 ............................................................ 12

致 谢 ............................................................. 14

【摘要】

顺应了公众呼声的危险驾驶入罪成为本年度最受热议的话题之一。本文从现行立法、司法现状出发,阐述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现实必然性和必要性,再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认定中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等多方面,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在实际司法适用中的“作用”和“缺陷”。并通过与国外关于“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反思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好的完善立法,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老师评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奠定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上的独立地位,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特征入手,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危险驾驶罪杂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的选题紧跟立法动向,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美中不足的地方是本文的语言表达不是很精确,论据不够充分,条例不够清晰,论证过程逻辑不够很严谨、说服力不足。

官瑛同学的论文经过了反复修改,格式规范,结构完整,态度认真,基本符合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

【建议成绩】

引 言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共交通运输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也从2000年的1609万辆上升至2011年的2.17亿辆,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然跃居全

①球第二。。这样惊人的数字,带来的不仅仅是便利的生活,还带来了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其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

②死亡。2008年“12•14”孙伟铭特大交通事故案、2009年5月7日杭州飙车至人死亡案、2009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醉驾连夺5命、2010年的“我爸是李刚”河北大学 10•16 校园交通肇事案等等不胜枚举,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鉴于“飙车”、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下称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驾驶罪设置后围绕该罪的司法适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酒醉、飙车达到什么程度得以入罪,在中国这个有深厚“酒文化”底蕴的社会,酒醉是否一律入罪,本文将就这些相关问题浅谈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②百度百科:汽车保有量,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379561.htm 北京青年报:《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规避不同城市不同罚》2010.3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探讨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讨论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之前,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加以界定,是必要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是在法益还未现实受到侵害之构成要件前阶段刑法就予以介入,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避免侵害法益的结果发生。因此,这是刑法对法益的一种提前保护, 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

依据通说,犯罪的成立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分析

1.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刑法上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既法益,确定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为了确定犯罪的性质,也为量刑提供了根本依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即侵害的法益为道路交通安全,涵盖了道路上和周边的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之法益,也由此表现出本罪的特定危害性与危险性。道路交通安全是本罪之客体所在,因此,根本不侵害、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2.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车”行为,下文将详而述之。

3.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因素是任何犯罪的出发点和前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限定了是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由于驾驶机动车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也就是需要驾驶执照,那么是否需要将无驾照者的驾驶行为视补强性因素,处以较有驾照者更重的刑罚。而不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才定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罪过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实际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醉酒一般被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都需要对其酒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多数将被认定为故意。对于追逐竞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该是追逐并企图超过其他车辆,而不能是单纯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飙车。值得注意的是,假如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状态或危害后果所持的是直接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则不再构成本罪,而视其产生的危害后果、危险状态以及其他的犯罪情节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应该在主观方面对故意和过失加以明确,并在量刑上区别对待;同时,客观方面增加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仅仅是醉驾与追逐竞驶,需将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共性特征的诸如身体或精神上有不适宜驾驶的缺陷仍驾驶、在吸食违禁药品后驾驶、闯红灯等等,此类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都不亚于“追逐竞驾”及“醉酒驾驶”,将其亦加以入罪,方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法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法律的平等性原则。

二、其它国家关于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在危险驾驶罪的出台以后,我国刑法对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有了明确的定性,并对此科以刑罚。相对于以前只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处以罚金、拘留、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而言,醉酒驾驶、追逐晶石现在已成为机动车驾驶员警觉的“高压线”①。社会性的惩治措施主要依靠法律,法律如果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不能相对明确,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治威慑效果。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良好交通秩序的考虑,对危险驾驶行为加以严格规制。在这方面,国外许多成功的立法经验,都值得借鉴和学习。

(一)国外相关制度简介

日本2007年9月19日生效的新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 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饮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则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而日本司机因为违规超速会被扣点数、处罚金,还要上课,更严重可能吊销驾照。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面临服苦役半年的命运。

德国刑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规定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两个罪名。条文规定,在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的等不适合驾驶情形下仍然驾驶的,即使没有实际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也应参照造成损害“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的规定处罚。 ①周光权:有必要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8

在美国醉酒驾驶常常被重罪起诉。纽约州将酗酒、吸毒后驾车或闯红灯的行为规定为故意犯罪,并给予比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驾车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第二次从重处罚,造成事故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每个州法律不同,但警方对醉酒驾驶司机的做法都是一样的:将其戴上手铐逮捕,并以醉酒驾驶罪起诉。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初犯者处罚较轻,交纳罚款、重上驾校或从事社区劳动就可以过关,但屡犯或造成人员伤亡者,可判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美国超速有可能倒致入狱,全美对超速的平均罚金是200美元,最高额罚单超过500美元,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的法官还有增加入狱处罚的权利。

在韩国醉驾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条文中,“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在法国,超速50公里以上被视为犯罪行为。超速按照严重程度罚款135欧元至3750欧元不等,扣分的同时可并处吊销驾驶证3年或监禁3个月的严厉处罚,甚至没收车辆。

在新加坡若开车超速,将被罚5000新加坡元和6个月以下监禁。如果重犯,可被罚入

①狱12个月。若出租车司机超速,车内强制安装的警报系统便发出警钟声响。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各国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打击力度都是非常之大的,特别是醉驾,各国对此更是毫不手软,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略显薄弱。各国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在刑法中都进行了严格规范,事实证明,对酒精零容忍的刑事立法是有效的,我国这个酒文化底蕴深厚的大国,醉驾状况普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故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法网应该更加严密,早就应该出台此特别针对醉驾的法律了,无疑危险驾驶罪严密了我国刑事法网,但仍需完善。

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一)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适用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 危险驾驶罪自施行以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9月中旬统计显示,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后,全国各地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的醉酒案件总数达17723起。而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仅一个月时间,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数量、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数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项数据较去年同期相比均出现大幅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据此,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后,对于保护道路安全这一法益起到了非常明显的效用。正是危险驾驶罪适用范围的不断拓广,如何更为科学、严谨的适用危险驾驶罪亦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①上海一周报:《酒驾司机观念薄弱 治理酒驾行动中频中招》文/本报记者卢晓欣、周逸2009.9。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确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方式,立法技术上采用的是具体列举方式,而非概括列举,其范围远远小于许多人的预期,下面分而述之。

1. 追逐竞驶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追逐竞驶的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具体表述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即行为人需驾驶机动车实施了特定的驾驶行为,而这些驾驶行为会产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同时需注意,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另外,驾驶的速度必须达到一定的速度,为高速或者超速,而单纯的低速驾驶不可能成立本罪。“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当然对于情节恶劣的具体判断还有待于随着该条法律的适用而在实务中得到相对一致的认识,通过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列出常见的情形,防止出现适用上的混乱。行为的空间为在道路上。道路并不要求是公共道路,即只要是道路,并且其驾驶行为结合当时的时空条件,以及其驾驶的具体行为可能对道路安全产生危害,即符合本罪对应于行为空间的要求。

2. 醉酒驾驶

所谓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即只要行为人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并且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的条件同追逐竞驶行为中的要求),即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行为要求;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车的行为没有规定情节严重,即只要超出了总则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构成犯罪。

此外,既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那么笔者认为,诸如身体或精神上有不适宜驾驶的缺陷仍驾驶、在吸食违禁药品后驾驶、闯红灯等等,此类的客观方面都有可能会造成不亚于“追逐竞驾”及“醉酒驾驶”行为所造成的不可预测之后果。因而,笔者认为这些行为理应纳入危险驾驶范畴,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有违刑法平等原则之嫌;从另一方面讲,立法者意欲以此条文达到威慑、预防危险驾驶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目的就难以全面的实现。

(三)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1. 追逐竞驶的入罪标准

追逐竞驶就是以竞技、追求刺激等为目的,在道路上竞相超速行驶。追逐竞驶不同于一般的超速行驶,在道路这种公共场所,两人以上竞相追逐超车行驶,属于互动性超速超车,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意义上的超速行驶,但非醉酒状态下的追逐竞驶,行为人具有正常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其主观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比要低一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章行为的界定,没有关于追逐行驶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竞驶型的危险驾驶构成犯罪,除了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的行为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何谓“情节恶劣”,应当包括违法性程度或者责任程度增加两方面情形,例如,追逐竞驶中连闯红灯、多次追逐竞驶、不听交通警察劝阻继续追逐竞驶、因发泄怨气而追逐竞驶,等等。

2. 醉酒驾驶的入罪标准

醉酒驾驶的关键是对醉酒的判定,对此则存在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观点。主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为标准,表明醉酒者因心神丧失或者心神耗弱,而处于责任能力低下的状态。客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饮酒驾车;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为醉酒驾驶。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客观标准,理由如下:一是符合立法宗旨,且与行政处罚的标准相一致。二是对醉酒驾驶采取零容忍的必然,依据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风险是与人类共存的,人类

①的生存与社会的发展确实伴随着风险,所以人类需要容忍一些风险乃至危险。在遵守交通

安全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交通运输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是社会能容忍的,这种可以被容忍的危险是为了社会更好地发展,对醉酒驾驶而言,并不存在这样的前提,因而是一种不被容许的社会风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予以行政处罚,当这种处罚不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并且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时,作为安全中继站的风险刑法及时作出反应也就成为必然。三是醉酒驾驶的主观标准不及客观标准那样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它需要法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定,而醉酒的状态很快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性质的改变。

(四)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1. 危险驾驶罪的产生对相关罪名的影响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无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当“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产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后做为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①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中,虽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但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然而,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增加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其次,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将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当。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下情况:一,行为人因怀有对社会的仇恨心理,为了报复社会、制造混乱,而无视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大街上超速行驶,横冲直撞,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者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二,行为人根本就不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而执意要行驶,而且还要超速行驶,作为一个正常人,他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有认识的,但却置公共安全于不顾,仍然驾驶并超速行驶,显然对自己行为所发生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有一种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这属于间接故意;三,行为人因饮酒等原因使自己的身心状态已经难以正常操控车辆的运行而仍然飙车,此时行为人的超速行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①。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从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甄别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第一,主体方面。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同为一般主体。但其主体还是不尽相同,危险驾驶罪主体限定为“驾驶机动车”的特定人员;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交通运输人员”也就是一切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并不特指驾驶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是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客体方面。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所以“公共安全”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其中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运输安全”包涵“公路、水路”涵盖面比危险驾驶罪要广,危险驾驶中的“道路”只是交通运输中的一种。

第三,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也就是故意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在本文第一章第四点中笔者明确表达自己观点),就“追逐竞驶”而言是故意,就“醉驾”一律入刑而言,是行为犯,其表现为故意。其一,危险驾驶人员明知不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其二,危险①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作者:濮阳县法院 刘耀光 2011.8

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罪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明知故意,但对其结果的发生是放任态度。

第四,客观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两种行为,一为“追逐竞驶”行为、二为“醉酒驾驶”行为。而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超载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却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只有在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或在本文之前所述三种情况下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之间的盲区是否就只能按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一下了事,人的成长是漫长的,生命的逝去却只是一瞬间,笔者认为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应该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才能更好的约束那些心存侥幸的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四个要件对比,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区分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用句通俗的话总结可以说是:“醉酒驾驶”(体内酒精含量≧80mg/100ml)、“追逐竞驶”(要视情节定罪)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定为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并继续行车发生二次事故的,或未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并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处罚程度讲,从危险驾驶罪到交通肇事罪,再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①力度越来越大。

结 语

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酒驾数量明显下降,民众的感知度大幅度提升。但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危险驾驶罪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需要尽快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本文从多个角度剖析了危险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及解决方式,以期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①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蔺艳军网易博客“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2011.10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81.

【2】[德]克劳斯〃洛克信.德国刑法学总论[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75.

【3】戴有举.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之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

21-25.

【4】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16.

【5】[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

【6】百度百科:汽车保有量,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379561.htm

【7】北京青年报:《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规避不同城市不同罚》2010.3

【8】周光权:有必要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8

【9】上海一周报:《酒驾司机观念薄弱 治理酒驾行动中频中招》文/本报记者卢晓欣、周逸2009.9

【10】法制日报: 危险驾驶罪全国“遍地开花” 各地量刑不一引争议2011.10

【11】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作者:濮阳县法院 刘耀光 2011.8

【12】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关系2011.5

【13】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蔺艳军网易博客“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2011.10

【14】新京报:醉驾入刑 全国酒驾较去年同期减少近四成作者:满庭芳 2011.70

【15】北京晚报:北京市首起因飙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作者:邱伟2011.9

【16】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来源:www.jsfy.gov.cn 江苏法院网 作者:季光 2011.7

致 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及耐心的指引与教导, 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

在深大的学习中, 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师者风范是使我受益。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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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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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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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 5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 6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 6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分析 ..................................... 6

二、其它国家关于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 7

(一)国外相关制度简介 ............................................. 7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8

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 8

(一)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适用情况 ................... 8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 9

(三)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 9

(四)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 10

结 语 ............................................................ 12

致 谢 ............................................................. 14

【摘要】

顺应了公众呼声的危险驾驶入罪成为本年度最受热议的话题之一。本文从现行立法、司法现状出发,阐述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现实必然性和必要性,再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认定中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等多方面,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在实际司法适用中的“作用”和“缺陷”。并通过与国外关于“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反思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好的完善立法,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老师评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奠定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上的独立地位,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特征入手,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危险驾驶罪杂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的选题紧跟立法动向,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美中不足的地方是本文的语言表达不是很精确,论据不够充分,条例不够清晰,论证过程逻辑不够很严谨、说服力不足。

官瑛同学的论文经过了反复修改,格式规范,结构完整,态度认真,基本符合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

【建议成绩】

引 言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共交通运输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也从2000年的1609万辆上升至2011年的2.17亿辆,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然跃居全

①球第二。。这样惊人的数字,带来的不仅仅是便利的生活,还带来了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其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

②死亡。2008年“12•14”孙伟铭特大交通事故案、2009年5月7日杭州飙车至人死亡案、2009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醉驾连夺5命、2010年的“我爸是李刚”河北大学 10•16 校园交通肇事案等等不胜枚举,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鉴于“飙车”、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下称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驾驶罪设置后围绕该罪的司法适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酒醉、飙车达到什么程度得以入罪,在中国这个有深厚“酒文化”底蕴的社会,酒醉是否一律入罪,本文将就这些相关问题浅谈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②百度百科:汽车保有量,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379561.htm 北京青年报:《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规避不同城市不同罚》2010.3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探讨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讨论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之前,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加以界定,是必要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是在法益还未现实受到侵害之构成要件前阶段刑法就予以介入,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避免侵害法益的结果发生。因此,这是刑法对法益的一种提前保护, 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

依据通说,犯罪的成立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分析

1.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刑法上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既法益,确定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为了确定犯罪的性质,也为量刑提供了根本依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即侵害的法益为道路交通安全,涵盖了道路上和周边的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之法益,也由此表现出本罪的特定危害性与危险性。道路交通安全是本罪之客体所在,因此,根本不侵害、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2.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车”行为,下文将详而述之。

3.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因素是任何犯罪的出发点和前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限定了是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由于驾驶机动车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也就是需要驾驶执照,那么是否需要将无驾照者的驾驶行为视补强性因素,处以较有驾照者更重的刑罚。而不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才定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罪过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实际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醉酒一般被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都需要对其酒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多数将被认定为故意。对于追逐竞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该是追逐并企图超过其他车辆,而不能是单纯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飙车。值得注意的是,假如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状态或危害后果所持的是直接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则不再构成本罪,而视其产生的危害后果、危险状态以及其他的犯罪情节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应该在主观方面对故意和过失加以明确,并在量刑上区别对待;同时,客观方面增加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仅仅是醉驾与追逐竞驶,需将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共性特征的诸如身体或精神上有不适宜驾驶的缺陷仍驾驶、在吸食违禁药品后驾驶、闯红灯等等,此类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都不亚于“追逐竞驾”及“醉酒驾驶”,将其亦加以入罪,方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法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法律的平等性原则。

二、其它国家关于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在危险驾驶罪的出台以后,我国刑法对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有了明确的定性,并对此科以刑罚。相对于以前只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处以罚金、拘留、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而言,醉酒驾驶、追逐晶石现在已成为机动车驾驶员警觉的“高压线”①。社会性的惩治措施主要依靠法律,法律如果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不能相对明确,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治威慑效果。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良好交通秩序的考虑,对危险驾驶行为加以严格规制。在这方面,国外许多成功的立法经验,都值得借鉴和学习。

(一)国外相关制度简介

日本2007年9月19日生效的新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 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饮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则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而日本司机因为违规超速会被扣点数、处罚金,还要上课,更严重可能吊销驾照。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面临服苦役半年的命运。

德国刑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规定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两个罪名。条文规定,在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的等不适合驾驶情形下仍然驾驶的,即使没有实际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也应参照造成损害“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的规定处罚。 ①周光权:有必要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8

在美国醉酒驾驶常常被重罪起诉。纽约州将酗酒、吸毒后驾车或闯红灯的行为规定为故意犯罪,并给予比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驾车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第二次从重处罚,造成事故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每个州法律不同,但警方对醉酒驾驶司机的做法都是一样的:将其戴上手铐逮捕,并以醉酒驾驶罪起诉。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初犯者处罚较轻,交纳罚款、重上驾校或从事社区劳动就可以过关,但屡犯或造成人员伤亡者,可判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美国超速有可能倒致入狱,全美对超速的平均罚金是200美元,最高额罚单超过500美元,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的法官还有增加入狱处罚的权利。

在韩国醉驾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条文中,“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在法国,超速50公里以上被视为犯罪行为。超速按照严重程度罚款135欧元至3750欧元不等,扣分的同时可并处吊销驾驶证3年或监禁3个月的严厉处罚,甚至没收车辆。

在新加坡若开车超速,将被罚5000新加坡元和6个月以下监禁。如果重犯,可被罚入

①狱12个月。若出租车司机超速,车内强制安装的警报系统便发出警钟声响。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各国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打击力度都是非常之大的,特别是醉驾,各国对此更是毫不手软,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略显薄弱。各国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在刑法中都进行了严格规范,事实证明,对酒精零容忍的刑事立法是有效的,我国这个酒文化底蕴深厚的大国,醉驾状况普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故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法网应该更加严密,早就应该出台此特别针对醉驾的法律了,无疑危险驾驶罪严密了我国刑事法网,但仍需完善。

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一)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适用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 危险驾驶罪自施行以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9月中旬统计显示,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后,全国各地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的醉酒案件总数达17723起。而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仅一个月时间,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数量、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数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项数据较去年同期相比均出现大幅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据此,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后,对于保护道路安全这一法益起到了非常明显的效用。正是危险驾驶罪适用范围的不断拓广,如何更为科学、严谨的适用危险驾驶罪亦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①上海一周报:《酒驾司机观念薄弱 治理酒驾行动中频中招》文/本报记者卢晓欣、周逸2009.9。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确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方式,立法技术上采用的是具体列举方式,而非概括列举,其范围远远小于许多人的预期,下面分而述之。

1. 追逐竞驶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追逐竞驶的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具体表述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即行为人需驾驶机动车实施了特定的驾驶行为,而这些驾驶行为会产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同时需注意,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另外,驾驶的速度必须达到一定的速度,为高速或者超速,而单纯的低速驾驶不可能成立本罪。“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当然对于情节恶劣的具体判断还有待于随着该条法律的适用而在实务中得到相对一致的认识,通过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列出常见的情形,防止出现适用上的混乱。行为的空间为在道路上。道路并不要求是公共道路,即只要是道路,并且其驾驶行为结合当时的时空条件,以及其驾驶的具体行为可能对道路安全产生危害,即符合本罪对应于行为空间的要求。

2. 醉酒驾驶

所谓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即只要行为人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并且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的条件同追逐竞驶行为中的要求),即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行为要求;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车的行为没有规定情节严重,即只要超出了总则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构成犯罪。

此外,既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那么笔者认为,诸如身体或精神上有不适宜驾驶的缺陷仍驾驶、在吸食违禁药品后驾驶、闯红灯等等,此类的客观方面都有可能会造成不亚于“追逐竞驾”及“醉酒驾驶”行为所造成的不可预测之后果。因而,笔者认为这些行为理应纳入危险驾驶范畴,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有违刑法平等原则之嫌;从另一方面讲,立法者意欲以此条文达到威慑、预防危险驾驶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目的就难以全面的实现。

(三)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1. 追逐竞驶的入罪标准

追逐竞驶就是以竞技、追求刺激等为目的,在道路上竞相超速行驶。追逐竞驶不同于一般的超速行驶,在道路这种公共场所,两人以上竞相追逐超车行驶,属于互动性超速超车,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意义上的超速行驶,但非醉酒状态下的追逐竞驶,行为人具有正常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其主观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比要低一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章行为的界定,没有关于追逐行驶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竞驶型的危险驾驶构成犯罪,除了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的行为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何谓“情节恶劣”,应当包括违法性程度或者责任程度增加两方面情形,例如,追逐竞驶中连闯红灯、多次追逐竞驶、不听交通警察劝阻继续追逐竞驶、因发泄怨气而追逐竞驶,等等。

2. 醉酒驾驶的入罪标准

醉酒驾驶的关键是对醉酒的判定,对此则存在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观点。主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为标准,表明醉酒者因心神丧失或者心神耗弱,而处于责任能力低下的状态。客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饮酒驾车;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为醉酒驾驶。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客观标准,理由如下:一是符合立法宗旨,且与行政处罚的标准相一致。二是对醉酒驾驶采取零容忍的必然,依据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风险是与人类共存的,人类

①的生存与社会的发展确实伴随着风险,所以人类需要容忍一些风险乃至危险。在遵守交通

安全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交通运输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是社会能容忍的,这种可以被容忍的危险是为了社会更好地发展,对醉酒驾驶而言,并不存在这样的前提,因而是一种不被容许的社会风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予以行政处罚,当这种处罚不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并且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时,作为安全中继站的风险刑法及时作出反应也就成为必然。三是醉酒驾驶的主观标准不及客观标准那样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它需要法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定,而醉酒的状态很快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性质的改变。

(四)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1. 危险驾驶罪的产生对相关罪名的影响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无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当“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产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后做为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①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中,虽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但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然而,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增加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其次,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将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当。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下情况:一,行为人因怀有对社会的仇恨心理,为了报复社会、制造混乱,而无视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大街上超速行驶,横冲直撞,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者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二,行为人根本就不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而执意要行驶,而且还要超速行驶,作为一个正常人,他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有认识的,但却置公共安全于不顾,仍然驾驶并超速行驶,显然对自己行为所发生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有一种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这属于间接故意;三,行为人因饮酒等原因使自己的身心状态已经难以正常操控车辆的运行而仍然飙车,此时行为人的超速行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①。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从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甄别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第一,主体方面。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同为一般主体。但其主体还是不尽相同,危险驾驶罪主体限定为“驾驶机动车”的特定人员;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交通运输人员”也就是一切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并不特指驾驶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是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客体方面。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所以“公共安全”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其中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运输安全”包涵“公路、水路”涵盖面比危险驾驶罪要广,危险驾驶中的“道路”只是交通运输中的一种。

第三,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也就是故意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在本文第一章第四点中笔者明确表达自己观点),就“追逐竞驶”而言是故意,就“醉驾”一律入刑而言,是行为犯,其表现为故意。其一,危险驾驶人员明知不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其二,危险①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作者:濮阳县法院 刘耀光 2011.8

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罪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明知故意,但对其结果的发生是放任态度。

第四,客观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两种行为,一为“追逐竞驶”行为、二为“醉酒驾驶”行为。而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超载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却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只有在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或在本文之前所述三种情况下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之间的盲区是否就只能按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一下了事,人的成长是漫长的,生命的逝去却只是一瞬间,笔者认为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应该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才能更好的约束那些心存侥幸的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四个要件对比,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区分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用句通俗的话总结可以说是:“醉酒驾驶”(体内酒精含量≧80mg/100ml)、“追逐竞驶”(要视情节定罪)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定为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并继续行车发生二次事故的,或未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并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处罚程度讲,从危险驾驶罪到交通肇事罪,再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①力度越来越大。

结 语

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酒驾数量明显下降,民众的感知度大幅度提升。但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危险驾驶罪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需要尽快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本文从多个角度剖析了危险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及解决方式,以期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①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蔺艳军网易博客“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2011.10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81.

【2】[德]克劳斯〃洛克信.德国刑法学总论[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75.

【3】戴有举.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之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

21-25.

【4】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16.

【5】[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

【6】百度百科:汽车保有量,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379561.htm

【7】北京青年报:《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规避不同城市不同罚》2010.3

【8】周光权:有必要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8

【9】上海一周报:《酒驾司机观念薄弱 治理酒驾行动中频中招》文/本报记者卢晓欣、周逸2009.9

【10】法制日报: 危险驾驶罪全国“遍地开花” 各地量刑不一引争议2011.10

【11】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作者:濮阳县法院 刘耀光 2011.8

【12】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关系2011.5

【13】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蔺艳军网易博客“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2011.10

【14】新京报:醉驾入刑 全国酒驾较去年同期减少近四成作者:满庭芳 2011.70

【15】北京晚报:北京市首起因飙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作者:邱伟2011.9

【16】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来源:www.jsfy.gov.cn 江苏法院网 作者:季光 2011.7

致 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及耐心的指引与教导, 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

在深大的学习中, 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师者风范是使我受益。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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