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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思考 作者:季路璐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 要】在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应当对其构建进行适当思考。作为在民事诉讼一定范围内适用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其适用范围可谓构建的重点,结合本国国情,可以渐进方式从制度初期、中期和成熟时期三个阶段来逐渐扩大以最终实现理想状态。
【关键词】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构建;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民事诉讼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已成为学界重要议题,不少学者都认为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一种理性的制度设计,我国建立该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既然如此,我们就要开始思考如何构建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我们知道,所谓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范围内,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必须委托律师代理完成的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定范围内”是该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我们在具体构建该制度时需要着重关注的。本文就是以此为依托,从“适用范围”的角度对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进行的思考。
由于源于西方的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并非我国本土自然形成,其在我国的构建必须结合本国国情,而我国虽然近些年社会法治化程度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律师业也有较快的发展,但都还不能与西方一些国家同日而语,因而这一新制度适用范围的构建不宜急进,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从制度初期、中期和成熟时期三个阶段来使其逐渐扩大以实现最终理想状态,其中,制度伊始时期适用范围的构建应为重点,具体思考如下:
一、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初期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案件作为适用范围之一,是因为一般而言这些当事人的实力强于个人,且他们参与的诉讼可能是公益诉讼,即使不是,一般也都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所关联,为了防止在诉讼中处理失当,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实行强制律师代理。
(二)事实疑难度高、专业性强的案件。具体应当包括证券、知识产权、医疗事故、环境污染、集团诉讼、海商海事、涉外民商事等案件。此类案件一般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其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同时专业性要求也更高,因而更需要律师参与来协助诉讼。其中,要强调的是涉外民商事案件。我国目前法律关于此类案件代理的规定(如《民诉意见》第308、309条),不仅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使我国当事人处于以一己之力对抗外国当事人及其强大国家后盾的弱势,而且其中规定的能为外国当事人代理的众多人士并非都熟悉我国法律及程序,亦不符合透明度原则。除此之外,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符合世界潮流,作为有外国当事人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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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思考 作者:季路璐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 要】在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应当对其构建进行适当思考。作为在民事诉讼一定范围内适用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其适用范围可谓构建的重点,结合本国国情,可以渐进方式从制度初期、中期和成熟时期三个阶段来逐渐扩大以最终实现理想状态。
【关键词】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构建;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民事诉讼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已成为学界重要议题,不少学者都认为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一种理性的制度设计,我国建立该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既然如此,我们就要开始思考如何构建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我们知道,所谓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范围内,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必须委托律师代理完成的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定范围内”是该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我们在具体构建该制度时需要着重关注的。本文就是以此为依托,从“适用范围”的角度对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进行的思考。
由于源于西方的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并非我国本土自然形成,其在我国的构建必须结合本国国情,而我国虽然近些年社会法治化程度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律师业也有较快的发展,但都还不能与西方一些国家同日而语,因而这一新制度适用范围的构建不宜急进,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从制度初期、中期和成熟时期三个阶段来使其逐渐扩大以实现最终理想状态,其中,制度伊始时期适用范围的构建应为重点,具体思考如下:
一、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初期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案件作为适用范围之一,是因为一般而言这些当事人的实力强于个人,且他们参与的诉讼可能是公益诉讼,即使不是,一般也都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所关联,为了防止在诉讼中处理失当,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实行强制律师代理。
(二)事实疑难度高、专业性强的案件。具体应当包括证券、知识产权、医疗事故、环境污染、集团诉讼、海商海事、涉外民商事等案件。此类案件一般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其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同时专业性要求也更高,因而更需要律师参与来协助诉讼。其中,要强调的是涉外民商事案件。我国目前法律关于此类案件代理的规定(如《民诉意见》第308、309条),不仅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使我国当事人处于以一己之力对抗外国当事人及其强大国家后盾的弱势,而且其中规定的能为外国当事人代理的众多人士并非都熟悉我国法律及程序,亦不符合透明度原则。除此之外,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符合世界潮流,作为有外国当事人参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