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律师实务期末考试小抄简答

试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与被指控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辩护权是被指控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维护和帮助被指控人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是维护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权。

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律师辩护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力量。律师辩护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律师有着其他非律师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养。律师是取得执业证书并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不仅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及定罪量刑的法定尺度都有很好的把握,能够找准辩护中的关键问题,切实可行的实施辩护策略。

(2)律师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较之其他辩护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及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要行使上述权利,则须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

(3)律师辩护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论权和辩护权受到法律的保障。

(4)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和纪律约束。律师执业活动要有特定的组织,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支持,能够利用集体智慧,有效地完成辩护任务。

1、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包括: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公民;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法人或其他组织; (3)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简述申请再审须符合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再审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4)法律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

3、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及查阅案卷权; (3)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 (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6)有得到适时通知的权利; (7)律师在庭审中享有的发问、质证、提出新的证据、辩论等权利; (8)获取案件各种法律文件副本的权利。

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法文书、技术性鉴定结论。调查、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提出辩护意见。代理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诉。

简述律师执业的限制。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简述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参加仲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外调解;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 律师代理有什么特征? (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活动。(3)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法律的意义。(4)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 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 (1)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在同检察、审判机关分工的基础上,同他们相互制约。

论述题

什么是律师制度?它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原则和任务,方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以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与发扬民主,而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包含以下儿方面内容:1.是一项法律制度,把它等同于司法制度的观点是不科学的。2.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是依法律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3.主要是规范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向社会提供法芹服务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制度。

4.律师业务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一门基于什么性质的课程?答:公证明是指国家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办理财产侵害协议应审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答: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应重点审查:(1)财产共有人的人数、身份证和行为能力;(2)共有财产的性质、种类、座落地点等基本情况;(3)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是否明确、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办理抵押货款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1.抵押贷款方要有特定的资格,即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抵押人又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而且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3.公证人员有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勘验、清点、评估并登记。

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答:公证机构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重点审查:(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民事行为能力;(2)赡养人是否为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且相互之间已协商一致;(4)赡养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各方的权力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可行;

(5)赡养协议的监督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办理死亡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办理死亡公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因要写得准确、简练;(2)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

办理学历公证的程序是什么?答:首先,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2)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3)学历证明需要附译文的,当事人应将中文证件和经过校对无误的译文一并提供。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的内容是什么?答:公证人员在工作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当事人申请公证是为了取得一种国家证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这种文件作为证据的效力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这种证明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肃谨慎,务必注意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保密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1)要保守国家机密。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对于接触到的国家机密,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散布及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2)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凡属聘请单位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律师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散布、扩散。(3)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

保密原则的意义,怎样理解?答:(1)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2)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3)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怎样表现?答: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是指注册公证员每年有义务自动接受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要求所属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所持《公证员工作执照》予以注册,准许继续执业。公证员每年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办理新一年度注册。

便民原则是怎样体现的?答:我国公证工作的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简便办证手续;(2)到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3)迅速办证,不失时效;(4)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答:辩护律师在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1)审阅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2)会见在押被告人;(3)调查核实证据;(4)作好出庭准备,撰写辩护材料。

辩护律师出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答:(1)审查起诉书;(2)查阅案卷、审查各种证据;(3)会见被告人;(4)调查和收集证据;(5)准备辩护词等辩护材料。

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答:(1)律师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2)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3)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4)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或通信的权利;(5)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6)拒绝辩护权;(7)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内容,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不得强词夺理,颠倒黑白;(3)律师辩护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工作有哪些?答: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应做的工作主要有:(1)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3)调查;(4)提出辩护意见;(5)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

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调查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答:(1)辩护律师调查时须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不得少于二人;(2)辩护律师进行调查要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3)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经过上述人员同意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4)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必须说明调查的目的和要求,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行为中的作用有哪些?答: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不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协助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全面审查明案情,正确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公证处理案件。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答:首先,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其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再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辩护权怎样理解?答: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的核心。

辩护制度的意义怎样理解?答:(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证处理案件;(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

辩护制度怎样理解?答: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关于辩护权的行使、辩护的种类、辩护的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怎样理解?答: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是指公证处收取公证费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公证处收取,任何其他人无权私自收费,公证员必须遵守这一规定的义务。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不予授予律师资格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4)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5)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执业的。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的内容有哪些?答: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各方基本情况;

(2)证明参加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就分割共有财产达成的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的事实;(3)证明当事人订阅的财产分割协议符合我国民事实体法有关条款规定。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怎样理解?答: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又称析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指哪些权利?答: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对公证所需要的档案、资料或资产进行查核、询问以获得真实凭证的权利。由此可见,查询的对象大致归为档案、资料和资产三大类。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答:根据《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见《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第1款的规定)。

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是指什么?答:公证员因有过错出具错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负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因此,这就要求每一个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必须奉公守法,依法办理,尽心尽责,避免或杜绝错证的发生。

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有哪些?答: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出生公证怎样理解?答: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于何时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出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有哪些?答: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直接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被害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有提出异议或疑问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或申请法庭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有要求重要调查、鉴定或勘验的权利,有要求通知新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辩护权利受法律保障。

代行上诉权怎样理解?答:律师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当事人申办法人资格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1)申请单位成立的法律依据;(2)企业、社团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4)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部门为该法人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3)该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等;(4)该法人的经营经历和当年主要经济活动的记录;(5)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申办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1)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以及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和授权委托书;(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公司成立的批件;(3)公司筹备情况报告;(4)公司章程文本。

当事人申办商标权文书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注册商标证书及其所需的外译本;

(3)商标图案或照片;(4)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申办收养公证的手续是什么?答:(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4)收养人的职业、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证明;(5)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子女情况证明;(6)收养协议草稿;(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请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证明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履行义务的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地域管辖的含义是什么?答: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调查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调查权,是指对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主要体现在:(1)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调查了解有关事实;(2)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即向有关人员调取书证或特征;(3)实地调查,即公证人员亲赴现场调查取证。

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哪些?答:(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执业;(4)吊销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停业整顿;(4)吊销执业证书。

法定公证原则怎样理解?答: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法律行为公证?答: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是什么?答:1.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2.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

法律援助的对象如何确定?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本国公民,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2)外国人。外国人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答:(1)刑事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的三类案件;(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事项;(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事项;

(4)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事项;(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事项。

法律援助的性质是什么?答:法律援助的性质是国家贯彻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中保障法律平等、公证实施的重要措施,旨在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

法律援助的意义如何理解?答:(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2)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证;(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4)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援助的主体应怎样理解?答:《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体现为两种形式:(1)是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2)律师还要为法律援助资金提供资助。

法律援助一般条件是什么?答:(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具有合法性;(2)为主张、确认、维护、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3)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的费用。

法律咨询的意义怎样理解?答:表现为:(1)法律咨询工作带有普通性、群众性和迫切性,能够为公民和法人排忧解难;(2)通过法律咨询,可以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3)法律咨询工作是律师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4)法律咨询工作有利于全面锻炼律师,促使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增长才干。

法人资格公证怎样理解?答: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法人资格公证由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法人资信公证怎样理解?答:法人资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法人资信公证由法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非诉讼法律事务答: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权限怎样确定?答:一部分是基于被害人的授权,代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另一部分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律师代理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查阅案卷权、调查权等。

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主要工作有几项?答: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1)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2)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工作;(3)出庭准备工作;(4)出庭参加诉讼的工作;(5)庭后的工作。

公证处的设置是怎样的?答:目前,我国设有国家级的公证处,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公证处,设有市、县、州级的公证处,有的市辖区内也设有公证处,此外还有一些经济区,专业区与设有公证处。 公证处之间有无管理关系?答:《公证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公证处之间没有上下级之分,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有哪些?答:(1)公证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2)公证人员个人对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3)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原则;(4)公证机构承担财产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答:公证的法律责任由以下条件构成:(1)必须有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2)公证人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3)有当事人损害后果的发生;(4)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意义怎样理解?答:建立公证的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能够确保办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加强公证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益;(4)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在群众中的声誉。

公证的法律责任应怎样理解?答:公证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序,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公证的效力应该怎样理解?答: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盗用和约束力。公证证明的内容,通过制作公证书表现出来,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它是在公证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前提下确认的。

公证调解的特征是什么?答:公证调解的特征:(1)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中发生的。它只能调解特定范围内的纠纷;(2)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没有当事人申请或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证机构则不能调解;(3)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证处应予以公证。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答: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证明的对象我们许多章节的编排分类就是依公证的客体进行划分的。

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答:(1)公证的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人员违法所造成的;(2)公证的法律责任是公主上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3)公证的法律责任的重点是财产责任;(4)公证的法律责任的范围应当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公证费用是指什么?答: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和认证有什么关系?答:公证和认证联系密切,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公证就没有认证,认证是对公证的鉴别与证实,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审查的重点是?答:(1)申请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齐全;(3)商标权和商标注册证书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4)商标图样、照片与商标本身是否一致;(5)注册商标证书的外文译本与中文原本是否相符;等等。

公证机构办理技术合同公证事务应审查以下内容是什么?答:合同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有关资料证明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齐全;有关审批、备审、登记的手续是否完备;合同有无担保及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等。

公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公证事务应审查内容有哪些?答:1.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2.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3.被招工者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符合招聘工种的身体条件。4.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备。

公证机构办理企业兼并、企业租赁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事务应审查以下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

1、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租、承租或者发包、承包的条件。3、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明确。4、合同的签订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答: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2)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3)审查收养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正当;(4)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有利;(5)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等。

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1.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权力能力。2.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4.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时,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答:1.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3.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怎样理解?答: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独立行使国家公证权。

公证期限指的是什么?答: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是什么含义?答: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执业纪律是行业制度的生存的保障。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什么含义?答: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内容主要有哪些?答:公证人员执行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证人员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2)公证人员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3)公证人员不得贪污受贿;

(4)公证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公证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 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有哪些?答: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坚持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2)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3)勤奋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4)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意义是什么?答:(1)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2)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馈倡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公证申请人的条件是什么?答: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公证申诉怎样理解?答:1.申诉人对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2.办理申诉的程序与办理复议的程序基本相同。

公证书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公证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书的编号;(2)当事人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5)出证日期。

公证书是怎样的?答:公证书,是由公证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审批、依法制作并发给当事人的,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文书。

公证特别程序是什么?答:公证特别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投诉制度是什么含义?答: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错证、假证不服,依法向公证机构反映,并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什么?答:公证投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公证投诉制度适用于对公证处出具的假证、错证的申诉。

公证与签证怎样区别?答:签证是一国国内或者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外国人或本国人出入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证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与公证的区别的难点在于涉外公证。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要注意哪些问题?答:公证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主上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员协会的任务主要有哪些?答:1.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2.宣传公证制度,组织开展公证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3.支持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意见。

公证员协会的宗旨是什么?答: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公证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以促进公证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公证员协会会员的权利有哪些?答: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本会学会举办的各种理论研讨和学会活动;3.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4.对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6.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7.可以自愿退出协会。

公证员协会会员所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哪些?答: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协议;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按期交纳会费。

公证员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怎样的?答:中国公证员协会设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设有理事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选举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之下又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事务,行使理事会职权。

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怎样区别?答: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公主上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公证被认可的范围更广泛,根据中国法律个人和法人都可以出具证明文书与公证的明显区别在于公证拥有很强的公信力。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有何差异?答:民商法是实体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公证制度着重于公证活动中有关程序,原则等问题属于程序法范畴。按照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民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执行国家公共职权作出公证的专门证明机构,属于公法。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有何区别?答:(1)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2)法律依据不同;(3)当事人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公证主要起到法律上的证明效果,而民事诉讼主要起到法律上的裁判效果。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有什么联系?答:(1)经过依法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其效力;(2)公证制度可化解纠纷,减轻人民法院负责;(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答:股份公司章程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份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的申办股份公司章程公证,应由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股票上市中的律师业务有哪些主要内容?答:(1)审查公司是否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2)协助公司制作招股说明书;(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4)协助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股票上市交易。

关于“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问题怎样理解?答: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是与立法时的实际情况相符的,对当时律师队伍的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这一界定与律师的身份已经不相适宜。

关于涉外公证管辖怎样理解?答:针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我国公证机构管辖;针对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外国公证机构管辖,也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公证。

关于涉外公证文书的法律适用怎样理解?答: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

合法性原则怎样理解?答:合法性,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2)在管理上更加灵活;(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怎样理解?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答: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1)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2)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3)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的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4)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5)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怎样理解?答: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回避的义务是怎样的义务?答:为公证起见,为避免嫌疑,公证人员不得为自己、自己的亲友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遇有应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自行回避。回避是公证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回避原则怎样理解?答:回避原则,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婚姻状况公证怎样理解?答: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丧偶)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技术合同公证是一种合同关系吗?答:技术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简述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职责。答:性质: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简述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职责。答:性质: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是怎样的一种公证?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结合实际谈谈律师应具备哪些业务素质?答: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有科学思维方式

拒绝辩护、代理权如何行使?答: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拒绝辩护或代理:(1)委托的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

拒绝辩护、代理权怎样理解?答:拒绝辩护、代理权,是指律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拒绝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权利。

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答: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有:(1)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2)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代理人无代理资格;(4)当事人妨害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

拒绝公证怎样理解?答: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是怎样的权利?答: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包括两部分:一是拒绝公证权;二是终结已发生的公证程序权。拒绝公证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文书有拒绝作出公证的权利。终结公证权,是指公证人员因拒绝公证,进而终结已开始的公证程序的权利。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是什么?答: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2.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3.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特征是什么?答: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或者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等方式,来证明该文书确实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的,然后据实出证。这一基本特征既区别于法律行为公证,又区别于法律事实公证。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怎样理解?答: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

开奖公证是怎样理解?答:开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的活动。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怎样理解?答:1.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素质的具体体现,它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事业和律师的声誉。2.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保证。3.律师职业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高尚思想情操和传统美德。

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有什么要求?答:公证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经公证员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公证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这是公证人员的一项义务。恪守职业道德首先要求公证人员自身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证。其次要求公证人员在公证程序过程中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出证。

劳动合同公证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吗?答:劳动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是什么?答:《律师法》第8条的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1)必须是法律事务;(2)是在诉讼程序以外解决的法律事务;(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怎样确定?答:律师可以办理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2)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2)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服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怎样理解?答:表现在:(1)为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2)避免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可以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律师保密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答:所谓有“保密”,是指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该秘密事项来源如何,未经委托人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受调查时律师仍有就保密事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参加仲裁代理应做好哪些工作?答: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代理当事人行使请求回避权;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律师应按时到庭;代理提供证据和进行质证;代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代理申请财产保全;代理言词辩论;代理达成和解协议;代理请求或参加调解;代理行使其他权利

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答:(1)律师必须有实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律师在主观上存在过错;(3)律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而且律师的行为与当事人经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律师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5)律师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业职务过程中。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务,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从而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的范围如何确定?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律师可以代理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受哪些人的委托成为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可以在哪些程序中代理行政诉讼。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特征是什么?答: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以下特征:(1)律师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意义的;(2)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身份具有多样性;

(3)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不受诉讼程序和期限的约束。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活动,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理。其主要原则有:

(1)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2)外国人和中国人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3)对等原则;(4)主权原则。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作用有哪些?答:(1)有利于正确、合法的处理涉外民事案件;(2)有利于维护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交往与合作,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持续发展。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答: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的问题;(2)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问题;(3)涉外诉讼文书的送达问题;(4)贯彻自愿和合法调解的原则;(5)代理制作诉讼文书。

律师代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1.把握时机,及时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3.了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领有哪些?答: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律师应注意以下方面:(1)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2)注意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3)协助当事人搜集必要的证据;(4)拟就相关法律文书;

(5)参加“庭审”,行政复议的一般适用书面“审”;(6)会同当事人研究行政涉案行政管理规范。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程序范围是什么?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程序,律师均可作为代理人参与,即可担任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收案过程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1)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以及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2)案件所针对的决定或裁决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3)是否属于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4)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对象的范围是什么?答:下列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行政诉讼:(1)原告;(2)被告;

(3)共同诉讼人;(4)第三人。

律师代书的意义怎样理解?答:表现为:(1)律师代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2)律师代书可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3)律师代书可以为人民法律立案和审判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有哪些?答:为聘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协助聘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参与聘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接受聘方问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聘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为聘方培训法律人才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有哪些?答:主要有:(1)促进改革开放,开拓创新的原则;(2)全面维护聘请方合法权益原则:(3)严格依法执业的原则:(4)平等信任,不强加于个的原则;(5)主动参与,积极指导的原则;(6)保守秘密的原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是怎样的?答:聘请法律顾问以合同形式确定,由聘请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事同是顾问律师开展法律服务的合法依据,聘、应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具体聘请程序为:(1)发聘;(2)应聘;(3)协商;(4)签订合同。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征是什么?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的法律地位;2.平等的法律关系;3.服务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具有明显的预防性。

律师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怎样确定?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有哪些?答: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文件资料权;

(2)了解有关情况权;(3)列席有关会议权;(4)获得工作便利权;(5)收取法律顾问费用权。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什么?答:为企业依法治厂(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的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有哪些?答:行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的权利;(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3)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法律中如何体现的?答:这是律师依法执业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必要的法律保障。《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实,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条规定比以前的法律规定扩大了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即律师承办任何法律事务,都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怎样理解?答: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不同是什么?答:其主要区别是:第一,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的范围;第二,代理的范围不同;第三,两种代理制度的性质、代理权的中止和终结等,都是不同的。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诉讼辩护的原则区别是什么?答: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截然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第一,参加诉讼的资格和地位不同;第二,在诉讼中活动的依据和范围不同;第三,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同。

律师的任务有哪些?答:我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我国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律师的任务应作如下理解:第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第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律师的特点有哪些?答: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3.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怎样理解?答: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律师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关于律师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指执业律师,还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怎样理解?答: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律师的性是什么?答: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其最基本的性质,是律师职业的普遍属性;其次,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员。执业人员的界定表明了律师的法律属性,即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进行业务活动。

律师的执业纪律有哪些?答:(1)律师及其工作机构应遵守的执业纪律;(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3)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遵守的执业纪律;(4)律师在同行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律师法律责任的分类是怎样的?答:律师的法律责任,按责任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律师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按责任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律师见证答: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答:律师见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见证律师必须按照见证规则办事;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见证律师则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若对明显失实或违法的文书予以见证,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直到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见证的特征是什么?答:(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活动;(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律师见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坚持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原则;(2)自愿原则;(3)直接原则;(4)公平原则;(5)回避原则;(6)便民和保密原则。

律师接受委托的手续是怎样的?答:律师接受委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在时间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进行委托,(3)委托人没有提出影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不合理要求。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方式有什么要求?答:1.口头解答。律师口头回答法律咨询要掌握好“听、问、看、析、答”五个环节。2.书面解答。律师书面解答法律咨询要把握好两个环节:(1)要认真阅读来信或来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掌握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掌握所提问题的主要事实;(2)要针对性强,文字清晰明确,语言通俗易懂。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点有哪些?答: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其主要特征有:(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2)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怎样理解?答: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意义表现在:(1)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2)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3)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怎样的代理活动?答: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与行政诉讼代理有什么不同?答:案件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不同;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限不同;代理进行诉讼行为时所遵循的诉讼原则不同。

律师权利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答:律师权利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二是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范围;三是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答:(1)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资格;(2)审查合同的内容;(3)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4)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5)在审查中留心合同诈骗。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答:(1)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资格;(2)审查合同的内容;(3)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4)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5)在审查中留心合同诈骗。

律师事务年的工作制度主要有几项?答:(1)收案制度;(2)案件讨论制度;(3)请求汇报制度;(4)归档制度;(5)工作总结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权利: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自主用人的权利。义务:按时缴纳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往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律师事务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两项:(1)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2)组织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1)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工作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由省级律师征戒委员会决定撤销的;(2)合作制度律师所申请解散,经过清算程序,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的;(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解散的;(4)其他原因。

律师收费的原则有哪些?答:(1)统一收费的原则。(2)按标准收费的原则。(3)协商收费原则。(4)特殊情况酌情减免的原则。

律师收集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收集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必须主动及时;(3)客观全面;(4)妥善保全。

律师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的范围怎确定?答:(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2)遗失重要证据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致使证据湮灭;(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律师协会的设置是怎样的?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全国设立中会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律师协会可以分为两级,即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的性质是什么?答: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地方律师协会是由当地律师组成的地方性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的职责有哪些?答:(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事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什么?答: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是怎样的?答: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由各级律师协会章程予以规定。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一般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类似,包括:(1)会员代表大会;(2)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3)办事机构与专门委员会。

律师行政诉讼阅卷有哪些基本要求?答:(1)注意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2)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注意审查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证据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依据的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律师行政诉讼阅卷有哪些基本要求?答:(1)注意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2)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注意审查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证据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依据的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2)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3)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怎样?答:《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答:律师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1)代理撰写起诉书或答辩状;(2)做好调查案件情、收集证据和阅卷工作;(3)撰写代理词。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案件的范围如何确定?答:(1)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案件;(2)依照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3)依照经济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都可以担任民事诉讼的代理活动。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被代理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答: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人员主要有:(1)当事人;(2)第三人;(3)共同诉讼人;(4)诉讼代表人;(5)法定代理人;(6)法定代表人;(7)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权的形成依据是什么?答: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但是代理权必须是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怎样领会?答: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虽然要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但并不等于律师作为代理人没有任何的独立性。律师除享有被代理人授予的权利外,还有担任代理工作中的特有权利。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必须忠实于国家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充分体现律师固有的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应主要遵守哪些纪律?答:(1)不得以影响案件和裁决为目的,在非办公场所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员接触,更不能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实施非法交易活动。(2)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或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的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得利用这关系。(3)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4)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他们传递新建、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律师在听证程序上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什么?答:(1)行政机关是否切实保证了可听证案件当事人真正、及时听证的权利;(2)所举行的听证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对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4)核对听证笔录与听证过程是否吻合;(5)行政机关是否确实依据笔录所记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等。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犯罪的种类主要有哪些?答:结合《律师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泄露国家秘密罪;(2)行贿罪;(3)介绍贿赂罪;(4)毁灭、伪造证据罪;(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律师执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答: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有尽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执业应怎样理解?答: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

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有哪些?答:(1)执业过程汇总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2)执业过程中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4)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执业形象;(5)诚实信用、严格审慎、尽职尽责;(6)应当保守案件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答:律师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买卖合同公证是怎样的公证?答: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收人,买收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工作任务是什么?答:(1)帮助行使申请回避权;(2)参与法庭调查

(3)发表代理词,参加法庭辩论(4)参加法庭调解(5)评议宣判后应向当事人解释裁判内容和意义,就是否上诉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工作任务是什么?答:(1)帮助行使申请回避权;(2)参与法庭调查

(3)发表代理词,参加法庭辩论(4)参加法庭调解(5)评议宣判后应向当事人解释裁判内容和意义,就是否上诉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哪些可以成为辩护人?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有:(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对于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怎样的一种公证?答:农村承包经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拍卖公证是什么含义?答: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票据背书公证是怎样一种公证?答:票据背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票据持有人在所持票据或票据粘单上的背书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票据背书公证一般由背书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起诉状构成是什么?答:1.起诉状。包括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和行政起诉状。起诉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首部;(2)诉讼请求;(3)事实和证据;(4)理由和法律依据;(5)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6)尾部及附项。

签订授权委托书需要哪些问题?答:(1)无论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都应明确具体地写明代理事项。(2)说明律师代理的期限和阶段。(3)议定收费数额。(4)说明在坚持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尽力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但不包胜诉。委托合同书必须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怎样理解?答: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有关签字人的签名和制作单位所盖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签证是不是一种公证?答:两者的主体是不同的,两者针对的对象也不相同,两者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易区分之处在于公证与鉴证都可以证明经济合同合法性,真实性和执行性。

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是什么?答:取得公证员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品德条件;(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3)年龄条件,应满23周岁;(4)国籍条件,需有中国国籍;

(5)专业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哪些?答:根据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符合某些特殊条件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取消律师资格的情形有哪些?答:(1)五年内未从事法律工作的;(2)被判处刑罚的;(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4)国家公务员被开除公职的;(5)共产党因违反党纪而被开除党籍的。

确定公证管辖的意义是什么?答:确定公证管辖,为我国的公证机构网络的各自管辖范围构筑了一个基本框架,在这基础之上,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赋予的管辖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避免相互争揽业务或互相推诿等现象的发生。

确定公证管辖的原则有哪些?答:公证管辖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第一,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第二,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原则;第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管辖的含义是什么?答:确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确定管辖的主管机关是什么?答:确定管辖有两种情况:(1)直辖市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直辖市司法局确定;(2)省(自治区)辖区公证处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司法厅确定。

如何理解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答:诉讼职能: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地位:辩护律师诉讼地位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其诉讼地位具有独立性。(1)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上,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控诉和辩护的对立关系中,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对立;都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辩护律师与法官: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法官应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如何实现客观真实原则?答: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为确保客观真实原则的贯彻执行,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第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第三,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第四,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赡养协议公证怎样理解?答:赡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公证的申请方式有哪些?答:涉外公证的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事人亲自提出申请;二是委托国内亲属代为申请;三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申请。

涉外公证机构有哪些?答: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机构有两种:一是公证处;二是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

涉外律师实务的意义应该怎样理解?答:(1)它可以促进对外开放,扩大招商引资;(2)它可以使外商增强投资的安全感;(3)它可以使外来投资者、客商进一步了解大陆的开放政策和法律制度,了解一国两制的宏伟构想,进一步沟通中外工商企业家的联系,促进商贸活动;(4)它可以促进招商引资。

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答: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有:(1)国家主权原则;(2)同等和对等原则;(3)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中国法律;(2)审查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权,依法能否对其提起刑事诉讼;(3)审查受诉人民法院的审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辩护保障问题。

申办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有哪些?答:(1)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2)有关部门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查验报告等;(3)其他与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中要求哪些文件?答: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证件的权利怎样理解?答: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证件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对申请公证的申请人审核查实其是否具有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资格凭证的权利。公证人员行使此项权利时,申请人应依法配合,否则公证处有权决定不予受理。

什么叫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答: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应当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什么叫律师资格?答: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应当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

什么叫涉外公证?答: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指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公证文书的使用地域三种情况,只要其中一种具有涉外因素,就属涉外公证。

什么叫学历公证?答:学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证明人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成绩单等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辩护词?答:辩护词,是辩护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针对起诉书发表的辩护意见。

什么是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答: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国家有关选派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依法证明其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什么是出证?答: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什么是代书?答: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什么是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答: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法律顾问?答:是指为聘请单位或个人就业务上的问题,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它不仅限于律师,只要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能够为聘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均可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什么是法律援助?答: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什么是法律咨询?答: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答: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非诉讼法律事务?答: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规律双方订阅的关于在规律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什么是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答: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确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什么是公证调解?答: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

什么是公证复议?答: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构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进行复核,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什么是公证活动基本原则?答:公证活动基本原则,是指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它反映了不同制度国家的公证的指导思想,表明了公证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

什么是公证上的法律关系?答: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主上活动中自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什么是公证申诉?答: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

什么是公证审查?答: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什么是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答: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是指我国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的公主上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内地才能使用,才具有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制度。

什么是购销合同公证?答:购销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购销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什么是国籍公证?答:国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具有中国国籍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合同法律行为公证?答:合同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继承权公证?答: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

什么是检验权?答:检验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文书、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根据公证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人员有权调取书证、物征、视听资料。检验权也可以称作审查权,是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权利。

什么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答: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什么是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答: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什么是勘验权?答:勘验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勘验是针对不动产以及庞大的不易移动的动产进行的勘查、检验工作。其目的是为公证事项收集凭证,以保障待证事项的真实性。

什么是客观真实原则?答: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这是办理公主上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什么是律师?答: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什么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务,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从而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什么是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答: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了解劳动仲裁的特点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工作。

什么是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答: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聘请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综合性业务活动。

什么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答: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答: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接受这些团体的聘请,针对其自身的性质、特点,指派律师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一项业务活动。

什么是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答: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一种业务活动。

什么是律师的权利?答: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什么是律师的涉外非诉讼业务?答:律师的涉外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依法办理的除诉讼业务以外的各项涉外法律事务的总称.包括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等等。

什么是律师的义务?答: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什么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取证据。

什么是律师法律责任?答: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什么是律师见证?答: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什么是律师事务所?答: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什么是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程序?答:律师事务所终止业务活动,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批准终止的,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注销报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有关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还要交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印章、业务档案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登记机关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什么是律师协会?答: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什么是律师执业纪律?答:律师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什么是律师职业道德?答: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什么是律师制度?答: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什么是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答: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企业兼并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什么是亲属关系公证?答: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域外的亲属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证明活动。

什么是认证?答: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章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可称为领事认证。

什么是商标文书公证?答: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涉外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答:涉外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代理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答: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注意以下问题:(1)案件管辖问题;(2)送达和期间;(3)授权委托书;(4)财产保全;(5)执行。

什么是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答: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的行政诉讼。律师接受涉外行政诉讼原告的委托,担任代理人,要把握原告的主体资格。律师在代理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时,要注意如何确认第三人的问题。

什么是收养公证?答: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什么是特别代理?答: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什么是提存公证?答: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地土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委托合同公证?答: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委托书公证?答: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引起行政争议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什么是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答: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什么是一般代理?答:一般代理又称为一般授权代理,它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经委托人授权可以进行处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什么是占编律师事务所?答:占编律师事务年,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司法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调选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

什么是终止公证?答: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上公证程序。

什么是专利文书公证?答: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有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转托代理?答:转托代理又称复代理、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给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什么是资信调查?答:所谓资信调查,是指对往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包括:(1)被调查者的民事主体资格;(2)被调查者的经济情况;(3)被调动者的商业信誉。

什么是自诉案件律师代理?答: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诉讼活动。

试述律师的执业原则答:(1)遵守宪法和法律(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5)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应该怎样理解?答: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有充足的时间为出庭作准备。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律师,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时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如再次开庭,人民法院也应适时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 受理公证的条件是什么?答:受理公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

司法建议权的含义是什么?答:司法建议权,是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的权利。根据公证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怎样体现的?答: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除制定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授予律师资格;(2)核发律师执业证书;(3)评审律师专业职称;(4)负责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工作;(5)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进行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机构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解散;(3)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报告;(4)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审批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作协议。

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答:(1)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2)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进行日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3)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占编律师事务所行使职权范围有哪些?答:(1)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算方案;(2)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3)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对律师的管理职责有哪些?答:其主要职责有:(1)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起草和制定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2)批准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3)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撤销;(4)负责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5)加强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是:律师协会应当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全国律师工作的指导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是整个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协会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全国律师工作的指导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是整个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协会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

死亡公证是指什么?答: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某人已经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当向死亡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特定管辖怎样理解?答: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于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公民代行国家公证处,代行公主上职能的管辖。

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可:(1)在高等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2)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3)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通过参加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上仍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具有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应该怎样理解?答:律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是指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或者与之通信。会见权只有正式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以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才能行使。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为什么要确立公证回避原则?答:在公证活动中,认真贯彻回避原则,一则可以防止办证人员因沾亲带故,对公证事项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公证,作出不公证的偏袒证明;二是可以避免引起他人对公证工作嫌疑和非议,以利于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什么要学习《公证与律师制度》?答: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这两个学科,在性质、内容、特征上有很多不同但这两种制度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学好这门课对深刻领会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特别是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律社会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更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提供重要的学理基础。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怎样理解?答: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既是律师执业的直接任务,也是律师执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整个律师业务活动的核心。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就是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的法律根据。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的意义是什么?答: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和约定而建立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体现了律师的特殊社会职能作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只有尽力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建立起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诚信关系,才能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威信。

委托调查的权利的特点是什么?答:委托调查的特点:(1)该委托系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处与其他公证处之间的委托,而不是公主上申请人的委托;(2)受托者为外地公证处,而不是本地公证处。

委托公证人制度怎样理解?答: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除此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种类有哪些?答:(1)证明文书的副本与正文相符;(2)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影印件与原本相符;(3)证明文书的节本与原本相应部分的内容相符;(4)证明用不同民族的文字或者不同国家的文字写成的同一文书内容相符。

我国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答:(1)查阅案卷权(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5)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6)代行上诉权

我国行使领事认证权的机关有哪些?答:在我国,由下列机关行使领事认证权:(1)外交部领事司;(2)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协商管辖的含义是什么?答: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权的各公证处之间相互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因此而行使管辖权。

刑事辩护制度的内涵是什么?答: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二是指诉讼职能,即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是什么?答:(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诉讼任务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怎样理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意义怎样理解?答:一方面可以辅助国家专门机关充分行使追诉犯罪、审判犯罪的职能,使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惩罚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制约,保障国家追诉权、审判权合法的行使,防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放纵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特征是什么?答: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代理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办理委托手续,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怎样理解?答: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有哪些?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是:(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只有行政诉讼受理后,有关民事争议的诉讼才能附带提起;(2)行政诉讼为主,民事诉讼为辅;两者的关系不能例置;(3)必须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特点是什么?答:1.被代理主体的差异性;2.代理权限的差异性;3.代理行政诉讼涉及法律法规的广泛性。

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是怎样的义务?答: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是指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有例外。

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怎样理解?答: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不受任何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怎样理解? 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2)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3)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遗嘱公证的办理是怎样的?答:1.遗嘱人应当亲自申办公证。2.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3.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4.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2)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素质,维护律师执业的社会信誉。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答: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意外事故公证怎样理解?答:意外事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意外事故公证,应当向意外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有关票据事务的公证怎样理解?答:有关票据事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票据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目前,公机构办理的票据公证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票据背书公证、票据拒绝公主上等。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怎样理解?答: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

再审程序的律师辩护有无特别之处?答: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为申诉。当申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在再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具体工作方法,则根据再审为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如何确定?答:自诉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怎样才能学好这门课?答:学习公证与律师制度,先要明确公证的职权和职责,律师的职权和职责,其次,要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将公证与律师制度的一般原则,原理与个体规定相结合,与生活实际相结合,再次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法条要有一定的背诵,最后要善于从管理制度和程序关系的角度理解公证与律师制度,并且认真完成教学要求学习和练习的内容。

怎样理解公证处的主任负责制和人员聘用制?答:公证处的主任应当由公证处成员选举产生,公证处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逐步过渡到不占国家编制,由公证处聘用,实行聘用制。

怎样理解回避的方式?答:回避的方式有两种,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项公证事务的办理。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

怎样理解协商管辖是适用地域管辖的后果?答:协商管辖的前提条件是,就同一公证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证处都有管辖权。适用地域管辖,当同一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住所地不同,或者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不同,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处几个公证辖区时,就会发生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协商管辖来解决地域管辖的冲突。因此,协商管辖是适用地域管辖的结果。

怎样理解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答:自愿办证必须与依法办证紧密结合起来。表现为: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怎样取得公务员资格?答: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是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特别条件。是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的统考方式。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怎样实现公主上合法原则?答:办理公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办理公证的一切活动,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因此,公证机构在坚持合法原则时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第三,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总之,合法性是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验公证工作正确与否的重要尺度。

债权文书具有执行办的条件是什么?答:依照法律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特征是什么?答:占编律师事务所的特征:(1)占编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形式;(2)占编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的特征是什么?答:1.依照法律规定,都必须办理公证。2.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3.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4.一次性完成。整个活动无法重复进行。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什么?答: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资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有哪些?答: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内容:(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主要有哪些?答: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序是什么?答:(1)告知程序;(2)申请程序;(3)批准程序;(4)委托程序;(5)要求会见的程序;(6)批准会见程序;(7)会见程序;(8)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 证明法律事件公证指什么?答:法律事件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件的真实性依法进行证明的活动。

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怎样理解?答:对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是指国家公主上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执业律师的人身权在《律师法》中如何体现?答: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任何侵犯。《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律师的一种特殊职业保护,具有明显的职业保护特征,对保护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指定辩护案件的范围怎样确定?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有三种情况,即: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目、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答:终止公证,是公证程序的一种特殊的结束方式。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有:

(1)超过了法定的办证期限;(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3)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仲裁的特征如何描述?答:1.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而是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3.仲裁机构的法定性。

自诉案件律师代理的类型有哪些?答: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愿公证原则怎样理解?答:自愿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试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与被指控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辩护权是被指控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维护和帮助被指控人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是维护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权。

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律师辩护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力量。律师辩护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律师有着其他非律师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养。律师是取得执业证书并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不仅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及定罪量刑的法定尺度都有很好的把握,能够找准辩护中的关键问题,切实可行的实施辩护策略。

(2)律师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较之其他辩护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及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要行使上述权利,则须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

(3)律师辩护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论权和辩护权受到法律的保障。

(4)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和纪律约束。律师执业活动要有特定的组织,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支持,能够利用集体智慧,有效地完成辩护任务。

1、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包括: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公民;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法人或其他组织; (3)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简述申请再审须符合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再审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4)法律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

3、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及查阅案卷权; (3)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 (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6)有得到适时通知的权利; (7)律师在庭审中享有的发问、质证、提出新的证据、辩论等权利; (8)获取案件各种法律文件副本的权利。

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法文书、技术性鉴定结论。调查、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提出辩护意见。代理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诉。

简述律师执业的限制。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简述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参加仲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外调解;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 律师代理有什么特征? (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活动。(3)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法律的意义。(4)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 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 (1)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在同检察、审判机关分工的基础上,同他们相互制约。

论述题

什么是律师制度?它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原则和任务,方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以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与发扬民主,而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包含以下儿方面内容:1.是一项法律制度,把它等同于司法制度的观点是不科学的。2.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是依法律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3.主要是规范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向社会提供法芹服务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制度。

4.律师业务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一门基于什么性质的课程?答:公证明是指国家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办理财产侵害协议应审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答: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应重点审查:(1)财产共有人的人数、身份证和行为能力;(2)共有财产的性质、种类、座落地点等基本情况;(3)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是否明确、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办理抵押货款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1.抵押贷款方要有特定的资格,即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抵押人又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而且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3.公证人员有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勘验、清点、评估并登记。

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答:公证机构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重点审查:(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民事行为能力;(2)赡养人是否为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且相互之间已协商一致;(4)赡养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各方的权力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可行;

(5)赡养协议的监督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办理死亡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办理死亡公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因要写得准确、简练;(2)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

办理学历公证的程序是什么?答:首先,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2)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3)学历证明需要附译文的,当事人应将中文证件和经过校对无误的译文一并提供。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的内容是什么?答:公证人员在工作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当事人申请公证是为了取得一种国家证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这种文件作为证据的效力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这种证明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肃谨慎,务必注意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保密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1)要保守国家机密。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对于接触到的国家机密,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散布及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2)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凡属聘请单位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律师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散布、扩散。(3)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

保密原则的意义,怎样理解?答:(1)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2)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3)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怎样表现?答: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是指注册公证员每年有义务自动接受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要求所属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所持《公证员工作执照》予以注册,准许继续执业。公证员每年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办理新一年度注册。

便民原则是怎样体现的?答:我国公证工作的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简便办证手续;(2)到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3)迅速办证,不失时效;(4)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答:辩护律师在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1)审阅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2)会见在押被告人;(3)调查核实证据;(4)作好出庭准备,撰写辩护材料。

辩护律师出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答:(1)审查起诉书;(2)查阅案卷、审查各种证据;(3)会见被告人;(4)调查和收集证据;(5)准备辩护词等辩护材料。

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答:(1)律师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2)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3)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4)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或通信的权利;(5)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6)拒绝辩护权;(7)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内容,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不得强词夺理,颠倒黑白;(3)律师辩护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工作有哪些?答: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应做的工作主要有:(1)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3)调查;(4)提出辩护意见;(5)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

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调查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答:(1)辩护律师调查时须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不得少于二人;(2)辩护律师进行调查要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3)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经过上述人员同意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4)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必须说明调查的目的和要求,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行为中的作用有哪些?答: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不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协助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全面审查明案情,正确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公证处理案件。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答:首先,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其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再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辩护权怎样理解?答: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的核心。

辩护制度的意义怎样理解?答:(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证处理案件;(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

辩护制度怎样理解?答: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关于辩护权的行使、辩护的种类、辩护的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怎样理解?答: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是指公证处收取公证费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公证处收取,任何其他人无权私自收费,公证员必须遵守这一规定的义务。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不予授予律师资格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4)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5)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执业的。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的内容有哪些?答: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各方基本情况;

(2)证明参加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就分割共有财产达成的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的事实;(3)证明当事人订阅的财产分割协议符合我国民事实体法有关条款规定。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怎样理解?答: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又称析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指哪些权利?答: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对公证所需要的档案、资料或资产进行查核、询问以获得真实凭证的权利。由此可见,查询的对象大致归为档案、资料和资产三大类。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答:根据《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见《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第1款的规定)。

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是指什么?答:公证员因有过错出具错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负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因此,这就要求每一个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必须奉公守法,依法办理,尽心尽责,避免或杜绝错证的发生。

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有哪些?答: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出生公证怎样理解?答: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于何时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出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有哪些?答: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直接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被害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有提出异议或疑问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或申请法庭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有要求重要调查、鉴定或勘验的权利,有要求通知新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辩护权利受法律保障。

代行上诉权怎样理解?答:律师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当事人申办法人资格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1)申请单位成立的法律依据;(2)企业、社团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4)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部门为该法人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3)该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等;(4)该法人的经营经历和当年主要经济活动的记录;(5)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申办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1)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以及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和授权委托书;(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公司成立的批件;(3)公司筹备情况报告;(4)公司章程文本。

当事人申办商标权文书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注册商标证书及其所需的外译本;

(3)商标图案或照片;(4)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申办收养公证的手续是什么?答:(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4)收养人的职业、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证明;(5)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子女情况证明;(6)收养协议草稿;(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答:(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请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证明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履行义务的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地域管辖的含义是什么?答: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调查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调查权,是指对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主要体现在:(1)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调查了解有关事实;(2)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即向有关人员调取书证或特征;(3)实地调查,即公证人员亲赴现场调查取证。

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哪些?答:(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执业;(4)吊销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停业整顿;(4)吊销执业证书。

法定公证原则怎样理解?答: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法律行为公证?答: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是什么?答:1.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2.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

法律援助的对象如何确定?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本国公民,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2)外国人。外国人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答:(1)刑事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的三类案件;(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事项;(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事项;

(4)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事项;(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事项。

法律援助的性质是什么?答:法律援助的性质是国家贯彻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中保障法律平等、公证实施的重要措施,旨在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

法律援助的意义如何理解?答:(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2)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证;(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4)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援助的主体应怎样理解?答:《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体现为两种形式:(1)是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2)律师还要为法律援助资金提供资助。

法律援助一般条件是什么?答:(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具有合法性;(2)为主张、确认、维护、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3)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的费用。

法律咨询的意义怎样理解?答:表现为:(1)法律咨询工作带有普通性、群众性和迫切性,能够为公民和法人排忧解难;(2)通过法律咨询,可以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3)法律咨询工作是律师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4)法律咨询工作有利于全面锻炼律师,促使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增长才干。

法人资格公证怎样理解?答: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法人资格公证由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法人资信公证怎样理解?答:法人资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法人资信公证由法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非诉讼法律事务答: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权限怎样确定?答:一部分是基于被害人的授权,代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另一部分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律师代理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查阅案卷权、调查权等。

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主要工作有几项?答: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1)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2)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工作;(3)出庭准备工作;(4)出庭参加诉讼的工作;(5)庭后的工作。

公证处的设置是怎样的?答:目前,我国设有国家级的公证处,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公证处,设有市、县、州级的公证处,有的市辖区内也设有公证处,此外还有一些经济区,专业区与设有公证处。 公证处之间有无管理关系?答:《公证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公证处之间没有上下级之分,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有哪些?答:(1)公证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2)公证人员个人对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3)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原则;(4)公证机构承担财产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答:公证的法律责任由以下条件构成:(1)必须有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2)公证人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3)有当事人损害后果的发生;(4)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意义怎样理解?答:建立公证的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能够确保办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加强公证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益;(4)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在群众中的声誉。

公证的法律责任应怎样理解?答:公证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序,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公证的效力应该怎样理解?答: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盗用和约束力。公证证明的内容,通过制作公证书表现出来,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它是在公证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前提下确认的。

公证调解的特征是什么?答:公证调解的特征:(1)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中发生的。它只能调解特定范围内的纠纷;(2)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没有当事人申请或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证机构则不能调解;(3)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证处应予以公证。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答: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证明的对象我们许多章节的编排分类就是依公证的客体进行划分的。

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答:(1)公证的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人员违法所造成的;(2)公证的法律责任是公主上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3)公证的法律责任的重点是财产责任;(4)公证的法律责任的范围应当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公证费用是指什么?答: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和认证有什么关系?答:公证和认证联系密切,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公证就没有认证,认证是对公证的鉴别与证实,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审查的重点是?答:(1)申请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齐全;(3)商标权和商标注册证书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4)商标图样、照片与商标本身是否一致;(5)注册商标证书的外文译本与中文原本是否相符;等等。

公证机构办理技术合同公证事务应审查以下内容是什么?答:合同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和有关资料证明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齐全;有关审批、备审、登记的手续是否完备;合同有无担保及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等。

公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公证事务应审查内容有哪些?答:1.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2.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3.被招工者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符合招聘工种的身体条件。4.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备。

公证机构办理企业兼并、企业租赁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事务应审查以下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

1、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租、承租或者发包、承包的条件。3、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明确。4、合同的签订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答: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2)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3)审查收养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正当;(4)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有利;(5)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等。

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1.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权力能力。2.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4.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时,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答:1.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3.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怎样理解?答: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独立行使国家公证权。

公证期限指的是什么?答: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是什么含义?答: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执业纪律是行业制度的生存的保障。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什么含义?答: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内容主要有哪些?答:公证人员执行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证人员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2)公证人员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3)公证人员不得贪污受贿;

(4)公证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公证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 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有哪些?答: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坚持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2)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3)勤奋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4)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意义是什么?答:(1)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2)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馈倡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公证申请人的条件是什么?答: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公证申诉怎样理解?答:1.申诉人对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2.办理申诉的程序与办理复议的程序基本相同。

公证书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公证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书的编号;(2)当事人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5)出证日期。

公证书是怎样的?答:公证书,是由公证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审批、依法制作并发给当事人的,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文书。

公证特别程序是什么?答:公证特别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投诉制度是什么含义?答: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错证、假证不服,依法向公证机构反映,并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什么?答:公证投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公证投诉制度适用于对公证处出具的假证、错证的申诉。

公证与签证怎样区别?答:签证是一国国内或者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外国人或本国人出入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证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与公证的区别的难点在于涉外公证。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要注意哪些问题?答:公证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主上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员协会的任务主要有哪些?答:1.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2.宣传公证制度,组织开展公证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3.支持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意见。

公证员协会的宗旨是什么?答: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公证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以促进公证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公证员协会会员的权利有哪些?答: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本会学会举办的各种理论研讨和学会活动;3.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4.对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6.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7.可以自愿退出协会。

公证员协会会员所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哪些?答: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协议;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按期交纳会费。

公证员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怎样的?答:中国公证员协会设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设有理事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选举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之下又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事务,行使理事会职权。

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怎样区别?答: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公主上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公证被认可的范围更广泛,根据中国法律个人和法人都可以出具证明文书与公证的明显区别在于公证拥有很强的公信力。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有何差异?答:民商法是实体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公证制度着重于公证活动中有关程序,原则等问题属于程序法范畴。按照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民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执行国家公共职权作出公证的专门证明机构,属于公法。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有何区别?答:(1)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2)法律依据不同;(3)当事人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公证主要起到法律上的证明效果,而民事诉讼主要起到法律上的裁判效果。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有什么联系?答:(1)经过依法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其效力;(2)公证制度可化解纠纷,减轻人民法院负责;(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答:股份公司章程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份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的申办股份公司章程公证,应由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股票上市中的律师业务有哪些主要内容?答:(1)审查公司是否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2)协助公司制作招股说明书;(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4)协助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股票上市交易。

关于“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问题怎样理解?答: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是与立法时的实际情况相符的,对当时律师队伍的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这一界定与律师的身份已经不相适宜。

关于涉外公证管辖怎样理解?答:针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我国公证机构管辖;针对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外国公证机构管辖,也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公证。

关于涉外公证文书的法律适用怎样理解?答: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

合法性原则怎样理解?答:合法性,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2)在管理上更加灵活;(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怎样理解?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答: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1)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2)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3)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的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4)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5)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怎样理解?答: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回避的义务是怎样的义务?答:为公证起见,为避免嫌疑,公证人员不得为自己、自己的亲友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遇有应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自行回避。回避是公证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回避原则怎样理解?答:回避原则,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婚姻状况公证怎样理解?答: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丧偶)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技术合同公证是一种合同关系吗?答:技术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简述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职责。答:性质: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简述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职责。答:性质: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是怎样的一种公证?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结合实际谈谈律师应具备哪些业务素质?答: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有科学思维方式

拒绝辩护、代理权如何行使?答: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拒绝辩护或代理:(1)委托的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

拒绝辩护、代理权怎样理解?答:拒绝辩护、代理权,是指律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拒绝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权利。

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答: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有:(1)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2)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代理人无代理资格;(4)当事人妨害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

拒绝公证怎样理解?答: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是怎样的权利?答: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包括两部分:一是拒绝公证权;二是终结已发生的公证程序权。拒绝公证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文书有拒绝作出公证的权利。终结公证权,是指公证人员因拒绝公证,进而终结已开始的公证程序的权利。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是什么?答: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2.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3.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特征是什么?答: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或者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等方式,来证明该文书确实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的,然后据实出证。这一基本特征既区别于法律行为公证,又区别于法律事实公证。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怎样理解?答: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

开奖公证是怎样理解?答:开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的活动。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怎样理解?答:1.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素质的具体体现,它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事业和律师的声誉。2.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保证。3.律师职业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高尚思想情操和传统美德。

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有什么要求?答:公证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经公证员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公证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这是公证人员的一项义务。恪守职业道德首先要求公证人员自身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证。其次要求公证人员在公证程序过程中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出证。

劳动合同公证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吗?答:劳动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是什么?答:《律师法》第8条的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1)必须是法律事务;(2)是在诉讼程序以外解决的法律事务;(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怎样确定?答:律师可以办理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2)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2)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服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怎样理解?答:表现在:(1)为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2)避免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可以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律师保密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答:所谓有“保密”,是指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该秘密事项来源如何,未经委托人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受调查时律师仍有就保密事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参加仲裁代理应做好哪些工作?答: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代理当事人行使请求回避权;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律师应按时到庭;代理提供证据和进行质证;代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代理申请财产保全;代理言词辩论;代理达成和解协议;代理请求或参加调解;代理行使其他权利

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答:(1)律师必须有实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律师在主观上存在过错;(3)律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而且律师的行为与当事人经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律师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5)律师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业职务过程中。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务,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从而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的范围如何确定?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律师可以代理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受哪些人的委托成为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可以在哪些程序中代理行政诉讼。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特征是什么?答: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以下特征:(1)律师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意义的;(2)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身份具有多样性;

(3)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不受诉讼程序和期限的约束。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活动,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理。其主要原则有:

(1)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2)外国人和中国人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3)对等原则;(4)主权原则。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作用有哪些?答:(1)有利于正确、合法的处理涉外民事案件;(2)有利于维护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交往与合作,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持续发展。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答: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的问题;(2)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问题;(3)涉外诉讼文书的送达问题;(4)贯彻自愿和合法调解的原则;(5)代理制作诉讼文书。

律师代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1.把握时机,及时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3.了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领有哪些?答: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律师应注意以下方面:(1)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2)注意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3)协助当事人搜集必要的证据;(4)拟就相关法律文书;

(5)参加“庭审”,行政复议的一般适用书面“审”;(6)会同当事人研究行政涉案行政管理规范。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程序范围是什么?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程序,律师均可作为代理人参与,即可担任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收案过程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1)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以及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2)案件所针对的决定或裁决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3)是否属于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4)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对象的范围是什么?答:下列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行政诉讼:(1)原告;(2)被告;

(3)共同诉讼人;(4)第三人。

律师代书的意义怎样理解?答:表现为:(1)律师代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2)律师代书可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3)律师代书可以为人民法律立案和审判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有哪些?答:为聘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协助聘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参与聘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接受聘方问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聘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为聘方培训法律人才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有哪些?答:主要有:(1)促进改革开放,开拓创新的原则;(2)全面维护聘请方合法权益原则:(3)严格依法执业的原则:(4)平等信任,不强加于个的原则;(5)主动参与,积极指导的原则;(6)保守秘密的原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是怎样的?答:聘请法律顾问以合同形式确定,由聘请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事同是顾问律师开展法律服务的合法依据,聘、应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具体聘请程序为:(1)发聘;(2)应聘;(3)协商;(4)签订合同。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征是什么?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的法律地位;2.平等的法律关系;3.服务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具有明显的预防性。

律师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怎样确定?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有哪些?答: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文件资料权;

(2)了解有关情况权;(3)列席有关会议权;(4)获得工作便利权;(5)收取法律顾问费用权。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什么?答:为企业依法治厂(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的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有哪些?答:行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的权利;(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3)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法律中如何体现的?答:这是律师依法执业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必要的法律保障。《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实,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条规定比以前的法律规定扩大了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即律师承办任何法律事务,都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怎样理解?答: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不同是什么?答:其主要区别是:第一,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的范围;第二,代理的范围不同;第三,两种代理制度的性质、代理权的中止和终结等,都是不同的。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诉讼辩护的原则区别是什么?答: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截然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第一,参加诉讼的资格和地位不同;第二,在诉讼中活动的依据和范围不同;第三,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同。

律师的任务有哪些?答:我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我国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律师的任务应作如下理解:第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第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律师的特点有哪些?答: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3.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怎样理解?答: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律师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关于律师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指执业律师,还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怎样理解?答: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律师的性是什么?答: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其最基本的性质,是律师职业的普遍属性;其次,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员。执业人员的界定表明了律师的法律属性,即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进行业务活动。

律师的执业纪律有哪些?答:(1)律师及其工作机构应遵守的执业纪律;(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3)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遵守的执业纪律;(4)律师在同行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律师法律责任的分类是怎样的?答:律师的法律责任,按责任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律师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按责任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律师见证答: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答:律师见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见证律师必须按照见证规则办事;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见证律师则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若对明显失实或违法的文书予以见证,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直到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见证的特征是什么?答:(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活动;(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律师见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坚持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原则;(2)自愿原则;(3)直接原则;(4)公平原则;(5)回避原则;(6)便民和保密原则。

律师接受委托的手续是怎样的?答:律师接受委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在时间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进行委托,(3)委托人没有提出影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不合理要求。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方式有什么要求?答:1.口头解答。律师口头回答法律咨询要掌握好“听、问、看、析、答”五个环节。2.书面解答。律师书面解答法律咨询要把握好两个环节:(1)要认真阅读来信或来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掌握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掌握所提问题的主要事实;(2)要针对性强,文字清晰明确,语言通俗易懂。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点有哪些?答: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其主要特征有:(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2)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怎样理解?答: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意义表现在:(1)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2)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3)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怎样的代理活动?答: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与行政诉讼代理有什么不同?答:案件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不同;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限不同;代理进行诉讼行为时所遵循的诉讼原则不同。

律师权利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答:律师权利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二是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范围;三是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答:(1)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资格;(2)审查合同的内容;(3)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4)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5)在审查中留心合同诈骗。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答:(1)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资格;(2)审查合同的内容;(3)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4)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5)在审查中留心合同诈骗。

律师事务年的工作制度主要有几项?答:(1)收案制度;(2)案件讨论制度;(3)请求汇报制度;(4)归档制度;(5)工作总结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权利: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自主用人的权利。义务:按时缴纳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往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律师事务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两项:(1)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2)组织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1)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工作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由省级律师征戒委员会决定撤销的;(2)合作制度律师所申请解散,经过清算程序,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的;(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解散的;(4)其他原因。

律师收费的原则有哪些?答:(1)统一收费的原则。(2)按标准收费的原则。(3)协商收费原则。(4)特殊情况酌情减免的原则。

律师收集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收集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必须主动及时;(3)客观全面;(4)妥善保全。

律师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的范围怎确定?答:(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2)遗失重要证据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致使证据湮灭;(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律师协会的设置是怎样的?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全国设立中会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律师协会可以分为两级,即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的性质是什么?答: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地方律师协会是由当地律师组成的地方性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的职责有哪些?答:(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事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什么?答: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是怎样的?答: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由各级律师协会章程予以规定。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一般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类似,包括:(1)会员代表大会;(2)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3)办事机构与专门委员会。

律师行政诉讼阅卷有哪些基本要求?答:(1)注意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2)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注意审查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证据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依据的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律师行政诉讼阅卷有哪些基本要求?答:(1)注意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2)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注意审查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证据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依据的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2)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3)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怎样?答:《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答:律师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1)代理撰写起诉书或答辩状;(2)做好调查案件情、收集证据和阅卷工作;(3)撰写代理词。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案件的范围如何确定?答:(1)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案件;(2)依照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3)依照经济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都可以担任民事诉讼的代理活动。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被代理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答: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人员主要有:(1)当事人;(2)第三人;(3)共同诉讼人;(4)诉讼代表人;(5)法定代理人;(6)法定代表人;(7)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权的形成依据是什么?答: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但是代理权必须是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怎样领会?答: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虽然要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但并不等于律师作为代理人没有任何的独立性。律师除享有被代理人授予的权利外,还有担任代理工作中的特有权利。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必须忠实于国家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充分体现律师固有的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应主要遵守哪些纪律?答:(1)不得以影响案件和裁决为目的,在非办公场所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员接触,更不能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实施非法交易活动。(2)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或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的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得利用这关系。(3)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4)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他们传递新建、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律师在听证程序上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什么?答:(1)行政机关是否切实保证了可听证案件当事人真正、及时听证的权利;(2)所举行的听证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对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4)核对听证笔录与听证过程是否吻合;(5)行政机关是否确实依据笔录所记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等。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犯罪的种类主要有哪些?答:结合《律师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泄露国家秘密罪;(2)行贿罪;(3)介绍贿赂罪;(4)毁灭、伪造证据罪;(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律师执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答: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有尽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执业应怎样理解?答: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

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有哪些?答:(1)执业过程汇总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2)执业过程中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4)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执业形象;(5)诚实信用、严格审慎、尽职尽责;(6)应当保守案件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答:律师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买卖合同公证是怎样的公证?答: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收人,买收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工作任务是什么?答:(1)帮助行使申请回避权;(2)参与法庭调查

(3)发表代理词,参加法庭辩论(4)参加法庭调解(5)评议宣判后应向当事人解释裁判内容和意义,就是否上诉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工作任务是什么?答:(1)帮助行使申请回避权;(2)参与法庭调查

(3)发表代理词,参加法庭辩论(4)参加法庭调解(5)评议宣判后应向当事人解释裁判内容和意义,就是否上诉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哪些可以成为辩护人?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有:(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对于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怎样的一种公证?答:农村承包经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拍卖公证是什么含义?答: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票据背书公证是怎样一种公证?答:票据背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票据持有人在所持票据或票据粘单上的背书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票据背书公证一般由背书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起诉状构成是什么?答:1.起诉状。包括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和行政起诉状。起诉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首部;(2)诉讼请求;(3)事实和证据;(4)理由和法律依据;(5)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6)尾部及附项。

签订授权委托书需要哪些问题?答:(1)无论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都应明确具体地写明代理事项。(2)说明律师代理的期限和阶段。(3)议定收费数额。(4)说明在坚持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尽力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但不包胜诉。委托合同书必须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怎样理解?答: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有关签字人的签名和制作单位所盖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签证是不是一种公证?答:两者的主体是不同的,两者针对的对象也不相同,两者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易区分之处在于公证与鉴证都可以证明经济合同合法性,真实性和执行性。

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是什么?答:取得公证员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品德条件;(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3)年龄条件,应满23周岁;(4)国籍条件,需有中国国籍;

(5)专业条件。

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哪些?答:根据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符合某些特殊条件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取消律师资格的情形有哪些?答:(1)五年内未从事法律工作的;(2)被判处刑罚的;(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4)国家公务员被开除公职的;(5)共产党因违反党纪而被开除党籍的。

确定公证管辖的意义是什么?答:确定公证管辖,为我国的公证机构网络的各自管辖范围构筑了一个基本框架,在这基础之上,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赋予的管辖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避免相互争揽业务或互相推诿等现象的发生。

确定公证管辖的原则有哪些?答:公证管辖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第一,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第二,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原则;第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管辖的含义是什么?答:确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确定管辖的主管机关是什么?答:确定管辖有两种情况:(1)直辖市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直辖市司法局确定;(2)省(自治区)辖区公证处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司法厅确定。

如何理解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答:诉讼职能: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地位:辩护律师诉讼地位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其诉讼地位具有独立性。(1)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上,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控诉和辩护的对立关系中,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对立;都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辩护律师与法官: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法官应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如何实现客观真实原则?答: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为确保客观真实原则的贯彻执行,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第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第三,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第四,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赡养协议公证怎样理解?答:赡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公证的申请方式有哪些?答:涉外公证的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事人亲自提出申请;二是委托国内亲属代为申请;三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申请。

涉外公证机构有哪些?答: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机构有两种:一是公证处;二是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

涉外律师实务的意义应该怎样理解?答:(1)它可以促进对外开放,扩大招商引资;(2)它可以使外商增强投资的安全感;(3)它可以使外来投资者、客商进一步了解大陆的开放政策和法律制度,了解一国两制的宏伟构想,进一步沟通中外工商企业家的联系,促进商贸活动;(4)它可以促进招商引资。

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答: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有:(1)国家主权原则;(2)同等和对等原则;(3)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中国法律;(2)审查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权,依法能否对其提起刑事诉讼;(3)审查受诉人民法院的审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辩护保障问题。

申办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有哪些?答:(1)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2)有关部门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查验报告等;(3)其他与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中要求哪些文件?答: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证件的权利怎样理解?答: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证件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对申请公证的申请人审核查实其是否具有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资格凭证的权利。公证人员行使此项权利时,申请人应依法配合,否则公证处有权决定不予受理。

什么叫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答: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应当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什么叫律师资格?答: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应当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

什么叫涉外公证?答: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指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公证文书的使用地域三种情况,只要其中一种具有涉外因素,就属涉外公证。

什么叫学历公证?答:学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证明人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成绩单等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辩护词?答:辩护词,是辩护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针对起诉书发表的辩护意见。

什么是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答: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国家有关选派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依法证明其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什么是出证?答: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什么是代书?答: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什么是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答: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法律顾问?答:是指为聘请单位或个人就业务上的问题,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它不仅限于律师,只要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能够为聘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均可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什么是法律援助?答: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什么是法律咨询?答: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答: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非诉讼法律事务?答: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规律双方订阅的关于在规律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什么是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答: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确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什么是公证调解?答: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

什么是公证复议?答: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构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进行复核,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什么是公证活动基本原则?答:公证活动基本原则,是指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它反映了不同制度国家的公证的指导思想,表明了公证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

什么是公证上的法律关系?答: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主上活动中自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什么是公证申诉?答: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

什么是公证审查?答: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什么是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答: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是指我国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的公主上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内地才能使用,才具有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制度。

什么是购销合同公证?答:购销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购销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什么是国籍公证?答:国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具有中国国籍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合同法律行为公证?答:合同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继承权公证?答: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

什么是检验权?答:检验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文书、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根据公证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人员有权调取书证、物征、视听资料。检验权也可以称作审查权,是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权利。

什么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答: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什么是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答: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什么是勘验权?答:勘验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勘验是针对不动产以及庞大的不易移动的动产进行的勘查、检验工作。其目的是为公证事项收集凭证,以保障待证事项的真实性。

什么是客观真实原则?答: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这是办理公主上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什么是律师?答: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什么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务,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从而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什么是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答: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了解劳动仲裁的特点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工作。

什么是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答: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聘请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综合性业务活动。

什么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答: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答: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接受这些团体的聘请,针对其自身的性质、特点,指派律师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一项业务活动。

什么是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答: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一种业务活动。

什么是律师的权利?答: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什么是律师的涉外非诉讼业务?答:律师的涉外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依法办理的除诉讼业务以外的各项涉外法律事务的总称.包括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等等。

什么是律师的义务?答: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什么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取证据。

什么是律师法律责任?答: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什么是律师见证?答: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什么是律师事务所?答: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什么是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程序?答:律师事务所终止业务活动,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批准终止的,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注销报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有关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还要交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印章、业务档案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登记机关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什么是律师协会?答: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什么是律师执业纪律?答:律师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什么是律师职业道德?答: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什么是律师制度?答: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什么是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答: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企业兼并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

什么是亲属关系公证?答: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域外的亲属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证明活动。

什么是认证?答: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章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可称为领事认证。

什么是商标文书公证?答: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涉外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答:涉外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代理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答: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注意以下问题:(1)案件管辖问题;(2)送达和期间;(3)授权委托书;(4)财产保全;(5)执行。

什么是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答: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的行政诉讼。律师接受涉外行政诉讼原告的委托,担任代理人,要把握原告的主体资格。律师在代理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时,要注意如何确认第三人的问题。

什么是收养公证?答: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什么是特别代理?答: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什么是提存公证?答: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地土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委托合同公证?答: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委托书公证?答: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引起行政争议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什么是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答: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什么是一般代理?答:一般代理又称为一般授权代理,它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经委托人授权可以进行处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什么是占编律师事务所?答:占编律师事务年,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司法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调选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

什么是终止公证?答: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上公证程序。

什么是专利文书公证?答: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有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转托代理?答:转托代理又称复代理、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给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什么是资信调查?答:所谓资信调查,是指对往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包括:(1)被调查者的民事主体资格;(2)被调查者的经济情况;(3)被调动者的商业信誉。

什么是自诉案件律师代理?答: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诉讼活动。

试述律师的执业原则答:(1)遵守宪法和法律(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5)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应该怎样理解?答: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有充足的时间为出庭作准备。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律师,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时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如再次开庭,人民法院也应适时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 受理公证的条件是什么?答:受理公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

司法建议权的含义是什么?答:司法建议权,是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的权利。根据公证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怎样体现的?答: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除制定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授予律师资格;(2)核发律师执业证书;(3)评审律师专业职称;(4)负责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工作;(5)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进行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机构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解散;(3)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报告;(4)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审批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作协议。

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答:(1)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2)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进行日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3)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占编律师事务所行使职权范围有哪些?答:(1)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算方案;(2)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3)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对律师的管理职责有哪些?答:其主要职责有:(1)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起草和制定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2)批准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3)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撤销;(4)负责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5)加强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是:律师协会应当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全国律师工作的指导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是整个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协会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全国律师工作的指导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是整个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协会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

死亡公证是指什么?答: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某人已经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当向死亡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特定管辖怎样理解?答: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于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公民代行国家公证处,代行公主上职能的管辖。

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可:(1)在高等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2)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3)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通过参加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上仍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具有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应该怎样理解?答:律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是指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或者与之通信。会见权只有正式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以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才能行使。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为什么要确立公证回避原则?答:在公证活动中,认真贯彻回避原则,一则可以防止办证人员因沾亲带故,对公证事项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公证,作出不公证的偏袒证明;二是可以避免引起他人对公证工作嫌疑和非议,以利于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什么要学习《公证与律师制度》?答: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这两个学科,在性质、内容、特征上有很多不同但这两种制度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学好这门课对深刻领会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特别是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律社会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更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提供重要的学理基础。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怎样理解?答: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既是律师执业的直接任务,也是律师执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整个律师业务活动的核心。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就是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的法律根据。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的意义是什么?答: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和约定而建立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体现了律师的特殊社会职能作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只有尽力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建立起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诚信关系,才能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威信。

委托调查的权利的特点是什么?答:委托调查的特点:(1)该委托系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处与其他公证处之间的委托,而不是公主上申请人的委托;(2)受托者为外地公证处,而不是本地公证处。

委托公证人制度怎样理解?答: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除此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种类有哪些?答:(1)证明文书的副本与正文相符;(2)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影印件与原本相符;(3)证明文书的节本与原本相应部分的内容相符;(4)证明用不同民族的文字或者不同国家的文字写成的同一文书内容相符。

我国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答:(1)查阅案卷权(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5)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6)代行上诉权

我国行使领事认证权的机关有哪些?答:在我国,由下列机关行使领事认证权:(1)外交部领事司;(2)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协商管辖的含义是什么?答: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权的各公证处之间相互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因此而行使管辖权。

刑事辩护制度的内涵是什么?答: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二是指诉讼职能,即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是什么?答:(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诉讼任务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怎样理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意义怎样理解?答:一方面可以辅助国家专门机关充分行使追诉犯罪、审判犯罪的职能,使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惩罚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制约,保障国家追诉权、审判权合法的行使,防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放纵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特征是什么?答: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代理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办理委托手续,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怎样理解?答: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有哪些?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是:(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只有行政诉讼受理后,有关民事争议的诉讼才能附带提起;(2)行政诉讼为主,民事诉讼为辅;两者的关系不能例置;(3)必须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特点是什么?答:1.被代理主体的差异性;2.代理权限的差异性;3.代理行政诉讼涉及法律法规的广泛性。

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是怎样的义务?答: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是指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有例外。

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怎样理解?答: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不受任何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怎样理解? 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2)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3)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遗嘱公证的办理是怎样的?答:1.遗嘱人应当亲自申办公证。2.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3.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4.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2)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素质,维护律师执业的社会信誉。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答: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意外事故公证怎样理解?答:意外事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意外事故公证,应当向意外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有关票据事务的公证怎样理解?答:有关票据事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票据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目前,公机构办理的票据公证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票据背书公证、票据拒绝公主上等。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怎样理解?答: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

再审程序的律师辩护有无特别之处?答: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为申诉。当申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在再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具体工作方法,则根据再审为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如何确定?答:自诉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怎样才能学好这门课?答:学习公证与律师制度,先要明确公证的职权和职责,律师的职权和职责,其次,要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将公证与律师制度的一般原则,原理与个体规定相结合,与生活实际相结合,再次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法条要有一定的背诵,最后要善于从管理制度和程序关系的角度理解公证与律师制度,并且认真完成教学要求学习和练习的内容。

怎样理解公证处的主任负责制和人员聘用制?答:公证处的主任应当由公证处成员选举产生,公证处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逐步过渡到不占国家编制,由公证处聘用,实行聘用制。

怎样理解回避的方式?答:回避的方式有两种,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项公证事务的办理。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

怎样理解协商管辖是适用地域管辖的后果?答:协商管辖的前提条件是,就同一公证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证处都有管辖权。适用地域管辖,当同一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住所地不同,或者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不同,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处几个公证辖区时,就会发生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协商管辖来解决地域管辖的冲突。因此,协商管辖是适用地域管辖的结果。

怎样理解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答:自愿办证必须与依法办证紧密结合起来。表现为: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怎样取得公务员资格?答: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是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特别条件。是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的统考方式。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怎样实现公主上合法原则?答:办理公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办理公证的一切活动,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因此,公证机构在坚持合法原则时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第三,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总之,合法性是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验公证工作正确与否的重要尺度。

债权文书具有执行办的条件是什么?答:依照法律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特征是什么?答:占编律师事务所的特征:(1)占编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形式;(2)占编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的特征是什么?答:1.依照法律规定,都必须办理公证。2.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3.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4.一次性完成。整个活动无法重复进行。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什么?答: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资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有哪些?答: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内容:(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主要有哪些?答: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序是什么?答:(1)告知程序;(2)申请程序;(3)批准程序;(4)委托程序;(5)要求会见的程序;(6)批准会见程序;(7)会见程序;(8)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 证明法律事件公证指什么?答:法律事件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件的真实性依法进行证明的活动。

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怎样理解?答:对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是指国家公主上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执业律师的人身权在《律师法》中如何体现?答: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任何侵犯。《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律师的一种特殊职业保护,具有明显的职业保护特征,对保护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指定辩护案件的范围怎样确定?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有三种情况,即: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目、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答:终止公证,是公证程序的一种特殊的结束方式。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有:

(1)超过了法定的办证期限;(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3)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仲裁的特征如何描述?答:1.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而是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3.仲裁机构的法定性。

自诉案件律师代理的类型有哪些?答: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愿公证原则怎样理解?答:自愿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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