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律师制度自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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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名词解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名词解释】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多选】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多选】公证的全部活动都是以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内容的。

【简答】三、公证的特征

(1) 公证的基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 公证是特殊的证明活动;

(3) 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4) 公证与认证、鉴证、签证有区别:①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证的证

实和鉴别。②公证和鉴证与签证的行为主体、作用、针对的对象、依据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简答】公证制度与民商法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1、 联系: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2、 区别:,两者的调控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公证法属程序法范畴,民商法是实体法

范畴;公证法属公法,民商法属私法;公证法属专门法,民商法属基本法律。

【简答】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 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预防纠

纷和减少诉讼;(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2、 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公证为非诉活动、民诉为诉讼活动;(2)两者的当事人不

同;(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裁判和不服公证书解决的方式不同等。

(1) 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汕权益是公证机构璄根本任务。

(2) 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法制、预防纠

纷和减少诉讴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单选】《中华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

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多选】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简答】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价值

(1) 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

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2) 价值: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了:①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

②实现了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多选】公证机构设置应符合的条件有:(1(2(3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单选】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多选】

【单选】公证机构负责人由公证员从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单选】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多选】我国公证员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2)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实习1年以上的。

【简答】公证员资格取得方式

(1) 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

(2)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

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试合格,可以担任公证人员。

【多选】免除公证员职务的法定情形有:(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名词解释】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单选】司法部对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单选】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名词解释】公证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简答】合法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

定。

(2) 公证机构坚持合法原则应做到:①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②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③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④特殊公证事项之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

【简答】客观公正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 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

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2) 内容:①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②申请公

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的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③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的收集证据。④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名词解释】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单选】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客观公正原

则,办理了错证,应由公证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简答】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2) 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

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简答】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原则的要求。

(1) 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

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

(2) 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

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

(3) 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简答】回避的含义及法定回避的情形。

(1)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

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2) 法定回避事项:①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②公证员应回避

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③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简答】便民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体现。

含义;便民原则,是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的办好公证事务。

主要体现:

(1) 办证的手续简便。

(2) 深入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3) 迅速办证,不失时效。

(4) 大礼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5) 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施行见面公证费。

第四章 公证执业区域

【名词解释】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多选、简答】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

(1) 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2) 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 平等原则

(4) 均衡原则

【简答】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及意义:

(1) 划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批公证机

构时核定、划分,公证机构的设置不是按照国家现在区划层层设置,而是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2) 意义:①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②避免各公证机构之

间不正当竞争。

【单选】设计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的除外。

【多选】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多选】按照国际惯例,有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的特殊证明具有公证效力主要包括:(1)商检架机构证明(2)卫生惯例机构证明(3)商标惯例机构证明(4)特殊情况下的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公证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五章 公证的普遍程序

【多选】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 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 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证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多选、简答】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包括:

(1) 申请人与申请事项由利害关系

(2)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

(4) 申请公证的事情属于公证机构管辖

【名词解释】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有关怎么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

【简答】审查的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 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是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必要和有效手段。

【名词解释】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多选】公证机构出具公证的条件是: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多选】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外,公证书草稿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他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单选】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

【名词解释】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单选】: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名词解释】二、终止公正: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多选】应当终止公证得法定情形有:

(1) 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2)

(3) 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名称解释】三、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简答】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简答】公证收费的原则。

(1)

(2)

(3)

(4)

(5) 法定收费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 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际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原则。 减免收费原则。 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

第六章 公证的特别程序

【多选】在招标投标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的情形有;

(1) 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2) 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3) 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 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整个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7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单选】在办理开奖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开奖现场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简答】在开奖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有;

(1) 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3) 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

(4) 主办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 主办单位阻挠公证人员依法对开奖活动实施监督的。

【简答】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

(1) 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 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

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除填写申请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a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身份证件;b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它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c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

者受欺骗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遗嘱人。

在下列情况下,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a 遗嘱人年老体弱;b 遗嘱人为危重病人;c 遗嘱人为聋、哑、盲人;d 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5)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公证书;a 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b 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c 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d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e 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6) 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

(7) 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

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8) 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独立保存,不能对外借阅。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

即生效执行,必须对外公开。

【名词解释】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代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单选】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

【单选】公证机构保管提存物的最长期限为

【名词解释】公证书的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名词解释】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

【简答】公证调解的程序。

(1) 公证调解应当由当事人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 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

的民事纠纷。

(3) 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根据当事人申请,

公证机构可以作证。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第七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答、多选】公证员的权利包括: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的权利。

【多选】公证员的义务有:

(1) 遵纪守法的义务;

(2) 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3) 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

(4)

第八章 公正的效力

【论述】一般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1) 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起到使公证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公证

书一旦出具,既具有证明力。已经被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公证机构对审判机关的制约。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该公证书才不再具有公证证明的效力。

(2) 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活动、行

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首先,公证书在非诉讼解决争议过程中也具有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其次,在民事交往过程中,是民事主体避免风险的路径之一。再者,公证书运用于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公证书认定事实并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3) 公证的证明效率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名词解释】公证书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多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

(3) 【单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有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产生法定的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多选】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

(1)

(2)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4)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简答】公证员执业纪律内容包括:

(1) 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 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 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 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 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 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前瞻、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7) 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 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 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10) 公证员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简答】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

(1) 公证法律责任是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 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

(3) 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

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简答】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1) 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2)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3) 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简答】公证民事责任的特征及其构成条件

特征:

(1) 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 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构成条件:

(1) 必须有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行为

(2)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3) 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4)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由必然联系

【多选】受理公证投诉的机关是不法行为所发生的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

第十章 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

【名词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知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简答】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应重点审查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3) 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5)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6) 审查合同的可行性问题

(7) 针对各种合同的特点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名词解释】买卖公证合同的概念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有:

(1) 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

(3) 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

(4)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有:

(1)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2) 抵押贷款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3) 贷款人的资格及是否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

(4) 接待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偿还能力是否真实

(5) 抵押人对抵押的财产是否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设定抵押的财产是否为法律所

允许,有没有重复抵押的情况

(6) 法律规定该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获批准

(7) 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当事人对该项约定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名词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只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申办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单选】当事人申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应当向出让方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名词解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他人而签订合同行为的正式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单选】当事人申办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公证,一般应向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多选】公证机构对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应依法拒绝公证。

【名词解释】劳动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十一章 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1) 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 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3) 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4) 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为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5) 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 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

【简答】公办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危害其他继承人的;一起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凡发现继承人中有上述严重损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拒绝公证,以维护社会公共道德,捍卫法律的尊严。

【名词解释】一、赠与公证的概念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几首赠与财产的行为,或者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1) 审查赠与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审查所赠财产的产权

(3) 审查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4) 审查赠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备

【名词解释】声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从事的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某个时间或问题表明其立场或主张的单方法律行为。

【简答】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收养关系三方面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有特

殊原因,福气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的,可以委托另一方代办,但必须提供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同意送养(收养)的声明书;当事人居住国外的,该委托书和声明书还续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2) 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前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只能就各方当事人达成的收养

关系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公证证明。承办公证员应告知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为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涉外收养关系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1) 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各方的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有效

(2) 审查各方当事人定力的收养协议是否是各方真实的意思的表示

(3)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收养登记证是否系我国有关系安全的机关签发的

(4) 审查收养人的收养意图、真实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收养人有无正当职业,

对养子女有无抚养教育的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等情况,以确保涉外收养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 对临时来华收养子女的,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办理

(6) 公证机构对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收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名词解释】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又称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名词解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简答】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承办公证员在审查中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是以欺诈、斜坡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以转移、隐匿财产的形式逃避债务的;或者协议的内容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二章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名词解释】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公证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进行证明的活动。

【多选】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业务范围:

(1) 证明法律事件

(2) 证明非争议性事实

【单选】公证机构承办法律事件公证,而不须臾奥证明其合法性。

【简答】办理出生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姓名一定要真实、出生日期一定要准确、出生地点一定要具体。

(2) 出生证明中应写明当事人生父母的姓名

(3) 处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4) 公证机构制作的发往美国、泰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还应加贴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近

期二寸免冠照片

(5) 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

【单选】当事人在国内出生,出境多年,但查不到任何证据,而文书使用国又有法律规定,

【单选】当事人申办生存和住址公证,应当亲自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单选】当事人申办死亡公证,应向死亡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多选】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死亡证明书出了要写明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 【单选】当事人申办意外事件公证应向意外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请。

【简答】结婚公证和夫妻关系公证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审查、确认当事人之间现存夫妻关系的真实与合法。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夫妻关系公证审查、确认的重点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法律事实,强调的是结果;而结婚公证审查、确认的重点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有夫妻关系

这一事实的结果,而且还要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婚姻的过程。

【简答】办理已婚状况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得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教

育、动员当事人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根据他们提交的结婚证书,再依法办理结婚公证。需要明确的是,公证书中关于当事人结婚的时间,应以登记结婚的时间为准。

(2) 当事人舢板公证时,如乙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不能再不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公证机

构可根据有关户籍机关的记载,证明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曾与死亡人生前存在过夫妻关系即可。

(3) 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公证机构

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或夫妻关系公证,职能根据需要,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即证明该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4)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费留学生,已遵照婚姻缔结地国的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

登记,现为了去第三国谋职、学习等目的回国申办婚姻状况公证的,我公证机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经审查真实无误后,方可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得出具结婚公证书。

【简答】办理离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离婚公证书中关于当事人离婚的时间。应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书的时间,或

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为准。

(2) 我国公民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为据申办罹患公证的,我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公证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首先向有管辖权的终极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然后方可持我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该外国离婚判决书效力的裁定书向公证机构申办离婚公证。

【单选】对于为达到法定年龄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据实为其办理未达到法定婚龄公证书。

【单选】对于回国1年以上的出国人员由于不能取得在国外期间的未婚证明而无法登机结婚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未婚保证书公证,而不能直接办理未婚公证。 【多选】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实务,包括身份公证、国籍公证、经历公证、学历公证、学位公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简答】公证机构在办理认领亲自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如果公证当事人提交的亲自鉴定结论为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且内容互相矛盾的证明

材料,公证机构应拒绝公证

(2) 如果有人对公证当事人提交的亲自鉴定结论证书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公证机构亦

应拒绝公证。 【单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当地市、县公安局。

【名词解释】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我国公民在境内的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提供确定、充分的证据证明,请求对解放前的工作经历和担任职务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据实出证。

当事人申办服兵役经历公证的,应提交我国国防部统一制发的《士兵退出现役证》,公证机构审查核实后,方可出证。 【单选】对于当事人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事实,我公证机构不应办理实体性公证,但可申请依法为其办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合公证书。

【名词解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申办受过刑事处罚公证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受刑事处罚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章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名词解释】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单选】当事人申办法人资格公证,应当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讲明办证目的、用途、使用地等。

【多选】公证机构办理法人资信公证,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金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率、 【单选】当事人申办公司章程公证,应向本公司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单选】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排除两名以上公证员到会议现场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会议决议,公证员应当当场发表公证词,并在7日内制作公司章程公证书,然后发给当事人。

【名词解释】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或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域外申请专利的,在申办专利文书公证时,应提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名词解释】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公证机构在办理商标文书公证时。为了使该公证书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办认证手续。

【简答】公证机构在办理职务、职称证书公证,应重点审查:

(1) 审查当事人申办公证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以及职称证书是否系国家授权的有关国家

机关或者法定机构颁发的,以便确认该证书的合法性

(2)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以及职称证书的内容及证书上负责人的签名、

单位的印鉴是否属实

(3)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以及职称证书的有效性

【多选】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种类主要有:

(1) 证明文书的副本与正本相符

(2) 证明文书的复印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3) 证明文书的节本与原本相应部分的内容相符

(4)

【单选】公证机构在办理文书文本公证时,对没有主件的附属文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文 【多选】在实践中,需要办理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的文件有:声明书、弃权书、担保书、申请书、拒绝书,还有进行民事诉讼用的起诉书、上诉书、答辩书和证词等。 否真实负责,而对文书本身,只要没有违法内容,一般不做实质性审查,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多选】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3) 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简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 各种借据、欠单

(4) 还款(物)协议

(5) 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简答】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除认真审查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外,必须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 告知双方当事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

(2) 告知双方当事人,该公证书生效后,就意味着双方自愿放弃了诉权和申请仲裁权

(3) 告知债务人,如果他不履行债权文书中指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接受人

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 告知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和法定期限

【名词解释】执行证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生效的证书。

【单选】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给付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单选】债权人可以持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民事审判程序。

【单选】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和公证机构。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和涉港、澳、台公证

【名词解释】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单选】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公证时,如果国外法律与我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申请人可以适用外国法律而获得某项权利的,也可予以公证。

【简答】涉外公证的文书主要适用的情形有:

(1) 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

(2) 用于民间往来

(3) 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务

(4) 用于涉外经济贸易活动

(5) 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多选】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机构有公证处和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

【简答】涉外公证员应具备的条件有:

作为涉外公证员应当具备公证员资格,通过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此外,有资格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还要求其填写涉外公证人员登记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批准后,报司法部公证司备案。涉外公证员的签名章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一式两份统一上报司法部公证司备案。

【多选】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在国内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

【单选】涉外公证文书既可适用我国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但前提条件是外国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及社会风俗不冲突,适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单选】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可以附外文译本。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译文上签字。

【单选】对于涉外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以英文制作的,我国公证机构也可直接予以公证,在无需或无法附中文文本时,可不附中文文本。

【名词解释】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可称为领事认证。 【单选】领事涉外认证并不审查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简答】按照国家管理,涉外公证文书不需要经过认证的例外情况有:

(1) 国与国之间可依双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

(2) 公证书使用过不要求认证的除外

(3) 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证书办理认证手续,其余不要求认证的除外

(4) 有些国家之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或者该国驻华大使馆的认证即可。

不过这些国家仅需要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不需要该国驻华大使馆认证。 【多选】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有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区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简答】涉港澳台公证的特征:

(1) 涉港澳台公证具有以下因素之一种或几种:①公证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公证的对象或称客体与港澳台相关。③公证文书发往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使用。

(2) 受理涉港澳台公证的机构与受理普通公证的公证机构有所不同,涉港澳公证应当由

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受理,涉台公证应当由有涉外公证资格,并且同时有权受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而普通的公证则不受此限。

(3) 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有所不同,涉港澳台公证适用法律时,既要符合全国性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同时也要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涉台公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些时候也要考虑符合台湾地区的法律规范

(4) 在办证程序上有所不同,涉港澳台公证除了应当遵循国内公证的办证程序外,还要

参照涉外公证的程序规范

(5) 公证书的制作、使用也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国内公证

【简答】涉港澳台公证与涉外公证的不同特征:

(1) 不需认证。台湾是我国领土,因此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不需办理认证。1997年7

月1日以后,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不再需要认证。1994年以后。内地公证文书发往澳门使用无须办理认证。

(2) 不需附译文。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台湾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发

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不需要附任何译文。但是、对发往香港、澳门的公证书,又是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附英文译文或葡萄牙译文。

(3) 公证文书使用地不同。

【简答】涉台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鉴于历史、政治的原因,有些公证涉及海峡两岸敏感的政治问题,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对涉台公证事务,原则上凡是属于未一般民事权权益而申办公证事项的,可出具证书。对所证明的内容有反共情形或政治影响不好的,则不予出证或变通出证。

下篇 律师制度

第十五章 律师制度概述

【名词解释】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简答】二、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 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

(2) 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

(3) 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 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多选】在我国,性和服务性的特点。

【单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 【单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简答】依《律师法》,我国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法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

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简答】律师资格的概念及取得方式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身份特征,是成为;vshi 的前提条件。

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二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向司法部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多选】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的规定有:

(1)

(2) 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

(3)

(4)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七章 律师执业机构

【简答】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 设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具有一定执业经历,且三年内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有能够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2) 设立程序:①申请人提交材料②审核批准。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区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③公告④申请复议与起诉,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此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多选】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主要有:度;归档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及其他工作制度。

【简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及特征。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1) 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 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

(3) 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简答】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国资律师事务所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 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简答】律师收费的原则。

(1) 统一收费的原则

(2) 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按标准收费的原则

(4) 协商一致的原则

(5)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6) 风险代理收费。禁止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八章 律师工作管理

【简答】律师协会的宗旨。

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单选】律师、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单选】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多选】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多选】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是律师执业的道德基础和职业保障。

【简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含义。

(1)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

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2)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标准。 【单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整个律师业务活动的核心。

【简答】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要求。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对当事人提供的帮助只能有利于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律师都不能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言行。

【多选、简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含义。

(1) 律师必须依法执业

(2) 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3)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多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第二十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名词解释】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多选】我国律师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有:人身权、调查取证权、查阅案卷权、同被限制人利、代行上诉权、代理申诉、控告权、举证权、质证权、拒绝辩护、代理权。

【多选、简答】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有:

(1) 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作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

(2)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 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处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

被动、尴尬的境地。

【名词解释、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第二十一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多选】律师的职业道德的特点:职业性、自律性、约束性、宽泛性。

【名词解释】律师的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单选】当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单选】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作出书面同意。

【单选】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名词解释】律师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名词解释】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多选】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

【多选】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停业整顿,可

【单选】吊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处罚权,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

【单选】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四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多选】律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名词解释】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的核心。

【简答】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的一种,属于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其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再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简答】律师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律师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2) 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3) 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

(4) 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或通信的权利

(5) 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6) 拒绝辩护权

(7) 其他诉讼权利

【名词解释】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概念

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简答】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 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3)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多选】在侦查过程中,手聘请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有:涉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成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超过羁押期限的。

【简答】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单选】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简答】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有:

(1) 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

(2)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 调查取证

(4) 提出辩护意见

(5) 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

【多选】辩护律师调查时须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不得少于人。

【多选】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无须事先取得同意。

【多选】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有: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单选】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包括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 【单选】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不受上诉范围或抗诉理由的限制。

第二十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多选、简答】需要律师进行代理的自诉案件有以下三类: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简答】提出反诉的条件有:

(1)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2)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该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

(3) 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

【名词解释】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概念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宿舍活动。

【简答】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对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对

有关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被告知并申请复议;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

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

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4)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届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5) 对于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 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将

是否抗诉的决定告知被害人,等等。

【单选】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律师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或者由于各自立场、角度不同而在有些问题上看法有分歧的,代理律师可以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以更好的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名词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简答】律师在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之前,应就一下内容进行审查:

(1) 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适格

(3)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

(4) 附带诉讼民事诉讼的其他条件,如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

起,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法定期间内即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等等。

第二十四章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名词解释】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名词解释】一般代理:是指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名词解释】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做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名词解释】转托代理:又称为复代理,即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多选、单选】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单选】在原委托书中为规定代理人转委托权利的,行诉讼活动,如不及时参加诉讼,必然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因此,可以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转委托其他律师代为诉讼,但事后应得到委托人的承认或认可。

【简答、多选】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中终结代理的特殊情形有:

(1) 律师代理人因故辞去代理,委托人因故撤销律师代理,从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2) 在诉讼过程中,因律师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而终结代理权限。

(3)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代理权限便告终结:原告死

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忙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名词解释】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是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件,也是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

【简答】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开庭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 代理撰写起诉状和答辩状

(2) 做好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和阅卷工作

(3) 撰写代理词

【名词解释】代理词:是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的重要发言材料,它是对委托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论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反驳,是维护被代理人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

【单选】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案,必须依法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多选】才能接受当事人上诉的委托,否则,应当拒绝委托。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司法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多选】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不享有起诉权,反诉权,也没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同时,还负有举证的义务。

【论述】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共同被告。

(4)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排除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 不服劲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

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7)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

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单选】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律师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章 法律援助

【名词解释】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多选】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简答】公民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多选】在我国,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十七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

【名词解释】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多选、简答】律师办理费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

(1) 结合搜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名词解释】仲裁的概念是指争议双方在正义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正义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多选】律师在接受代理仲裁委托之前,应对委托人的资格,有无仲裁协议、仲裁请求事项

【名词解释】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简答】律师见证的特点主要有:

(1) 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 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确认,不同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情况

(3) 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实践和空间上有着严

格的限制

(4) 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

(5) 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其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

【名词解释】资信调查:是指对往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多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我国境内代理专利法律事务,必须经专利管理机关核准,并取得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而且还必须从业于经专利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单选】代理商标法律事务的律师必须是在经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律师工作机构中工作的,依法取得法定资格的执业律师。

【名词解释】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律师正确运用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的咨询是想进行分析与阐述而得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结论,法律意见书具有独立性,但不具有强制性。

第二十八章 法律顾问

【名词解释】法律顾问:是指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

【简答、多选】法律顾问的特征

(1) 独立的法律地位

(2) 平等的法律关系

(3) 服务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具有明显的预防性

【名词解释】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结合搜勤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简答、多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任务是:

为企业依法治厂(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的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单选】因顾问律师的过错,而给聘请企业造成损害,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

【名词解释】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一种业务活动。

【简答】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1)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

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 不得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 不得办理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4) 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名词解释】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接受这些团体的聘请,针对其自身的性质、特点,指派律师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一项业务活动。

【名词解释】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聘请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综合性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章 法律咨询和代书

【名词解释】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简答】法律咨询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 尽量息讼解纷的原则

【名词解释】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简答、多选】法律代书的基本要求:

(1) 叙事清楚、语言准确

(2) 观点明确、突出争执的焦点

(3) 说理充分,以理服人

(4) 合乎格式,制作规范化

【简答、多选】不予代书起诉状的几种情况:

(1) 凡属刑事公诉的案件,不应代写起诉状

(2)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起诉的后果,说服其息诉,不予代书

(3) 超过追诉时效的,不予代书

(4) 判决不准离婚或经人民法院调解不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或新的理由,在6个月

内又起诉的案件,不予代书

(5) 诉讼请求不合法或请求明显不合理,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当事人仍固执己见的,可

以拒绝代书。

第三十章 涉外律师实务

【名词解释】涉外律师实务:是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因素的律师业务。

【简答】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 国家主权原则

(2) 同等和对等原则

(3)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4)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5)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简答】律师在涉外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担任辩护人,还是担任代理人,或者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都应当注意一下事项:

(1)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中国法律

(2) 审查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权,依法能否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3) 审查受诉人民法院的审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辩护保障问题

【简答、多选】涉外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 当事人中的原告或第三人是外国人,被告只能并永远是我国的行政机关

(2) 诉讼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3) 在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法律规定上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

【多选】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作为一般地域管辖;以原该住所地管

【单选】诉前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必须在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简答】涉外裁判的执行。

(1)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再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

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多选】我国已有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有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简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一直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

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5)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名词解释】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贷形势,是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置技术设备,承租人按约定条件支付租金,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一般由承租人按残值购买该设备取得所有权的金融业务。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名词解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名词解释】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多选】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多选】公证的全部活动都是以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内容的。

【简答】三、公证的特征

(1) 公证的基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 公证是特殊的证明活动;

(3) 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4) 公证与认证、鉴证、签证有区别:①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证的证

实和鉴别。②公证和鉴证与签证的行为主体、作用、针对的对象、依据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简答】公证制度与民商法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1、 联系: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2、 区别:,两者的调控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公证法属程序法范畴,民商法是实体法

范畴;公证法属公法,民商法属私法;公证法属专门法,民商法属基本法律。

【简答】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 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预防纠

纷和减少诉讼;(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2、 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公证为非诉活动、民诉为诉讼活动;(2)两者的当事人不

同;(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裁判和不服公证书解决的方式不同等。

(1) 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汕权益是公证机构璄根本任务。

(2) 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法制、预防纠

纷和减少诉讴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单选】《中华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

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多选】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简答】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价值

(1) 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

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2) 价值: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了:①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

②实现了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多选】公证机构设置应符合的条件有:(1(2(3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单选】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多选】

【单选】公证机构负责人由公证员从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单选】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多选】我国公证员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2)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实习1年以上的。

【简答】公证员资格取得方式

(1) 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

(2)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

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试合格,可以担任公证人员。

【多选】免除公证员职务的法定情形有:(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名词解释】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单选】司法部对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单选】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名词解释】公证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简答】合法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

定。

(2) 公证机构坚持合法原则应做到:①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②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③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④特殊公证事项之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

【简答】客观公正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 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

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2) 内容:①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②申请公

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的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③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的收集证据。④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名词解释】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单选】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客观公正原

则,办理了错证,应由公证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简答】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2) 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

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简答】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原则的要求。

(1) 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

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

(2) 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

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

(3) 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简答】回避的含义及法定回避的情形。

(1)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

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2) 法定回避事项:①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②公证员应回避

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③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简答】便民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体现。

含义;便民原则,是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的办好公证事务。

主要体现:

(1) 办证的手续简便。

(2) 深入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3) 迅速办证,不失时效。

(4) 大礼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5) 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施行见面公证费。

第四章 公证执业区域

【名词解释】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多选、简答】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

(1) 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2) 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 平等原则

(4) 均衡原则

【简答】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及意义:

(1) 划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批公证机

构时核定、划分,公证机构的设置不是按照国家现在区划层层设置,而是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2) 意义:①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②避免各公证机构之

间不正当竞争。

【单选】设计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的除外。

【多选】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多选】按照国际惯例,有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的特殊证明具有公证效力主要包括:(1)商检架机构证明(2)卫生惯例机构证明(3)商标惯例机构证明(4)特殊情况下的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公证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五章 公证的普遍程序

【多选】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 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 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证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多选、简答】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包括:

(1) 申请人与申请事项由利害关系

(2)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

(4) 申请公证的事情属于公证机构管辖

【名词解释】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有关怎么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

【简答】审查的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 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是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必要和有效手段。

【名词解释】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多选】公证机构出具公证的条件是: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多选】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外,公证书草稿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他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单选】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

【名词解释】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单选】: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名词解释】二、终止公正: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多选】应当终止公证得法定情形有:

(1) 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2)

(3) 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名称解释】三、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简答】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简答】公证收费的原则。

(1)

(2)

(3)

(4)

(5) 法定收费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 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际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原则。 减免收费原则。 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

第六章 公证的特别程序

【多选】在招标投标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的情形有;

(1) 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2) 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3) 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 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整个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7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单选】在办理开奖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开奖现场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简答】在开奖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有;

(1) 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3) 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

(4) 主办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 主办单位阻挠公证人员依法对开奖活动实施监督的。

【简答】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

(1) 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 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

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除填写申请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a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身份证件;b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它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c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

者受欺骗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遗嘱人。

在下列情况下,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a 遗嘱人年老体弱;b 遗嘱人为危重病人;c 遗嘱人为聋、哑、盲人;d 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5)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公证书;a 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b 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c 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d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e 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6) 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

(7) 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

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8) 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独立保存,不能对外借阅。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

即生效执行,必须对外公开。

【名词解释】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代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单选】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

【单选】公证机构保管提存物的最长期限为

【名词解释】公证书的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名词解释】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

【简答】公证调解的程序。

(1) 公证调解应当由当事人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 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

的民事纠纷。

(3) 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根据当事人申请,

公证机构可以作证。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第七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答、多选】公证员的权利包括: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的权利。

【多选】公证员的义务有:

(1) 遵纪守法的义务;

(2) 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3) 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

(4)

第八章 公正的效力

【论述】一般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1) 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起到使公证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公证

书一旦出具,既具有证明力。已经被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公证机构对审判机关的制约。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该公证书才不再具有公证证明的效力。

(2) 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活动、行

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首先,公证书在非诉讼解决争议过程中也具有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其次,在民事交往过程中,是民事主体避免风险的路径之一。再者,公证书运用于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公证书认定事实并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3) 公证的证明效率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名词解释】公证书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多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

(3) 【单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有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产生法定的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多选】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

(1)

(2)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4)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简答】公证员执业纪律内容包括:

(1) 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 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 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 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 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 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前瞻、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7) 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 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 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10) 公证员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简答】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

(1) 公证法律责任是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 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

(3) 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

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简答】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1) 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2)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3) 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简答】公证民事责任的特征及其构成条件

特征:

(1) 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 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构成条件:

(1) 必须有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行为

(2)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3) 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4)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由必然联系

【多选】受理公证投诉的机关是不法行为所发生的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

第十章 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

【名词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知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简答】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应重点审查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3) 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5)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6) 审查合同的可行性问题

(7) 针对各种合同的特点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名词解释】买卖公证合同的概念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有:

(1) 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

(3) 审查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

(4)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力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有:

(1)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2) 抵押贷款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3) 贷款人的资格及是否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

(4) 接待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偿还能力是否真实

(5) 抵押人对抵押的财产是否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设定抵押的财产是否为法律所

允许,有没有重复抵押的情况

(6) 法律规定该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获批准

(7) 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当事人对该项约定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名词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只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申办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单选】当事人申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应当向出让方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名词解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他人而签订合同行为的正式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单选】当事人申办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公证,一般应向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多选】公证机构对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应依法拒绝公证。

【名词解释】劳动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十一章 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1) 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 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3) 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4) 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为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5) 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 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

【简答】公办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危害其他继承人的;一起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凡发现继承人中有上述严重损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拒绝公证,以维护社会公共道德,捍卫法律的尊严。

【名词解释】一、赠与公证的概念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几首赠与财产的行为,或者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1) 审查赠与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审查所赠财产的产权

(3) 审查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4) 审查赠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备

【名词解释】声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从事的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某个时间或问题表明其立场或主张的单方法律行为。

【简答】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收养关系三方面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有特

殊原因,福气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的,可以委托另一方代办,但必须提供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同意送养(收养)的声明书;当事人居住国外的,该委托书和声明书还续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2) 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前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只能就各方当事人达成的收养

关系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公证证明。承办公证员应告知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为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简答】公证机构办理涉外收养关系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1) 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各方的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有效

(2) 审查各方当事人定力的收养协议是否是各方真实的意思的表示

(3)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收养登记证是否系我国有关系安全的机关签发的

(4) 审查收养人的收养意图、真实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收养人有无正当职业,

对养子女有无抚养教育的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等情况,以确保涉外收养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 对临时来华收养子女的,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办理

(6) 公证机构对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收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名词解释】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又称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名词解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简答】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承办公证员在审查中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是以欺诈、斜坡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以转移、隐匿财产的形式逃避债务的;或者协议的内容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二章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名词解释】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公证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进行证明的活动。

【多选】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业务范围:

(1) 证明法律事件

(2) 证明非争议性事实

【单选】公证机构承办法律事件公证,而不须臾奥证明其合法性。

【简答】办理出生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姓名一定要真实、出生日期一定要准确、出生地点一定要具体。

(2) 出生证明中应写明当事人生父母的姓名

(3) 处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4) 公证机构制作的发往美国、泰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还应加贴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近

期二寸免冠照片

(5) 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

【单选】当事人在国内出生,出境多年,但查不到任何证据,而文书使用国又有法律规定,

【单选】当事人申办生存和住址公证,应当亲自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单选】当事人申办死亡公证,应向死亡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多选】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死亡证明书出了要写明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 【单选】当事人申办意外事件公证应向意外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请。

【简答】结婚公证和夫妻关系公证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审查、确认当事人之间现存夫妻关系的真实与合法。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夫妻关系公证审查、确认的重点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法律事实,强调的是结果;而结婚公证审查、确认的重点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有夫妻关系

这一事实的结果,而且还要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婚姻的过程。

【简答】办理已婚状况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得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教

育、动员当事人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根据他们提交的结婚证书,再依法办理结婚公证。需要明确的是,公证书中关于当事人结婚的时间,应以登记结婚的时间为准。

(2) 当事人舢板公证时,如乙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不能再不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公证机

构可根据有关户籍机关的记载,证明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曾与死亡人生前存在过夫妻关系即可。

(3) 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公证机构

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或夫妻关系公证,职能根据需要,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即证明该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4)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费留学生,已遵照婚姻缔结地国的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

登记,现为了去第三国谋职、学习等目的回国申办婚姻状况公证的,我公证机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经审查真实无误后,方可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得出具结婚公证书。

【简答】办理离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离婚公证书中关于当事人离婚的时间。应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书的时间,或

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为准。

(2) 我国公民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为据申办罹患公证的,我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公证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首先向有管辖权的终极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然后方可持我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该外国离婚判决书效力的裁定书向公证机构申办离婚公证。

【单选】对于为达到法定年龄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据实为其办理未达到法定婚龄公证书。

【单选】对于回国1年以上的出国人员由于不能取得在国外期间的未婚证明而无法登机结婚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未婚保证书公证,而不能直接办理未婚公证。 【多选】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实务,包括身份公证、国籍公证、经历公证、学历公证、学位公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简答】公证机构在办理认领亲自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如果公证当事人提交的亲自鉴定结论为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且内容互相矛盾的证明

材料,公证机构应拒绝公证

(2) 如果有人对公证当事人提交的亲自鉴定结论证书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公证机构亦

应拒绝公证。 【单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当地市、县公安局。

【名词解释】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我国公民在境内的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提供确定、充分的证据证明,请求对解放前的工作经历和担任职务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据实出证。

当事人申办服兵役经历公证的,应提交我国国防部统一制发的《士兵退出现役证》,公证机构审查核实后,方可出证。 【单选】对于当事人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事实,我公证机构不应办理实体性公证,但可申请依法为其办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合公证书。

【名词解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申办受过刑事处罚公证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受刑事处罚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章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名词解释】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单选】当事人申办法人资格公证,应当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讲明办证目的、用途、使用地等。

【多选】公证机构办理法人资信公证,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金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率、 【单选】当事人申办公司章程公证,应向本公司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单选】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排除两名以上公证员到会议现场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会议决议,公证员应当当场发表公证词,并在7日内制作公司章程公证书,然后发给当事人。

【名词解释】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当事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或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域外申请专利的,在申办专利文书公证时,应提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名词解释】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单选】公证机构在办理商标文书公证时。为了使该公证书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办认证手续。

【简答】公证机构在办理职务、职称证书公证,应重点审查:

(1) 审查当事人申办公证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以及职称证书是否系国家授权的有关国家

机关或者法定机构颁发的,以便确认该证书的合法性

(2)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以及职称证书的内容及证书上负责人的签名、

单位的印鉴是否属实

(3)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以及职称证书的有效性

【多选】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种类主要有:

(1) 证明文书的副本与正本相符

(2) 证明文书的复印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3) 证明文书的节本与原本相应部分的内容相符

(4)

【单选】公证机构在办理文书文本公证时,对没有主件的附属文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文 【多选】在实践中,需要办理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的文件有:声明书、弃权书、担保书、申请书、拒绝书,还有进行民事诉讼用的起诉书、上诉书、答辩书和证词等。 否真实负责,而对文书本身,只要没有违法内容,一般不做实质性审查,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多选】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3) 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简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 各种借据、欠单

(4) 还款(物)协议

(5) 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简答】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除认真审查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外,必须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 告知双方当事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

(2) 告知双方当事人,该公证书生效后,就意味着双方自愿放弃了诉权和申请仲裁权

(3) 告知债务人,如果他不履行债权文书中指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接受人

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 告知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和法定期限

【名词解释】执行证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生效的证书。

【单选】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给付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单选】债权人可以持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民事审判程序。

【单选】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和公证机构。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和涉港、澳、台公证

【名词解释】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单选】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公证时,如果国外法律与我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申请人可以适用外国法律而获得某项权利的,也可予以公证。

【简答】涉外公证的文书主要适用的情形有:

(1) 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

(2) 用于民间往来

(3) 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务

(4) 用于涉外经济贸易活动

(5) 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多选】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机构有公证处和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

【简答】涉外公证员应具备的条件有:

作为涉外公证员应当具备公证员资格,通过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此外,有资格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还要求其填写涉外公证人员登记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批准后,报司法部公证司备案。涉外公证员的签名章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一式两份统一上报司法部公证司备案。

【多选】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在国内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

【单选】涉外公证文书既可适用我国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但前提条件是外国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及社会风俗不冲突,适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单选】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可以附外文译本。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译文上签字。

【单选】对于涉外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以英文制作的,我国公证机构也可直接予以公证,在无需或无法附中文文本时,可不附中文文本。

【名词解释】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可称为领事认证。 【单选】领事涉外认证并不审查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简答】按照国家管理,涉外公证文书不需要经过认证的例外情况有:

(1) 国与国之间可依双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

(2) 公证书使用过不要求认证的除外

(3) 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证书办理认证手续,其余不要求认证的除外

(4) 有些国家之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或者该国驻华大使馆的认证即可。

不过这些国家仅需要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不需要该国驻华大使馆认证。 【多选】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有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区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简答】涉港澳台公证的特征:

(1) 涉港澳台公证具有以下因素之一种或几种:①公证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公证的对象或称客体与港澳台相关。③公证文书发往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使用。

(2) 受理涉港澳台公证的机构与受理普通公证的公证机构有所不同,涉港澳公证应当由

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受理,涉台公证应当由有涉外公证资格,并且同时有权受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而普通的公证则不受此限。

(3) 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有所不同,涉港澳台公证适用法律时,既要符合全国性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同时也要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涉台公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些时候也要考虑符合台湾地区的法律规范

(4) 在办证程序上有所不同,涉港澳台公证除了应当遵循国内公证的办证程序外,还要

参照涉外公证的程序规范

(5) 公证书的制作、使用也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国内公证

【简答】涉港澳台公证与涉外公证的不同特征:

(1) 不需认证。台湾是我国领土,因此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不需办理认证。1997年7

月1日以后,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不再需要认证。1994年以后。内地公证文书发往澳门使用无须办理认证。

(2) 不需附译文。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台湾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发

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不需要附任何译文。但是、对发往香港、澳门的公证书,又是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附英文译文或葡萄牙译文。

(3) 公证文书使用地不同。

【简答】涉台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鉴于历史、政治的原因,有些公证涉及海峡两岸敏感的政治问题,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对涉台公证事务,原则上凡是属于未一般民事权权益而申办公证事项的,可出具证书。对所证明的内容有反共情形或政治影响不好的,则不予出证或变通出证。

下篇 律师制度

第十五章 律师制度概述

【名词解释】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简答】二、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 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

(2) 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

(3) 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 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多选】在我国,性和服务性的特点。

【单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 【单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简答】依《律师法》,我国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法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

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简答】律师资格的概念及取得方式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身份特征,是成为;vshi 的前提条件。

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二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向司法部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多选】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的规定有:

(1)

(2) 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

(3)

(4)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七章 律师执业机构

【简答】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 设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具有一定执业经历,且三年内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有能够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2) 设立程序:①申请人提交材料②审核批准。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区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③公告④申请复议与起诉,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此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多选】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主要有:度;归档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及其他工作制度。

【简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及特征。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1) 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 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

(3) 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简答】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国资律师事务所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 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简答】律师收费的原则。

(1) 统一收费的原则

(2) 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按标准收费的原则

(4) 协商一致的原则

(5)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6) 风险代理收费。禁止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八章 律师工作管理

【简答】律师协会的宗旨。

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单选】律师、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单选】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多选】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多选】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是律师执业的道德基础和职业保障。

【简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含义。

(1)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

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2)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标准。 【单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整个律师业务活动的核心。

【简答】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要求。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对当事人提供的帮助只能有利于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律师都不能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言行。

【多选、简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含义。

(1) 律师必须依法执业

(2) 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3)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多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第二十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名词解释】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多选】我国律师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有:人身权、调查取证权、查阅案卷权、同被限制人利、代行上诉权、代理申诉、控告权、举证权、质证权、拒绝辩护、代理权。

【多选、简答】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有:

(1) 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作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

(2)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 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处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

被动、尴尬的境地。

【名词解释、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第二十一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多选】律师的职业道德的特点:职业性、自律性、约束性、宽泛性。

【名词解释】律师的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单选】当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单选】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作出书面同意。

【单选】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名词解释】律师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名词解释】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多选】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

【多选】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停业整顿,可

【单选】吊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处罚权,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

【单选】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四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多选】律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名词解释】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的核心。

【简答】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的一种,属于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其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再次,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简答】律师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律师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2) 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3) 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

(4) 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或通信的权利

(5) 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6) 拒绝辩护权

(7) 其他诉讼权利

【名词解释】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概念

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简答】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 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3)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多选】在侦查过程中,手聘请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有:涉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成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超过羁押期限的。

【简答】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单选】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简答】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有:

(1) 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

(2)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 调查取证

(4) 提出辩护意见

(5) 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

【多选】辩护律师调查时须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不得少于人。

【多选】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无须事先取得同意。

【多选】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有: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单选】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包括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 【单选】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不受上诉范围或抗诉理由的限制。

第二十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多选、简答】需要律师进行代理的自诉案件有以下三类: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简答】提出反诉的条件有:

(1)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2)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该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

(3) 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

【名词解释】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概念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宿舍活动。

【简答】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对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对

有关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被告知并申请复议;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

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

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4)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届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5) 对于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 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将

是否抗诉的决定告知被害人,等等。

【单选】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律师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或者由于各自立场、角度不同而在有些问题上看法有分歧的,代理律师可以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以更好的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名词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简答】律师在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之前,应就一下内容进行审查:

(1) 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适格

(3)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

(4) 附带诉讼民事诉讼的其他条件,如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

起,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法定期间内即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等等。

第二十四章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名词解释】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名词解释】一般代理:是指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名词解释】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做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名词解释】转托代理:又称为复代理,即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多选、单选】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单选】在原委托书中为规定代理人转委托权利的,行诉讼活动,如不及时参加诉讼,必然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因此,可以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转委托其他律师代为诉讼,但事后应得到委托人的承认或认可。

【简答、多选】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中终结代理的特殊情形有:

(1) 律师代理人因故辞去代理,委托人因故撤销律师代理,从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2) 在诉讼过程中,因律师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而终结代理权限。

(3)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代理权限便告终结:原告死

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忙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名词解释】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是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件,也是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

【简答】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开庭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 代理撰写起诉状和答辩状

(2) 做好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和阅卷工作

(3) 撰写代理词

【名词解释】代理词:是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的重要发言材料,它是对委托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论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反驳,是维护被代理人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

【单选】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案,必须依法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多选】才能接受当事人上诉的委托,否则,应当拒绝委托。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司法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多选】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不享有起诉权,反诉权,也没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同时,还负有举证的义务。

【论述】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共同被告。

(4)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排除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 不服劲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

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7)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

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单选】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律师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章 法律援助

【名词解释】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多选】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简答】公民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多选】在我国,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十七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

【名词解释】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多选、简答】律师办理费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

(1) 结合搜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名词解释】仲裁的概念是指争议双方在正义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正义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多选】律师在接受代理仲裁委托之前,应对委托人的资格,有无仲裁协议、仲裁请求事项

【名词解释】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简答】律师见证的特点主要有:

(1) 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 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确认,不同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情况

(3) 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实践和空间上有着严

格的限制

(4) 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

(5) 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其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

【名词解释】资信调查:是指对往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多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我国境内代理专利法律事务,必须经专利管理机关核准,并取得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而且还必须从业于经专利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单选】代理商标法律事务的律师必须是在经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律师工作机构中工作的,依法取得法定资格的执业律师。

【名词解释】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律师正确运用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的咨询是想进行分析与阐述而得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结论,法律意见书具有独立性,但不具有强制性。

第二十八章 法律顾问

【名词解释】法律顾问:是指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

【简答、多选】法律顾问的特征

(1) 独立的法律地位

(2) 平等的法律关系

(3) 服务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具有明显的预防性

【名词解释】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结合搜勤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简答、多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任务是:

为企业依法治厂(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的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单选】因顾问律师的过错,而给聘请企业造成损害,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

【名词解释】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一种业务活动。

【简答】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1)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

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 不得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 不得办理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4) 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名词解释】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接受这些团体的聘请,针对其自身的性质、特点,指派律师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一项业务活动。

【名词解释】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聘请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综合性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章 法律咨询和代书

【名词解释】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简答】法律咨询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 尽量息讼解纷的原则

【名词解释】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简答、多选】法律代书的基本要求:

(1) 叙事清楚、语言准确

(2) 观点明确、突出争执的焦点

(3) 说理充分,以理服人

(4) 合乎格式,制作规范化

【简答、多选】不予代书起诉状的几种情况:

(1) 凡属刑事公诉的案件,不应代写起诉状

(2)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起诉的后果,说服其息诉,不予代书

(3) 超过追诉时效的,不予代书

(4) 判决不准离婚或经人民法院调解不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或新的理由,在6个月

内又起诉的案件,不予代书

(5) 诉讼请求不合法或请求明显不合理,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当事人仍固执己见的,可

以拒绝代书。

第三十章 涉外律师实务

【名词解释】涉外律师实务:是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因素的律师业务。

【简答】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 国家主权原则

(2) 同等和对等原则

(3)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4)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5)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简答】律师在涉外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担任辩护人,还是担任代理人,或者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都应当注意一下事项:

(1)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中国法律

(2) 审查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权,依法能否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3) 审查受诉人民法院的审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辩护保障问题

【简答、多选】涉外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 当事人中的原告或第三人是外国人,被告只能并永远是我国的行政机关

(2) 诉讼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3) 在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法律规定上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

【多选】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作为一般地域管辖;以原该住所地管

【单选】诉前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必须在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简答】涉外裁判的执行。

(1)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再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

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多选】我国已有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有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简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一直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

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5)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名词解释】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贷形势,是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置技术设备,承租人按约定条件支付租金,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一般由承租人按残值购买该设备取得所有权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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