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实证分析 1

  摘 要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纠正冤假错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申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2009年-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剖析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刑事申诉 息诉 实证分析   作者简介:吴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4-02   一、近四年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特点   2009年至2012年四年间我院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1件,其中2009年2件、2010年7件;2011年3件,2012年9件。主要特点如下:   1.从申诉对象看,绝大多数为不服法院判决。21件刑事申诉案件中,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共19件,占比90%;不服检察机关决定2件,占比10%。   2.从申诉人类型来看,大多数为被害人一方提出申诉。21件申诉案件中,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诉的15件,占比76%。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诉的5件,占比23%,其他类型1件,占比1%。   3.从申诉案件类型来看,案件种类相对比较集中。其中,故意伤害类案件申诉较多,21件中共有10件属于故意伤害犯罪。占全部申诉案件的48%;其次为诈骗类犯罪,有4件,占比19&,包括诈骗2件,信用卡诈骗1件,合同诈骗1件。其余案件类型则比较分散,分别为挪用公款、强奸、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寻衅滋事、盗窃、敲诈勒索等等。但总的来看,均为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易发类犯罪。   4.从原判决结果来看,大多数为刑期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在19件不服法院判决的案件中,量刑较重的(刑期三年以上)仅6件,占比31.5%;量刑较轻的(刑期三年以下)有13件,占68.5%;还有3件判处了缓刑,占比16%。另有2件不服我院决定的申诉案件也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和不构成犯罪被我院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5.从申诉理由看,认为事实不清和定性错误依然占主流,程序违法现象开始引起当事人重视。对于原判决或决定认定事实部分不服,认为定性错误,提出申诉的有17件,占比89%;对于主要事实部分无异议,仅对量刑部分不服,认为量刑畸轻或者畸重提出申诉的有2件,占比11%。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5件案件的申诉人提出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占比26%。   6.从处理结果看,提出抗诉案件的比例为零。所有19件申诉案件复查结论均为不予抗诉或者维持检察机关原决定,没有1件提出抗诉意见或者改变检察机关原决定。   二、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1.对刑事案件被害人一方的权利保护不够重视,没有给予被害人足够的关注,导致被害人申诉偏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属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被害人享有诉讼阶段的各项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其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特点,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很少关注被害人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很少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诉求,甚至连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得不到充分行使。如在被害人陈某申诉一案中,陈某在申诉理由中就提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未告知其伤情鉴定结果;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告知其诉讼权利。被害人贯某申诉一案中,贯某提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未通知被害人,判决后也未向她送达判决书,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可避免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不满,进而提出申诉。   2.在案件审理阶段释法说理不够充分,导致当事人在案件终结后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继续申诉。如李某不服丁某交通肇事罪申诉案中,李某认为丁某应当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当是交通肇事罪,但在案件审理阶段,司法机关都没有向其充分解释二罪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应的证据支持情况,导致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仍然继续申诉。又如贯某申诉案,贯某对于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不服,她不理解缓刑的概念和条件,仅看到表面,认为缓刑与不判刑没什么区别。像此类的申诉只要在审理期间承办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3.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不够规范,部分案件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引发了刑事申诉。由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部分办案机关和人员只以追求实体公正为目标,认为只要结果公正,即使违反了程序也关系不大,法律文书中的那些“小毛病”更是可以忽略不计。从我院办理案件的实践来看,真是由于有些案件程序存在瑕疵,比如随意涂改笔录,法律文书不及时送达等等,导致当事人不满,进而怀疑实体公正,于是反复申诉。   4.提出抗诉意见或者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比例极低。两年内我院办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无一改变原决定或者提出抗诉意见。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申诉人自身原因。申诉人往往仅按照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提出申诉,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并且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李某不服丁某交通肇事申诉一案中,申诉人李某按照自己对法条的片面理解,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坚持认为丁某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提出申诉。又如于某不服宋某过失致人死亡申诉案,于某同样缺乏证据,却认为宋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坚持申诉。像类似的申诉案件最终都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支持。二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起抗诉的标准相对严格。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的争议的;认定罪名不当,但量刑基本适当的;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法院适当从轻处罚的等等情况,都不宜提出抗诉。另外,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只要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的,也不宜提出抗诉。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刑事申诉案件很难达到抗诉标准。   (五)在现有条件下,刑事申诉案件往往难以彻底实现   息诉罢访,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积聚点。由于刑事申诉案件通常已经过了公检法机关的多次处理,判决也已生效或者执行完毕,甚至有些申诉案件还经过了申诉程序。在这种条件下,申诉人的思想一般都比较偏执,他们继续到检察机关申诉,就是希望能够改变原决定或者提出抗诉,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值很高。一旦检察机关作出的复查结论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或者案件情况与申诉前相比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他们往往就会继续坚持上访、要求见检察长,甚至到上级检察机关或者党委、人大上访,形成涉检信访案件。另外还有部分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得不到经济补偿,而现有的被害人救助机制条件又过于苛刻,导致他们连治疗和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维持,在无奈之下才提出申诉,申诉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得到经济补偿,这种案件单靠检察机关的力量很难满足申诉人的要求,也无法息诉罢访。   三、改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在审判阶段,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判决后及时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被害人对判决不满的,应当告知其有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   2.积极宣传,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申诉人合理申诉。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应当在法律文书中阐明得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以及采信的证据。特别是针对当事人存有疑虑、明确提出来的问题,更要重点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等等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释法说理。   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在刑事申诉环节的诉讼监督,规范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要敢于监督,依法提起抗诉或者改变原处理结果;对于虽然不够抗诉条件,但是司法机关存在执法瑕疵的案件,也要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形式及时予以纠正。   4.加大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力度,适当提高受理和立案复查标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复查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和执行。建议两高出台相关细则,统一刑申案件受理和立案复查标准:建议对于已经经过一次申诉程序处理,又无充分理由和证据,而继续坚持申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那些申诉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不足以改变原结果的,应当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直接审查结案,不进入立案复查程序。这样不仅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起来去办理那些真正有错误可能的案件,提高监督效率;同时也将有效的缓解目前刑事申诉案件改变原决定和抗诉比例偏低的尴尬局面。   5.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制度,实现刑事申诉案件彻底息诉罢访。首先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干警培训机制,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本领。有计划的组织业务部门的干警到控申部门进行锻炼,直接面对群众;组织对干警专门的心理学知识培训,针对申诉人不同的性格特点和心态,灵活运用不同的策略和技巧与之沟通,将心理疏导与法律教育相结合,使他们真正了解法律,尊重判决结果。其次与政府民政部门协调,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对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又不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及时救助。最后,与公安机关协调建立突发事件共同处理机制。对于少数无理仍然坚持缠访、闹访,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申诉人,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商请公安机关果断采取措施处理。

  摘 要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纠正冤假错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申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2009年-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剖析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刑事申诉 息诉 实证分析   作者简介:吴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4-02   一、近四年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特点   2009年至2012年四年间我院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1件,其中2009年2件、2010年7件;2011年3件,2012年9件。主要特点如下:   1.从申诉对象看,绝大多数为不服法院判决。21件刑事申诉案件中,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共19件,占比90%;不服检察机关决定2件,占比10%。   2.从申诉人类型来看,大多数为被害人一方提出申诉。21件申诉案件中,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诉的15件,占比76%。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诉的5件,占比23%,其他类型1件,占比1%。   3.从申诉案件类型来看,案件种类相对比较集中。其中,故意伤害类案件申诉较多,21件中共有10件属于故意伤害犯罪。占全部申诉案件的48%;其次为诈骗类犯罪,有4件,占比19&,包括诈骗2件,信用卡诈骗1件,合同诈骗1件。其余案件类型则比较分散,分别为挪用公款、强奸、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寻衅滋事、盗窃、敲诈勒索等等。但总的来看,均为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易发类犯罪。   4.从原判决结果来看,大多数为刑期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在19件不服法院判决的案件中,量刑较重的(刑期三年以上)仅6件,占比31.5%;量刑较轻的(刑期三年以下)有13件,占68.5%;还有3件判处了缓刑,占比16%。另有2件不服我院决定的申诉案件也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和不构成犯罪被我院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5.从申诉理由看,认为事实不清和定性错误依然占主流,程序违法现象开始引起当事人重视。对于原判决或决定认定事实部分不服,认为定性错误,提出申诉的有17件,占比89%;对于主要事实部分无异议,仅对量刑部分不服,认为量刑畸轻或者畸重提出申诉的有2件,占比11%。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5件案件的申诉人提出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占比26%。   6.从处理结果看,提出抗诉案件的比例为零。所有19件申诉案件复查结论均为不予抗诉或者维持检察机关原决定,没有1件提出抗诉意见或者改变检察机关原决定。   二、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1.对刑事案件被害人一方的权利保护不够重视,没有给予被害人足够的关注,导致被害人申诉偏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属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被害人享有诉讼阶段的各项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其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特点,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很少关注被害人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很少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诉求,甚至连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得不到充分行使。如在被害人陈某申诉一案中,陈某在申诉理由中就提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未告知其伤情鉴定结果;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告知其诉讼权利。被害人贯某申诉一案中,贯某提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未通知被害人,判决后也未向她送达判决书,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可避免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不满,进而提出申诉。   2.在案件审理阶段释法说理不够充分,导致当事人在案件终结后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继续申诉。如李某不服丁某交通肇事罪申诉案中,李某认为丁某应当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当是交通肇事罪,但在案件审理阶段,司法机关都没有向其充分解释二罪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应的证据支持情况,导致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仍然继续申诉。又如贯某申诉案,贯某对于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不服,她不理解缓刑的概念和条件,仅看到表面,认为缓刑与不判刑没什么区别。像此类的申诉只要在审理期间承办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3.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不够规范,部分案件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引发了刑事申诉。由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部分办案机关和人员只以追求实体公正为目标,认为只要结果公正,即使违反了程序也关系不大,法律文书中的那些“小毛病”更是可以忽略不计。从我院办理案件的实践来看,真是由于有些案件程序存在瑕疵,比如随意涂改笔录,法律文书不及时送达等等,导致当事人不满,进而怀疑实体公正,于是反复申诉。   4.提出抗诉意见或者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比例极低。两年内我院办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无一改变原决定或者提出抗诉意见。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申诉人自身原因。申诉人往往仅按照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提出申诉,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并且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李某不服丁某交通肇事申诉一案中,申诉人李某按照自己对法条的片面理解,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坚持认为丁某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提出申诉。又如于某不服宋某过失致人死亡申诉案,于某同样缺乏证据,却认为宋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坚持申诉。像类似的申诉案件最终都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支持。二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起抗诉的标准相对严格。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的争议的;认定罪名不当,但量刑基本适当的;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法院适当从轻处罚的等等情况,都不宜提出抗诉。另外,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只要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的,也不宜提出抗诉。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刑事申诉案件很难达到抗诉标准。   (五)在现有条件下,刑事申诉案件往往难以彻底实现   息诉罢访,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积聚点。由于刑事申诉案件通常已经过了公检法机关的多次处理,判决也已生效或者执行完毕,甚至有些申诉案件还经过了申诉程序。在这种条件下,申诉人的思想一般都比较偏执,他们继续到检察机关申诉,就是希望能够改变原决定或者提出抗诉,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值很高。一旦检察机关作出的复查结论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或者案件情况与申诉前相比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他们往往就会继续坚持上访、要求见检察长,甚至到上级检察机关或者党委、人大上访,形成涉检信访案件。另外还有部分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得不到经济补偿,而现有的被害人救助机制条件又过于苛刻,导致他们连治疗和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维持,在无奈之下才提出申诉,申诉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得到经济补偿,这种案件单靠检察机关的力量很难满足申诉人的要求,也无法息诉罢访。   三、改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在审判阶段,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判决后及时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被害人对判决不满的,应当告知其有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   2.积极宣传,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申诉人合理申诉。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应当在法律文书中阐明得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以及采信的证据。特别是针对当事人存有疑虑、明确提出来的问题,更要重点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等等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释法说理。   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在刑事申诉环节的诉讼监督,规范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要敢于监督,依法提起抗诉或者改变原处理结果;对于虽然不够抗诉条件,但是司法机关存在执法瑕疵的案件,也要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形式及时予以纠正。   4.加大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力度,适当提高受理和立案复查标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复查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和执行。建议两高出台相关细则,统一刑申案件受理和立案复查标准:建议对于已经经过一次申诉程序处理,又无充分理由和证据,而继续坚持申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那些申诉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不足以改变原结果的,应当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直接审查结案,不进入立案复查程序。这样不仅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起来去办理那些真正有错误可能的案件,提高监督效率;同时也将有效的缓解目前刑事申诉案件改变原决定和抗诉比例偏低的尴尬局面。   5.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制度,实现刑事申诉案件彻底息诉罢访。首先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干警培训机制,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本领。有计划的组织业务部门的干警到控申部门进行锻炼,直接面对群众;组织对干警专门的心理学知识培训,针对申诉人不同的性格特点和心态,灵活运用不同的策略和技巧与之沟通,将心理疏导与法律教育相结合,使他们真正了解法律,尊重判决结果。其次与政府民政部门协调,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对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又不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及时救助。最后,与公安机关协调建立突发事件共同处理机制。对于少数无理仍然坚持缠访、闹访,影响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申诉人,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商请公安机关果断采取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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