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大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大全 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遇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下面我将可能遇到的一些账务处理进行了整理,希望有用。如有遗漏和差错,敬请补正和纠正。

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 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 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 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 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 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如果的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则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账务。

三、“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六“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七、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九、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账务处理。购进月末时:

借:存在商品(原材料)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下月论证后:

借:应交税--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十、纳税检查的账务处理。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账务。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应设立"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 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 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 若余额在借方? 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 按借方余额数? 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本科目;

2 若余额在贷方? 且"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

3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

4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 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 其差额贷记"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处理实例。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账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账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金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一、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采购" (按计划成本计价)、" 原材料" (按实际成本计价)、" 商品采购" 、"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 经营费用" 、" 其他业务支出" 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二、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 材料采购" 、" 商品采购" 、" 原材料" 、"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 其他业务支出" 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 应付票据" 、" 应付账款" 等科目。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 生产型" 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 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 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 材料采购" 、" 商品采购" 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应付账款"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五、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 在建工程" 、" 应付福利费" 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 在建工程" 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 价税合计" 栏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 金额" 栏的金额,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销售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 税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 价税合计" 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 销售费用" 、" 经营费用" 等科目,按" 金额" 栏的金额,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销售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 税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交应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三)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 金额" 栏的金额,借记" 应付账款" 等科目;按" 税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 价税合计" 栏的金额,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销售收入" 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 价税合计" 栏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 金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科目,按" 税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 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 长期投资" 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 在建工程" 、" 应付福利费" 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七、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 在建工程" 、" 应付福利费" 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属于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八、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 原材料" 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 资本公积" 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 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 资本公积" 科目。

九、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 原材料" 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 实收资本" 等科目。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 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 等科目。

十、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 其他业务支出" 、" 制造费用" 、" 委托加工材料" 、" 加工商品" 、" 经营费用" 、" 管理费用" 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十一、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 其他应付款" 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十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有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 免、抵、退" 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以退回的税款,借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等科目。

2、未实行" 免、抵、退" 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等科目。

十三、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采购" 、" 商品采购" 、" 原材料" 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银行存款" 等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十四、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五、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避免出现企业在以前月份有欠交增值税,以后月份有未抵扣增值税时,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现象,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设置"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中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设置" 转出未交增值税" 和"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则通过"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核算,不通过"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科目核算。 十六、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 补贴收入" 科目。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补贴收入" 科目。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借记" 材料采购" 、" 原材料" 、"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 经营费用" 、" 其他业务支出" 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等科目。

(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借记"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 应收票据" 等科目,按实现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销售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缴纳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税负率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

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补充知识: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优惠退税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即国家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给予的税款退还。通常包括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复出口退税、溢征退税等多种形式。

什么是“免、抵、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下面列示各行业的具体的税负率。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农副食品加工 3.50 食品饮料 4.50 纺织品(化纤) 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建材产品 4.98 化工产品 3.35 医药制造业 8.50 卷烟加工12.50 塑料制品业 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金属制品业 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电子通信设备 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商业批发 0.90 商业零售 2.50 其他3.5

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金属制品业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建筑安装业 1.50% 家具制造业1.50% 计算机服务业 2.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纺织业——袜业 1.00% 纺织业 1.0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房地产业4.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道路运输业 2.00%

1. 进口关税的计算和核算

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交纳凭证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交易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关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进口关税应作为商品采购成本的组成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进口关税额=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商品CIF 价格(原币)×市场汇率(中间价) 「例」新光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卷烟一批,CIF 价格为80000美元,进口关税税率为35%,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当日美元汇率的中间价为8.25元。计算应交纳的进口关税额如下:

卷烟完税价格=80 000×8.25=660 000(元)

卷烟应纳进口关税额=660 000×35%=231 00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 231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231 000

如为代理进口业务发生的关税额,应由受托的外贸企业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贸企业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时,则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关税”账户。

2. 出口关税的计算和核算

出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计征关税时的外币折合、完税价格的取值和起征点与对进口关税的规定相同,在此不再重述。出口关税额应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出口关税额=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出口商品FOB 价格(原币)/(1+出口关税税率)×市场汇率(中间价)

「例」西北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出口钨矿砂一批,FOB 价格120 000美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当日美元汇率的中间价为8.27元,计算应交纳的出口关税税额如下:

钨矿砂完税价格=120000/(1+20%)×8.27=827 000(元)

应纳出口关税额=827 000×20%=165 40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作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65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关税 165 400

如为代理出口业务发生的关税额,应由受托的外贸企业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贸企业收到海关签发税款交纳凭证时,则应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出口税金”账户。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交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交纳。进口货物在完税后才能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出口货物完税后才能装船出口。在交纳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企业招待费的所得税处理

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

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国税发[1999]65号);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根据《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作为扣除基数。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按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三、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1、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例如:某工业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40000000元,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3000000元。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由此,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

40000000-3000000=37000000(元)。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由于该企业的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大于1500万元,对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500万元×5‰=75000(元)

超过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

(37000000-15000000)×3‰=66000(元)

因此,该企业全年可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

75000+66000=141000(元)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特殊规定:

1、财商字[1993]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财税字

[1995]056号)

2、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由于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以内,可据实扣除财企[2001]251号)

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所以,不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都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从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为了控制招待费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踢”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纳税人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应付

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有一些的业务招待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如果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直接从开办费中不论是一次或分期进入损益允许税税前扣除,都会带来执行政策的不公平,并且纳税人可以规避纳税责任。由此,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企业应在摊销开办费的第一年,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年终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税

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将雇员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 该办法每人每年只许采用一次;

2. 其它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某公司职员朱先生2013年12月14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1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元。

解析: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大全 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遇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下面我将可能遇到的一些账务处理进行了整理,希望有用。如有遗漏和差错,敬请补正和纠正。

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 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 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 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 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 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如果的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则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账务。

三、“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六“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七、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九、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账务处理。购进月末时:

借:存在商品(原材料)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下月论证后:

借:应交税--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十、纳税检查的账务处理。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账务。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应设立"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 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 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 若余额在借方? 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 按借方余额数? 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本科目;

2 若余额在贷方? 且"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

3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

4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 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 其差额贷记"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处理实例。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账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账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金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一、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采购" (按计划成本计价)、" 原材料" (按实际成本计价)、" 商品采购" 、"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 经营费用" 、" 其他业务支出" 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二、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 材料采购" 、" 商品采购" 、" 原材料" 、"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 其他业务支出" 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 应付票据" 、" 应付账款" 等科目。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 生产型" 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 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 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 材料采购" 、" 商品采购" 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应付账款"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五、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 在建工程" 、" 应付福利费" 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 在建工程" 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 价税合计" 栏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 金额" 栏的金额,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销售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 税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 价税合计" 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 销售费用" 、" 经营费用" 等科目,按" 金额" 栏的金额,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销售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 税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交应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三)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 金额" 栏的金额,借记" 应付账款" 等科目;按" 税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 价税合计" 栏的金额,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销售收入" 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 价税合计" 栏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 金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科目,按" 税额" 栏的金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 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 长期投资" 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 在建工程" 、" 应付福利费" 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七、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 在建工程" 、" 应付福利费" 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属于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八、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 原材料" 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 资本公积" 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 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 资本公积" 科目。

九、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 原材料" 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 实收资本" 等科目。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 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 等科目。

十、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 其他业务支出" 、" 制造费用" 、" 委托加工材料" 、" 加工商品" 、" 经营费用" 、" 管理费用" 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十一、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 其他应付款" 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十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有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 免、抵、退" 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以退回的税款,借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等科目。

2、未实行" 免、抵、退" 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等科目。

十三、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采购" 、" 商品采购" 、" 原材料" 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银行存款" 等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十四、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五、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避免出现企业在以前月份有欠交增值税,以后月份有未抵扣增值税时,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现象,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设置"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中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设置" 转出未交增值税" 和"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则通过"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核算,不通过"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科目核算。 十六、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 补贴收入" 科目。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补贴收入" 科目。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借记" 材料采购" 、" 原材料" 、"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 经营费用" 、" 其他业务支出" 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等科目。

(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借记"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 应收票据" 等科目,按实现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商品销售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缴纳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借记"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税负率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

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补充知识: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优惠退税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即国家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给予的税款退还。通常包括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复出口退税、溢征退税等多种形式。

什么是“免、抵、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1.5%左右),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下面列示各行业的具体的税负率。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农副食品加工 3.50 食品饮料 4.50 纺织品(化纤) 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建材产品 4.98 化工产品 3.35 医药制造业 8.50 卷烟加工12.50 塑料制品业 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金属制品业 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电子通信设备 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商业批发 0.90 商业零售 2.50 其他3.5

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金属制品业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建筑安装业 1.50% 家具制造业1.50% 计算机服务业 2.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纺织业——袜业 1.00% 纺织业 1.0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房地产业4.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道路运输业 2.00%

1. 进口关税的计算和核算

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交纳凭证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交易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关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进口关税应作为商品采购成本的组成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进口关税额=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商品CIF 价格(原币)×市场汇率(中间价) 「例」新光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卷烟一批,CIF 价格为80000美元,进口关税税率为35%,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当日美元汇率的中间价为8.25元。计算应交纳的进口关税额如下:

卷烟完税价格=80 000×8.25=660 000(元)

卷烟应纳进口关税额=660 000×35%=231 00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 231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231 000

如为代理进口业务发生的关税额,应由受托的外贸企业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贸企业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时,则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关税”账户。

2. 出口关税的计算和核算

出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计征关税时的外币折合、完税价格的取值和起征点与对进口关税的规定相同,在此不再重述。出口关税额应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出口关税额=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出口商品FOB 价格(原币)/(1+出口关税税率)×市场汇率(中间价)

「例」西北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出口钨矿砂一批,FOB 价格120 000美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当日美元汇率的中间价为8.27元,计算应交纳的出口关税税额如下:

钨矿砂完税价格=120000/(1+20%)×8.27=827 000(元)

应纳出口关税额=827 000×20%=165 40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作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65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关税 165 400

如为代理出口业务发生的关税额,应由受托的外贸企业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贸企业收到海关签发税款交纳凭证时,则应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出口税金”账户。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交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交纳。进口货物在完税后才能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出口货物完税后才能装船出口。在交纳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企业招待费的所得税处理

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

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国税发[1999]65号);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根据《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作为扣除基数。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按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三、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1、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例如:某工业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40000000元,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3000000元。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由此,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

40000000-3000000=37000000(元)。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由于该企业的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大于1500万元,对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500万元×5‰=75000(元)

超过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

(37000000-15000000)×3‰=66000(元)

因此,该企业全年可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

75000+66000=141000(元)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特殊规定:

1、财商字[1993]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财税字

[1995]056号)

2、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由于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以内,可据实扣除财企[2001]251号)

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所以,不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都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从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为了控制招待费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踢”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纳税人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应付

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有一些的业务招待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如果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直接从开办费中不论是一次或分期进入损益允许税税前扣除,都会带来执行政策的不公平,并且纳税人可以规避纳税责任。由此,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企业应在摊销开办费的第一年,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年终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税

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将雇员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 该办法每人每年只许采用一次;

2. 其它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某公司职员朱先生2013年12月14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1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元。

解析: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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