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作者:柴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

摘 要 我国的禁毒工作自开展以来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我国的戒毒工作理念已从单纯的行政处罚措施逐步转化为以治疗矫正为主导,戒毒方式也已从最开始的强制戒毒逐步发展为涵盖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完整的戒毒体系。然而,我国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仍然包含昔日的处罚心态,而这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与发展。本文试分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体制的完善方法,以便更好地协调当前我国戒毒的模式,使禁毒、戒毒工作走上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关键词 戒毒制度 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

作者简介:柴宇,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所。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56-02

一、前言

毒品近年来已经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因素,吸毒、贩毒、制毒等犯罪行为在我国各地都有所抬头,且数字呈连年增长趋势。目前我国的戒毒工作已呈现出毒品隐蔽化、毒品种类多样化、吸食毒品人群扩延化的趋势。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戒毒体制已逐步从强制性戒毒转变成以社区戒毒为主导。社区戒毒最大的特征是通过协议来进行约束,而不再是通过强制性来保障实施的。在《禁毒法》中我们首次提出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措施,并明确规定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政府来负责社区的戒毒工作。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发展来看,全国很多地区对于社区戒毒以及社区康复这些工作依然十分陌生。一些社区人力、财力、技术等各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开展起来还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一些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时,戒毒工作都是在当地具有戒毒资质的自愿戒毒康复机构进行,但由于医疗资质认证不清、矫治工作者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治疗费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使得自愿戒毒的人员并不是很多。因此在我国当前这种条件下,强制隔离戒毒依然是戒毒体系中不可替代戒毒制度。我国现行的强制戒毒体制旨在减少吸毒者、降低毒品毒害、惩戒吸毒行为,更重要的意义是帮助他们不再吸食毒品,早日回归于社会、回归于家庭,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因此,这就要求现阶段的强制戒毒工作应该更多地体现出服务和救助。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的司法部门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这两种制度的优势有效结合而产生的,其已经在我国存在了十几年。随着劳教制度的取消,强制隔离戒毒已经成为了我国戒毒工作中最为有力的一项制度。准确的说,强制隔离戒毒就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或者其他法定吸毒的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将其送到封闭的隔离戒毒场所接受定期的生理、心理的戒毒矫治制度。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理念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我国其他拘留所等监管场所一样,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但是我们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强制戒毒场所的工作理念是不同于其他监管场所的,我们要正确地处理好封闭与开放、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运作与挽救惩治人性管理之间的几个特殊关系。 戒毒工作要想做得出色,首先我们强戒干警就应该要求自身素质过硬、业务过硬,将戒毒理念贯彻到每一个强戒干警的思想中。目前,我国对一些吸毒成瘾的人员设立两种制度,一个是处罚制度,另一个则是戒毒制度。而强制隔离戒毒正是将这两个制度完美结合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我们既可以通过系统的矫治教育、完善的医疗措施将吸毒成瘾者的生理毒瘾戒掉,完成戒毒,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正常人,另一方面也起到了惩戒、警示的作用。戒毒工作的最终方向就是要回归社会的、回归家庭,这也就决定了我们戒毒工作者要用服务和救助戒毒者的宗旨去进行工作。

(三)我国强制戒毒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强制戒毒的管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由于强制戒毒并不是完整的一个戒毒过程,我国在《强制戒毒办法》中规定了强制戒毒期限一般应在3到6个月,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是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由于缺乏一个系统的戒毒体系,在社会上的帮扶不及时,导致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一直很高。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由于经费的问题,戒毒的医疗装备已经十分陈旧,使用效果并不好。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强制戒毒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以强制戒毒为主的制度既不能让戒毒者彻底戒毒也不能控制吸毒者的蔓延。

三、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我国隔离戒毒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但由于《禁毒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原则,相应配套的实施条例正在起草制定之中,各地、各部门由于理解认识偏差、基层禁毒工作力量薄弱等原因,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如何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强制隔离期限应该机动设置

要想将目前的戒毒体制向社区戒毒转变,我们首先就应该废除强制隔离的固定期限。强制隔离戒毒虽然是采取的强制性隔离措施,但是实际上是由于戒毒人员对于毒品的依赖性过高、

自身的意志力不够坚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强制隔离戒毒与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的宗旨都是一样的,是一种治疗方法和手段,为的是让戒毒人员彻底根除毒瘾,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既然是治疗,就不应该有对病人进行强制性隔离期限的规定。戒毒人员对于毒品的依赖性、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意志力的情况是不同的,一般说来生理的脱毒期一般是在7至20天,但是对于心理毒瘾的克服就不一样,戒毒工作者根据这十几年的戒毒经验大致将戒毒这个过程一般分为: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在生理脱毒期这个阶段,必须要对戒毒人员进行隔离戒毒方式的治疗,这段期间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心理脱毒期可以将戒毒人员留在戒毒所,但是这个期间并不一定是强制隔离;在最后一个阶段回归社会的阶段应该在社区的康复中心进行,因此强制戒毒隔离的时间长短应该取决于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期和心理脱毒期的时间,这两个阶段的时间也取决于戒毒人员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种类、上瘾程度。一般在经过了7至20天后,就已经进入了心理脱毒期,心理脱毒期主要的是心理的问题,在这段时间,亲友、心理医生以及一些社会志愿者对于他们的帮助会比强制隔离措施的效果更好。这样经历了前两个阶段的治疗后,就实现了与社区戒毒模式的并轨,使得整个戒毒过程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强制戒毒应该戒毒为主、惩罚为辅

在我国的《禁毒法》实施之前,强制隔离戒毒一直都是“重惩罚、轻戒毒”这就使得强制戒毒工作偏离了其基本思想,在这样的“重惩罚、轻戒毒”环境下,戒毒人员在离开隔离环境后,复吸的比例非常高。我们在《禁毒法》颁布后我们已经看到强制戒毒的核心地位已经被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取代了。如果强制戒毒仍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度去进行戒毒,“重惩罚、轻戒毒”工作重点不向戒毒教育、心理治疗和后期的康复工作去转移,那么《禁毒法》的立法就变得毫无意义,强制隔离戒毒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提升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医疗性

我们都知道现阶段进行改革的《禁毒法》已经将以前的惩戒为主正在向社会治疗、社区康复所转化,我们都知道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本宗旨是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对吸毒人员进行教育并挽救他们,从毒品的控制中走出来。我们要避免在去走以前强制戒毒、劳教戒毒那种以惩罚为主的老路。吸毒成瘾人员因为其吸毒的违法行为有接受治疗的义务;另一方面吸毒成瘾者由于对毒品的依赖,而脑部患有疾病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强制隔离是要进行治疗而并不是要进行惩戒或者贬损式教育。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将戒毒定位于治疗模式,由于我国发展的客观原因,强制隔离戒毒依然是适用于必须隔离且有治愈其吸毒的人员的重要方法。由于强制隔离戒毒涉及到其自身的人身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对吸毒人员进行管控的方法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不应该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行政指法机关的运行成本以及医疗资源的过度浪费。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后的人员不建议在进入隔离强戒所,这些人员应该在社区的医疗机构进行美沙酮治疗,并享受政府的医疗救济。

(四)隐私权的完整保护

戒毒人员也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因其曾经吸毒,已经对其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这已经就是惩戒,为了要他更好地回归社会,我们应该加强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很多吸毒人员复吸都是因为在社会中受到了来自于其他人的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使得心理失衡导致复吸,这就使得前期的戒毒工作前功尽弃,循环的吸毒、戒毒、复吸会给戒毒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保护强制隔离人员的隐私权:(1)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前,禁止记者对强制隔离人员进行采访报道,亦不允许社会公众进入到强制隔离所进行参观;(2)强制隔离人员在进行社区康复阶段后,社区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广播类的传播,要合理安排戒毒人员进行康复;(3)戒毒工作人员禁止将戒毒人员的信息向外传播,要严格服从保密条例。

(五)提高戒毒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要想让戒毒人员彻底的与毒品切断联系,除了生理与心理的戒毒还应该提升戒毒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准确的找好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吸毒者的生活技能,帮助他们拓展就业渠道。实现强制戒毒与社会的无缝对接。应该建立健全的戒毒人员的档案,进行跟踪式管理,对期满的戒毒人员要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对就业困难的人员要让他们掌握一项可以生存下去的技术。并寻求社会上的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尽量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解戒的人员可以在社会上自食其力的生活,迅速的融入社会,并不会因为被社会排挤而进行复吸。在对复吸的人员进行调查是发现,有接近4成的人员复吸是因为由于没有工作,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受到其他人的歧视,而进行复吸的,可见我们要想真正的做好戒毒工作,并不是要让戒毒人员在心理与生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而是要让这些人员通过系统的治疗,再经过系统专业的技能培训,可以完全的融入到社会中,成为一名正常的公民。

四、结语

综上所述,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戒毒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其他戒毒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我们既要强调对戒毒人员的社会人性化,又要保证执法主体的法制强制性。这些都对我国新时期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新课题。我们强制戒毒工作者要不断地提升强制隔离场所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水平,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探索并创新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实效性和体系性。只有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才可以在时代前进的过程中更好地为禁毒战争服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徐大东,张芃芃,褚宸舸.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0.

[2]赖隹文,吴情树.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的制度检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

[3]艾永臣.新时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改革创新研究.中国司法.2011.

[4]张志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中国司法.2012.

[5]邓小波,向宇.有关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一些思考.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浅谈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作者:柴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

摘 要 我国的禁毒工作自开展以来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我国的戒毒工作理念已从单纯的行政处罚措施逐步转化为以治疗矫正为主导,戒毒方式也已从最开始的强制戒毒逐步发展为涵盖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完整的戒毒体系。然而,我国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仍然包含昔日的处罚心态,而这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与发展。本文试分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体制的完善方法,以便更好地协调当前我国戒毒的模式,使禁毒、戒毒工作走上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关键词 戒毒制度 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

作者简介:柴宇,吉林省九台强制隔离戒毒所。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56-02

一、前言

毒品近年来已经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因素,吸毒、贩毒、制毒等犯罪行为在我国各地都有所抬头,且数字呈连年增长趋势。目前我国的戒毒工作已呈现出毒品隐蔽化、毒品种类多样化、吸食毒品人群扩延化的趋势。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戒毒体制已逐步从强制性戒毒转变成以社区戒毒为主导。社区戒毒最大的特征是通过协议来进行约束,而不再是通过强制性来保障实施的。在《禁毒法》中我们首次提出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措施,并明确规定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政府来负责社区的戒毒工作。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发展来看,全国很多地区对于社区戒毒以及社区康复这些工作依然十分陌生。一些社区人力、财力、技术等各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开展起来还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一些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时,戒毒工作都是在当地具有戒毒资质的自愿戒毒康复机构进行,但由于医疗资质认证不清、矫治工作者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治疗费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使得自愿戒毒的人员并不是很多。因此在我国当前这种条件下,强制隔离戒毒依然是戒毒体系中不可替代戒毒制度。我国现行的强制戒毒体制旨在减少吸毒者、降低毒品毒害、惩戒吸毒行为,更重要的意义是帮助他们不再吸食毒品,早日回归于社会、回归于家庭,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因此,这就要求现阶段的强制戒毒工作应该更多地体现出服务和救助。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的司法部门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这两种制度的优势有效结合而产生的,其已经在我国存在了十几年。随着劳教制度的取消,强制隔离戒毒已经成为了我国戒毒工作中最为有力的一项制度。准确的说,强制隔离戒毒就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或者其他法定吸毒的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将其送到封闭的隔离戒毒场所接受定期的生理、心理的戒毒矫治制度。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理念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我国其他拘留所等监管场所一样,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但是我们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强制戒毒场所的工作理念是不同于其他监管场所的,我们要正确地处理好封闭与开放、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运作与挽救惩治人性管理之间的几个特殊关系。 戒毒工作要想做得出色,首先我们强戒干警就应该要求自身素质过硬、业务过硬,将戒毒理念贯彻到每一个强戒干警的思想中。目前,我国对一些吸毒成瘾的人员设立两种制度,一个是处罚制度,另一个则是戒毒制度。而强制隔离戒毒正是将这两个制度完美结合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我们既可以通过系统的矫治教育、完善的医疗措施将吸毒成瘾者的生理毒瘾戒掉,完成戒毒,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正常人,另一方面也起到了惩戒、警示的作用。戒毒工作的最终方向就是要回归社会的、回归家庭,这也就决定了我们戒毒工作者要用服务和救助戒毒者的宗旨去进行工作。

(三)我国强制戒毒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强制戒毒的管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由于强制戒毒并不是完整的一个戒毒过程,我国在《强制戒毒办法》中规定了强制戒毒期限一般应在3到6个月,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是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由于缺乏一个系统的戒毒体系,在社会上的帮扶不及时,导致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一直很高。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由于经费的问题,戒毒的医疗装备已经十分陈旧,使用效果并不好。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强制戒毒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以强制戒毒为主的制度既不能让戒毒者彻底戒毒也不能控制吸毒者的蔓延。

三、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我国隔离戒毒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但由于《禁毒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原则,相应配套的实施条例正在起草制定之中,各地、各部门由于理解认识偏差、基层禁毒工作力量薄弱等原因,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如何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强制隔离期限应该机动设置

要想将目前的戒毒体制向社区戒毒转变,我们首先就应该废除强制隔离的固定期限。强制隔离戒毒虽然是采取的强制性隔离措施,但是实际上是由于戒毒人员对于毒品的依赖性过高、

自身的意志力不够坚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强制隔离戒毒与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的宗旨都是一样的,是一种治疗方法和手段,为的是让戒毒人员彻底根除毒瘾,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既然是治疗,就不应该有对病人进行强制性隔离期限的规定。戒毒人员对于毒品的依赖性、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意志力的情况是不同的,一般说来生理的脱毒期一般是在7至20天,但是对于心理毒瘾的克服就不一样,戒毒工作者根据这十几年的戒毒经验大致将戒毒这个过程一般分为: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在生理脱毒期这个阶段,必须要对戒毒人员进行隔离戒毒方式的治疗,这段期间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心理脱毒期可以将戒毒人员留在戒毒所,但是这个期间并不一定是强制隔离;在最后一个阶段回归社会的阶段应该在社区的康复中心进行,因此强制戒毒隔离的时间长短应该取决于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期和心理脱毒期的时间,这两个阶段的时间也取决于戒毒人员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种类、上瘾程度。一般在经过了7至20天后,就已经进入了心理脱毒期,心理脱毒期主要的是心理的问题,在这段时间,亲友、心理医生以及一些社会志愿者对于他们的帮助会比强制隔离措施的效果更好。这样经历了前两个阶段的治疗后,就实现了与社区戒毒模式的并轨,使得整个戒毒过程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强制戒毒应该戒毒为主、惩罚为辅

在我国的《禁毒法》实施之前,强制隔离戒毒一直都是“重惩罚、轻戒毒”这就使得强制戒毒工作偏离了其基本思想,在这样的“重惩罚、轻戒毒”环境下,戒毒人员在离开隔离环境后,复吸的比例非常高。我们在《禁毒法》颁布后我们已经看到强制戒毒的核心地位已经被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取代了。如果强制戒毒仍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度去进行戒毒,“重惩罚、轻戒毒”工作重点不向戒毒教育、心理治疗和后期的康复工作去转移,那么《禁毒法》的立法就变得毫无意义,强制隔离戒毒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提升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医疗性

我们都知道现阶段进行改革的《禁毒法》已经将以前的惩戒为主正在向社会治疗、社区康复所转化,我们都知道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本宗旨是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对吸毒人员进行教育并挽救他们,从毒品的控制中走出来。我们要避免在去走以前强制戒毒、劳教戒毒那种以惩罚为主的老路。吸毒成瘾人员因为其吸毒的违法行为有接受治疗的义务;另一方面吸毒成瘾者由于对毒品的依赖,而脑部患有疾病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强制隔离是要进行治疗而并不是要进行惩戒或者贬损式教育。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将戒毒定位于治疗模式,由于我国发展的客观原因,强制隔离戒毒依然是适用于必须隔离且有治愈其吸毒的人员的重要方法。由于强制隔离戒毒涉及到其自身的人身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对吸毒人员进行管控的方法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不应该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行政指法机关的运行成本以及医疗资源的过度浪费。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后的人员不建议在进入隔离强戒所,这些人员应该在社区的医疗机构进行美沙酮治疗,并享受政府的医疗救济。

(四)隐私权的完整保护

戒毒人员也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因其曾经吸毒,已经对其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这已经就是惩戒,为了要他更好地回归社会,我们应该加强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很多吸毒人员复吸都是因为在社会中受到了来自于其他人的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使得心理失衡导致复吸,这就使得前期的戒毒工作前功尽弃,循环的吸毒、戒毒、复吸会给戒毒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保护强制隔离人员的隐私权:(1)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前,禁止记者对强制隔离人员进行采访报道,亦不允许社会公众进入到强制隔离所进行参观;(2)强制隔离人员在进行社区康复阶段后,社区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广播类的传播,要合理安排戒毒人员进行康复;(3)戒毒工作人员禁止将戒毒人员的信息向外传播,要严格服从保密条例。

(五)提高戒毒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要想让戒毒人员彻底的与毒品切断联系,除了生理与心理的戒毒还应该提升戒毒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准确的找好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吸毒者的生活技能,帮助他们拓展就业渠道。实现强制戒毒与社会的无缝对接。应该建立健全的戒毒人员的档案,进行跟踪式管理,对期满的戒毒人员要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对就业困难的人员要让他们掌握一项可以生存下去的技术。并寻求社会上的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尽量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解戒的人员可以在社会上自食其力的生活,迅速的融入社会,并不会因为被社会排挤而进行复吸。在对复吸的人员进行调查是发现,有接近4成的人员复吸是因为由于没有工作,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受到其他人的歧视,而进行复吸的,可见我们要想真正的做好戒毒工作,并不是要让戒毒人员在心理与生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而是要让这些人员通过系统的治疗,再经过系统专业的技能培训,可以完全的融入到社会中,成为一名正常的公民。

四、结语

综上所述,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戒毒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其他戒毒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我们既要强调对戒毒人员的社会人性化,又要保证执法主体的法制强制性。这些都对我国新时期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新课题。我们强制戒毒工作者要不断地提升强制隔离场所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水平,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探索并创新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实效性和体系性。只有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才可以在时代前进的过程中更好地为禁毒战争服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徐大东,张芃芃,褚宸舸.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0.

[2]赖隹文,吴情树.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的制度检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

[3]艾永臣.新时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改革创新研究.中国司法.2011.

[4]张志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中国司法.2012.

[5]邓小波,向宇.有关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一些思考.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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