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试管婴儿、克隆技术等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地被研发和投入实践中,使得这些辅助生殖技术成为了解决人类生育疾患和人为控制生育的有效手段。但是,这些辅助生殖技术在给人类带来价值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的法律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造成了实践中立法缺位、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调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保障和促进这一技术的健康发展,是目前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加以完善的工作重点。
关键词: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生育法律问题发展和适用
说实话,对于一个已经近5年没有接触理工科的文科生来说,起初选修这门课的我,内心是崩溃的。我并不清楚《现代生命科学导论》这门课所属的专业性质是什么,但是听老师讲课之后,脑中大概有了一些模糊的概念——与生物有关。百科上是这样解释“生命科学”的:生命科学即生物学,是通过分子遗传学为主的研究生命活动规律、生命的本质、生命的发育规律,以及各种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最终能够达到治疗诊断遗传病、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人类生活、保护环境等目的。
所以老师第一节课就从生命的起源开始,讲到细胞、人体、染色体、遗传等等一些问题的时候,我意识到这些问题确实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的起源、生命的孕育是这么神奇的过程。然而我的专业——法学——也是一个涉猎极广的学科。现代社会文明的规范,都与法律制度的建设息息相关,当然生命科学也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于是,我联系当代社会热点问题——代孕、克隆等,想浅谈一下此范围内生命科学和法律的关联。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试管婴儿、克隆技术、基因操作技术、胚胎技术等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地被研发和投入实践中,使得这些辅助生殖技术成为了解决人类生育疾患和人为控制生育的有效手段。然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其他许多现代科学技术一样,也是一把“双刃剑”。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技术进步的确对医疗服务行业有直接的实践价值,但在提供新的医疗服务的同时,也萌生了伦理、法律、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因此,我们也需要审慎地对待生命科学与这些方面的冲突,协调好生命科学与伦理、法律等的关系,更好地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造成了实践中立法缺位、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调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保障和促进这一技术的健康发展,是目前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加以完善的工作重点。
一、分类
我国现代的辅助生殖技术主要分一下几种:
(一)人工授精技术
人工授精又称体内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
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主要应用于男性不孕症。根据精 液来源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
体外受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取出的精子和卵子置于含有特定营养液的培养皿中受精,然后待受精卵分裂成有4—8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后,再植入母体的子宫内着床、妊娠至分娩的一种生殖技术。它与胚胎移植技术密不可分,其主要是为解决女性不育问题。体外受精技术和人工授精一样都是非自然生育,但体外受精比人工授精的人工的成分更多一些,更多地替代了自然生育过程,因此这种技术也被称为制造婴儿的技术。
(三)代孕技术
代孕(Surrogacy)技术是一种辅助生殖衍生技术,其实质是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
技术的延伸。大多数学者认为,“代孕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
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自愿代理妻子怀 孕者的体内怀孕,待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扰养"。
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不同,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捐胚代孕”;二是称为“完全受孕”;三是称为“局部代孕”。⑨
(四)克隆技术
克隆(Clone)即无性生殖,是指利用生物技术,将成年供体细胞的细胞核核移入去核的卵母细胞或受精卵中获得一个胚胎。这种通过细胞核移植创造出与自己完全相同基因的后代的方式,称为无性生殖。由于无性生殖技术是采用单体细胞复制生命,所以复制人不同于一般的人,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生身父母,只有体细胞的提供者和代孕者,这也使得确定复制人的法律地位和亲属身份关系必然面临以婚姻、血缘作为标准的传统伦理观的严重挑战。当前世界各国无论生殖科技的先进或落后,均禁止利用无性生殖方式实施辅助生殖。
1988年3月10日上午8点56分,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大陆首例试管婴儿诞生。她的诞生表明了中国大陆现代医学技术完成了一次重大突破。
而早在1978年7月,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出生在英国曼彻斯特,她被称作“世纪婴儿”,她的诞生被认为是继心脏移植成功后医学上的又一大奇迹。到我国大陆第一例试管婴儿出世时,全世界“试管婴儿”已有 6000例。这标志着“试管婴儿”技术已经为人类攻克生殖疾患闯出了一条新路,造福于与人类。
一项有关“借腹生子”的代孕技术因受到来自伦理学的考问,最终由国家卫生部发出禁止令。无独有偶,同济医院另一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胚胎冷冻术,也受到一些伦理方面问题的困扰。据称这项将“未来宝宝”冷冻保存的技术,实际上是保存男女的受精卵,即胚胎。有关医学伦理学专家对这一技术提出质疑。
1997年2月22日世界上第一头用体细胞克隆的绵羊“多利”在英国诞生。这一事件令全世界瞩目。此后,科学家们又先后克隆出牛、老鼠、山羊、猪、兔子和猫等6种动物。2002年12月 27日,邪教组织雷尔教派成员、法国女科学家布瓦瑟利耶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宣布 ①《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实例中的法律和伦理冲突》——天津肿瘤医院肝胆科孙媛
世界首个克隆婴儿——名叫“夏娃”的克隆女婴已经于26日降临人世。这一惊人消息传出 后,国际科学界、宗教界和各国政要、舆论纷纷表示质疑、强烈指责和忧虑。事实上,从克隆技术问世之日起,克隆人就一直是人们争论激烈的话题。克隆技术固然可以在抢救濒危珍稀物种、利用相同基因背景的动物进行医学研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克隆人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克隆技术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克隆人的生理与心理健康问题,都是人类以前从未面对的生物技术挑战。从技术安全角度看,目前的克隆技术还存在许多缺陷,成功率很低,被克隆的后代常常出现死亡或畸形、癌症、早衰等多种身体异常状况。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为不孕症的家庭带来了福音,为人类优生开辟了新的途径,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但是,人工生殖技术在给人们带来欢欣和喜悦的同时,对传统伦理道德造成重大的冲击和挑战,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
一、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在我国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范围
主要是患不孕不育症的夫妇,而对于独身女性是否可以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以及死刑犯是否还可以通过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使生育权,这些新问题给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二、可能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混乱,严重影响亲子关系的认定。传统人类伦理关系是基于血
亲和婚姻的基础上所产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一种固定的关系范畴(如强调上下有亲,长幼有序等人类伦理关系),人们不能轻易违背,否则就会导致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使这种人类伦理关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17](P45)它导致了代生母亲与养育母亲,供卵母亲与孕体母亲,生物父亲(基于遗传)与社会父亲(基于抚育),有婚姻的父母与无婚姻的父母等多重角色并存,生育上的单向联系变成了多重复合关系,多元代替了传统的一元,在这种多角色并存中,各方父母利益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难免发生不要子女的消极冲突和争要子女的积极冲突。[18](P42) 血亲关系变得复杂模糊,那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下法定父母该如何认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养子女、继子女、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这些问题尤为突出,需迫切解决。
三、可能导致近亲婚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为了避免精子提供者和申请者争要孩子等的纠
纷不断发生,在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采用互盲的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接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但这样,就存在着这种可能:献精者、献卵者、人工授精儿、试管婴儿相互之间近亲婚配的可能。而人类两性关系发展的历史早已证明,血缘关系近的亲属之间通婚,往往容易将双方生理上的缺陷传给后代。
四、精子、卵子和受精卵的法律地位如何确立精子、卵子和受精卵能否被承认作为具有基本
权利的主体的地位。胚胎算是人还是算是一般的物体,是否应该有它特别的地位?如果认为它们具有人的生命和人的尊严,那就应该给予他做人的权利。因此,在移植过程中对它们的伤害,应该同对人一样,适用伤害罪或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承认它的人的特性,则只是具有了财产的价值。按照这种理解,精子、卵子和受精卵是人以外的生物。那它们能否成为法律上的流通物,能否作为财产继承买卖?如何对它进行保护,必须制定出相应的法律。
五、可能引发犯罪化问题。随着人工授精生殖技术的广泛运用和发展,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本身具有的价值以及可能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促使了人工生殖技术的商业化和营利化价值取向,以致引发了犯罪化问题,出现了刑事法律规制上的真空现象。这主要包括两种行为:(1)实施人工授精的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精子的来源、质量保障和见证机构的认可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的因素而使该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2)没有获得有关机构的执业资格审定或者人工授精活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非法进行人工授精或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前一种行为主要体现:例如医师未经被授精妇女同意,乘其不备或在其无意识状态下,以自己或第三人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且次数众多的行为等方面。后一种行为则主要体现在:医疗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非法利润或其他利益,非法进行人工授精,致使发生病毒感染等方面。
三.我国相关法律条例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面临的相关问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 予以规范,只有卫生部颁发的以下几个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 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 则》,并零星见于地方性有关的法规中,如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颁布的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有关“达 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 子女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颁发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的司法解释对部分问题作了规定。 综观我国目前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状况,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父 母子女关系问题、生育权问题、代孕母亲问题等可以看出我国生殖技术立法有其不足 之处,立法现状与社会实践相脱节。因此,立法势在必行,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需要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例如克隆胚胎技术虽然将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根本的影响,
但其能否得到发展关键取决于法律对该技术的态度。
(二)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引起的社会关系变化需要法律的调整
目前,我国大多数辅助生殖纠纷都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引起的。
例如人工生殖中捐赠者隐私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等的出现,会导致某些权利的新增,这些社会关系变化亟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三)防范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需要法律的规范
辅助生殖技术一方面可以满足不能生育的人们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这一技术的 广泛应用甚至滥用也带来了诸多社会伦理问题。因此,对人工辅助生殖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控,扬长避短,才能促进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总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采用,虽然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及积极的社会价值,但是也会引发很多的法律问题,我国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历史相对较短,相关的法制建设工作尚在进行中,对于如何解决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立法都明显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虽然卫生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存在着许多不足,为了适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需要,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要对这些法律问题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只有这些法律问题得以解决,才能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试管婴儿、克隆技术等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地被研发和投入实践中,使得这些辅助生殖技术成为了解决人类生育疾患和人为控制生育的有效手段。但是,这些辅助生殖技术在给人类带来价值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的法律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造成了实践中立法缺位、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调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保障和促进这一技术的健康发展,是目前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加以完善的工作重点。
关键词: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生育法律问题发展和适用
说实话,对于一个已经近5年没有接触理工科的文科生来说,起初选修这门课的我,内心是崩溃的。我并不清楚《现代生命科学导论》这门课所属的专业性质是什么,但是听老师讲课之后,脑中大概有了一些模糊的概念——与生物有关。百科上是这样解释“生命科学”的:生命科学即生物学,是通过分子遗传学为主的研究生命活动规律、生命的本质、生命的发育规律,以及各种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最终能够达到治疗诊断遗传病、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人类生活、保护环境等目的。
所以老师第一节课就从生命的起源开始,讲到细胞、人体、染色体、遗传等等一些问题的时候,我意识到这些问题确实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的起源、生命的孕育是这么神奇的过程。然而我的专业——法学——也是一个涉猎极广的学科。现代社会文明的规范,都与法律制度的建设息息相关,当然生命科学也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于是,我联系当代社会热点问题——代孕、克隆等,想浅谈一下此范围内生命科学和法律的关联。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试管婴儿、克隆技术、基因操作技术、胚胎技术等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地被研发和投入实践中,使得这些辅助生殖技术成为了解决人类生育疾患和人为控制生育的有效手段。然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其他许多现代科学技术一样,也是一把“双刃剑”。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技术进步的确对医疗服务行业有直接的实践价值,但在提供新的医疗服务的同时,也萌生了伦理、法律、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因此,我们也需要审慎地对待生命科学与这些方面的冲突,协调好生命科学与伦理、法律等的关系,更好地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造成了实践中立法缺位、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调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保障和促进这一技术的健康发展,是目前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加以完善的工作重点。
一、分类
我国现代的辅助生殖技术主要分一下几种:
(一)人工授精技术
人工授精又称体内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
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主要应用于男性不孕症。根据精 液来源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
体外受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取出的精子和卵子置于含有特定营养液的培养皿中受精,然后待受精卵分裂成有4—8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后,再植入母体的子宫内着床、妊娠至分娩的一种生殖技术。它与胚胎移植技术密不可分,其主要是为解决女性不育问题。体外受精技术和人工授精一样都是非自然生育,但体外受精比人工授精的人工的成分更多一些,更多地替代了自然生育过程,因此这种技术也被称为制造婴儿的技术。
(三)代孕技术
代孕(Surrogacy)技术是一种辅助生殖衍生技术,其实质是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
技术的延伸。大多数学者认为,“代孕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
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自愿代理妻子怀 孕者的体内怀孕,待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扰养"。
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不同,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捐胚代孕”;二是称为“完全受孕”;三是称为“局部代孕”。⑨
(四)克隆技术
克隆(Clone)即无性生殖,是指利用生物技术,将成年供体细胞的细胞核核移入去核的卵母细胞或受精卵中获得一个胚胎。这种通过细胞核移植创造出与自己完全相同基因的后代的方式,称为无性生殖。由于无性生殖技术是采用单体细胞复制生命,所以复制人不同于一般的人,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生身父母,只有体细胞的提供者和代孕者,这也使得确定复制人的法律地位和亲属身份关系必然面临以婚姻、血缘作为标准的传统伦理观的严重挑战。当前世界各国无论生殖科技的先进或落后,均禁止利用无性生殖方式实施辅助生殖。
1988年3月10日上午8点56分,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大陆首例试管婴儿诞生。她的诞生表明了中国大陆现代医学技术完成了一次重大突破。
而早在1978年7月,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出生在英国曼彻斯特,她被称作“世纪婴儿”,她的诞生被认为是继心脏移植成功后医学上的又一大奇迹。到我国大陆第一例试管婴儿出世时,全世界“试管婴儿”已有 6000例。这标志着“试管婴儿”技术已经为人类攻克生殖疾患闯出了一条新路,造福于与人类。
一项有关“借腹生子”的代孕技术因受到来自伦理学的考问,最终由国家卫生部发出禁止令。无独有偶,同济医院另一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胚胎冷冻术,也受到一些伦理方面问题的困扰。据称这项将“未来宝宝”冷冻保存的技术,实际上是保存男女的受精卵,即胚胎。有关医学伦理学专家对这一技术提出质疑。
1997年2月22日世界上第一头用体细胞克隆的绵羊“多利”在英国诞生。这一事件令全世界瞩目。此后,科学家们又先后克隆出牛、老鼠、山羊、猪、兔子和猫等6种动物。2002年12月 27日,邪教组织雷尔教派成员、法国女科学家布瓦瑟利耶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宣布 ①《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实例中的法律和伦理冲突》——天津肿瘤医院肝胆科孙媛
世界首个克隆婴儿——名叫“夏娃”的克隆女婴已经于26日降临人世。这一惊人消息传出 后,国际科学界、宗教界和各国政要、舆论纷纷表示质疑、强烈指责和忧虑。事实上,从克隆技术问世之日起,克隆人就一直是人们争论激烈的话题。克隆技术固然可以在抢救濒危珍稀物种、利用相同基因背景的动物进行医学研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克隆人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克隆技术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克隆人的生理与心理健康问题,都是人类以前从未面对的生物技术挑战。从技术安全角度看,目前的克隆技术还存在许多缺陷,成功率很低,被克隆的后代常常出现死亡或畸形、癌症、早衰等多种身体异常状况。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为不孕症的家庭带来了福音,为人类优生开辟了新的途径,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但是,人工生殖技术在给人们带来欢欣和喜悦的同时,对传统伦理道德造成重大的冲击和挑战,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
一、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在我国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范围
主要是患不孕不育症的夫妇,而对于独身女性是否可以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以及死刑犯是否还可以通过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使生育权,这些新问题给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二、可能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混乱,严重影响亲子关系的认定。传统人类伦理关系是基于血
亲和婚姻的基础上所产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一种固定的关系范畴(如强调上下有亲,长幼有序等人类伦理关系),人们不能轻易违背,否则就会导致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使这种人类伦理关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17](P45)它导致了代生母亲与养育母亲,供卵母亲与孕体母亲,生物父亲(基于遗传)与社会父亲(基于抚育),有婚姻的父母与无婚姻的父母等多重角色并存,生育上的单向联系变成了多重复合关系,多元代替了传统的一元,在这种多角色并存中,各方父母利益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难免发生不要子女的消极冲突和争要子女的积极冲突。[18](P42) 血亲关系变得复杂模糊,那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下法定父母该如何认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养子女、继子女、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这些问题尤为突出,需迫切解决。
三、可能导致近亲婚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为了避免精子提供者和申请者争要孩子等的纠
纷不断发生,在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采用互盲的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接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但这样,就存在着这种可能:献精者、献卵者、人工授精儿、试管婴儿相互之间近亲婚配的可能。而人类两性关系发展的历史早已证明,血缘关系近的亲属之间通婚,往往容易将双方生理上的缺陷传给后代。
四、精子、卵子和受精卵的法律地位如何确立精子、卵子和受精卵能否被承认作为具有基本
权利的主体的地位。胚胎算是人还是算是一般的物体,是否应该有它特别的地位?如果认为它们具有人的生命和人的尊严,那就应该给予他做人的权利。因此,在移植过程中对它们的伤害,应该同对人一样,适用伤害罪或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承认它的人的特性,则只是具有了财产的价值。按照这种理解,精子、卵子和受精卵是人以外的生物。那它们能否成为法律上的流通物,能否作为财产继承买卖?如何对它进行保护,必须制定出相应的法律。
五、可能引发犯罪化问题。随着人工授精生殖技术的广泛运用和发展,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本身具有的价值以及可能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促使了人工生殖技术的商业化和营利化价值取向,以致引发了犯罪化问题,出现了刑事法律规制上的真空现象。这主要包括两种行为:(1)实施人工授精的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精子的来源、质量保障和见证机构的认可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的因素而使该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2)没有获得有关机构的执业资格审定或者人工授精活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非法进行人工授精或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前一种行为主要体现:例如医师未经被授精妇女同意,乘其不备或在其无意识状态下,以自己或第三人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且次数众多的行为等方面。后一种行为则主要体现在:医疗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非法利润或其他利益,非法进行人工授精,致使发生病毒感染等方面。
三.我国相关法律条例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面临的相关问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 予以规范,只有卫生部颁发的以下几个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 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 则》,并零星见于地方性有关的法规中,如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颁布的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有关“达 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 子女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颁发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的司法解释对部分问题作了规定。 综观我国目前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状况,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父 母子女关系问题、生育权问题、代孕母亲问题等可以看出我国生殖技术立法有其不足 之处,立法现状与社会实践相脱节。因此,立法势在必行,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需要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例如克隆胚胎技术虽然将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根本的影响,
但其能否得到发展关键取决于法律对该技术的态度。
(二)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引起的社会关系变化需要法律的调整
目前,我国大多数辅助生殖纠纷都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引起的。
例如人工生殖中捐赠者隐私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等的出现,会导致某些权利的新增,这些社会关系变化亟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三)防范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需要法律的规范
辅助生殖技术一方面可以满足不能生育的人们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这一技术的 广泛应用甚至滥用也带来了诸多社会伦理问题。因此,对人工辅助生殖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控,扬长避短,才能促进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总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采用,虽然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及积极的社会价值,但是也会引发很多的法律问题,我国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历史相对较短,相关的法制建设工作尚在进行中,对于如何解决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立法都明显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虽然卫生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存在着许多不足,为了适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需要,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要对这些法律问题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只有这些法律问题得以解决,才能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