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1

第三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释义

初学法理学的人无疑都想知道,法理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学术界对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有着各不相同的理解和解释。我们总结历史上关于法理学的种种解释,并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譬如,什么是法,法有什么作用,法的价值有哪些,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如何。正是由于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很多法学家直接称法理学为法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或者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当然,法理学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思考和回答这些具体的问题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

尽管各个国家的法理学家都努力解答法的一般性问题,都努力建立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的一般理论,但其研究的立足点和参照系都难以脱离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其理论往往打下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的深刻烙印。中国的法理学在思考和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和研究中国的法律实践,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南。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虽然并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它使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思考权利问题。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考或思想(thought)。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因而也是一门相当抽象、难懂的学科。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理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捕捉和表达所处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为当时的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的建立寻求思想基石,或者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提供精神推动力量。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为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提供方法论。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理论,但中国古代并无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中国出现法理学这门学科,是清末以来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据考证,汉语中的“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1881年,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提出了“法理学”这个译名。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的《法理学发达史论》。但是,近百年来,中国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名称几经变化,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普遍使用“法理学”这一名称。

在旧中国,只有少数大学法律院系曾开设“法理学”课程。大部分大学法律院系都未开“法理学”课程,而大多开设“法学通论”、“法学绪论”、“法学概论”、“法学大纲”、“法学总论”等课程。此类课程既讲授法理学的有关内容,也讲授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

1978年以后,法学界提出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的主张。随着政治学的学科地位的恢复,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离,前者主要由政治学研究,后者主要由法学研究。但在当时,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使用“法理学”的名称,而是使用了“法学基础理论”的名称。到19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法理学”的名称。进入1990年代后,法理学的名称逐渐为法学界普遍接受,绝大部分法理学教材都使用这一名称。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任何一门学科都面临着如何建立起合理的理论体系的问题。法理学的理论体系问题至少包括两个

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我们将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理论问题,并按照以下的逻辑线索加以组织和分析: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意味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和法律理论。要回答“法是什么”,就要探讨法的定义、本质、特征,分析法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研究法的分类、渊源、效力、法律体系等具体问题,由于法和法学是用语言来表达的,它们要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概念描述、评价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与关系,因此,要回答“法是什么”,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此类问题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第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可以使法理学的学习者在更加开阔的视野中思考法理学的两个核心问题。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在学科体系建设、理论创新、方法论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而长足的进展,初步形成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新世纪里,广大的中国法理学工作者将在总结已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更加巨大的研究热情和创新精神从事法理学研究,创造一种先进发达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可以预见,沿着这一方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呈现出下列五种基本的发展趋势:

第一,科学形象的确立。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最终确立其科学形象。这主要表现为:(1)彻底摆脱“左”、右政治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干扰,以科学的精神对待一切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实事求是地从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各种学派的法律思想中吸取符合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认识成果,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2)在总结以往认识成果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建构起能够

表明法理学独立地位和理论优势的科学的范畴体系,建构起能够深入解释法律现象之复杂性、规律性的法学理论体系。(3)广泛吸收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方法,特别是实证研究、定量分析的方法,摆脱那种依赖个人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来阐述法学理论的经验论研究模式,扭转以千篇一律的研究方法和相互雷同的思维方式面对复杂的法律现实的状况。(4)建立和运行严格的科学化的学术规范体系,包括学术写作、学术讨论、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使法理学研究真正按照科学的精神和规范进行,形成科学化的学术传统。

第二,实践功能的增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应立足实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正是由于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法学才有可能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门显学。法理学也是由于紧扣时代的脉搏,和时代一同前进,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新世纪全面、深入地进行,法理学的实践功能将进一步增强。新世纪的法理学将继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将研究重心切实转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就如何用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践,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实际对策;深入研究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就如何用法律来引导、规范和推动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思想道德建设的加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提供理论服务。

第三,学术流派的多样化。不同学术流派的生成、存在和发展,是法学繁荣兴盛的标志,又是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学术流派的存在,是以自由、民主、平等、活跃的学术环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并表现为认知兴趣、学术思路、研究方法、理论风格相同或近似的各种学术群体及其理论观点的存在。21世纪的中国法学园地将呈现出法理学流派百花竞放、欣欣向荣的局面。这些流派将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以不同的理论架构和研究方法,去观察、认知和评价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提出观点各异、风格不同的理论学说,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第四,科际互动更加深入。当代科学的发展呈现出愈来愈明显和迅速的学科分化—整合趋势,即学科门类的划分越来越细,学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深入。在这种科学发展的大趋势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和龙头学科,必然与其他科学的关系日益密切。在新世纪,一方面,随着法理学自身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法理学者知识结构的更加全面,法理学与其他科学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法理学者与其他科学的学者对话与交流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存在并不断产生很多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因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需要多门学科进行联合攻关、综合研究,共同寻求对策进行综合解决。这将为法理学创造越来越多的同其他学科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机会。

第五,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在改革开放大潮的推动下,我国法理学已经逐步突破了自我封闭的局面,开始参与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新世纪,随着我国法理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论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对国外法律和法学的比较研究在更大的范围、更深入的层次上的开展,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科学总结的不断加强,我国法理学的学术水平、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必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和增强,从而使我们有充足的条件在国际法理学界独树一帜,占有一席。西方法理学对国际法理学论坛近乎垄断的局面将被打破。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不少初学法学的人觉得法理学太抽象、太枯燥,离部门法和法律实践太远,实际意义不大,因而不重视法理学课程的学习。这种看法和态度是错误的。法理学的学习对于任何一个学习法律并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这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是从其他法学学科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其他法学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向导,是学习其他法学学科的基础。

(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职业者只有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才能得出合乎法律精神和逻辑的结论。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法理学的学习。

首先,法律思维所运用的基本概念由法理学加以清晰的界定和解释。概念是思维的基本要素。只有学好法理学,掌握法的基本概念,才有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其次,法律思维规律的领悟和把握离不开法理学的学习。法理学不仅揭示法律实践活动的规律,也揭示法律思维、认知活动的规律。因此,领悟和把握法律思维规律,必须认真学习法理学。

(三)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对于一名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法律理论素质的提高比任何事情都更为重要。而深入学习法理学正是提高法律理论素质所必需的。

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理学作指导。这是因为我们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

其次,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

再次,法律职业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通过学习法理学而培养良好的法律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

(四)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大部分学习法律的人都要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这种人才流向容易导致忽视法理学的倾向。其实,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出色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学习法理学,掌握法的精神是相当重要的。第一,任何法律的实践问题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连在一起的,需要根据法理学的理性来把握和解决,这样才能平衡互相对立的利益,实现各种价值的合成,避免形式主义地对待法律问题,处理具体案件。第二,具体案件的解决固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需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找答案,但是,要能够找到正确的答案则取决于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深刻理解。正像一个人如果仅仅知道某种花卉的栽培技术,而不懂得光合作用、寒暑温差、土壤结构等园艺学的一般原理,就不可能成为一名技术高超的园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尽管法理学以抽象的概念、命题和理论表现出来,但法理学的问题和理论内容都来源于社会生活。因而,我们需要把理论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理解,善于通过思考社会实践中的法律事件、案件,特别是自己所亲身经历或耳闻目睹的法律事件、案件,从中提炼出法理学的理论,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法理学不仅与法学的其他学科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要理解和把握这些理论和方法,必须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譬如,我们要理解法律的效率价值和经济分析方法,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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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释义

初学法理学的人无疑都想知道,法理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学术界对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有着各不相同的理解和解释。我们总结历史上关于法理学的种种解释,并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譬如,什么是法,法有什么作用,法的价值有哪些,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如何。正是由于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很多法学家直接称法理学为法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或者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当然,法理学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思考和回答这些具体的问题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

尽管各个国家的法理学家都努力解答法的一般性问题,都努力建立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的一般理论,但其研究的立足点和参照系都难以脱离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其理论往往打下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的深刻烙印。中国的法理学在思考和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和研究中国的法律实践,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南。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虽然并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它使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思考权利问题。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考或思想(thought)。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因而也是一门相当抽象、难懂的学科。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理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捕捉和表达所处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为当时的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的建立寻求思想基石,或者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提供精神推动力量。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为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提供方法论。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理论,但中国古代并无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中国出现法理学这门学科,是清末以来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据考证,汉语中的“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1881年,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提出了“法理学”这个译名。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的《法理学发达史论》。但是,近百年来,中国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名称几经变化,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普遍使用“法理学”这一名称。

在旧中国,只有少数大学法律院系曾开设“法理学”课程。大部分大学法律院系都未开“法理学”课程,而大多开设“法学通论”、“法学绪论”、“法学概论”、“法学大纲”、“法学总论”等课程。此类课程既讲授法理学的有关内容,也讲授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

1978年以后,法学界提出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的主张。随着政治学的学科地位的恢复,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离,前者主要由政治学研究,后者主要由法学研究。但在当时,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使用“法理学”的名称,而是使用了“法学基础理论”的名称。到19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法理学”的名称。进入1990年代后,法理学的名称逐渐为法学界普遍接受,绝大部分法理学教材都使用这一名称。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任何一门学科都面临着如何建立起合理的理论体系的问题。法理学的理论体系问题至少包括两个

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我们将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理论问题,并按照以下的逻辑线索加以组织和分析: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意味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和法律理论。要回答“法是什么”,就要探讨法的定义、本质、特征,分析法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研究法的分类、渊源、效力、法律体系等具体问题,由于法和法学是用语言来表达的,它们要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概念描述、评价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与关系,因此,要回答“法是什么”,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此类问题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第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可以使法理学的学习者在更加开阔的视野中思考法理学的两个核心问题。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在学科体系建设、理论创新、方法论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而长足的进展,初步形成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新世纪里,广大的中国法理学工作者将在总结已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更加巨大的研究热情和创新精神从事法理学研究,创造一种先进发达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可以预见,沿着这一方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呈现出下列五种基本的发展趋势:

第一,科学形象的确立。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最终确立其科学形象。这主要表现为:(1)彻底摆脱“左”、右政治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干扰,以科学的精神对待一切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实事求是地从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各种学派的法律思想中吸取符合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认识成果,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2)在总结以往认识成果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建构起能够

表明法理学独立地位和理论优势的科学的范畴体系,建构起能够深入解释法律现象之复杂性、规律性的法学理论体系。(3)广泛吸收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方法,特别是实证研究、定量分析的方法,摆脱那种依赖个人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来阐述法学理论的经验论研究模式,扭转以千篇一律的研究方法和相互雷同的思维方式面对复杂的法律现实的状况。(4)建立和运行严格的科学化的学术规范体系,包括学术写作、学术讨论、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使法理学研究真正按照科学的精神和规范进行,形成科学化的学术传统。

第二,实践功能的增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应立足实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正是由于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法学才有可能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门显学。法理学也是由于紧扣时代的脉搏,和时代一同前进,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新世纪全面、深入地进行,法理学的实践功能将进一步增强。新世纪的法理学将继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将研究重心切实转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就如何用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践,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实际对策;深入研究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就如何用法律来引导、规范和推动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思想道德建设的加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提供理论服务。

第三,学术流派的多样化。不同学术流派的生成、存在和发展,是法学繁荣兴盛的标志,又是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学术流派的存在,是以自由、民主、平等、活跃的学术环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并表现为认知兴趣、学术思路、研究方法、理论风格相同或近似的各种学术群体及其理论观点的存在。21世纪的中国法学园地将呈现出法理学流派百花竞放、欣欣向荣的局面。这些流派将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以不同的理论架构和研究方法,去观察、认知和评价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提出观点各异、风格不同的理论学说,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第四,科际互动更加深入。当代科学的发展呈现出愈来愈明显和迅速的学科分化—整合趋势,即学科门类的划分越来越细,学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深入。在这种科学发展的大趋势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和龙头学科,必然与其他科学的关系日益密切。在新世纪,一方面,随着法理学自身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法理学者知识结构的更加全面,法理学与其他科学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法理学者与其他科学的学者对话与交流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存在并不断产生很多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因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需要多门学科进行联合攻关、综合研究,共同寻求对策进行综合解决。这将为法理学创造越来越多的同其他学科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机会。

第五,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在改革开放大潮的推动下,我国法理学已经逐步突破了自我封闭的局面,开始参与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新世纪,随着我国法理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论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对国外法律和法学的比较研究在更大的范围、更深入的层次上的开展,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科学总结的不断加强,我国法理学的学术水平、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必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和增强,从而使我们有充足的条件在国际法理学界独树一帜,占有一席。西方法理学对国际法理学论坛近乎垄断的局面将被打破。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不少初学法学的人觉得法理学太抽象、太枯燥,离部门法和法律实践太远,实际意义不大,因而不重视法理学课程的学习。这种看法和态度是错误的。法理学的学习对于任何一个学习法律并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这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是从其他法学学科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其他法学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向导,是学习其他法学学科的基础。

(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职业者只有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才能得出合乎法律精神和逻辑的结论。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法理学的学习。

首先,法律思维所运用的基本概念由法理学加以清晰的界定和解释。概念是思维的基本要素。只有学好法理学,掌握法的基本概念,才有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其次,法律思维规律的领悟和把握离不开法理学的学习。法理学不仅揭示法律实践活动的规律,也揭示法律思维、认知活动的规律。因此,领悟和把握法律思维规律,必须认真学习法理学。

(三)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对于一名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法律理论素质的提高比任何事情都更为重要。而深入学习法理学正是提高法律理论素质所必需的。

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理学作指导。这是因为我们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

其次,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

再次,法律职业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通过学习法理学而培养良好的法律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

(四)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大部分学习法律的人都要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这种人才流向容易导致忽视法理学的倾向。其实,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出色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学习法理学,掌握法的精神是相当重要的。第一,任何法律的实践问题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连在一起的,需要根据法理学的理性来把握和解决,这样才能平衡互相对立的利益,实现各种价值的合成,避免形式主义地对待法律问题,处理具体案件。第二,具体案件的解决固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需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找答案,但是,要能够找到正确的答案则取决于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深刻理解。正像一个人如果仅仅知道某种花卉的栽培技术,而不懂得光合作用、寒暑温差、土壤结构等园艺学的一般原理,就不可能成为一名技术高超的园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尽管法理学以抽象的概念、命题和理论表现出来,但法理学的问题和理论内容都来源于社会生活。因而,我们需要把理论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理解,善于通过思考社会实践中的法律事件、案件,特别是自己所亲身经历或耳闻目睹的法律事件、案件,从中提炼出法理学的理论,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法理学不仅与法学的其他学科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要理解和把握这些理论和方法,必须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譬如,我们要理解法律的效率价值和经济分析方法,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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