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含义和特征

  摘 要: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是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遵循教育规律和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提供法律生活体验情境,引导学生体验进而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从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内涵和特点出发探讨这种教学方式的价值和可行性。   关键词:法律生活体验教学;含义;特征   学校作为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阵地,应把法律意识培养作为学校德育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科学规划不同年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内容,把法律意识教育渗透到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思想政治课法律课堂要立足于现实的法律生活,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通过体验,构建中学生生命成长与法律生活世界有机联系起来的课程模块,以提高中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与时代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含义   1.体验及体验教学的含义   在教育类的《大辞典》上这样写道:“体验、体察,在实践中认识事物。”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体验”的解释是“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的事物;亲身经历”。   站在哲学的立场上,历史上伽达默尔、海德格尔、狄尔泰等生命哲学家对体验阐述较多、研究较为深入。如,伽达默尔曾经认为“如果某物不仅被经历过,而且这种经历还获得一种使自身具有继续存在价值的特征,那么这种东西就属于体验。”海德格尔也曾经认为,“体验是一种在场方式,即一种存在方式。体验把意念聚集于它的本质之中。”狄尔泰则认为体验是生命存在的一种方式,体验不是一种形式性的、外在的东西,而是一种内隐的、唯一的和生命、生存相关联的行为,是对生命和生活的感悟。   站在教育心理学的立场上,体验包括“人们在知识习得及行为变动过程中的心理感知、情绪体验及自省内化等心理活动。”教育界有些专家认为:“体验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又是对实践活动中的感受、认知和经验的升华,这种升华是对感受的再感受,对认知的再认知,对经验的再经验。”所以体验是认识并感知外界和自己的一种方式,也是对生命主体性的彰显,洋溢着生命的色彩,体验引领体验者进入更高的境界,实现智慧的诞生和情感的充盈。   体验教学,也称为体验式教学。从哲学上看,体验式教学经历了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回归到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真理的唯一来源,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体验式教学法是以促成学生的自主学习自动生成的一种教学方式,体验的本质是实践,能够引领学生通过体验来感悟人生,感受成败得失、是非善恶、酸甜苦辣,从而实现知、情、意、行的平衡发展。这与“灌输型”的教育有着本质的不同,昭示着学生的主体地位。   2.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含义   早期建构主义哲学家杜威认为,学习是基于真实世界(真实情景)中的真实体验。对生活的体验是个体对现实生活情况的主观感受。体验是人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对生命意义的感性把握。生活体验体现个体实际生存和精神生活的现状,同时也体现出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每个人总是在指导下去体验生活,根据自己内心的尺度来做出价值判断和选择,同时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是在相应的生活体验下形成的。所以体验教学能够让学生回归生活,以一种真实的状态让思想教育充分融入生活,并以学生的感受、体验为基础,使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内化和强化。   笔者认为传统的法律意识培养是以法律知识为起点,漠视了中学生对法律现象的认知规律,以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取代了生命本身的内在运动。只有中学生的心灵对法律生活有所体验感受时,才能对其产生认同,才能真正建构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只有以法律生活体验为逻辑前提和实践起点,才能使中学生对法律生活保持健康良好的、积极开放的态度,使其乐于过法律生活,逐步认同、信赖和崇敬法律。可见,法律生活体验是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桥梁。   二、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特征   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是通过体验来连接中学生生命和法律生活世界的,这使得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不同以往,这种教学方式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性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即把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统一起来,学生毫无疑问是主体。当然不是一般主体,而是教师指导下的主体。体验其实就是个体的自我与生命、外界碰撞的亲历过程与收获,也正是在这一亲历过程中明确、显现、创新着自我的生命。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生活体验教学则顺应了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课堂教学不只是法律课程传递和执行的过程,更是课程开发的过程,是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学生主体与学生主体交往与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学生是有着独立生命展示形态的完整的人,具有生命的独立性和发展的能动性。只有当学生能动地、自主地去体验知识经历,认识事物并获得自己的感悟,才算是获得了真正的体验,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建构。因此,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不仅要强调课程的目标、内容与法律生活环境的适当性,还要在活动方式上以中学生主体体验为中心,关注中学生主体的感受以及价值取向,强调主体间的参与。   2.亲历性   它包括:表象层面的亲历和心理层面的亲历。表象层面的亲历中,主体会通过实际行动去亲身经历生活,如模拟参与某个角色、体验真实的生活等;心理层面的亲历,是指主体通过表层的亲历在心理上产生感悟和意识。体验是主体亲历的,“体验必须是体验者自身的事,是体验者从自己的需要、已有认知、价值取向、曾经的经历等完整的‘自我’去感受、去理解、去建构,从而生成自己对事物的特别的领悟和感觉。”法律生活体验教学需要学生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中与他们的生活、学科、社会等密切关联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最后得出自己也认同的结论,因为“体验的内容——情感、态度、价值、信念和技能、技巧等隐性知识经验隐含于生活世界的具体情境和人的直接经验之中且难于言传。”每个人自己的精神世界,都是他独一无二的自主创造的结果,不会简单地复制外界对他的影响或者别人的意见,必须亲自经过理解、体验,才能形成自己内化的精神世界。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整个过程都需要学生亲身参与和经历,从表层的亲历到心理层面的亲历,需要他们自己在体验中概括总结,产生感悟和意识。   3.意会性   意会是主体对事物的一种潜意识的、情感性的理解和把握状态。意会性即潜隐性、不可言传性。体验式教学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一般情况下主动参与的活动,通常以个体为单位进行的一种由内向外的活动,可以说,体验的实质是人的主观内省活动。它是个体自身独特的感受。对其他个体而言,有些是可以用言语表达的,而有些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不仅需要人脑内部的感悟活动,更需要通过探究性和师生、生生互动性的实践活动,来体验法律意识的生成过程。因此,在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中,中学生只有依靠自己的感官和心灵去直接感受和深入把握外显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生活情境,才会自然而然意会出法律情感、法律态度等隐性东西。   因此,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是指中学生在法律课堂中通过体验这个中介,亲身介入法律生活体验实践活动,在体验过程中对法律生活现象真切感受和理解基础上,积极提升中学生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建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的教学过程。只有改变以法律知识培养为起点的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观,而以法律生活体验取而代之,才能让作为体验者的中学生领悟法律精神。也只有重视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中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滋生法律心理,生成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才能使之逐步建立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78.   [2]马丁·海德格尔.林中路[M]孙兴周,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191.   [3]谢树平,李宏亮,胡文瑞.新编思想政治(品德)教学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05.   [4]陈小容.中学生道德价值取向与生活体验的调查分析[J].上海:教育科研,2006(08).   [5]沈玲娣.体验教学的理论与实践[J].北京教育,2005(07).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京十三中)

  摘 要: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是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遵循教育规律和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提供法律生活体验情境,引导学生体验进而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从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内涵和特点出发探讨这种教学方式的价值和可行性。   关键词:法律生活体验教学;含义;特征   学校作为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阵地,应把法律意识培养作为学校德育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科学规划不同年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内容,把法律意识教育渗透到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思想政治课法律课堂要立足于现实的法律生活,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通过体验,构建中学生生命成长与法律生活世界有机联系起来的课程模块,以提高中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与时代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含义   1.体验及体验教学的含义   在教育类的《大辞典》上这样写道:“体验、体察,在实践中认识事物。”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体验”的解释是“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的事物;亲身经历”。   站在哲学的立场上,历史上伽达默尔、海德格尔、狄尔泰等生命哲学家对体验阐述较多、研究较为深入。如,伽达默尔曾经认为“如果某物不仅被经历过,而且这种经历还获得一种使自身具有继续存在价值的特征,那么这种东西就属于体验。”海德格尔也曾经认为,“体验是一种在场方式,即一种存在方式。体验把意念聚集于它的本质之中。”狄尔泰则认为体验是生命存在的一种方式,体验不是一种形式性的、外在的东西,而是一种内隐的、唯一的和生命、生存相关联的行为,是对生命和生活的感悟。   站在教育心理学的立场上,体验包括“人们在知识习得及行为变动过程中的心理感知、情绪体验及自省内化等心理活动。”教育界有些专家认为:“体验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又是对实践活动中的感受、认知和经验的升华,这种升华是对感受的再感受,对认知的再认知,对经验的再经验。”所以体验是认识并感知外界和自己的一种方式,也是对生命主体性的彰显,洋溢着生命的色彩,体验引领体验者进入更高的境界,实现智慧的诞生和情感的充盈。   体验教学,也称为体验式教学。从哲学上看,体验式教学经历了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回归到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真理的唯一来源,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体验式教学法是以促成学生的自主学习自动生成的一种教学方式,体验的本质是实践,能够引领学生通过体验来感悟人生,感受成败得失、是非善恶、酸甜苦辣,从而实现知、情、意、行的平衡发展。这与“灌输型”的教育有着本质的不同,昭示着学生的主体地位。   2.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含义   早期建构主义哲学家杜威认为,学习是基于真实世界(真实情景)中的真实体验。对生活的体验是个体对现实生活情况的主观感受。体验是人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对生命意义的感性把握。生活体验体现个体实际生存和精神生活的现状,同时也体现出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每个人总是在指导下去体验生活,根据自己内心的尺度来做出价值判断和选择,同时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是在相应的生活体验下形成的。所以体验教学能够让学生回归生活,以一种真实的状态让思想教育充分融入生活,并以学生的感受、体验为基础,使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内化和强化。   笔者认为传统的法律意识培养是以法律知识为起点,漠视了中学生对法律现象的认知规律,以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取代了生命本身的内在运动。只有中学生的心灵对法律生活有所体验感受时,才能对其产生认同,才能真正建构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只有以法律生活体验为逻辑前提和实践起点,才能使中学生对法律生活保持健康良好的、积极开放的态度,使其乐于过法律生活,逐步认同、信赖和崇敬法律。可见,法律生活体验是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桥梁。   二、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特征   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是通过体验来连接中学生生命和法律生活世界的,这使得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不同以往,这种教学方式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性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即把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统一起来,学生毫无疑问是主体。当然不是一般主体,而是教师指导下的主体。体验其实就是个体的自我与生命、外界碰撞的亲历过程与收获,也正是在这一亲历过程中明确、显现、创新着自我的生命。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生活体验教学则顺应了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课堂教学不只是法律课程传递和执行的过程,更是课程开发的过程,是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学生主体与学生主体交往与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学生是有着独立生命展示形态的完整的人,具有生命的独立性和发展的能动性。只有当学生能动地、自主地去体验知识经历,认识事物并获得自己的感悟,才算是获得了真正的体验,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建构。因此,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不仅要强调课程的目标、内容与法律生活环境的适当性,还要在活动方式上以中学生主体体验为中心,关注中学生主体的感受以及价值取向,强调主体间的参与。   2.亲历性   它包括:表象层面的亲历和心理层面的亲历。表象层面的亲历中,主体会通过实际行动去亲身经历生活,如模拟参与某个角色、体验真实的生活等;心理层面的亲历,是指主体通过表层的亲历在心理上产生感悟和意识。体验是主体亲历的,“体验必须是体验者自身的事,是体验者从自己的需要、已有认知、价值取向、曾经的经历等完整的‘自我’去感受、去理解、去建构,从而生成自己对事物的特别的领悟和感觉。”法律生活体验教学需要学生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中与他们的生活、学科、社会等密切关联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最后得出自己也认同的结论,因为“体验的内容——情感、态度、价值、信念和技能、技巧等隐性知识经验隐含于生活世界的具体情境和人的直接经验之中且难于言传。”每个人自己的精神世界,都是他独一无二的自主创造的结果,不会简单地复制外界对他的影响或者别人的意见,必须亲自经过理解、体验,才能形成自己内化的精神世界。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整个过程都需要学生亲身参与和经历,从表层的亲历到心理层面的亲历,需要他们自己在体验中概括总结,产生感悟和意识。   3.意会性   意会是主体对事物的一种潜意识的、情感性的理解和把握状态。意会性即潜隐性、不可言传性。体验式教学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一般情况下主动参与的活动,通常以个体为单位进行的一种由内向外的活动,可以说,体验的实质是人的主观内省活动。它是个体自身独特的感受。对其他个体而言,有些是可以用言语表达的,而有些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不仅需要人脑内部的感悟活动,更需要通过探究性和师生、生生互动性的实践活动,来体验法律意识的生成过程。因此,在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中,中学生只有依靠自己的感官和心灵去直接感受和深入把握外显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生活情境,才会自然而然意会出法律情感、法律态度等隐性东西。   因此,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是指中学生在法律课堂中通过体验这个中介,亲身介入法律生活体验实践活动,在体验过程中对法律生活现象真切感受和理解基础上,积极提升中学生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建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的教学过程。只有改变以法律知识培养为起点的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观,而以法律生活体验取而代之,才能让作为体验者的中学生领悟法律精神。也只有重视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中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滋生法律心理,生成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才能使之逐步建立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78.   [2]马丁·海德格尔.林中路[M]孙兴周,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191.   [3]谢树平,李宏亮,胡文瑞.新编思想政治(品德)教学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05.   [4]陈小容.中学生道德价值取向与生活体验的调查分析[J].上海:教育科研,2006(08).   [5]沈玲娣.体验教学的理论与实践[J].北京教育,2005(07).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京十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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