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及培养

   [摘 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本文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背景、历史定位和基本内容三个层面, 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从抽象到具体等辩证思维方法, 结合中国国情和现代法治理念, 分析了树立和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要性, 厘清和界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进步性, 阐明和论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科学性。

   [关键词]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定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同古代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理念有着历史联系并经过辩证发展的法治理念, 是当代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 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针对现实问题和社会环境做出的历史选择。

   1.现代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主要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一是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是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对立统一。一方面, 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别属于两种历史类型的法治理念, 在阶级本质和政体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冲突和对立;另一方面, 它们共处一个交往日益频繁、联系不断加强的全球化时代, 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到当代所取得的最高成就, 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和一致性。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新中国成立初期, 我们借鉴和采用了苏联的法律理论, 把法律视为同阶级敌人作斗争的工具、捍卫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经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确立和发展, 一方面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 另一方面社会矛盾包括城乡矛盾、贫富矛盾、政治腐败和改革的负面效应等引起了意识形态的斗争。如何保证社会主义政权长治久安和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问题摆在了当代中国的政治家和理论家的面前。法治作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 人权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观念, 公平正义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 先后被引入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

   3.法治理念的认识规律: 从思维的抽象再到思维的具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标志着我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当前,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在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探索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对于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据法治活动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层面的法治理念和特殊层面的法治理念。一般的法治理念是全体公民均应具备的法治理念,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性征和共同内容。笔者认为,作为一般层面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义务理念。权利也称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它是公民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基础。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等。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2.尊重人权理念。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的列举。此外,我国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诉讼法律等一系列法律中对公民不同类别的权利给予了具体规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就是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人道主义意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及财产权利,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平等互助的和谐局面。

   3.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中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首先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秉公执法至关重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管理事务,特别是关系到人们切身利益的事务时,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理念,依法办事,反对趋炎附势,不容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主体有歧视待遇。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

   三、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知易行难,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1.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法治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法律权威,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着基础和主导的作用。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优良的法律是法律权威得以形成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因此,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规定进行立法活动,即立法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第二,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指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公民中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第三,必须树立执法机关的公信力。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的信任。在一个国家,只要执法机关能够执法如山,这个国家法律的权威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第四,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准则的观念。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秩序的建立必须借助一定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如法律、道德、政策、习惯、宗教等,而法律既具有意志的普遍性,又具有对象的普遍性,因而,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规则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则。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使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权威,从而可以使法律更有效地发挥控制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实行依法治国,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思考和行动。因此,对利弊的权衡、成本与效益的比较、善恶的评价,都不能代替法律的标准和结论。可以说,法律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也是法治理念在思维方式上的重要体现。只有当这种思维方式真正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培养法律思维,提高全体人民法律思维的水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法律思维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培养。首先,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和条件,而法律知识的获得,必须依靠学习。其次,要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在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法律的一种比较稳定的看法,是法律思维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条件。要想不断提高法律思维的水平,就需要不断强化法治观念。再次,要努力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最后,要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法,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有利于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要关注社会上发生的法律事件,注意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分析和判断。脱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要抓住各种机会积极投身到火热的社会实践中去,在实践中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通过反复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

   [2]王笑红译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法律出版社,2002.

   [3]丁以升.法治问题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5.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

   [5]高鸿钧.法治: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1.

   [6]张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培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责任编辑 马永义

   [摘 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本文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背景、历史定位和基本内容三个层面, 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从抽象到具体等辩证思维方法, 结合中国国情和现代法治理念, 分析了树立和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要性, 厘清和界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进步性, 阐明和论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科学性。

   [关键词]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定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同古代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理念有着历史联系并经过辩证发展的法治理念, 是当代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 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针对现实问题和社会环境做出的历史选择。

   1.现代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主要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一是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是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对立统一。一方面, 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别属于两种历史类型的法治理念, 在阶级本质和政体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冲突和对立;另一方面, 它们共处一个交往日益频繁、联系不断加强的全球化时代, 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到当代所取得的最高成就, 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和一致性。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新中国成立初期, 我们借鉴和采用了苏联的法律理论, 把法律视为同阶级敌人作斗争的工具、捍卫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经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确立和发展, 一方面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 另一方面社会矛盾包括城乡矛盾、贫富矛盾、政治腐败和改革的负面效应等引起了意识形态的斗争。如何保证社会主义政权长治久安和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问题摆在了当代中国的政治家和理论家的面前。法治作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 人权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观念, 公平正义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 先后被引入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

   3.法治理念的认识规律: 从思维的抽象再到思维的具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标志着我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当前,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在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探索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对于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据法治活动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层面的法治理念和特殊层面的法治理念。一般的法治理念是全体公民均应具备的法治理念,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性征和共同内容。笔者认为,作为一般层面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义务理念。权利也称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它是公民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基础。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等。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2.尊重人权理念。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的列举。此外,我国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诉讼法律等一系列法律中对公民不同类别的权利给予了具体规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就是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人道主义意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及财产权利,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平等互助的和谐局面。

   3.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中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首先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秉公执法至关重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管理事务,特别是关系到人们切身利益的事务时,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理念,依法办事,反对趋炎附势,不容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主体有歧视待遇。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

   三、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知易行难,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1.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法治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法律权威,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着基础和主导的作用。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优良的法律是法律权威得以形成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因此,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规定进行立法活动,即立法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第二,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指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公民中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第三,必须树立执法机关的公信力。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的信任。在一个国家,只要执法机关能够执法如山,这个国家法律的权威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第四,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准则的观念。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秩序的建立必须借助一定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如法律、道德、政策、习惯、宗教等,而法律既具有意志的普遍性,又具有对象的普遍性,因而,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规则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则。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使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权威,从而可以使法律更有效地发挥控制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实行依法治国,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思考和行动。因此,对利弊的权衡、成本与效益的比较、善恶的评价,都不能代替法律的标准和结论。可以说,法律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也是法治理念在思维方式上的重要体现。只有当这种思维方式真正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培养法律思维,提高全体人民法律思维的水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法律思维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培养。首先,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和条件,而法律知识的获得,必须依靠学习。其次,要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在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法律的一种比较稳定的看法,是法律思维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条件。要想不断提高法律思维的水平,就需要不断强化法治观念。再次,要努力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最后,要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法,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有利于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要关注社会上发生的法律事件,注意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分析和判断。脱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要抓住各种机会积极投身到火热的社会实践中去,在实践中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通过反复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

   [2]王笑红译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法律出版社,2002.

   [3]丁以升.法治问题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5.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

   [5]高鸿钧.法治: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1.

   [6]张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培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责任编辑 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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