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摘   要:建立完善金融消费教育体系,是我国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基础性工程。本文基于金融监管视角,深入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27-04

  当前,金融消费者教育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现阶段,“一行三会”对消费者教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但教育重复和教育真空现象并存,局部教育与系统教育失衡,教育体系存在一些缺陷。从改革发展全局看,建立完善我国银、证、保一体化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模式,有利于解决金融教育明显滞后于金融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为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创造健康、稳定的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界开始全面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并以此作为保障未来金融体系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加强制度法规保护和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成为各国保护消费者的政策趋势。与此同时,我国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明显滞后于快速发展的金融业,造成普通消费者对金融的认知水平不高,金融教育始终处于起步阶段。2013年,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展了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通过对消费者态度、消费者行为、消费者知识、消费者技能等综合调查分析得出结论:我国消费者金融知识整体水平有待提高,金融知识、金融技能等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家庭支出的计划性和消费风险责任意识需要加强,不同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需求存在差异,客观上要求实行差异化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措施。

  毋庸质疑,我国在推进金融业发展与改革过程中,必须比以往更加注重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普通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亟待提升,金融风险教育刻不容缓。从各国实践来看,推进金融教育应通过运行良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来支撑,通过综合考察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特点,系统设计差异化金融消费者教育方案,科学设置相应的教育内容和重点,使金融消费者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选择适合自身的金融产品,提升金融素养和科学消费水平。综上,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不仅是推进金融发展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基础保障,是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课题和基础性工程。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缺陷

  (一)缺乏长期战略规划。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各类教育活动缺乏整体方案和统筹安排,教育内容和形式相对零散和单一。同时,我国尚未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和国家教育体系,金融消费者教育仅仅停留在短期性的金融知识宣传普及阶段,教育内容没有系统性和连续性,教育对象没有稳定性和针对性,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二)未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在现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中,尚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履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职责,金融消费者教育整体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教育活动的计划、实施、评估等要素之间不能相互联动,金融教育“四龙治水”和“职能分割”现象严重。金融教育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其组织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对金融教育具有决定性影响,无法达到应有的作用和目的。

  (三)教育方式较为简单。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教育方式趋同,诸多金融教育活动主要以挂横幅、发传单、设置咨询台等传统形式为主,创新性的方式较少,宣传辐射面小,效果不明显。同时,金融教育观念因循守旧,往往习惯于用“我说你听”的思维方式来进行,多为自上而下的宣传,缺乏有效的沟通、互动,更谈不上定期、规范、系统的教育沟通。

  (四)教育内容针对性不足。既没有考虑到消费者金融知识缺陷,也没有考虑不同消费者群体的差异性。当前的金融消费者宣传资料主要由金融监管机构设定,金融机构印制本单位金融产品与服务宣传手册。宣传资料分类多以相关金融业务为依据,而未能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地域、职业及经济环境来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资料。

  (五)金融教育资源投入不够、地区失衡。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教育还未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金融教育主要由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来承担,没有专门财政预算来支持教育工作。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教育资源投入非常低。同时,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金融教育投入很少,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教育援助与农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

  (六)缺乏专业的教育队伍保障。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主要从事金融教育的是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其专业性参差不齐,教育能力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存在差距,教育内容往往不实用,难以使金融理念和知识真正惠及民生。同时,目前从事金融教育的人员流动性较大,组织性不高,且没有形成系统、长效的教育培训机制,自然无法成为金融教育的有力保障和后盾。

  (七)金融教育教材匮乏。目前,我国针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专业教材较为有限,能够对普通消费者金融素养起到培育作用的金融知识普及读物不多。比如,《金融知识国民读本》、《金融知识进社区》、《银行服务百姓读本》等普及性读物,在广大金融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影响,但并未成为影响巨大的标准型金融教育教材,需要开发更为普及和更有影响力的教材资料。

  (八)教育缺少有效性评估。金融教育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使其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必须通过科学的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来节约和优化金融教育资源,提高其有效性。从实践来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缺乏完善的有效性评估系统,一方面是因为金融教育基础薄弱,无法为教育有效性评估提供足够的样本,另一方面是尚未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指标体系,通过金融教育影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金融消费行为的效果无法量化评估。   三、国外金融教育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金融教育的良好经验。美国。美国是最早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国家,其核心是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格局。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金融扫盲与教育促进条例》,以国家法案形式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同时把每年四月份定为“金融扫盲月”。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深刻认识到高素质的金融消费者才是金融有序运行的基础。2011年,美联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负责金融消费者教育。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

  美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要经验包括:一是国家战略定位,将金融教育看作是美国未来发展的国家战略,把面向美国国民的金融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法案;二是设立区域教师顾问委员会和金融教育研究中心,建立了“政府主导、联邦储备银行推动、学校支持、金融机构协作、民间组织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共同推广金融教育;三是设立金融教育网站,发行免费刊物、手册、报告、宣传单或光盘等影音资料,举办金融知识竞赛和论文竞赛,组织金融消费者参观货币博物馆、国家金库、中央银行办公室,将金融教育课程引入青少年早期教育范畴。

  英国。1998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负有促进英国公众对金融体系全面了解的法定职责,从战略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2003年,金融服务局通过大规模调查金融消费者现状,确定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战略目标,即在5年内接受金融教育的消费者人数达到一千万。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服务局于2010年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独立负责英国消费者教育工作。值得强调的是,为了保证金融消费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英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尤其在金融危机后投入逐年递增。

  日本。日本金融结构改革的一个基本政策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即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在政府的主导下,交易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学校以及由金融经济团体、消费者团体和相关专家组成的金融服务信息中央委员会都是参与者,明确各方分工职责,协同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4、新加坡。新加坡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最值得借鉴的是其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为帮助消费者客观选择金融产品并识别投资风险,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要求金融机构在金融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增加产品要点、对其篇幅、字号、审查和责任等做出规范,并要求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交易的理财产品实施持续披露,使消费者对交易中的理财产品充分了解。

  (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启示。结合国际金融教育经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启示如下:一是培育正确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理念,高度认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共同推进金融教育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二是从立法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职责、内容和资金保障等,修订相关法制法规,补充金融消费者教育内容和条款,确立金融教育的国家战略地位;三是将金融教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教育规划,明确职责机构和部门,建立金融教育组织协调机制,有效整合资源,推动金融教育的长效化和机制化;四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消费者群体开展差异化金融教育,构建适合不同层次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体系;五是加大金融教育资源投入,积极建立专业的金融教育平台,推动金融教育产业化发展,提高教育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六是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有效节约教育资源,提高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政策建议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建议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家法案,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法》,完善金融教育基础法律制度。同时,制定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远规划,划分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各方职责,细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流程、主要渠道、工作标准,突出重点教育内容和重点教育人群,明确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传统教育工作的随机性、无序性和短期性。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协调机制。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大、金融知识普及率低,消费者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低。应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教育协调机制,鼓励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政府部门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编制金融教育预算,整合教育资源,搭建教育平台,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供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与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协调配合,使金融教育更具直接性、便利性和可操作性;金融监管机构要制定金融教育总体规划,明确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协会的职责,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监督。

  (三)培育高素质的金融教育队伍。优秀的金融教育队伍是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要保障。一是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在金融消费者教育中的基石作用,定期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知识培训,构建专业的金融教育人才队伍。二是组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志愿队伍,由各级人民银行牵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校及其他社会团体中招纳优秀人才,按照金融知识类别,将志愿者分组,组建多支关于银行、证券、保险、法律等志愿者队伍,定期在社区、学校、农村等地进行扫盲式金融知识教育。

  (四)制作编著优良实用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教材资料。金融知识的表现形式对金融教育效果影响巨大,特别是在现代传媒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下,知识传播的质量和效率对金融教育具有决定性影响。建议组织金融监管和高校研究资源,组织编著科学、系统、实用的金融教育教材,不断完善面向普通消费者的金融教材体系,同时制作光盘、电子、微信、视频等形式的教育资料,为深入推进金融教育提供有力的基础和支撑。2014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编著的《金融知识普及读本》在金融教育教材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和尝试,教育推广价值和实用性较高,为消费者了解学习金融知识提供了范本。

  (五)建立开发多元化金融教育平台。一是纳入学校课程。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通过中学、大学两个阶段的金融知识系统学习,形成完整的金融知识体系,持续提高消费者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学校课程包含相关的金融政策法规、货币知识、金融业务常识、投资理财知识、金融消费风险、消费者权利义务及金融消费维权知识。   二是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站。设立县、乡、村金融宣传教育工作站点,开展系统性金融教育扫盲,以点到面,形成覆盖全国的教育网,逐渐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教育滞后问题。

  三是设立金融消费教育网站。通过专门的网站,为民众提供金融消费课程,针对不同群体制定金融教育规划,为各年龄段、各文化程度人群提供学习材料。同时,网站设置在线答疑和测试反馈功能,加强与消费者的互动,定期检验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提高程度,为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提供一定的依据。

  四是发挥12363热线咨询功能。从目前12363热线运行情况来看,主要功能集中于投诉,而没有充分发挥金融知识咨询功能,且热线接听理人员限于业务知识结构,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有很大的局限性。建议完善12363热线的咨询受理机制,设置语音提示功能,将咨询内容划分,按照消费者咨询类别转到人工台,由业务人员负责解答,进一步提升1236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深度和广度。

  (六)积极发挥“金融知识普及月”集中宣传作用。一是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不断改进和创新宣传方式。当前的信息时代并不缺乏信息传播渠道,被大众广泛认可的信息获得方式必然是金融宣传的最佳方式。要结合现代传媒渠道,不断创新和改进宣传方式,使金融知识以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开来,容易被大众接受,切实普惠百姓生活。二是总结成熟宣传经验,提升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金融宣传是一项具有总体规划的系统性工程,应立足金融消费者长期教育的全局,深入推进,不断修正,持续完善,不仅继承前期宣传经验,更进一步总结归纳新做法和新经验,为不断提升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和覆盖面提供有益探索和经验,以便相互借鉴和推广。

  (七)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针对金融消费者教育情况进行定期调查评估,综合采取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依据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金融知识结构缺陷,查漏补缺,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节约和优化教育资源,推动金融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同时,金融宣传广度、深度、方式决定了宣传有效性,其程度水平对金融教育前后金融消费者知识素养和决策行为有不同的影响。建议探索建立推进金融消费者素养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消费者金融素养现状,有效提升金融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何振华.金融消费者教育研究[D].山东大学,2012。

  [2]黄华,徐锴,王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时代金融,2013,(5):160。

  [3]王华庆.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J].中国金融,2013,(8):9-11。

  [4]王兆星.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系列谈之十[J].中国金融,2013,(11):20-23。

  [5]张轲.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1,(8):150-158。

  The Study on Issu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ducation

  System of the Financial Consumers

  NIE Wenyuan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Abstract:Establishing a perfect education system of the financial consumption is a basic project of strengthening the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and maintai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operation in China.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the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financial consumer educ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lear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and puts forward the policy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China’s financial consumer education system.

  Keywords: financial consumers; education system

  责任编辑、校对:张德进

  摘   要:建立完善金融消费教育体系,是我国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基础性工程。本文基于金融监管视角,深入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27-04

  当前,金融消费者教育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现阶段,“一行三会”对消费者教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但教育重复和教育真空现象并存,局部教育与系统教育失衡,教育体系存在一些缺陷。从改革发展全局看,建立完善我国银、证、保一体化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模式,有利于解决金融教育明显滞后于金融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为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创造健康、稳定的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界开始全面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并以此作为保障未来金融体系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加强制度法规保护和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成为各国保护消费者的政策趋势。与此同时,我国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明显滞后于快速发展的金融业,造成普通消费者对金融的认知水平不高,金融教育始终处于起步阶段。2013年,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展了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通过对消费者态度、消费者行为、消费者知识、消费者技能等综合调查分析得出结论:我国消费者金融知识整体水平有待提高,金融知识、金融技能等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家庭支出的计划性和消费风险责任意识需要加强,不同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需求存在差异,客观上要求实行差异化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措施。

  毋庸质疑,我国在推进金融业发展与改革过程中,必须比以往更加注重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普通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亟待提升,金融风险教育刻不容缓。从各国实践来看,推进金融教育应通过运行良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来支撑,通过综合考察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特点,系统设计差异化金融消费者教育方案,科学设置相应的教育内容和重点,使金融消费者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选择适合自身的金融产品,提升金融素养和科学消费水平。综上,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不仅是推进金融发展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基础保障,是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课题和基础性工程。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缺陷

  (一)缺乏长期战略规划。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各类教育活动缺乏整体方案和统筹安排,教育内容和形式相对零散和单一。同时,我国尚未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和国家教育体系,金融消费者教育仅仅停留在短期性的金融知识宣传普及阶段,教育内容没有系统性和连续性,教育对象没有稳定性和针对性,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二)未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在现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中,尚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履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职责,金融消费者教育整体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教育活动的计划、实施、评估等要素之间不能相互联动,金融教育“四龙治水”和“职能分割”现象严重。金融教育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其组织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对金融教育具有决定性影响,无法达到应有的作用和目的。

  (三)教育方式较为简单。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教育方式趋同,诸多金融教育活动主要以挂横幅、发传单、设置咨询台等传统形式为主,创新性的方式较少,宣传辐射面小,效果不明显。同时,金融教育观念因循守旧,往往习惯于用“我说你听”的思维方式来进行,多为自上而下的宣传,缺乏有效的沟通、互动,更谈不上定期、规范、系统的教育沟通。

  (四)教育内容针对性不足。既没有考虑到消费者金融知识缺陷,也没有考虑不同消费者群体的差异性。当前的金融消费者宣传资料主要由金融监管机构设定,金融机构印制本单位金融产品与服务宣传手册。宣传资料分类多以相关金融业务为依据,而未能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地域、职业及经济环境来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资料。

  (五)金融教育资源投入不够、地区失衡。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教育还未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金融教育主要由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来承担,没有专门财政预算来支持教育工作。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教育资源投入非常低。同时,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金融教育投入很少,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教育援助与农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

  (六)缺乏专业的教育队伍保障。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主要从事金融教育的是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其专业性参差不齐,教育能力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存在差距,教育内容往往不实用,难以使金融理念和知识真正惠及民生。同时,目前从事金融教育的人员流动性较大,组织性不高,且没有形成系统、长效的教育培训机制,自然无法成为金融教育的有力保障和后盾。

  (七)金融教育教材匮乏。目前,我国针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专业教材较为有限,能够对普通消费者金融素养起到培育作用的金融知识普及读物不多。比如,《金融知识国民读本》、《金融知识进社区》、《银行服务百姓读本》等普及性读物,在广大金融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影响,但并未成为影响巨大的标准型金融教育教材,需要开发更为普及和更有影响力的教材资料。

  (八)教育缺少有效性评估。金融教育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使其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必须通过科学的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来节约和优化金融教育资源,提高其有效性。从实践来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缺乏完善的有效性评估系统,一方面是因为金融教育基础薄弱,无法为教育有效性评估提供足够的样本,另一方面是尚未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指标体系,通过金融教育影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金融消费行为的效果无法量化评估。   三、国外金融教育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金融教育的良好经验。美国。美国是最早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国家,其核心是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格局。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金融扫盲与教育促进条例》,以国家法案形式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同时把每年四月份定为“金融扫盲月”。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深刻认识到高素质的金融消费者才是金融有序运行的基础。2011年,美联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负责金融消费者教育。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

  美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要经验包括:一是国家战略定位,将金融教育看作是美国未来发展的国家战略,把面向美国国民的金融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法案;二是设立区域教师顾问委员会和金融教育研究中心,建立了“政府主导、联邦储备银行推动、学校支持、金融机构协作、民间组织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共同推广金融教育;三是设立金融教育网站,发行免费刊物、手册、报告、宣传单或光盘等影音资料,举办金融知识竞赛和论文竞赛,组织金融消费者参观货币博物馆、国家金库、中央银行办公室,将金融教育课程引入青少年早期教育范畴。

  英国。1998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负有促进英国公众对金融体系全面了解的法定职责,从战略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2003年,金融服务局通过大规模调查金融消费者现状,确定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战略目标,即在5年内接受金融教育的消费者人数达到一千万。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服务局于2010年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独立负责英国消费者教育工作。值得强调的是,为了保证金融消费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英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尤其在金融危机后投入逐年递增。

  日本。日本金融结构改革的一个基本政策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即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在政府的主导下,交易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学校以及由金融经济团体、消费者团体和相关专家组成的金融服务信息中央委员会都是参与者,明确各方分工职责,协同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4、新加坡。新加坡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最值得借鉴的是其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为帮助消费者客观选择金融产品并识别投资风险,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要求金融机构在金融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增加产品要点、对其篇幅、字号、审查和责任等做出规范,并要求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交易的理财产品实施持续披露,使消费者对交易中的理财产品充分了解。

  (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启示。结合国际金融教育经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启示如下:一是培育正确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理念,高度认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共同推进金融教育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二是从立法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职责、内容和资金保障等,修订相关法制法规,补充金融消费者教育内容和条款,确立金融教育的国家战略地位;三是将金融教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教育规划,明确职责机构和部门,建立金融教育组织协调机制,有效整合资源,推动金融教育的长效化和机制化;四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消费者群体开展差异化金融教育,构建适合不同层次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体系;五是加大金融教育资源投入,积极建立专业的金融教育平台,推动金融教育产业化发展,提高教育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六是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有效节约教育资源,提高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政策建议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建议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家法案,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法》,完善金融教育基础法律制度。同时,制定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远规划,划分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各方职责,细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流程、主要渠道、工作标准,突出重点教育内容和重点教育人群,明确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传统教育工作的随机性、无序性和短期性。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协调机制。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大、金融知识普及率低,消费者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低。应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教育协调机制,鼓励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政府部门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编制金融教育预算,整合教育资源,搭建教育平台,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供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与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协调配合,使金融教育更具直接性、便利性和可操作性;金融监管机构要制定金融教育总体规划,明确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协会的职责,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监督。

  (三)培育高素质的金融教育队伍。优秀的金融教育队伍是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要保障。一是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在金融消费者教育中的基石作用,定期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知识培训,构建专业的金融教育人才队伍。二是组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志愿队伍,由各级人民银行牵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校及其他社会团体中招纳优秀人才,按照金融知识类别,将志愿者分组,组建多支关于银行、证券、保险、法律等志愿者队伍,定期在社区、学校、农村等地进行扫盲式金融知识教育。

  (四)制作编著优良实用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教材资料。金融知识的表现形式对金融教育效果影响巨大,特别是在现代传媒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下,知识传播的质量和效率对金融教育具有决定性影响。建议组织金融监管和高校研究资源,组织编著科学、系统、实用的金融教育教材,不断完善面向普通消费者的金融教材体系,同时制作光盘、电子、微信、视频等形式的教育资料,为深入推进金融教育提供有力的基础和支撑。2014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编著的《金融知识普及读本》在金融教育教材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和尝试,教育推广价值和实用性较高,为消费者了解学习金融知识提供了范本。

  (五)建立开发多元化金融教育平台。一是纳入学校课程。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通过中学、大学两个阶段的金融知识系统学习,形成完整的金融知识体系,持续提高消费者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学校课程包含相关的金融政策法规、货币知识、金融业务常识、投资理财知识、金融消费风险、消费者权利义务及金融消费维权知识。   二是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站。设立县、乡、村金融宣传教育工作站点,开展系统性金融教育扫盲,以点到面,形成覆盖全国的教育网,逐渐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教育滞后问题。

  三是设立金融消费教育网站。通过专门的网站,为民众提供金融消费课程,针对不同群体制定金融教育规划,为各年龄段、各文化程度人群提供学习材料。同时,网站设置在线答疑和测试反馈功能,加强与消费者的互动,定期检验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提高程度,为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提供一定的依据。

  四是发挥12363热线咨询功能。从目前12363热线运行情况来看,主要功能集中于投诉,而没有充分发挥金融知识咨询功能,且热线接听理人员限于业务知识结构,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有很大的局限性。建议完善12363热线的咨询受理机制,设置语音提示功能,将咨询内容划分,按照消费者咨询类别转到人工台,由业务人员负责解答,进一步提升1236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深度和广度。

  (六)积极发挥“金融知识普及月”集中宣传作用。一是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不断改进和创新宣传方式。当前的信息时代并不缺乏信息传播渠道,被大众广泛认可的信息获得方式必然是金融宣传的最佳方式。要结合现代传媒渠道,不断创新和改进宣传方式,使金融知识以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开来,容易被大众接受,切实普惠百姓生活。二是总结成熟宣传经验,提升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金融宣传是一项具有总体规划的系统性工程,应立足金融消费者长期教育的全局,深入推进,不断修正,持续完善,不仅继承前期宣传经验,更进一步总结归纳新做法和新经验,为不断提升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和覆盖面提供有益探索和经验,以便相互借鉴和推广。

  (七)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针对金融消费者教育情况进行定期调查评估,综合采取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依据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金融知识结构缺陷,查漏补缺,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体系,节约和优化教育资源,推动金融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同时,金融宣传广度、深度、方式决定了宣传有效性,其程度水平对金融教育前后金融消费者知识素养和决策行为有不同的影响。建议探索建立推进金融消费者素养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消费者金融素养现状,有效提升金融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何振华.金融消费者教育研究[D].山东大学,2012。

  [2]黄华,徐锴,王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时代金融,2013,(5):160。

  [3]王华庆.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J].中国金融,2013,(8):9-11。

  [4]王兆星.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系列谈之十[J].中国金融,2013,(11):20-23。

  [5]张轲.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1,(8):150-158。

  The Study on Issu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ducation

  System of the Financial Consumers

  NIE Wenyuan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Abstract:Establishing a perfect education system of the financial consumption is a basic project of strengthening the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and maintai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operation in China.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the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financial consumer educ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lear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and puts forward the policy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China’s financial consumer education system.

  Keywords: financial consumers; education system

  责任编辑、校对:张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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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普惠金融现状及未来发展_焦瑾璞
  • 2014年第44期 总第91期 我国普惠金融现状及未来发展 焦瑾璞 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也称作"金融包容"或"包容性金融",最早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上世纪90 年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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