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XX,男,1957年7月10日,汉族,

申诉人因不服XXXX人民法院(2010)科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及XXX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刑终字第 号刑事判决,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要求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XXXX人民法院和XXXXXX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事实上认定存在错误,申诉人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1.法院认定申诉人系XXX公司股东的事实是错误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谓的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经法定机关验资出具证明并在工商机关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本案中,祥辉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登记的是XXXXXXXXXXXX。虽然2005年7月经XXXXXXXXXXXXXXX申诉人共同商议,XXXX申请人也作为股东,5人每人投资20万,但商议后,该投入并未进行验资、注册,也没有形成公司章程,申诉人的入股行为没有完成,申诉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法院认定其为股东明显违法。申诉人与XXXXX也没有劳动关系,申诉人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亦没有工资关系,所以说申诉人不是XXXXX工作人员。从其利润分配及其合作形式来看,XXX与申诉人是一种合伙或者合作关系。其利润分配按照投资的多少分配,这种利润分配方式完全属于法人与自然人的一种松散型的合伙、合作关系,故法院认定申诉XXXXXXX司工作人员是错误的,申诉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2.法院认定申诉人挪用资金是错误的。

公诉机关指控申诉人挪用的资金是2006年5月1日XXX交给申诉人的一张支票50万元及2006年8月1日XX交付给申诉人的49.8万元。此两笔款合计99.8万元加上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18.3578万元的货款,三项合计为118.1578万元。法院认定销售的货款是69万元,而公诉机关指控挪用的资金是63.3万元,从这些数字上明显看出,法院认定事实明显不清且前后矛盾。

公诉机关认定武明辉XXXX处借款63.3万元是申诉人伙同XXX挪用的证据不足。首先,该63.3万的借款,借款人是XXXX而不是申诉人。其次,XXXXX明确说明,63.3万元是XXXX自己主动让武明辉帮助代收玉米,XXXX要与申诉人打招呼,XXX不同意。第三,XXXX销售的玉米,申诉人与XXXX对账、结账时,没有收取利润,也没有承担风险,这足以说明,XXXXX销售的粮食与申诉人无关。

法院认定2006年5月8日,XXX交给XXXX,XXXXXX交给申诉人的玉米款是XXX公司的公款是错误的,此款是XXX公司货款而不是XX的粮款。申诉人从2006年3月以XX公司向味精厂销售玉米,到2006年4月30日,味精厂欠XX公司玉米款累计达69万元。而XX从王XX手中取款时间按最早一笔是2006年4月11日,到2006年4月30日,XX以XXX公司销售给味精厂的玉米仅一车59吨,XXXX2006年4月30日结算的贷款50万现金支票交付给申诉人。XXXX销售给味精厂400多吨玉米是2006年5月1日后,其结算货款是在变更协议后结算的。也就是申诉人在2006年8月1日结回的49.8万元的粮款才是XXXX的粮款,申

诉人于2006年8月4日与XXX结算,扣除税款和XXX原欠申诉人的欠款,余款171900.00元交付给了XXX。

法院认定申诉人将其中的5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及营利活动是错误的。XXX销售的玉米400多吨。结回货款49.8万元,申诉人将货款支出后结算给XX171900元,税款27600元,扣除申诉人垫付的装卸费、车费80000元,XXX还给申诉人的欠款只有218500元。此款是XX偿还的陈欠款,人民币是种类物,申诉人取得此款并不违法,如果需要追赃也应向XXX追赃。

虽然XXX多次陈述是和申诉人合伙收玉米,但从往来账目中以及结算中完全可以看出,申诉人并未与XX合伙收购玉米,王鹤林是将钱交付给XXX收购玉米,只是到XX与XX结算打架后,XXX才让XXX将过磅单交给申诉人保管。XX交给XX70万元欧里粮库的粮款,XXX也说是和申诉人合伙,XXX的陈述也与武明辉的证言相矛盾。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XXX 2014年11月20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XX,男,1957年7月10日,汉族,

申诉人因不服XXXX人民法院(2010)科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及XXX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刑终字第 号刑事判决,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要求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XXXX人民法院和XXXXXX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事实上认定存在错误,申诉人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1.法院认定申诉人系XXX公司股东的事实是错误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谓的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经法定机关验资出具证明并在工商机关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本案中,祥辉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登记的是XXXXXXXXXXXX。虽然2005年7月经XXXXXXXXXXXXXXX申诉人共同商议,XXXX申请人也作为股东,5人每人投资20万,但商议后,该投入并未进行验资、注册,也没有形成公司章程,申诉人的入股行为没有完成,申诉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法院认定其为股东明显违法。申诉人与XXXXX也没有劳动关系,申诉人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亦没有工资关系,所以说申诉人不是XXXXX工作人员。从其利润分配及其合作形式来看,XXX与申诉人是一种合伙或者合作关系。其利润分配按照投资的多少分配,这种利润分配方式完全属于法人与自然人的一种松散型的合伙、合作关系,故法院认定申诉XXXXXXX司工作人员是错误的,申诉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2.法院认定申诉人挪用资金是错误的。

公诉机关指控申诉人挪用的资金是2006年5月1日XXX交给申诉人的一张支票50万元及2006年8月1日XX交付给申诉人的49.8万元。此两笔款合计99.8万元加上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18.3578万元的货款,三项合计为118.1578万元。法院认定销售的货款是69万元,而公诉机关指控挪用的资金是63.3万元,从这些数字上明显看出,法院认定事实明显不清且前后矛盾。

公诉机关认定武明辉XXXX处借款63.3万元是申诉人伙同XXX挪用的证据不足。首先,该63.3万的借款,借款人是XXXX而不是申诉人。其次,XXXXX明确说明,63.3万元是XXXX自己主动让武明辉帮助代收玉米,XXXX要与申诉人打招呼,XXX不同意。第三,XXXX销售的玉米,申诉人与XXXX对账、结账时,没有收取利润,也没有承担风险,这足以说明,XXXXX销售的粮食与申诉人无关。

法院认定2006年5月8日,XXX交给XXXX,XXXXXX交给申诉人的玉米款是XXX公司的公款是错误的,此款是XXX公司货款而不是XX的粮款。申诉人从2006年3月以XX公司向味精厂销售玉米,到2006年4月30日,味精厂欠XX公司玉米款累计达69万元。而XX从王XX手中取款时间按最早一笔是2006年4月11日,到2006年4月30日,XX以XXX公司销售给味精厂的玉米仅一车59吨,XXXX2006年4月30日结算的贷款50万现金支票交付给申诉人。XXXX销售给味精厂400多吨玉米是2006年5月1日后,其结算货款是在变更协议后结算的。也就是申诉人在2006年8月1日结回的49.8万元的粮款才是XXXX的粮款,申

诉人于2006年8月4日与XXX结算,扣除税款和XXX原欠申诉人的欠款,余款171900.00元交付给了XXX。

法院认定申诉人将其中的5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及营利活动是错误的。XXX销售的玉米400多吨。结回货款49.8万元,申诉人将货款支出后结算给XX171900元,税款27600元,扣除申诉人垫付的装卸费、车费80000元,XXX还给申诉人的欠款只有218500元。此款是XX偿还的陈欠款,人民币是种类物,申诉人取得此款并不违法,如果需要追赃也应向XXX追赃。

虽然XXX多次陈述是和申诉人合伙收玉米,但从往来账目中以及结算中完全可以看出,申诉人并未与XX合伙收购玉米,王鹤林是将钱交付给XXX收购玉米,只是到XX与XX结算打架后,XXX才让XXX将过磅单交给申诉人保管。XX交给XX70万元欧里粮库的粮款,XXX也说是和申诉人合伙,XXX的陈述也与武明辉的证言相矛盾。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XXX 2014年11月20日


相关文章

  • 关于刑事申诉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
  • 关于刑事申诉程序的若干问题探究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是我国一贯倡导的&q ...查看


  • 简析刑事申诉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
  • 摘 要 刑事申诉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是行使申诉权利的重要方式,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刑事申诉阶段中,律师合理行使调查取证权对于一些案件走向具有决定性作用.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可以说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前置性环节.刑事申诉阶 ...查看


  • 刑事诉讼论文刑事诉讼程序论文-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 刑事诉讼论文刑事诉讼程序论文- 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刑事申诉是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 ...查看


  • 刑事申诉案件实证分析
  • 刑事申诉案件实证分析 作者:吴准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 摘 要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纠正冤假错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 ...查看


  • 刑事申诉案件实证分析 1
  • 摘 要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纠正冤假错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申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2009年-2012年北京市海淀 ...查看


  •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申诉再审的规定
  • 刑事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 ...查看


  • 浅谈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 浅谈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 2013-12-02 15:25: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频道 | 作者:朱小燕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 ...查看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2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12]1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9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查看


  • 最高检察院第一例 刑事抗诉的背后
  •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许多重大冤假错案的平反都与各级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紧密相连,相当多都是由检察机关抗诉或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才再审立案的,但人们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还知之甚少.    除了平反冤假错案,纠正错误起诉或错误不起诉的 ...查看


  • 刑事申诉状 1
  • 申诉人:秦宝如,男,汉族,1946年10月20日出生,大专学历,1964年支边知青,原系新疆芳草湖农场干部,现居住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铁西村1区西区1号楼1单元202号,电话:[1**********]. 一.申诉请求: 1980年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