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违宪审查的启示

  【摘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自1954年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制定了4部宪法。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宪法施行的重要内容却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明确。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宪法制度的一大遗憾,而反观法国国家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有一定的相似点,很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关键词】违宪审查 法国宪法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引言

  当今世界中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违宪审查机制,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制度缺失对于我国宪政的发展与法制社会的建设都是一个硬伤。本文将结合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优缺点讨论其对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启示。

  一、法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积极作用

  (一)解释宪法。

  宪法委员会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宪法做出的解释有利于违宪审查制度的推行,进而维护宪法的权威。例如,宪法委员会针对议会对税法中法定纳税人制度的修改,于1973年12月做出裁决,认为这一制度违反了1789年《人权宣言》从而将《人权宣言》同样赋予了宪法效力。

  (二)利于促进议会与政府间权利的平衡。

  宪法委员会存在的意义在于限制议会权利的膨胀,在实践中宪法委员会的出现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政府的权利。为了平衡好议会与政府间的权力,1974年修改宪法,增加规定一定数量的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可以提出违宪审查请求,从此以后宪法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或者对政府有利或者对议会有利。

  (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共和国没有像以往那样明确规定宪法序言不在宪法委员会审查基准之内,这使得宪法委员会在实际上具备了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功能,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一)宪法委员会在组织方面的缺陷。

  第一,从宪法委员的会的组成成员来看,其组成成员分别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任命。这种组成方式中,若三人中有两人或者三人属于同一党派,则容易造成由一党控制权利的问题。第二,而由于宪法委员会的成员是由不同政治机关任命而且施行任期制,这样也加大了任命“自己人”的倾向性。

  (二)宪法委员会在审查对象方面的缺陷。

  第一,宪法委员会的法定审查对象中并不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命令。但在实际生活中最容易侵犯公民实际权力与自由的恰恰就是政府的命令与条例。第二,全面审查的对象只能是处于公布期的法律,造成审查合宪性的时间短。而且如果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联合提出审查请求需要各有60名议员的签字。在公布期间征得60名议员签名认同实属不易。而法律公布以后即使发现法律存有违宪问题,宪法委员会也只能放任其存在。

  (三)宪法委员会在审查方式方面的缺陷。

  第一,宪法委员会只能够进行抽象的原则性审查,而无权审查法律文件的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只起一种预防作用。第二,对提出审查请求的主体要求十分严格。虽然在1974年修改宪法后允许参议院60名议员和国民会一会60名议员可以提出审查请求,但仍然排除了普通法院、公民提出请求的可能。

  三、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违宪审查的一些启示

  (一)我国应提高重视违宪审查的意识。

  在我国,宪政理论的阐述可谓汗牛充栋,无论是美国式审查还是法国式审查我们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在我们更需要的是全体法律人的众志成城推动我国宪法实践的前进。

  (二)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分析现今世界三种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可以学习施行法国宪法委员会模式,原因如下:第一,建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可以及时的解释宪法,其存在可以为人大分忧解难。第二,在我国建立宪法委员会能够很好的优化资源配置。我国早在2004年就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已经具有了宪法委员会的雏形,因而如若在其基础上加以扩建、升格成为宪法委员会,对于现有体制改动小也便于已有的工作经验的传承。第三,宪法委员会对于我国,其意义主要在于赋予全国人大以一门对准政府的“大炮”,当政府出现严重失误时可以成为裁判政府行为的最终机构。第四,面对着一系列人权保障问题建立宪法委员会负责保护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将一定程度的缓解社会转型所产生的震动。

  (三)宪法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行。

  第一,设立于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宪法委员会,国家历届主席、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为宪法委员会委员。第二,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按照《立法法》规定应为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授权立法。第三,关于有权提出审查请求的主体,可以考虑将各省、自治区高等法院纳入有权主体之列。第四,宪法委员会不同于全国人大,他作为全国人大宪法事务的常设机关,全年处于工作期。其主要工作在于处理自身权限范围内的违宪审查请求,并做出裁决。且处理意见必须公布于公众。第五,宪法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列入全国人大预算。

  (四)完善人大制度、促进人大代表积极行使自身权利。

  人大代表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也是人民反映自身意志的重要途径,因而其意义重大。因而应当改进各代表团、组议事规则,规定各代表团、组的最高行政长官只能最后发言,发言完毕后立即表决。各代表团、组在表决议案时只要求赞同票多于反对票即可通过等一系列措施。制度的改变永远是外在的,重要的时全体代表培养自己的公民意识、代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才能真正的推动全国人大的发展,才能真正的促进我国法制进程。

  参考文献:

  [1]吴天昊.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2]施鹏鹏. 法国宪法委员会若干问题研究[J]. 山东社会科学,2006,09.

  【摘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自1954年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制定了4部宪法。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宪法施行的重要内容却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明确。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宪法制度的一大遗憾,而反观法国国家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有一定的相似点,很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关键词】违宪审查 法国宪法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引言

  当今世界中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违宪审查机制,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制度缺失对于我国宪政的发展与法制社会的建设都是一个硬伤。本文将结合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优缺点讨论其对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启示。

  一、法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积极作用

  (一)解释宪法。

  宪法委员会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宪法做出的解释有利于违宪审查制度的推行,进而维护宪法的权威。例如,宪法委员会针对议会对税法中法定纳税人制度的修改,于1973年12月做出裁决,认为这一制度违反了1789年《人权宣言》从而将《人权宣言》同样赋予了宪法效力。

  (二)利于促进议会与政府间权利的平衡。

  宪法委员会存在的意义在于限制议会权利的膨胀,在实践中宪法委员会的出现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政府的权利。为了平衡好议会与政府间的权力,1974年修改宪法,增加规定一定数量的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可以提出违宪审查请求,从此以后宪法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或者对政府有利或者对议会有利。

  (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共和国没有像以往那样明确规定宪法序言不在宪法委员会审查基准之内,这使得宪法委员会在实际上具备了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功能,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一)宪法委员会在组织方面的缺陷。

  第一,从宪法委员的会的组成成员来看,其组成成员分别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任命。这种组成方式中,若三人中有两人或者三人属于同一党派,则容易造成由一党控制权利的问题。第二,而由于宪法委员会的成员是由不同政治机关任命而且施行任期制,这样也加大了任命“自己人”的倾向性。

  (二)宪法委员会在审查对象方面的缺陷。

  第一,宪法委员会的法定审查对象中并不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命令。但在实际生活中最容易侵犯公民实际权力与自由的恰恰就是政府的命令与条例。第二,全面审查的对象只能是处于公布期的法律,造成审查合宪性的时间短。而且如果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联合提出审查请求需要各有60名议员的签字。在公布期间征得60名议员签名认同实属不易。而法律公布以后即使发现法律存有违宪问题,宪法委员会也只能放任其存在。

  (三)宪法委员会在审查方式方面的缺陷。

  第一,宪法委员会只能够进行抽象的原则性审查,而无权审查法律文件的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只起一种预防作用。第二,对提出审查请求的主体要求十分严格。虽然在1974年修改宪法后允许参议院60名议员和国民会一会60名议员可以提出审查请求,但仍然排除了普通法院、公民提出请求的可能。

  三、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违宪审查的一些启示

  (一)我国应提高重视违宪审查的意识。

  在我国,宪政理论的阐述可谓汗牛充栋,无论是美国式审查还是法国式审查我们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在我们更需要的是全体法律人的众志成城推动我国宪法实践的前进。

  (二)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分析现今世界三种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可以学习施行法国宪法委员会模式,原因如下:第一,建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可以及时的解释宪法,其存在可以为人大分忧解难。第二,在我国建立宪法委员会能够很好的优化资源配置。我国早在2004年就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已经具有了宪法委员会的雏形,因而如若在其基础上加以扩建、升格成为宪法委员会,对于现有体制改动小也便于已有的工作经验的传承。第三,宪法委员会对于我国,其意义主要在于赋予全国人大以一门对准政府的“大炮”,当政府出现严重失误时可以成为裁判政府行为的最终机构。第四,面对着一系列人权保障问题建立宪法委员会负责保护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将一定程度的缓解社会转型所产生的震动。

  (三)宪法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行。

  第一,设立于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宪法委员会,国家历届主席、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为宪法委员会委员。第二,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按照《立法法》规定应为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授权立法。第三,关于有权提出审查请求的主体,可以考虑将各省、自治区高等法院纳入有权主体之列。第四,宪法委员会不同于全国人大,他作为全国人大宪法事务的常设机关,全年处于工作期。其主要工作在于处理自身权限范围内的违宪审查请求,并做出裁决。且处理意见必须公布于公众。第五,宪法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列入全国人大预算。

  (四)完善人大制度、促进人大代表积极行使自身权利。

  人大代表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也是人民反映自身意志的重要途径,因而其意义重大。因而应当改进各代表团、组议事规则,规定各代表团、组的最高行政长官只能最后发言,发言完毕后立即表决。各代表团、组在表决议案时只要求赞同票多于反对票即可通过等一系列措施。制度的改变永远是外在的,重要的时全体代表培养自己的公民意识、代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才能真正的推动全国人大的发展,才能真正的促进我国法制进程。

  参考文献:

  [1]吴天昊.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2]施鹏鹏. 法国宪法委员会若干问题研究[J]. 山东社会科学,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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