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广场工程合同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17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31 附件2: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3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 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宜宾市绿洲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泸州市花卉园林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城景观工程迎宾广场工程 工程地点: 南溪县宜南快速通道入口

工程内容:本工程图纸内所有土建、安装及水体工程、喷泉、广场铺装、绿化照明灯工作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具体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5 年 7 月 15 日

竣工日期: 2007 年 1 月 16 日 合同工期总历天数 55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计叁亿零壹拾陆万零贰拾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5 年 7 月 5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三花置业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汇欣大厦908室 住 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老古城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84991222-809

传 真: 84991222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88291565 传 真: 88295944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

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

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3发包人:除合同通用条件第1.1款中的定义外,本合同下发包人均指北京三花置

业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

1.10工程:除非另有特别注明,“工程”是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C3、C7、C8的王府井富

阳广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之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工期:是指投标书中注明的、但按合同约定允许延长而相应调整的工期。

1.15开工日期:是指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向承包人颁发开工令约定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是指合同中注明的,及按合同条款延长工期而相应调整后的日期。

1.24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工程施工完成具备基本使用条件交付使用后,与最终通过五方(发包人、

承包人、设计方、勘察、监理方)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

1.25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本合同之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包括两大部分,及招标文件第四卷“一

般要求和措施项目”部分和构成分部分项工程的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而设计人为本工程准备的设计说明是后者的组成部分。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经承包人标价或填写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汇总表、经投标人标价的工

程量清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取费费率报价表、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等;

(4)经承包人报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双方同意纳入合同文件的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5)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向发包人发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承诺或类似函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投标须知及补充招标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合同图纸;

(11)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进一步规定如下:

a)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

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b)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C)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文件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及经发包人代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澄清为准;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书面往来等文件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执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现行的国家及北京市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 _由承包人自供 _ 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由承包人自供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提供十套:如承包人须额外提供图纸,额外提供图纸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此套数含四套编制竣工图的图纸)为便于承包人完成竣工图(电子版)编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最新版本图纸的AUTO CAD光盘。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__禁止转让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不适用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签订合同时提供)

姓名:__国同渠______ 职务: ___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也可提供与承监本工程的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见授权委托书

5.3 发包人派驻的项目代表和文件收发人

姓名:____赵强___ 职务: __发包人代表_。

职权: 见授权委托书

文件收发人: ___赵强_____

收发地点: _工地办公室或汇欣大厦A座908室__

7、项目经理

姓名: __李斌__ 职务: __项目经理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坐标控制及有关资料,开工前七日内提交。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七天接至施工现场,全天供应。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七天开通,满足材料运输车辆的正常行驶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时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开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在现场提供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组织,具体时间另行商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完成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收到施工图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厂计划,年度(月度)施工计划在开始实施的十天(三天)前提交;当月工作量完成统计报表在每月25日前提交;年度工作量完成统计报表在年后五日内提交。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程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照明、围栏、护板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在施工现场附近无偿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满足办公需要的用水用电设施及通讯线路,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协助办理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招标中未说明而实际存在的地下管线与承包人负责及时保护提出具体保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地上与施工场地邻近的建筑、物品由承包人负责避免因自身

施工行为引起的各类损害,并承担相应费用。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并为此配备满足施工需求的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且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将擅自撤换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调回本项目或取得发包人对于新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认可;当发包人有实际证据并要求承包人更换不适合或不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时,承包人应自接到通知起七日内完成更换,撤出人员不应再从事与本工程有直接管理的工作,并积极配合其他专业分包人的工作。②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与维护,室外管线工程施工时现场临时设施要服从施工需要进行腾让,保证施工的正常运行。③对于政府有关部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有关于本工程施工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其中涉及承包人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④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与施工总控制计划中明确表述或提前足够的时间通知发包人。⑤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察了解到了施工现场的使用条件,承担办理施工临建设施报批手续的有关工作。⑥承包人负责其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开支。⑦承包人为本合同实施而需要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⑧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⑨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人员、治安、交通、市容环卫、施工噪音以及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各种惩罚。⑩积极配合发包人现场样板间的实施,根据发包人销售要求,进行必要的现场设施腾让,提供看房通道等。

(10)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按照总进度计划向其他承包人及时提供进场条件和运输条件,统筹安排其他承包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具体工作要求如下:①现场消防水、道路、垂直及地面通道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和拆除;②提供现场经纬、水准测量点网及50线;③施工用水、用电、临时办公用地、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地;④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条件;⑤在公共区,如楼梯间、井道等处设置照明装置;⑥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并及时清运垃圾;⑦负责组织其它承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查和施工验收,并负责统一准备和报送工程验收资料,审查并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报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正式施工图纸起14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月进度计划,每周周例会前提供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_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在收到文件起14天内,月计划在收到文件起3天内,周计划随周例会纪要一同确认。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__无_

13、工期延误

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_1)如果工程的进度出现拖延,承包人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及发包人代表。报告有关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进度或竣工出现拖延

的原因。假如发包人代表在接到上述资料及原因的陈述后,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拖延至超过合同协议中所指定的竣工日期,或超过任何以前根据本条款确定的延长期限,而拖延的原因是由下列情况:__

1、 不可抗力;

2、 发包人未能在双方约定交出工地的时间内交出工地;

3、 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 则发包人与承包协商,公平、合理的解决延长工期问题,将形成新的竣工期限。但是由于上述情况所导致的工期延长,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额外费用,如:开办费、利润及照管费等。

2)除以上原因外,如:设计图纸的一般变更,分包方工期延误等各项情况所引致的工期拖延但不影响主导工作时,分包方工期延误等各项情况所引致的工期延长或损失,承包人不得有任何索赔及工期也不会延长。发包人支持承包人对分包方因工期延误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索赔,但不能免除承包对发包方的工期责任。

3)因天气恶劣影响正常工程施工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

4)民扰/扰民;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商并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承包人必须遵照有关国家、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及施工带来日常行人及道路使用之干扰。承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承包人应代表发包人直接负责处理扰民、民扰的工作。承包人须直接承担扰民或民扰的责任,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索赔、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槽、±0.00、结构完时。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__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谁施工谁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1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施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可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当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予以完善,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包人应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2.1奖罚规定: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影响,按本专用条款中有关质量和进度违约的约定执行。

22.2安全目标:无重大伤亡及安全事故,杜绝安全隐患。

22.3岗位人员要求: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____固定单价合同__ 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执行23.3 条款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执行23.3 条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23.3 条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适用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适用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工程的总承包范围以本次招标为准,不再调整。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有可能再划分为总包施工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针对新增施工内容零星商议价格并签订补充合同。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除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不再调整外,均按施工实际发生量调整,增减工程量及缺漏项以变更洽商形式审批;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项目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应或近似的单个清单子目(项目编码)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或近似项目的,按承包人在2001定额的基础上承诺的总体下浮比例计算(除暂估价外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单价均以2001定额水平为准)

2)结算价格调整方法:

1、发包人及设计方要求提出的新增施工内容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按时调整,但措施项目费用不与调整;本条不受±10000元约束。

2、暂估价材料/设备按发包人的确认价格据实调整,结算时仅计取价差和税金。

3、变更洽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调整;经济洽商项目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应或近似的单个清单子目(项目编码)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或近似项目的,按承包人承诺在2001定额的基础上下浮所承诺比例计算(除暂估价外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单价均以2001定额水平为准) 钢材单价承包人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自应对风险能力的基础上已自主报价,一次包

死,结算时不予调整。

3)可能增加的与建安工程配套的零星工程,由承包人施工。该配套工程的计价按已有报价中相应或近似的清单子目(项目编码)计算,没有相应或近似项目的,按投标人在2001定额的基础上承诺总体下浮比例计算。

风险范围: 发包人与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完成后,除图纸会审记录和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增加工作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洽商变更外,对于设计图纸中存在的而承包人因为审图不严未发现问题,只办理技术洽商,不再办理经济洽商。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__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5%的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不适用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__在每月25日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给予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后7日内给予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实行按月支付,每月以当期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进度款,验收合

格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期为三个月,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7%,预留3%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返回质量保证金。

2、工程变更洽商于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工程进度款在监理工程师签认后7日内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按通用条款执行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按通用条款执行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按通用条款执行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_按通用条款执行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按通用条款执行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本工程暂估材料/设备(B类)的档次、质量、品牌、价格必须由发包人审核确定后,由承包人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2、暂估价材料/设备(B类)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明确。3如发包人对一些材料和设备有特殊

要求,应于施工前7天或材料采购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4、根据工程需要,经工程师同意和发包人批准(重要材料),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所发生价款高出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低出部分须退还发包人。

八、工程变更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工程师审定,发包人批准实施后节省了投资,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适当奖励。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_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四套和一套电子版图;编制竣工图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七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七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顺延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直至终止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顺延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竣工决算违约,除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外,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须承诺保证结构进度,未按期完成工程阶段进度视为违约,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结构进度在底板浇筑、±0.00以下(地下顶层顶板)、±0.00以上的一次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完成计算,每次计算的方法是每拖延工期一天扣18万元,此款项作为结构延期违约金,在发包人向承包人人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扣除。阶段工期违约分阶段分别考核,不进行工期累加扣款。在上节点拖期后,如果在后续节点中按时完成抢回延误的工

期,发包人将在当期工程款结算时返还前期扣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时,应赔偿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凡属按有关规定需经由设计单位出书面意见或出补救方案才能进行修复、修补的,除应赔偿由此带给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与影响,针对每次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200万元的违约金。质量违约金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当期应得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__另行约定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 ___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____ 调解;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__另行议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 _另行议定 __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__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 承包人投保内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工程履约保函,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与发包人提供的保函应为不同机构出具。

41.4在承包人履行完毕履约担保范围内的义务之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达到担保金额的50%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保证人关于办理补充保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办理开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手续,补充保函金额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手续办理完毕后,保证人应向发包人出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以此类推,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竣工备案文件记载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后第28个日历天(含第28个日历天)。

41.5额达到担保金额的50%时,发包人应在收到保证人关于办理补充保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办理开具补充工程款支付保函手续,补充保函金额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手续办理完毕后,保证人应向承包人出具补充工程款支付保函。以此类推,直至发包人未付除保修金以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与保函余额相当之日。(保函余额不应大于发包人未付除保修金以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_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捌份,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备一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监理单位一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需在指定分包中制定关于总包配合管理内容的具体控制措施,在分包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水电超标、脚手架使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等纠纷,承包人自行与分包协商解决。

47.2要求承包人保证文明安全施工,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达不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则在结算时发包人全额扣除承包人报价中的此项费用。为促进文明施工现场的管理,承包人须遵守发包人以下管理办法:

1、承包必须严格执行京建施法字(1999)1文---《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补充标准》。发包人和监理将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合格者将先实行警告,仍未达标者处以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的处罚。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次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的处罚。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设立垃圾中转场地,全封闭围护,高度不低于1.8米。垃圾必须袋装至垃圾中转场地。外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及时洒水避免扬尘。垃圾中转场地必须硬化处理。如承包人外运清理不及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罚每次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罚款,并自行处理,所发生的外运费用由工程进度款扣除。

4、承包人必须做到主要施工道路的硬化、清洁;水泥等可能产生场尘污染的建材必须在库房存在或严密遮盖;现场施工材料要排放整齐;现场存放土方要覆盖;工作而每日必须活完场 清,严禁现场焚烧垃圾,高空抛洒垃圾等。发包人视违约情况将予以警告和每次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罚款。

5、上述罚款由发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以《经济惩罚(罚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直接扣除。

47.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安全、火灾、质量事故等事故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

47.4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消防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减少工伤事故而制定的以下管理条例:

1、承包人必须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消防方针。

2、承包人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和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严禁现场吸烟和违章用水、用电。

3、业主和监理定期组织检查,对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不合格者进行处罚,处罚最高比不超过贰万元。

4、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信号工、电焊工、电工、机械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有效证件,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发现违反者则每一人次罚款五百元。

5、杜绝施工现场“三无”现象,即现场施工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无证操作。发生违反每一人次罚款壹百元。

6、现场严禁发生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处罚。

7、现场发现吸烟者每一人次罚款壹佰元。

8、上述罚款由发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以《经济惩罚(罚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7.5承包人义务对所有分包单位进行全面的现场组织、管理与协调,管理不利造成的施工进度、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及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全部负责。

47.6承包人须对所有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负全责,分包单位向承包人负责,服从承包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于安全事故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与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有权追究分包单位的相关责任。

47.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为保证实现工期目标,此时承包人应提出改进措施及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报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上述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要求。

47.8应发包人要求或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发包承包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发包承包双方应协商将工程做到合理部位,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场提供必要条件,撤场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已定货但尚未进场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7.9承包人须优先选用二级以上资质且在建委备案的整建制外包队伍,并征求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能满足要求的外包队伍。

47.10承包人因拖欠外包队、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费用而发生的债务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完全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协调解决。

47.11承包方不得私自转包及二次分包工程。

47.1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所指处罚或罚款,仅是为方便表述,其性质是承包人(包括其人员)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与行政法意义上的处罚或罚款无关。

47.13下列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工作须由总承包商负责:

1、免费及完全使用立起的脚手架。

2、免费卫生间及其它福利措施。

3、提供地方予以分包商建造办公场地及仓库。

4、提供工作空间。

5、提供起重设备。总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查阅所有分包商工程设计及技术要求与图纸以确定所有材料及设备的数量及其提议的位置。总承包商也应向监理工程师确实建筑物内所指定位置以作为起重设备的位置。总承包商将负责把所有分包商的材料及设备吊至不同层数的设备,分电站,机房以及其它机电房,并完全负责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坏或损失。

6、提供人工照明及临时电力供应包括从永久的设备提供电力予空调、电梯电器设备的测试及调试。个别的分包商须自备发电机进行接焊工作。

7、总承包商所提供的隔离器及电器插座将由监理工程师及工程师在工地上决定。分包商将负责提供所有需要的电线,接驳等至其分包工程师的实际工作点。

8、为分包商工程提供水源包括从永久的设备提供予空调、消防或供水设备的测试及调试的水源。分包商将负责提供软管至由总承包商在每层所提供的供水点。

9、总承包可批示分包商将垃圾放在各层指定的位置,然后消除,包括最后运离工地。

10、保护已完及在建工程以便在进行中的分包工程不会受到崩落碎片或漏水等的损害。

11、保护、盖起已完全、最后和正确地结合在工程的分包工程及完全负责其任何损失或损坏。

12、因各分包商工作时间不同而超出总承包商的工作时间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13、提供所有放线及勘测数据包括提供一切需要的数据及对其准确性负责。

14、计划、协调及组织所有分包商的工作,确保所有的操作在正确的时间、程序及完成包括编制所有已协调装备施工图纸。

15、确定一切有关分包工程需要在结构上形成或留下开孔、凹口、洞口、开榫及同类项目之尺寸及位置。

16、分包工程完成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的表面进行修整及装璜以达到有关之规范要求的标准。

17、为穿过隔墙、地板、天花板、屋面等的管槽、管道、导管及配件等切割及形成洞口、凹槽等及在分包工作完成后修补。在吊顶天花及墙的切割洞口由相应的专业分包商负责。分包商须负责打凿墙及地面以铺设管道、导管及配件但修补则由总承包商负责。

18、分包工程施工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的需进行填补、灌浆、修整及装潢以达到有关之规范要求的标准。

19、埋设及浇筑管道、槽道、线槽、导向轨、设备、外包材料、吊悬系统及同类项目之预埋件、插头、螺栓、管套等材料。分包商将负责提供此等预埋件、插头、螺栓、管套等材料、并在地盘替总承包商标出此等配件之间准确位置,分包商将负责密封管套与管道、槽道、线槽等之间的地方。

20、为混凝土工程作好一切所需的开孔、洞、凹口、凹槽、开榫及类似工作等。 21、为非混凝土工程作好一切所需的孔和洞等。

22、把套筒、法兰、配件等固置于混凝土(套筒、法兰、配件等则由分包商供应)及以防火物料收口。

23、提供通风孔及机械通风系统。

24、为机械设备的支撑固定提供混凝土底座、混凝土结构底基/或地基。 25、在机房适当位置提供围栏、爬梯、活门等。 26、按工程所需在机房的墙身及地台涂上防油性油漆。

27、在混凝土工程中,加插分包商提供需预埋在混凝土中的金属锚固、嵌入物支架等连接物。

28、技术规范所注明所总承包商提供的其他工作。

47.14发包方指定专业分包的工程,发包方承担分包造价4%的总包管理费(该费用与分包造价构成分包合同总价),由承包方承担总包责任。

47.15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2005年1月12日颁布的建质(2005)7号文。____

47.16承包人在双方签订《竣工移交证书》之前,应对工程承担照管责任。

47.17为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双方协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承包方争创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奖项,发包方将实行优质优价,对承包方取得奖项后给予***万元的奖励。

47.18措施项目费用由于前期投入较大,结算按照双倍余额结算,即: 第一月措施费用=措施费用总额/18(月)*2*75%; 第二月措施费用=措施费用余额/18(月)*2*75%; 依此类推直至结算到措施费用的97%,停止付款。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三花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北京首钢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北京王府井富阳广场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17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31 附件2: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3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 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宜宾市绿洲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泸州市花卉园林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城景观工程迎宾广场工程 工程地点: 南溪县宜南快速通道入口

工程内容:本工程图纸内所有土建、安装及水体工程、喷泉、广场铺装、绿化照明灯工作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具体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5 年 7 月 15 日

竣工日期: 2007 年 1 月 16 日 合同工期总历天数 55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计叁亿零壹拾陆万零贰拾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5 年 7 月 5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三花置业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汇欣大厦908室 住 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老古城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84991222-809

传 真: 84991222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88291565 传 真: 88295944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

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

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3发包人:除合同通用条件第1.1款中的定义外,本合同下发包人均指北京三花置

业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

1.10工程:除非另有特别注明,“工程”是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C3、C7、C8的王府井富

阳广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之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工期:是指投标书中注明的、但按合同约定允许延长而相应调整的工期。

1.15开工日期:是指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向承包人颁发开工令约定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是指合同中注明的,及按合同条款延长工期而相应调整后的日期。

1.24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工程施工完成具备基本使用条件交付使用后,与最终通过五方(发包人、

承包人、设计方、勘察、监理方)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

1.25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本合同之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包括两大部分,及招标文件第四卷“一

般要求和措施项目”部分和构成分部分项工程的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而设计人为本工程准备的设计说明是后者的组成部分。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经承包人标价或填写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汇总表、经投标人标价的工

程量清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取费费率报价表、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等;

(4)经承包人报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双方同意纳入合同文件的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5)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向发包人发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承诺或类似函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投标须知及补充招标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合同图纸;

(11)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进一步规定如下:

a)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

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b)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C)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文件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及经发包人代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澄清为准;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书面往来等文件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执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现行的国家及北京市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 _由承包人自供 _ 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由承包人自供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提供十套:如承包人须额外提供图纸,额外提供图纸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此套数含四套编制竣工图的图纸)为便于承包人完成竣工图(电子版)编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最新版本图纸的AUTO CAD光盘。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__禁止转让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不适用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签订合同时提供)

姓名:__国同渠______ 职务: ___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也可提供与承监本工程的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见授权委托书

5.3 发包人派驻的项目代表和文件收发人

姓名:____赵强___ 职务: __发包人代表_。

职权: 见授权委托书

文件收发人: ___赵强_____

收发地点: _工地办公室或汇欣大厦A座908室__

7、项目经理

姓名: __李斌__ 职务: __项目经理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坐标控制及有关资料,开工前七日内提交。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七天接至施工现场,全天供应。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七天开通,满足材料运输车辆的正常行驶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时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开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在现场提供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组织,具体时间另行商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完成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收到施工图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厂计划,年度(月度)施工计划在开始实施的十天(三天)前提交;当月工作量完成统计报表在每月25日前提交;年度工作量完成统计报表在年后五日内提交。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程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照明、围栏、护板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在施工现场附近无偿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满足办公需要的用水用电设施及通讯线路,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协助办理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招标中未说明而实际存在的地下管线与承包人负责及时保护提出具体保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地上与施工场地邻近的建筑、物品由承包人负责避免因自身

施工行为引起的各类损害,并承担相应费用。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并为此配备满足施工需求的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且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将擅自撤换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调回本项目或取得发包人对于新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认可;当发包人有实际证据并要求承包人更换不适合或不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时,承包人应自接到通知起七日内完成更换,撤出人员不应再从事与本工程有直接管理的工作,并积极配合其他专业分包人的工作。②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与维护,室外管线工程施工时现场临时设施要服从施工需要进行腾让,保证施工的正常运行。③对于政府有关部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有关于本工程施工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其中涉及承包人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④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与施工总控制计划中明确表述或提前足够的时间通知发包人。⑤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察了解到了施工现场的使用条件,承担办理施工临建设施报批手续的有关工作。⑥承包人负责其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开支。⑦承包人为本合同实施而需要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⑧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⑨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人员、治安、交通、市容环卫、施工噪音以及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各种惩罚。⑩积极配合发包人现场样板间的实施,根据发包人销售要求,进行必要的现场设施腾让,提供看房通道等。

(10)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按照总进度计划向其他承包人及时提供进场条件和运输条件,统筹安排其他承包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具体工作要求如下:①现场消防水、道路、垂直及地面通道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和拆除;②提供现场经纬、水准测量点网及50线;③施工用水、用电、临时办公用地、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地;④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条件;⑤在公共区,如楼梯间、井道等处设置照明装置;⑥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并及时清运垃圾;⑦负责组织其它承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查和施工验收,并负责统一准备和报送工程验收资料,审查并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报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正式施工图纸起14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月进度计划,每周周例会前提供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_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在收到文件起14天内,月计划在收到文件起3天内,周计划随周例会纪要一同确认。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__无_

13、工期延误

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_1)如果工程的进度出现拖延,承包人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及发包人代表。报告有关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进度或竣工出现拖延

的原因。假如发包人代表在接到上述资料及原因的陈述后,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拖延至超过合同协议中所指定的竣工日期,或超过任何以前根据本条款确定的延长期限,而拖延的原因是由下列情况:__

1、 不可抗力;

2、 发包人未能在双方约定交出工地的时间内交出工地;

3、 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 则发包人与承包协商,公平、合理的解决延长工期问题,将形成新的竣工期限。但是由于上述情况所导致的工期延长,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额外费用,如:开办费、利润及照管费等。

2)除以上原因外,如:设计图纸的一般变更,分包方工期延误等各项情况所引致的工期拖延但不影响主导工作时,分包方工期延误等各项情况所引致的工期延长或损失,承包人不得有任何索赔及工期也不会延长。发包人支持承包人对分包方因工期延误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索赔,但不能免除承包对发包方的工期责任。

3)因天气恶劣影响正常工程施工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

4)民扰/扰民;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商并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承包人必须遵照有关国家、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及施工带来日常行人及道路使用之干扰。承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承包人应代表发包人直接负责处理扰民、民扰的工作。承包人须直接承担扰民或民扰的责任,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索赔、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槽、±0.00、结构完时。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__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谁施工谁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1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施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可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当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予以完善,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包人应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2.1奖罚规定: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影响,按本专用条款中有关质量和进度违约的约定执行。

22.2安全目标:无重大伤亡及安全事故,杜绝安全隐患。

22.3岗位人员要求: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____固定单价合同__ 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执行23.3 条款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执行23.3 条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23.3 条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适用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适用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工程的总承包范围以本次招标为准,不再调整。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有可能再划分为总包施工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针对新增施工内容零星商议价格并签订补充合同。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除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不再调整外,均按施工实际发生量调整,增减工程量及缺漏项以变更洽商形式审批;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项目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应或近似的单个清单子目(项目编码)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或近似项目的,按承包人在2001定额的基础上承诺的总体下浮比例计算(除暂估价外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单价均以2001定额水平为准)

2)结算价格调整方法:

1、发包人及设计方要求提出的新增施工内容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按时调整,但措施项目费用不与调整;本条不受±10000元约束。

2、暂估价材料/设备按发包人的确认价格据实调整,结算时仅计取价差和税金。

3、变更洽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调整;经济洽商项目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应或近似的单个清单子目(项目编码)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或近似项目的,按承包人承诺在2001定额的基础上下浮所承诺比例计算(除暂估价外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单价均以2001定额水平为准) 钢材单价承包人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自应对风险能力的基础上已自主报价,一次包

死,结算时不予调整。

3)可能增加的与建安工程配套的零星工程,由承包人施工。该配套工程的计价按已有报价中相应或近似的清单子目(项目编码)计算,没有相应或近似项目的,按投标人在2001定额的基础上承诺总体下浮比例计算。

风险范围: 发包人与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完成后,除图纸会审记录和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增加工作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洽商变更外,对于设计图纸中存在的而承包人因为审图不严未发现问题,只办理技术洽商,不再办理经济洽商。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__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5%的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不适用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__在每月25日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给予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后7日内给予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实行按月支付,每月以当期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进度款,验收合

格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期为三个月,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7%,预留3%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返回质量保证金。

2、工程变更洽商于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工程进度款在监理工程师签认后7日内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按通用条款执行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按通用条款执行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按通用条款执行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_按通用条款执行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按通用条款执行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本工程暂估材料/设备(B类)的档次、质量、品牌、价格必须由发包人审核确定后,由承包人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2、暂估价材料/设备(B类)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明确。3如发包人对一些材料和设备有特殊

要求,应于施工前7天或材料采购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4、根据工程需要,经工程师同意和发包人批准(重要材料),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所发生价款高出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低出部分须退还发包人。

八、工程变更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工程师审定,发包人批准实施后节省了投资,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适当奖励。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_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四套和一套电子版图;编制竣工图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七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七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顺延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直至终止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顺延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竣工决算违约,除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外,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须承诺保证结构进度,未按期完成工程阶段进度视为违约,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结构进度在底板浇筑、±0.00以下(地下顶层顶板)、±0.00以上的一次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完成计算,每次计算的方法是每拖延工期一天扣18万元,此款项作为结构延期违约金,在发包人向承包人人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扣除。阶段工期违约分阶段分别考核,不进行工期累加扣款。在上节点拖期后,如果在后续节点中按时完成抢回延误的工

期,发包人将在当期工程款结算时返还前期扣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时,应赔偿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凡属按有关规定需经由设计单位出书面意见或出补救方案才能进行修复、修补的,除应赔偿由此带给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与影响,针对每次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200万元的违约金。质量违约金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当期应得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__另行约定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 ___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____ 调解;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__另行议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 _另行议定 __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__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 承包人投保内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工程履约保函,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与发包人提供的保函应为不同机构出具。

41.4在承包人履行完毕履约担保范围内的义务之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达到担保金额的50%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保证人关于办理补充保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办理开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手续,补充保函金额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手续办理完毕后,保证人应向发包人出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以此类推,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竣工备案文件记载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后第28个日历天(含第28个日历天)。

41.5额达到担保金额的50%时,发包人应在收到保证人关于办理补充保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办理开具补充工程款支付保函手续,补充保函金额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手续办理完毕后,保证人应向承包人出具补充工程款支付保函。以此类推,直至发包人未付除保修金以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与保函余额相当之日。(保函余额不应大于发包人未付除保修金以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_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捌份,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备一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监理单位一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需在指定分包中制定关于总包配合管理内容的具体控制措施,在分包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水电超标、脚手架使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等纠纷,承包人自行与分包协商解决。

47.2要求承包人保证文明安全施工,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达不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则在结算时发包人全额扣除承包人报价中的此项费用。为促进文明施工现场的管理,承包人须遵守发包人以下管理办法:

1、承包必须严格执行京建施法字(1999)1文---《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补充标准》。发包人和监理将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合格者将先实行警告,仍未达标者处以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的处罚。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次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的处罚。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设立垃圾中转场地,全封闭围护,高度不低于1.8米。垃圾必须袋装至垃圾中转场地。外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及时洒水避免扬尘。垃圾中转场地必须硬化处理。如承包人外运清理不及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罚每次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罚款,并自行处理,所发生的外运费用由工程进度款扣除。

4、承包人必须做到主要施工道路的硬化、清洁;水泥等可能产生场尘污染的建材必须在库房存在或严密遮盖;现场施工材料要排放整齐;现场存放土方要覆盖;工作而每日必须活完场 清,严禁现场焚烧垃圾,高空抛洒垃圾等。发包人视违约情况将予以警告和每次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罚款。

5、上述罚款由发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以《经济惩罚(罚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直接扣除。

47.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安全、火灾、质量事故等事故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

47.4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消防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减少工伤事故而制定的以下管理条例:

1、承包人必须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消防方针。

2、承包人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和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严禁现场吸烟和违章用水、用电。

3、业主和监理定期组织检查,对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不合格者进行处罚,处罚最高比不超过贰万元。

4、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信号工、电焊工、电工、机械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有效证件,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发现违反者则每一人次罚款五百元。

5、杜绝施工现场“三无”现象,即现场施工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无证操作。发生违反每一人次罚款壹百元。

6、现场严禁发生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处罚。

7、现场发现吸烟者每一人次罚款壹佰元。

8、上述罚款由发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以《经济惩罚(罚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7.5承包人义务对所有分包单位进行全面的现场组织、管理与协调,管理不利造成的施工进度、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及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全部负责。

47.6承包人须对所有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负全责,分包单位向承包人负责,服从承包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于安全事故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与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有权追究分包单位的相关责任。

47.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为保证实现工期目标,此时承包人应提出改进措施及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报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上述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要求。

47.8应发包人要求或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发包承包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发包承包双方应协商将工程做到合理部位,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场提供必要条件,撤场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已定货但尚未进场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7.9承包人须优先选用二级以上资质且在建委备案的整建制外包队伍,并征求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能满足要求的外包队伍。

47.10承包人因拖欠外包队、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费用而发生的债务纠纷,由承包人自行完全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协调解决。

47.11承包方不得私自转包及二次分包工程。

47.1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所指处罚或罚款,仅是为方便表述,其性质是承包人(包括其人员)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与行政法意义上的处罚或罚款无关。

47.13下列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工作须由总承包商负责:

1、免费及完全使用立起的脚手架。

2、免费卫生间及其它福利措施。

3、提供地方予以分包商建造办公场地及仓库。

4、提供工作空间。

5、提供起重设备。总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查阅所有分包商工程设计及技术要求与图纸以确定所有材料及设备的数量及其提议的位置。总承包商也应向监理工程师确实建筑物内所指定位置以作为起重设备的位置。总承包商将负责把所有分包商的材料及设备吊至不同层数的设备,分电站,机房以及其它机电房,并完全负责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坏或损失。

6、提供人工照明及临时电力供应包括从永久的设备提供电力予空调、电梯电器设备的测试及调试。个别的分包商须自备发电机进行接焊工作。

7、总承包商所提供的隔离器及电器插座将由监理工程师及工程师在工地上决定。分包商将负责提供所有需要的电线,接驳等至其分包工程师的实际工作点。

8、为分包商工程提供水源包括从永久的设备提供予空调、消防或供水设备的测试及调试的水源。分包商将负责提供软管至由总承包商在每层所提供的供水点。

9、总承包可批示分包商将垃圾放在各层指定的位置,然后消除,包括最后运离工地。

10、保护已完及在建工程以便在进行中的分包工程不会受到崩落碎片或漏水等的损害。

11、保护、盖起已完全、最后和正确地结合在工程的分包工程及完全负责其任何损失或损坏。

12、因各分包商工作时间不同而超出总承包商的工作时间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13、提供所有放线及勘测数据包括提供一切需要的数据及对其准确性负责。

14、计划、协调及组织所有分包商的工作,确保所有的操作在正确的时间、程序及完成包括编制所有已协调装备施工图纸。

15、确定一切有关分包工程需要在结构上形成或留下开孔、凹口、洞口、开榫及同类项目之尺寸及位置。

16、分包工程完成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的表面进行修整及装璜以达到有关之规范要求的标准。

17、为穿过隔墙、地板、天花板、屋面等的管槽、管道、导管及配件等切割及形成洞口、凹槽等及在分包工作完成后修补。在吊顶天花及墙的切割洞口由相应的专业分包商负责。分包商须负责打凿墙及地面以铺设管道、导管及配件但修补则由总承包商负责。

18、分包工程施工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的需进行填补、灌浆、修整及装潢以达到有关之规范要求的标准。

19、埋设及浇筑管道、槽道、线槽、导向轨、设备、外包材料、吊悬系统及同类项目之预埋件、插头、螺栓、管套等材料。分包商将负责提供此等预埋件、插头、螺栓、管套等材料、并在地盘替总承包商标出此等配件之间准确位置,分包商将负责密封管套与管道、槽道、线槽等之间的地方。

20、为混凝土工程作好一切所需的开孔、洞、凹口、凹槽、开榫及类似工作等。 21、为非混凝土工程作好一切所需的孔和洞等。

22、把套筒、法兰、配件等固置于混凝土(套筒、法兰、配件等则由分包商供应)及以防火物料收口。

23、提供通风孔及机械通风系统。

24、为机械设备的支撑固定提供混凝土底座、混凝土结构底基/或地基。 25、在机房适当位置提供围栏、爬梯、活门等。 26、按工程所需在机房的墙身及地台涂上防油性油漆。

27、在混凝土工程中,加插分包商提供需预埋在混凝土中的金属锚固、嵌入物支架等连接物。

28、技术规范所注明所总承包商提供的其他工作。

47.14发包方指定专业分包的工程,发包方承担分包造价4%的总包管理费(该费用与分包造价构成分包合同总价),由承包方承担总包责任。

47.15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2005年1月12日颁布的建质(2005)7号文。____

47.16承包人在双方签订《竣工移交证书》之前,应对工程承担照管责任。

47.17为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双方协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承包方争创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奖项,发包方将实行优质优价,对承包方取得奖项后给予***万元的奖励。

47.18措施项目费用由于前期投入较大,结算按照双倍余额结算,即: 第一月措施费用=措施费用总额/18(月)*2*75%; 第二月措施费用=措施费用余额/18(月)*2*75%; 依此类推直至结算到措施费用的97%,停止付款。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三花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北京首钢冶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北京王府井富阳广场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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