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秩序

每件东西都应有自己的位置,每件东西都应在自己的位置上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探微

班级:08(1)班 学号:17080139 姓名:鲍平晓

【摘 要】“自由”应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统一,而“秩序”则应是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的统一。在厘清二者概念的基础上,才能正确把握其对立统一的关系:自由的行使必须找到合适的边界,这就需要秩序存在;秩序作为法与生俱来的内在要求,也必然以维护自由为其“立身”之本。另一方面,自由侧重的是个人价值、目的性价值;秩序侧重的是社会价值、工具性价值。最后,一国的法治建设应当在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中进行。

【关键词】法的价值 自由 秩序 对立统一

“每件东西都应有自己的位置,每件东西都应在自己的位置上。”自由与秩序二者同样作为法的价值,其重要性与联系性,从英国政治改革家塞缪尔·斯迈尔斯的这句话中大可窥知一二。但是,如此粗线条的感性理解,无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虽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在面临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时仍掩盖不了理论上的苍白无力:自由是怎样的自由,秩序又是怎样的秩序?自由与秩序是否会发生冲突?冲突时是否存在孰轻孰重的衡量取舍?那么,这样衡量取舍的尺度又在哪里?诸多质疑紧随其后,亟待解答。

一、“自由”应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统一

在整个人类历史中,演说家和诗人都权力赞颂自由,但是对于自由的“真确”概念却始终没有一个言之凿凿的说法。尽管如此,自由并非是毫无边界的恣意妄为的这一点,已成为学者的共识。

霍布斯在其《利维坦》中关于自由的定义是:“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没有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降碍,对无理性与

①无生命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哈耶克在其论述自由的著述

中,开篇即将其论述的自由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我所采用的自由的含义,恰似该词的原始意义。人,或至少是欧洲人,一跨入历史便被归为自由的与不自由的两类;而且此一类分有着极为明确的涵义。尽管自由人间的自由可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这只是他们在独立程度方面的不同,面奴隶却根本没有独立可言。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②

按照柏林的观点,他将上述二人的观点都归结为“消极自由”。在他看来,自由的内涵核心性的理解有两种: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这种“消极的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③与之相①

②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2页。 [英]弗里德希利·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③ 参见[英]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关的是人的防御性本能。而第二种意义被其称之为“积极的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是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①与之相关的是人的支配性本能。

与之相对应地,柏林认为,斯宾诺莎、康德、黑格尔等的自由观都是积极自由观。这样一种观念,源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希望自己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希望自己成为主体,而不是别人行为的对象。

综合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罗尔斯在柏林的基础上提出:“当个人摆脱某些强制而做(或不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某事或不做某事。”②自由也就是人们可以在不受干涉、不受限制、不受控制的情形下自我作主的行动。但是,在罗尔斯的论述中,还是首先把消极自由置于最为重要的位置上,并主张以消极自由来限定积极自由。而与之相对的诺齐克却提出了至上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因此,它反驳了传统观念中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的戒律。”③

从人性本能倾向的角度来说,支配性和防御性本能都是兼而有之的,这也就导致这两种自由在人类社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缺一不可。当拆除障碍、建立理想、确证自我成为需要时,积极自由发挥主导作用;当外在的压力把人束缚得很紧时,消极自由是必要的。实际上,自由是人的一种本真的存在状态,本身就包含了能为了做什么或成为什么而不受阻碍的含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统一存在于人类的生存论意义上的自由之中。④

二、“秩序”应是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的统一

“人造秩序”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秩序概念,与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相信人们都致力于自我保护和个人满足,因而只有强力(或源于强力的威胁)能使人们避免不断地互相攻击。这种强力即导致了国家的诞生,制定规则,建立合理有序的社会结构。

而在哈耶克看来,“如果我们希望个人根据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只为他们本人所知而绝不可能为任何其他个人所完全知道的特殊环境来调适其行动,那么这种有序性就不可能是统一指挥的结果。因此,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⑤基于此认识,哈耶克将所有的社会秩序类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自发的秩序”,后者则是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其中,自发的秩序是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有别于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或控制其运行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秩序;人造的秩序则是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亦可被称为一个组织。⑥

认识到秩序是上述二者的统一,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哈耶克以下一番话的建①

② 同注③。 转引自龚群:《论罗尔斯的两种自由概念》,载于《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③ 罗克全:《独立性与优先性——诺齐克与罗尔斯的自由之辩》,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④ 参见陈福胜:《法治的实质: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载于《求是学刊》2004年第5期。 ⑤ [英]弗里德希利·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0页。 ⑥ 参见朱娟:《作为自发秩序的“人肉搜索”——哈耶克二元社会秩序观的进路》,载于《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设性:“我们能够为社会秩序的型构创造一些条件,但是我们却无力为各种社会要素安排一确定的方式,以使它们在恰当的条件下有序地调适它们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者的任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地型构起来并得以不断地重构。实际上,促使这样一种秩序的型构.并不以我们能够预测个别原子的行为为条件——因为这类行为实依赖于那些它们发生于其间的并不为人所知的特殊境况。人们所能要求的只是其行为具有一定限度的常规性;而且我们所强制实施的制定法的目的也在于确保这种有限的常规性,因为正是这种常规性使秩序的型构具有了可能。”①

三、在厘清自由与秩序的基础上认识自由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自由与秩序的统一

自由是法的价值的灵魂,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自由(积极自由)强调发挥人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按人自己的意志、思想无拘无束的行为去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但是,如果允许个人可以适用任何手段、肆意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甚至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他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威胁,造成一部分人将自己的意志、利益凌驾在另一部分人之上,此时自由(他人的消极自由)就不自由了,自由的行使必须找到合适的边界,这就需要秩序存在,通过秩序对不同个体之间利益的划分、分配和协调,使得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L·J﹒麦克法伦则进一步阐释,知道一个人的枷锁往往是自由的第一步,如果这个人对枷锁处于无知状态,那么他永不会获得自由。③

另一方面,秩序作为法与生俱来的内在要求,也必然以维护自由为其“立身”之本。实现了自由的秩序才能够促进自由的增长与群体积极性的提高,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必然是隐患重重。按照美国学者库利的观点,“就纪律而言,自由绝不是对它的排斥,而是对它的更高级和更合理的运用形式。自由的纪律是通过诉诸人的理性、良心和自尊心而对个人起控制作用的;而不自由的纪律却只能作用于意识的较低层次。倾向于贬低他人的人格。自由是你能适应的合乎理性的约束。”④

(二)自由与秩序的对立

1.自由侧重的是个人价值,而秩序则侧重于社会价值

从抽象的人性角度分析,一方面,人是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统一体,人的自然本性要求自由,突出个人意志,关注个人感受,而人的社会本性又渴望秩序,要求能够预期他人行为,合理协调与他人的关系。另一方面,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体,理性表现为控制,倾向于秩序;非理性表现为任意,倾向于变化。由此,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似乎必然处于对立与冲突的紧张状态之中。⑤

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对此,库利在其著述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自由的增加总是伴随着某些退化。妇女和儿童以及家庭生①

② [英]弗里德希利·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1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页。

③ 转引自崔小敬:《:秩序与自由的悖论》,载于《文学评论》2008年第1期。

④ [美]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00页。 ⑤ 桂万先:《从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看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基础》,载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活变得更自由、生活条件更优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离婚率和宠坏了的儿童的增加。①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自由、 维持平衡的规律性。在一个陷入混乱的社会里,人们处于恐惧和怀疑之中,自由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2.自由是目的性价值,而秩序是工具性价值

自由和秩序都是法的价值,都是法治所追求的目标,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秩序的最终目的也在于实现自由。既然是工具,因为社会的不断变化,人的生存环境、需要内容都在变化之中,往往会偏离目标的实现路径。工具只是应时的功利性产物,不等于目的本身。秩序也面临历史性的适用问题,场所、时间、对象的变更很可能使其陷入无用武之地,甚至成为自由的镣铐和桎梏。

详细地说来,秩序是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的统一。人造秩序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必然体现出立法者的意志,而人的意志并非是完全理性的。立法者无非是从社会的一般规律中抽象概括出有利于整个群体(是否最有利姑且不论)或者说较少损害的(是否最小损害也不谈)的内容形成法律规范,以此实现其预设的理想目标,而因为智慧与逻辑的不完美性,必然导致一部分人,哪怕是微乎其微一部分人的自由受损。而这必是客观存在的。况且立法者还有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自发秩序更是如此,由于不具有人造秩序的强制力,其本身实现主要依赖于个体的自律,这样一种手段似乎最终能够导致自由目的的实现,但在人造秩序尚未完成使命之时,寄希望于飘渺的人人自律,显然前途渺茫。

四、在认识到自由与秩序对立统一的基础上再谈法治建设

自由与秩序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秩序总是实现了人类某种自由的秩序,而自由又是在某种秩序中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秩序是专制,不是人类所期待的和谐的真正的秩序,必然会窒息社会的发展;没有秩序的自由是任意,是对客观必然性无知的表现,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最终扼杀自由。②

现实社会里,当人们从人类自身社会需求和创设符合人性的法治生活方式出发而制定适当的法律时,他们将必须在自由与秩序两者中做出均衡选择。人们要形成秩序,法律必须体现出普遍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特点,而这些特性又必然影响人们对更能满足人类自身需求、更能体现人类本性的自由追求,这时的秩序难以做到与时俱进或表现出滞后性。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给个体过于充分的发挥自身创造力和个性拓展的自由空间,又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损害人们对秩序的需求。由此可见,人类社会的发展无不在秩序和自由之间挣扎、摇摆、协调与协同。自由与秩序作为法治社会内部的既统一又对立两种价值因素,虽然两者无法在静态中达成一致,但它们可以在动态上实现和谐统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不断破解旧秩序创设新秩序,并将新秩序予以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一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个体也将不断达到自在自由和个体创造力的高度发挥,只有自由与秩序在理论上的和谐统一不断地指导现实社会法治的创设,并通过两者的对立统一运动促进社会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人类法治的目标才能逐渐地从理想变为现实。③

在这里需要引用库利的一段话:”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一个不自由的社会①

② [美]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04页。 桂万先:《从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看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基础》,载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③ 柳亮、刘景臣《自由、秩序与法治》,载于《求索》2009年第9期。

的判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的确获承认的私域,而且在此一私域中.个人不能被政府或他人差来差去,而只能被期望服从那些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①我国当下缺乏的正是类似西方国家对自由的高度重视,一味偏重于对秩序的构建,而且是人造秩序的构建,在并非每个人都有其位置的时候,强制他们停留在某个位置上。虽然有其苦衷,比如说社会转型的特定国情、历史传统的积淀等等,但都不能仅因此就无限制的将公权力的爪牙延伸到无辜的私权领域。否则法治建设就只会沦落成一袭华丽的长袍,而里面爬满了虱子。 ① [美]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64页。

每件东西都应有自己的位置,每件东西都应在自己的位置上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探微

班级:08(1)班 学号:17080139 姓名:鲍平晓

【摘 要】“自由”应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统一,而“秩序”则应是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的统一。在厘清二者概念的基础上,才能正确把握其对立统一的关系:自由的行使必须找到合适的边界,这就需要秩序存在;秩序作为法与生俱来的内在要求,也必然以维护自由为其“立身”之本。另一方面,自由侧重的是个人价值、目的性价值;秩序侧重的是社会价值、工具性价值。最后,一国的法治建设应当在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中进行。

【关键词】法的价值 自由 秩序 对立统一

“每件东西都应有自己的位置,每件东西都应在自己的位置上。”自由与秩序二者同样作为法的价值,其重要性与联系性,从英国政治改革家塞缪尔·斯迈尔斯的这句话中大可窥知一二。但是,如此粗线条的感性理解,无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虽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在面临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时仍掩盖不了理论上的苍白无力:自由是怎样的自由,秩序又是怎样的秩序?自由与秩序是否会发生冲突?冲突时是否存在孰轻孰重的衡量取舍?那么,这样衡量取舍的尺度又在哪里?诸多质疑紧随其后,亟待解答。

一、“自由”应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统一

在整个人类历史中,演说家和诗人都权力赞颂自由,但是对于自由的“真确”概念却始终没有一个言之凿凿的说法。尽管如此,自由并非是毫无边界的恣意妄为的这一点,已成为学者的共识。

霍布斯在其《利维坦》中关于自由的定义是:“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没有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降碍,对无理性与

①无生命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哈耶克在其论述自由的著述

中,开篇即将其论述的自由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我所采用的自由的含义,恰似该词的原始意义。人,或至少是欧洲人,一跨入历史便被归为自由的与不自由的两类;而且此一类分有着极为明确的涵义。尽管自由人间的自由可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这只是他们在独立程度方面的不同,面奴隶却根本没有独立可言。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②

按照柏林的观点,他将上述二人的观点都归结为“消极自由”。在他看来,自由的内涵核心性的理解有两种: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这种“消极的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③与之相①

②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2页。 [英]弗里德希利·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③ 参见[英]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关的是人的防御性本能。而第二种意义被其称之为“积极的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是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①与之相关的是人的支配性本能。

与之相对应地,柏林认为,斯宾诺莎、康德、黑格尔等的自由观都是积极自由观。这样一种观念,源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希望自己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希望自己成为主体,而不是别人行为的对象。

综合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罗尔斯在柏林的基础上提出:“当个人摆脱某些强制而做(或不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某事或不做某事。”②自由也就是人们可以在不受干涉、不受限制、不受控制的情形下自我作主的行动。但是,在罗尔斯的论述中,还是首先把消极自由置于最为重要的位置上,并主张以消极自由来限定积极自由。而与之相对的诺齐克却提出了至上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因此,它反驳了传统观念中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的戒律。”③

从人性本能倾向的角度来说,支配性和防御性本能都是兼而有之的,这也就导致这两种自由在人类社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缺一不可。当拆除障碍、建立理想、确证自我成为需要时,积极自由发挥主导作用;当外在的压力把人束缚得很紧时,消极自由是必要的。实际上,自由是人的一种本真的存在状态,本身就包含了能为了做什么或成为什么而不受阻碍的含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统一存在于人类的生存论意义上的自由之中。④

二、“秩序”应是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的统一

“人造秩序”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秩序概念,与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相信人们都致力于自我保护和个人满足,因而只有强力(或源于强力的威胁)能使人们避免不断地互相攻击。这种强力即导致了国家的诞生,制定规则,建立合理有序的社会结构。

而在哈耶克看来,“如果我们希望个人根据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只为他们本人所知而绝不可能为任何其他个人所完全知道的特殊环境来调适其行动,那么这种有序性就不可能是统一指挥的结果。因此,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⑤基于此认识,哈耶克将所有的社会秩序类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自发的秩序”,后者则是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其中,自发的秩序是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有别于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或控制其运行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秩序;人造的秩序则是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亦可被称为一个组织。⑥

认识到秩序是上述二者的统一,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哈耶克以下一番话的建①

② 同注③。 转引自龚群:《论罗尔斯的两种自由概念》,载于《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③ 罗克全:《独立性与优先性——诺齐克与罗尔斯的自由之辩》,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④ 参见陈福胜:《法治的实质: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载于《求是学刊》2004年第5期。 ⑤ [英]弗里德希利·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0页。 ⑥ 参见朱娟:《作为自发秩序的“人肉搜索”——哈耶克二元社会秩序观的进路》,载于《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设性:“我们能够为社会秩序的型构创造一些条件,但是我们却无力为各种社会要素安排一确定的方式,以使它们在恰当的条件下有序地调适它们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者的任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地型构起来并得以不断地重构。实际上,促使这样一种秩序的型构.并不以我们能够预测个别原子的行为为条件——因为这类行为实依赖于那些它们发生于其间的并不为人所知的特殊境况。人们所能要求的只是其行为具有一定限度的常规性;而且我们所强制实施的制定法的目的也在于确保这种有限的常规性,因为正是这种常规性使秩序的型构具有了可能。”①

三、在厘清自由与秩序的基础上认识自由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自由与秩序的统一

自由是法的价值的灵魂,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自由(积极自由)强调发挥人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按人自己的意志、思想无拘无束的行为去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但是,如果允许个人可以适用任何手段、肆意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甚至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他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威胁,造成一部分人将自己的意志、利益凌驾在另一部分人之上,此时自由(他人的消极自由)就不自由了,自由的行使必须找到合适的边界,这就需要秩序存在,通过秩序对不同个体之间利益的划分、分配和协调,使得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L·J﹒麦克法伦则进一步阐释,知道一个人的枷锁往往是自由的第一步,如果这个人对枷锁处于无知状态,那么他永不会获得自由。③

另一方面,秩序作为法与生俱来的内在要求,也必然以维护自由为其“立身”之本。实现了自由的秩序才能够促进自由的增长与群体积极性的提高,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必然是隐患重重。按照美国学者库利的观点,“就纪律而言,自由绝不是对它的排斥,而是对它的更高级和更合理的运用形式。自由的纪律是通过诉诸人的理性、良心和自尊心而对个人起控制作用的;而不自由的纪律却只能作用于意识的较低层次。倾向于贬低他人的人格。自由是你能适应的合乎理性的约束。”④

(二)自由与秩序的对立

1.自由侧重的是个人价值,而秩序则侧重于社会价值

从抽象的人性角度分析,一方面,人是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统一体,人的自然本性要求自由,突出个人意志,关注个人感受,而人的社会本性又渴望秩序,要求能够预期他人行为,合理协调与他人的关系。另一方面,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体,理性表现为控制,倾向于秩序;非理性表现为任意,倾向于变化。由此,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似乎必然处于对立与冲突的紧张状态之中。⑤

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对此,库利在其著述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自由的增加总是伴随着某些退化。妇女和儿童以及家庭生①

② [英]弗里德希利·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1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页。

③ 转引自崔小敬:《:秩序与自由的悖论》,载于《文学评论》2008年第1期。

④ [美]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00页。 ⑤ 桂万先:《从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看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基础》,载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活变得更自由、生活条件更优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离婚率和宠坏了的儿童的增加。①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自由、 维持平衡的规律性。在一个陷入混乱的社会里,人们处于恐惧和怀疑之中,自由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2.自由是目的性价值,而秩序是工具性价值

自由和秩序都是法的价值,都是法治所追求的目标,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秩序的最终目的也在于实现自由。既然是工具,因为社会的不断变化,人的生存环境、需要内容都在变化之中,往往会偏离目标的实现路径。工具只是应时的功利性产物,不等于目的本身。秩序也面临历史性的适用问题,场所、时间、对象的变更很可能使其陷入无用武之地,甚至成为自由的镣铐和桎梏。

详细地说来,秩序是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的统一。人造秩序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必然体现出立法者的意志,而人的意志并非是完全理性的。立法者无非是从社会的一般规律中抽象概括出有利于整个群体(是否最有利姑且不论)或者说较少损害的(是否最小损害也不谈)的内容形成法律规范,以此实现其预设的理想目标,而因为智慧与逻辑的不完美性,必然导致一部分人,哪怕是微乎其微一部分人的自由受损。而这必是客观存在的。况且立法者还有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自发秩序更是如此,由于不具有人造秩序的强制力,其本身实现主要依赖于个体的自律,这样一种手段似乎最终能够导致自由目的的实现,但在人造秩序尚未完成使命之时,寄希望于飘渺的人人自律,显然前途渺茫。

四、在认识到自由与秩序对立统一的基础上再谈法治建设

自由与秩序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秩序总是实现了人类某种自由的秩序,而自由又是在某种秩序中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秩序是专制,不是人类所期待的和谐的真正的秩序,必然会窒息社会的发展;没有秩序的自由是任意,是对客观必然性无知的表现,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最终扼杀自由。②

现实社会里,当人们从人类自身社会需求和创设符合人性的法治生活方式出发而制定适当的法律时,他们将必须在自由与秩序两者中做出均衡选择。人们要形成秩序,法律必须体现出普遍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特点,而这些特性又必然影响人们对更能满足人类自身需求、更能体现人类本性的自由追求,这时的秩序难以做到与时俱进或表现出滞后性。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给个体过于充分的发挥自身创造力和个性拓展的自由空间,又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损害人们对秩序的需求。由此可见,人类社会的发展无不在秩序和自由之间挣扎、摇摆、协调与协同。自由与秩序作为法治社会内部的既统一又对立两种价值因素,虽然两者无法在静态中达成一致,但它们可以在动态上实现和谐统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不断破解旧秩序创设新秩序,并将新秩序予以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一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个体也将不断达到自在自由和个体创造力的高度发挥,只有自由与秩序在理论上的和谐统一不断地指导现实社会法治的创设,并通过两者的对立统一运动促进社会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人类法治的目标才能逐渐地从理想变为现实。③

在这里需要引用库利的一段话:”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一个不自由的社会①

② [美]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04页。 桂万先:《从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看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基础》,载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③ 柳亮、刘景臣《自由、秩序与法治》,载于《求索》2009年第9期。

的判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的确获承认的私域,而且在此一私域中.个人不能被政府或他人差来差去,而只能被期望服从那些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①我国当下缺乏的正是类似西方国家对自由的高度重视,一味偏重于对秩序的构建,而且是人造秩序的构建,在并非每个人都有其位置的时候,强制他们停留在某个位置上。虽然有其苦衷,比如说社会转型的特定国情、历史传统的积淀等等,但都不能仅因此就无限制的将公权力的爪牙延伸到无辜的私权领域。否则法治建设就只会沦落成一袭华丽的长袍,而里面爬满了虱子。 ① [美]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64页。


相关文章

  • 市场在国际经济秩序演变中的作用论析
  • 摘要:市场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和方式,能够自主调节经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具有自身的运行逻辑.演进规律和促进经济发展和完善的功能.市场观念在构建国际经济行为体身份.利益.行为的同时,指导了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与调整,并不断内化到国际经济 ...查看


  •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第三课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导学案教案
  • 第三课 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第一框:社会生活有秩序+第二框人人遵守规则) 必会知识点: 第一框:社会生活有秩序 什么是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一种有序化状态,人们的生活要按照一定的秩序进行,以保证生活活动的正常进行. 实例:社会管理秩 ...查看


  • 彭幸:民事强制措施的价值论分析
  • 内容提要: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作为重要制度之一的强制措施未被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主要是由于没有正确认识到民事强制措施在法理上的价值冲突.因此,从价值角度研究该制度并进行相应改革,是时下研究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重要方式.我们不仅应 ...查看


  • 论述法的价值冲突
  • 论述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的含义:简单的说,法的价值是指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那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具体地说,法的价值包括以下意义 (1)体现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 ...查看


  • 谁的自由_如何实现_读_自由秩序原理_
  • 5学术界6(双月刊) 1读书回放2总第121期,2006.6 ACADEMICSINCHINA No.6Nov.2006 谁的自由?如何实现? )))读5自由秩序原理6 o汪 冰 (荆门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门 448000) 哈耶克曾经 ...查看


  • 有法律无秩序
  • 为什么有法律却无秩序? 秩序,顾名思义就是指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法理学角度来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外,秩序作为 ...查看


  • 法律_秩序与自由_与哈耶克的边界之旅
  • 第16卷第1期2002年1月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JIANGSUPUBLICSECURITYCOLLEGEol.16No.1 V Jan.2002 ・法学理论研究・ 法律.秩序与自由 --与哈耶克的边界之旅 摘 要:.理 ...查看


  • 自由的价值与意义 1
  • 摘 要: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自由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从法的制定和实施看,自由始终贯穿其中.在基本权的发展历史中,公民的自由权历史最悠久,典型的自由权包括人们耳熟能详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宗 ...查看


  • 论经济法的精神
  • 摘要: 经济 人有限理性决定了限制经济自由和赋予经济自由具有同样的意义.经济法作为限制经济自由之法与保障经济自由的民法共同成为市场经济的 法律 基础.市场中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要求法律内部对二者关系正确定位和分工调整.经济法以维护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