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法律却无秩序? 秩序,顾名思义就是指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法理学角度来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外,秩序作为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是法的基础价值,也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
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每年都有许多的法律出台以及实施,可是社会秩序仍然不容乐观,无论是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权利运作秩序还是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都表现出一定的不稳定,出现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自由与秩序之间存在冲突。
自由是指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约束;相反,秩序是在整体之下有条理、有组织的状态。相比之下,法律在维护秩序上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同时也是在限制着公民的自由,主要表现在法律仅仅是为了维持秩序而牺牲公民权益的不合理性以及过分追求片面的秩序稳定而过分限制性上。也就是说秩序的形成牺牲了公民的自由。自由式与生俱来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的共性,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对理想、经济、权力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冲破了某些过分限制自由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从而导致了秩序的不稳和动荡。因此,法律在保障秩序同时与自由发生冲突和对峙,也让“无秩序”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必然。 其次,法律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矛盾。
立法和社会现实之间有着时间的先后,使执法明显落后于违法行为等不稳定因素的出现。社会上很多破坏秩序的行为往往是立法者难以预料的,只有在该行为出现之后才可以作出相应的反应来促进立法。在这个立法空白的阶段,秩序往往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也就是说,此阶段尽管有众多的法律存在,可是适用的法律基本上是没有的,所以就造成了有法律而无秩序的尴尬局面了。
法律与法律之间有冲突,立法存在混乱,执法机关不能准确而快速贯彻“有法可依”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让秩序不稳。
法律的调整范围往往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的公交让座、不可践踏草地等,都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同时,这些日常生活的秩序也是不应该为法律所调整的,而是道德上的要求,否则法律将变得冗杂和庞大,加大了司法的负担。 最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薄弱。这跟我国的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方面是对于“生不入官门”的错误认知,另一方面是淡薄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薄弱还可能是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大,人均受教育程度不高等因素造成。在这样的一个现实之下,许多人明显缺少对法律的认知,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不护法,也就造成了法律在维护秩序上发挥的作用非常微弱,根本达不到应该有的效果,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法律而无秩序。 总而言之,法律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在有法律的今天,未必就有良好的秩序。
为什么有法律却无秩序? 秩序,顾名思义就是指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法理学角度来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外,秩序作为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是法的基础价值,也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
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每年都有许多的法律出台以及实施,可是社会秩序仍然不容乐观,无论是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权利运作秩序还是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都表现出一定的不稳定,出现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自由与秩序之间存在冲突。
自由是指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约束;相反,秩序是在整体之下有条理、有组织的状态。相比之下,法律在维护秩序上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同时也是在限制着公民的自由,主要表现在法律仅仅是为了维持秩序而牺牲公民权益的不合理性以及过分追求片面的秩序稳定而过分限制性上。也就是说秩序的形成牺牲了公民的自由。自由式与生俱来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的共性,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对理想、经济、权力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冲破了某些过分限制自由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从而导致了秩序的不稳和动荡。因此,法律在保障秩序同时与自由发生冲突和对峙,也让“无秩序”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必然。 其次,法律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矛盾。
立法和社会现实之间有着时间的先后,使执法明显落后于违法行为等不稳定因素的出现。社会上很多破坏秩序的行为往往是立法者难以预料的,只有在该行为出现之后才可以作出相应的反应来促进立法。在这个立法空白的阶段,秩序往往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也就是说,此阶段尽管有众多的法律存在,可是适用的法律基本上是没有的,所以就造成了有法律而无秩序的尴尬局面了。
法律与法律之间有冲突,立法存在混乱,执法机关不能准确而快速贯彻“有法可依”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让秩序不稳。
法律的调整范围往往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的公交让座、不可践踏草地等,都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同时,这些日常生活的秩序也是不应该为法律所调整的,而是道德上的要求,否则法律将变得冗杂和庞大,加大了司法的负担。 最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薄弱。这跟我国的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方面是对于“生不入官门”的错误认知,另一方面是淡薄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薄弱还可能是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大,人均受教育程度不高等因素造成。在这样的一个现实之下,许多人明显缺少对法律的认知,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不护法,也就造成了法律在维护秩序上发挥的作用非常微弱,根本达不到应该有的效果,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法律而无秩序。 总而言之,法律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在有法律的今天,未必就有良好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