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种植业保险的对策

发展种植业保险的对策

http://news.ins.com.cn 2006-05-29 14:19:42 来源:中国保险报 薛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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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了,但各保险公司并没有从战略高度来重视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大多抱着观望的态度,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动作。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这无可厚非,但是,对于整个保险业界的社会声望是非常不利的。大家都去做高效益的业务,谁来关注靠天吃饭、几乎毫无风险保障的农业生产?农民的投保意识不提高,又哪来的发展区域保险,支持“三农”建设?

总之,种植业保险市场之所以未能形成规模,产生效益,是与市场主体的态度消极分不开的。没有较高的战略分析,缺乏足够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是种植业保险拓展乏力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是一个种植业大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还较弱,发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是有效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种植业保险在我国有巨大的潜在需求,理论保费空间巨大,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提高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感、增强农民保险意识的战略突破口,是带动其他“三农”各类保险发展的“主打”业务,所以必须将种植业保险作为保险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首要工作来做。

笔者认为,发展种植业保险业务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一家保险公司能够独力承担起来的,需要国家政策、各家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协调行动。首先,国家要在税收政策上予以支持,应当免除对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出部分的所得税,对保险人在种植业保险方面的营业税、所得税也应当给与相应的优惠政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也应采取相应的强力措施积极推动各保险主体对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其次,政府部门要把种植业保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引导和组织农民投保该险种,使之形成规模效益,以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另外,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种植业保险业务上应当转变观念,把种植业保险业务从“垃圾”业务堆里解放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有其精算系统的、有规模的、微效益的险种业务。 笔者建议: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加大种植业保险业务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该业务独立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与保险公司一道加大对该项业务的宣传展业力度,不断扩大承保覆盖率,使之尽快形成规模;通过银行等中介渠道扩大承保面;通过强有力的费用政策支持,提高员工的展业积极性;针对不同区域的客户群,设计开发出更多的符合当地灾情的种植业保险产品,走出低保费、高赔付的误区;严格查勘、定损和理赔,核定合理赔付率,努力降低经营风险。

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及运作模式——以浙江渔业保险为例

浙江是经济大省,农业生产基础相对较好,随着浙江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

高附加值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建立以农业深险为主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降低灾害损失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

一。本文以浙江渔业保险为例,探讨农业保险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借鉴渔业保险运作经验以期对未来浙江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和运作模式创新提供一些建议。

关于渔业保险的内涵及其特点

传统上,我国农业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农业仅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等作物的生产及其有限延伸;广义农业则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生产及其有限延伸。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农业保险仅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其保险标的多是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的活的生物;广义农业保险不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还包括对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及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渔业保险属于广义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对渔业生产者在水产养殖、捕捞、加工、储运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渔业在大农业中属于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渔业(包括传统捕捞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是海洋和内陆水域游动性的生物资源,这就决定了它的生产活动环境,较陆地有更大的自然风险。对从事传统捕捞业生产者来说,渔船是主要生产资料,海上捕捞属于危险非常高的生产领域,渔民的作业、生活条件历来被保险业界定为高危险性承保范围,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列为职业风险类别的第六级,即最高级别,其保险费率也是最高的。渔业生产特点决定了渔业保险与其他产险业务相比有其特殊性:

1.保险费率厘定难。渔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极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水生动植物收获量和损失量难以搜集,造成渔业保险费率难以精确厘定。

2.合理的保险责任确定难。用于捕捞的渔船行于海上或水上,它不仅具有机动车辆流动性特点,而且具有发生海损事故后无法保留现场痕迹;水产养殖业的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不一致,不同风险的风险单位一般不重合,常有多种渔业风险同时或相继发生,其保险责任不易合理确定。

3.道德风险防范难。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难以事先确定的

预期利益,其标的是活的水生生物,它们的生长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与否。因此,渔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危险因素难以分辨、防范,增加了经营难度。

4.定损理赔难。由于渔业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水生动植物,看不清,摸不着,标的价格随着水生动植物的生长不断变化,在部分流失或死亡的情况下,难以准确核定损失程度。

浙江渔业保险发展状况及评价

1.浙江渔业保险发展回顾。浙江是渔业大省,渔业产值占大农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以上,水产品出口创汇位居浙江省出口产品第五位,海洋捕捞实力雄厚,远洋渔业全国领先。渔业不仅成为沿海市县和内陆网地带人民的传统支柱产业,而且是浙江省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渔业生产风险较其他农作物生产风险高。近3年来,我省平均每年事故死亡的渔民超过300人,每年因海洋机动渔船海损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也非常高,仅2004年“云娜”台风就使台州一地2563艘渔船受损,其中284艘渔船沉没,2000余艘渔船搁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为提高渔民的防灾抗灾能力,保障渔区社会的稳定,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农业部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其宗旨是通过组织渔民互助共济,为渔民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物质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防灾和抗灾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浙江于1995年加入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省级互保办事处,并相继在沿海市县设立了20多个代办机构,主要开办了渔船综合险、渔船全损险、渔船第三者碰撞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等险种。1995年参保渔船占全省渔船总数0.5%,2003年参保渔船达到占全省渔船总数的10%。互助保险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在 20%左右,净保费收入名列全国第一,理赔率一直控制在38%以下,为全国最低省份。浙江互保办事处开办九年共为投保渔船支付保险赔款近5000万,不仅为渔民在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时能够提供救助,获取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当遭到风险损害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为渔业生产得到尽快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2.对浙江渔业保险的绩效评价。浙江渔业保险经营情况一直好于开展同类业务的广东、山东和辽宁。以2000年为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一年的储备金为500万元左右,浙江省协会就有340万元左右,占整个协会储备金的68%,其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浙江渔业相对农业具有较发达的经济基础,浙江渔民相对于农民具有较强的

保险意识。一方面,一直以来浙江渔民作为特殊的群体其收入高于一般农民。收入的增加使渔民有条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能够拿出一部分钱为生命和财产损失购买保险。另一方面,渔业特别是海洋捕捞业的高风险、高投入使渔民对保险有一定认识,人保的人数和船数逐年增加。许多渔民已将保险费用列入了生产成本,摆在了和柴油等生产资料同样重要的地位。

(2)浙江渔业生产具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由于渔业生产的特殊性,浙江渔业管理从渔政、渔港监督到渔船检验等覆盖了渔船管理的各个层面,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自上而下的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客观上为渔业保险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体制支持。

(3)互助保险运作模式具有比较优势。相对于商业保险运作模式,渔民互助保险保费低,非营利、道德风险相对较小。渔业互保协会依靠当地渔港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协会工作人员本身就是渔港监督人员,对渔船出险查勘、事故责任确定、理赔等工作十分熟悉,相应减少了因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由于互保协会是非营利组织,避免厂商业性公司的税收成本,使会员可以用较少的保费支出获得保障,浙江省渔民若每人缴纳65元年费(即会费),最多可获1万多元赔偿,而一般商业性保险较高的保费支出,抑制了农民投保。据统计,2003年浙江渔业互助保险保费收入2377万元,同期全省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2.5万元,前者是后者的7.4倍。

(4)保险产品适应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需要。渔业互保协会工作人员大部分具有渔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理论和实践背景,经过近十年的保险运作,协会培养了一批既熟悉渔业又精通保险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产品开发能够紧贴市场需求。从单一的渔船全损险发展到渔船综合险、渔船第三者碰撞险和雇主责任险。近期将推出渔区码头设施、冷库等综合财险,针对浙江渔区海洋休闲产业的开发,相应的险种也正在酝酿中。互保协会在开发新产品的同时,还非常重视保险服务。如宁波市除了在渔业系统开展渔船保险、渔民平安保险、养殖业保险、渔塘污染保险、抢险救助补贴险、渔村救济和渔民福利等业务外,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协会支持渔民新配备救生衣6610件、救生圈544只、灭火器550只、气胀救生筏700余只,使全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机的配备率由76%提高到89%,单拖和网船的气胀救生筏的配备率由37%提高到88%。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较好的防灾服务即适应了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需要,也增加了互助组织市场竞争力。

(5)政策支持。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出台全国性的鼓励和强制开展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地方政府在开展渔船船东互保工作中已经形成了共识,并在相应的地方法规中做出了指导性和鼓励性的规定。2002年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渔港渔业

船舶管理条例》,第5章第39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互保作为渔业管理部门,把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海损事故抢险救助的保险服务结合,抓安全带互保,抓互保促安全,有强制性。准政策性渔业保险,行政推动、部门支持是船东互保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浙江渔业保险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渔业互保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互保机构存在政保合一现象;渔业互保的公益性作用还没被各级政府领导充分认识,政策扶持力度偏小;渔民投保率低、协会展业面窄的问题与当前渔业生产较快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等。

渔业保险对浙江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从1982年人保开办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业保险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90年代以后,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许多省份的农业保险业务停办,农业保险名存实亡。当前重提发展农业保险,其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但是农业保险选择什么样的、新的发展之路?真正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民的“保护伞”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程,需要深入研究探索。本文认为,浙江农业保险应借鉴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经验,特别应在三个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地方性农业保险立法。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经验表明,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农业保险的部分“公共福利性”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发展必然离不开政府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是促使农业保险供给方和需求方找到平衡点的“撬杆”。尽管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雄厚的国家财政实力对农业保险提供更多直接的资金支持,但各地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定体现区域差异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财政、税收、信贷、市场准人等,其支持的空间和弹性是非常大的。从我省情况看,地方财政保持持续快速增长,支农支出逐年提高,应尽快按照WTO《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对现有支农政策和方式进行调整,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近期可考虑在政府灾害救济补偿资金中拿出部分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非营利性农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等试点工作,加快我省农业保险发展步伐。

由于农业保险存在着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应对当地少数重要或特殊农业项目通过立法实行强制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可以考虑以省渔业互保协会为农业保险立法试点单位,按农业保险渔业先行的原则,推进渔业保险立法进程,建立船东义务投保制,政府对义务投保者进行补贴。另外,对农业保险的监管问题,现行《保险法》

规定了保险一般原则和操作规程,但是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性质得不到界定,监管主体不明确。以浙江渔业保险展业情况为例,即便是在发达的渔区,渔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也远远没被广大渔民,特别是各级政府所认识,而渔业保险的特殊性又需要政策保护和行政干预,在没有渔业保险法规,政策上不明确,渔业保险的性质又没有界定的情况下,渔业保险的收费很容易被认为是加重渔民负担而难以扩展,使其发展难以满足渔民对保险的需求,又比如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是渔民互助保险的社团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农业部并授权海洋渔业局归口管理,挂靠单位是渔船检验局,但是所从事的相互保险业务却涉及保险行业,而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且,国家对于相互保险的性质、形式和管理等方面,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认定,造成管理上无法可依的状态。作为一种过渡办法,浙江省地方政府可率先草拟“农业保险管理暂行条例”,对农业保险目的、性质、基本原则、组织形式、政策扶持方式、农业风险基金的建立、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以利浙扛省农业保险的试验有章可循。

2.根据区域或行业特点设计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厘定富有弹性的费率。保险产品是特定风险的载体,是连接保险供求的纽带,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我省各地区自然条件存在差异,农业经营对象各有侧重,经济发展条件和基础不一致,决定了农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应坚持区域性的思路。如东南部沿海地区应重点开发与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相关的保险产品、西南部山区发展森林、果树和特色农产品保险、杭嘉湖地区重点开发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产品。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不但能紧贴农业保险市场,刺激保险产品的需求,还能较好地防止逆向选择问题,提高保险管理水平,增强区域保险的发展能力。

厘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是农业保险发展最关键的要素。衡量保险费率合理与否的标准是看其对所承保风险反映的客观程度。由于我省各地区农业生产自然禀赋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存在差异,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的基础和条件也存在客观差异,厘定反映区域间风险差异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差别、富有弹性的区域费率既是区域保险条件差异的客观反映,又是逐步缩小区域保险发展差距,实现各地区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以渔业保险为例,海水养殖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受气候、环境、病害等因素制约(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标的大多数为无生命之物,可以实施全国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而千差万别,因此.渔业保险不应该也不可能制定全国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而应该有一套特定的财务核算办法和费率拟订规则,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就在不同的省份实行不同的缴费率,根据2000年参考数据,浙江省渔船保险平均费率为1.73%,山东省则为1.94%。探索区域保险费率制定对加快发展我省农业保险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选择灵活多样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的选择一直是我国农业保险研究和探讨的热点话题,浙江省提出发展农业险将立足于“政府推动+农产互保+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三合一”模式。即政府提供政策性农险支持,建立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机制,建立各级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指导协调和考核监督;市、县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或代理经营,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以险养险,以丰补歉,逐年滚存”,结余留地方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三合一”模式特点在于,(1)利于发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载体优势,嫁接商保公司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优势,开拓农村市场;

(2)互助合作性质有助于规避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降低监督管理和核保理赔成本;(3)非盈利性组织税负成本低于纯商业性保险公司,利于农险业务开展。

鉴于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已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建议以渔业保险为突破口,在原有的“政府指导,行业自保”运作方式下,吸引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共保、分保、代理等方式参与,省财政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风险分担方案,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同时,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点或农村经济发展程度进行其他模式的农业保险试点,不拘泥于一种模式。

从具体经营方式看,必须拓展目前传统狭隘的农业保险的范畴,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是向农业保险发展的空间拓展,而不是传统的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单一农业保险范围。以渔业保险为例,现有的渔船险、雇主责任险已不能适应渔区发展需要,浙江省渔业互保组织拟计划开展包括渔民寿险、渔业企业或渔民个人家庭财险等在内的渔区“一揽子”综合保险,同时考虑与渔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相衔接,提供农村养老、子女教育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总之,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不能仅仅局限于政策性业务,而应积极开发与农村、农业、农民紧密相关的有需求潜力的商业性险种,比如农村住房险等,以商业性业务利润弥补政策性业务亏损,促使农业保险经营良性循环。

本文系2005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叶晓凌 来源:《浙江金融》2006年第1期

责任编辑:林桂芳

浙江宁波拟为农民支付50%农业保险费

2006-07-16 09:28:10

“我们在听取政协提案者意见后,决定将农业保险的品种在原定水稻、生猪、大棚蔬菜的基础上,再增加有地方特色的鸡、鸭两个品种,通过向市政府汇报,还将参

保品种给予50%的保费补贴。”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获悉这一利好消息。

农民一年损失上百亿

让浙江省农业政策险“提速”的一个原因是台风的频繁光顾:去年就发生了“海棠”、“麦莎”、“泰利”、“卡努”、“龙王”5次台风。省保监局数据显示,浙江省5次台风中受灾的27.1万公顷农作物、28.4万公顷水产和死亡的3.1万头大牲畜,几乎没有得到保险赔偿。去年5次台风给浙江造成的农业方面的损失超过了100亿元,而去年接连登陆的台风灾害使宁波市100多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受灾人口200多万人,农林牧渔业损失达33.8亿元,不少农民损失惨重却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

“目前浙江几家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出于成本考虑,保险公司确实热情不够。”浙江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证实,保险公司停掉亏损严重的农业险是无奈之举,即使还在开展这类业务的公司,市场也在不断萎缩。

委员建议财政补贴保费

今年两会期间,农工党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以及政协委员陈亚敏等都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提案》。他建议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列入宁波“十一五”规划,制定农业保险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农户、保险人等的职能和作用,对一些主要的农林牧渔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避免农业保险的随意性。确定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的标准,把政府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实行“政府推动+商保经营”,由市政府统一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协调小组,明确具体负责部门,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慈溪市已全省率先试点

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宁波目前已将慈溪市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省、市试点。慈溪市确定在初始阶段先在水稻、大棚蔬菜、生猪、鸡、鸭5个产业中试点。今后将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参保品种。

据宁波市农业局局长邬仪扬介绍,慈溪已经明确以共保经营方式开展慈溪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等10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其中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占50%的股份。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的参保对象在试点期间给予50%的保费补贴。

慈溪市确定自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之日起,将所有政府投资的基建性项目保险业务,交由共保体承担,纳入农业保险专户。今后还将考虑逐步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保险纳入以险养险范围。

为体现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试点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以险养险业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8年亏损 10年萎缩 农业险身陷困境

( 2005-11-14 9:33:44 )

农业险发展身陷困境的问题近来受到了保监会的高度重视,而目前禽流感的蔓延,又使农业险的发展任务更加紧迫。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日前指出,要加大对农业险的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力度。

农业险境遇尴尬

中国保监会11月8日对外公布了对当前中国农业保险的调研情况并指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连续10年逐年萎缩,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

1982年,中国开始农业保险业务。据保监会统计,截至去年,全国农业保险累计赔款91亿元,为19亿亩粮食作物、5800万头牲畜提供了保险保障。但这20年间,只有2年微利、18年亏损,去年农业险保费收入只有最高峰的一半。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6.07亿元,同比增长66%,超过去年全年保费收入,初步扭转了农业保险逐年萎缩的局面。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农业保险产品达160多个,险种已发展到涵盖种养两业、家庭财产、人身意外及合作医疗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各方面的保险服务。内蒙古、湖北、黑龙江、四川、安徽等9个省份的部分地市相继开展和深化了农业保险试点。保障品种扩大到包括奶牛、生猪、烟叶、西瓜等多种牲畜和农作物。

除了互助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及政策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外,目前提供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只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两家。由于农业险种“稳亏不赚”,保险公司都避而远之。

“由于缺乏政府直接扶持,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则赔不起。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郭左践这样概括。

保监会欲下大力扶农险

在11月12日“中国农业发展大会——2005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形势报告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农业保险实践中面临着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以及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他表示,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实践,有重点地加强政策支持力度,通过促进农业保险立法工作,积极推动出台财政税收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保险等途径,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据了解,保监会将通过试点,研究制订保费补贴标准、补贴目录、补贴方法,建立农业巨灾基金和再保险运作机制等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支持、服务于“三农”。

商报记者 张培娟 S051

记者观察

农业险亟须法律“保护伞”

我国有9亿农民生活在农村,9亿人,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谓是一块“大蛋糕”,但就是因为缺乏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支持,保险公司对这块蛋糕无动于衷。

众所周知,我国农业保险具有“三低三高”——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在缺乏相应法律的保护下,保险公司都谈“农”色变。 “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扶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等都不能有效落实。”保监会一位官员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一位内部人士也告诉记者,虽然中华联合已经有19年开展农业险业务的历史,但一直以来都是审慎经营,对农产品提供的保障也并非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而是按照农产品的成本价来承保。因为,这里面有农户逆选择的风险,一旦农户故意出险,保险公司将无力偿付巨大损失。而如果相应的农业险法律出台,将会规避农户逆选择的风险,使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除了立法之外,发展农业险要做的还很多,其中包括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提供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等,但立法应该是农业险健康发展的第一步。

北京现代商报

河南省农业保险分析与思考

2005-12-12

县域保险是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保险,农业保险是县域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县域保险,为县域经济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是保险支持三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和迫切需要。人保股份河南省分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看法和建议。

一、河南省农业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人保河南省分公司自1982年就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随后险种、业务规模、范围不断扩大。主要涉及种植业和养殖业,相继开办了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小麦收获火灾保险、烟叶种植保险、果树保险、棉花种植保险、林木火灾保险、大牲畜保险、养猪保险、奶牛保险、养鸭保险、养鸡保险等。20世纪90年代初,公司同气象部门联合,在豫北、豫南搞了“高炮增雨”、“高炮驱雹”,有效化解和防范农业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2000年南阳、平顶山、新乡等市发生暴风、暴雨等灾害,公司对参加保险的烟叶、玉米、库存粮食都及时进行了理赔。但由于农业保险发展受到诸多因素制约,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长期亏损,业务逐步萎缩。2004年保费规模继续大幅下降,保费收入仅为114.8万元,赔付率达到183%。

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清,一些部门对农业保险互助共济、经济补偿、防灾防损、资金投入的四大功能了解不够,费税改革和农民减负政策出台后,有些地方将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混淆起来予以取缔。以前从乡政府提留中为农民投保的做法已基本停止,使得部分想参加保险的农民不知道怎样办理投保手续。二是政策支持力度小。农业保险尚无专门法规,缺乏系统、全面的激励政策,缺乏足够的财政补贴,未能与整个社会福利制度衔接,成本高,效率低。据了解,在日本,政府补贴50%-60%的水稻保费、50%-70%的麦类保费。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和商业保险相同。三是农村保险出险率、赔付率高,道德风险大,逆选择严重,加大了展业、管理和运营的成本。农业保险理赔复杂、不规范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四是覆盖面小。大部分农民得不到保障,保险保障水平低,费率高,产品少。地区分割严重,导致巨灾风险难以化解,不利于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五是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低。农业保险保源分散,保费少,展业成本高,盈利性差,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致使研发投入少,管理水平低。六是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农民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存在风险侥幸心理,投保不主动。

二、加快河南省农业保险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农业向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高技术含量领域挺进,风险也从集体直接转移到家庭和农业企业,农民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对保险的需求十分迫切。

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保险保障,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有限,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政府对部分生产、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救助,在没有保险“转嫁”风险的情况下,绝大部分

损失将由农户自己承担。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多、经济效益不明显,生产风险相对较高,遇到天灾人祸,往往会造成惨痛的损失。对小规模经营、经济状况一般的农户来讲,家庭收入较低,遭受灾害以后,如果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对其生活影响很大。对采用新品种、新技术进行规模经营、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户来讲,采用集约化方式种植高投入、高产出的新品种农作物,或者养殖新特动物,如规模化的养鸡场、养猪场、奶牛场、林场、特种种植场、日光温室园艺作物等,投入成本较大,遭受灾害后,对其经济打击巨大,甚至会影响继续发展。

缺乏保险保护,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增加投入的积极性,而且威胁到农业基础的长期稳固。因此,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生产越来越重要,党和政府应更加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农民投保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三、加快农村保险业务发展的建议

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补充保障的一种手段。针对农业保险现状,建立科学、有效、完善的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发展、完善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适合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加大对传统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农业保险具有特殊性,政府应在立法、税收、再保险和农业风险基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农业保险应走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之路。农业保险要在法律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肥补瘦、以丰补歉、立足农村、统筹经营、合作共济。二是国家当前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是免除营业税,应在农业保险的其他税、费上给予全部或部分的减免。三是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国家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资金支持和鼓励农业保险发展,或以某保险公司为依托,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盈余之年基金滚存,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赔付,差额由政府给予补贴。四是农业保险承保应以政府推动,县、乡统保,其既符合农村社会实际,也有利于人力、财力、资源配置的协调统一。

(二)加强对县域保险特别是农村保险的研究、探索。全面系统地把握县域保险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各地区和各公司在发展县域保险方面的成功经验,针对地区经济水平和农业发展特点,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三)探索特点鲜明的经营方式。一是经营方针上,在国家的免税政策和财政资金适当扶持下,自主经营,保本微利,自求平衡,以丰补歉,合理运用保险资金,增加准备金数量,以备大灾之年。二是经营策略上,从农村实际需要出发,区别地区和项目,实行不同标准,既要让农民得到保障,又要让农民有能力承受保费。三是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从低保费、低保障做起,合理匹配风险较低的财产险与种植业、养殖业等风险较高的险种,通过发展风险较低的财产险,逐步积累资金,提高偿付能力。四是坚持服务农村、保障农业风险的宗旨。保险业务保本微利,投资人回报主要来自资金运用。资金收益除部分用于农业风险基金积累外,可留一定比例用于投资人的分红。同时农业保险要积极开发投资连接型险种,发展储金型业务,组织农民互相共济,淡化当年投保得不到赔款就是吃亏的心理。

(四)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按照大数法则,科学测算具体的风险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稳健经营,实现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同时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功能,拿出一定防灾经费,用于农业灾害防御体系和人工影响天气的设施建设,多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加快对农业保险重点领域和产品的开发。农业保险应侧重于拓展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产业化农业、出口创汇农业、设施农业、绿化及生态农业。一是在险种设计上,应以单一责任为主,以频繁发生的火灾、雹灾、暴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基本险责任。二是在服务对象上,应以正在崛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科技企业及其原料生产基地、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承保大户等为重点。跟踪各地的国家和地方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不断探索承保经验。三是开发一些保费低、保障低、方便购买的保险产品,例如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包括种植和养殖业保险、农民房屋险、短期健康险与人身意外险等在内的全方位、一揽子保险保障,走“大农险”之路,走“以险养险”之路。探索外出打工人员意外险和农民大病医疗保险。

(七)健全农业保险营业机构网点。一是进一步发挥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作用,积极进行农业保险业务直销,注意发挥与农业产业化关联性较强的企业、部门、专业协会、银行、信用社等经营组织和金融服务机构的作用,拓宽业务渠道。二是在乡镇、村设立营销服务部或保险代理机构,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和农户。三是在农村建立营销服务部或代理机构,选择在当地有号召力、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人际关系广及思想好、事业心强的人员从事农村保险业务,并给予一定费用倾斜政策,鼓励其积极性。四是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保险的认知度。通过各种形式,利用通俗易懂、形象化的语言开展宣传,在适当时候选择到乡镇、村、甚至田间地头实地宣传,以增强农户对保险业务的了解,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河南保监局)

台风灾害凸显农业保险两难

日期:2005-10-08 作者:古文洪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夏季,接连登陆的台风灾害给我国不少地区的农业经济带来严重损失。在灾后重建中,本应发挥“遮风挡雨”作用的农业保险却难见踪迹,几近于无。这是为什么呢?

农业保险逐年萎缩

据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介绍,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自1996年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农业保险因没有利润而逐年萎缩,基本发挥不了作用。

另一方面,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地大范围发生,“靠天吃饭”的农业更是首当其冲。如何使受灾农民尽快得到救助,增强农业抵抗风险的能力,成为眼下越来越紧迫的问题。

以农业大省河南为例,今年第9号台风“麦莎”,使河南境内京广线以东地区安阳、濮阳、开封、许昌、商丘、漯河、周口等地均出现了阵雨或雷阵雨,局部地区出现了大到暴雨的强降水。“麦莎”给河南省东部农区带来的影响超过了此前的台风“海棠”。

“海棠”侵袭,曾致使河南9市受灾,仅罗山县受灾的行政村就有51个,冲毁塘堰650口,冲毁公路32.5公里,损坏电力通信线路36公里;4.58万亩水稻被淹没,108头(只)家畜(禽)被冲走,2700亩养鱼水面被冲毁,265间民房倒塌。这其中,农民受到的经济损失波及面最广,最为严重。

在台风天气的侵袭中,家住信阳市罗山县的李老汉一家损失惨重,房屋、粮田、家畜,顷刻间化为乌有,这使本来就很拮据的李老汉一家雪上加霜。李老汉痛心地说:“如果有保险,这次我肯定买。”

然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河南省,真正意义上的“农业险”并不存在,原来有的部分业务也逐渐消失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牛英明介绍,中国人保公司目前仍有对农民家庭财产的保险业务,而原先对种植、养殖的险种则取消了。河南保险业协会介绍,现在国内的农业险大都处于形式状态,如今的保险公司都是商业性质,而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保险公司市场化以后就几乎处于瘫痪状态。由于农业受灾面积通常范围大而集中,赔付起来,自然风险、金额都很大,政府不予补贴,保险公司都不愿去碰。

“保不起”和“赔不起”的两难处境

业内众多人士认为,“高赔付”是制约农业险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而保险公司赔付属于商业行为,如此大规模的赔付,很多保险公司根本承担不起。高赔付必定导致经营农业险长期亏损,同时,按照保险业规则,高赔付导致高费率,这对目前收入并不高的农民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河南保险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农业险可以说是处于„两难困境‟——如果按市场化的规则厘定保险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保险公司则赔不起。”

“农民对保险的认识不够也是导致农业保险难进农家的一个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在推广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许多农民存在较大的侥幸心理,普遍把投保看成是增加负担,很有抵触情绪,这也给农业保险的推广带来了很大难度。

这位人士介绍,目前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或试行农业保险,包括美国在内,而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而我国在1950年至1958年间农业保险也取得不少成绩。这一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牲畜保险、养猪保险、农作物保险等。原因主要在于那个时候有政府补贴。

走出困境需“三管齐下”

有关专家多认为,要避免“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现象的发生,必须要使保险尽快覆盖农村。他们建议,在目前国家还没有实行政策性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政府可在财力范围内,对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同时加上法律上和行政上的支持,“三管齐下”鼓励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尽快改变农业保险令众多保险企业望而却步的现状。

一、加快地方立法。类似河南这样的农业大省,应尽早制订出适应性地方法规,弥补农业保险立法空白。通过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可为政府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农业保险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提供依据。同时,可以通过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二、建立农业保险的资金支持体系。一方面,由政府提供直接补贴,包括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也包括对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政府利用金融手段进行间接的支持,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筹资和用资便利、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担风险、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救助等。

三、尝试“以险养险”模式,增强农业保险机构的自我调剂能力。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范围,在农业保险业务中实行“以险养险”的经营思路,即用从其他收益较好的险种上获得的收益弥补经营单纯的农业险上出现的亏损。有专家建议,在县域保险业的发展战略上,可将业务从单纯的农村寿险进一步推广到农村财险和责任险,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影响较大、效益较好的险种,纳入农业保险范围,与传统农业保险享受同样的政策支持和便利,用这些险种的利润来弥补传统农业保险的经营亏损。

农险公司全线飘绿 拯救行动正在酝酿

经济观察报 衣薇;唐君燕 2006年04月29日 17:11

经济观察报

实习记者 衣薇 记者 唐君燕

上海报道

4月23日,上海“全国农业保险公司联席会议”上传出消息——去年国内4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全线亏损。

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黑龙江阳光农险保费收入2.2亿元、上海安信收入1.3亿元、吉林安华5500万元人民币、落户成都的法国保险业巨头安盟保险保费收入仅有156万元,四家均未能实现盈利。

“农业保险公司前五年都不会有盈利。”黑龙江阳光农险董事长梁敏对记者说。黑龙江阳光农险去年保费收入逾2.28亿元,成为四家农险公司中最高者。其中农业险收入

2.198亿元,赔款支出1.532亿元,赔率高达86%。由于税收优惠幅度较小,以及大量资金投入基础设施,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阳光农险没能实现盈利。

法国安盟成都农险分公司,在中国试水第一年只收获了156万元的保费。安盟成都分公司董事长于巍东告诉记者,四川省农民收入不高,难以支付保费。另外,公司经营的大多是分散型的险种,这都是造成亏损的原因。

实际上,在被誉为农业保险“破冰之年”的2004年,上海安信、法国安盟成都分公司、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农险四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相继开业。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农业险保费大幅增长84.26%,赔款增长94.29%。

然而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背后,四家成立不久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亏损阴影悄然袭来。

2005年底,保监会的调研结果显示,当前国内农险面临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缺乏财政税收支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保险不单是保险领域的专业问题,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保险公司只是经营主体。”安华农险办公室主任吴伟认为。

安盟总裁让·阿泽马在四川与当地政府接洽的时候也曾明确提出,为了使保险业能够在农村得以顺利运转,应当将商业保险和巨灾险分开。“同样是灾害,冰雹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而像水旱灾则应该由政府来承担。”

从政府支持层面而言,上海市政府对安信农险的扶持令其他几家公司羡慕。上海市保监局副局长邓雄汉透露,市政府正牵头组织协调安信公司的增资扩股工作,计划将安信资本金从现在的2亿增加到5亿元。

与此同时,缺乏适量财政资金补贴,则让其他几家农业保险公司感到无奈。 黑龙江阳光农险董事长梁敏告诉记者,近两年,国家财政补贴了2600万元,占总保费的9.1%,每亩参保耕地平均补贴仅为0.81元。而根据垦区14年农业保险数据推算,保费补贴应由国家财政按保费收入的30%、地方财政按15%直接补贴给农民,业务经费则按保费收入的7%直接补贴给公司。与理想状态相比,目前的补贴可谓杯水车

薪。

“阳光农险运营资本金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不足以承担更大的风险。我们呼吁国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以分散风险。”梁敏在提到多起罕见自然灾害引起的严重损失时呼吁。

安华农险办公室主任吴伟也认为,巨灾风险基金制度的缺失,是中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一道坎。

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国家正在推进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相关人士称,包括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内的配套措施目前已经提上议程,保监会正在着手进行研究。

对于农业保险公司如何摆脱目前难以盈利的困境,吴伟认为首先需要国家的财政补贴:其次,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地位:第三,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保险纳入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2006年06月27日08:51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由于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业生产过程面临的风险具有特殊性,一些国家的政府就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因而成为发达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目前除免征种养两业险的营业税外,对农业保险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保费直补,农险经营处在两难境地:按纯市场化原则厘定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保险公司则赔不起。此外,我国尚缺乏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这是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一个主要差别。

为改变广大农民“投保无门”的窘境,2004年以来,保监会先后批准设立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三家专业农险公司,并启动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7.29亿元,农险赔款5.58亿元,初步扭转了十多年来农险逐年萎缩的局面。

《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意见》

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意见》还指出,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发展种植业保险的对策

http://news.ins.com.cn 2006-05-29 14:19:42 来源:中国保险报 薛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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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了,但各保险公司并没有从战略高度来重视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大多抱着观望的态度,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动作。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这无可厚非,但是,对于整个保险业界的社会声望是非常不利的。大家都去做高效益的业务,谁来关注靠天吃饭、几乎毫无风险保障的农业生产?农民的投保意识不提高,又哪来的发展区域保险,支持“三农”建设?

总之,种植业保险市场之所以未能形成规模,产生效益,是与市场主体的态度消极分不开的。没有较高的战略分析,缺乏足够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是种植业保险拓展乏力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是一个种植业大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还较弱,发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是有效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种植业保险在我国有巨大的潜在需求,理论保费空间巨大,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提高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感、增强农民保险意识的战略突破口,是带动其他“三农”各类保险发展的“主打”业务,所以必须将种植业保险作为保险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首要工作来做。

笔者认为,发展种植业保险业务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一家保险公司能够独力承担起来的,需要国家政策、各家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协调行动。首先,国家要在税收政策上予以支持,应当免除对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出部分的所得税,对保险人在种植业保险方面的营业税、所得税也应当给与相应的优惠政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也应采取相应的强力措施积极推动各保险主体对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其次,政府部门要把种植业保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引导和组织农民投保该险种,使之形成规模效益,以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另外,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种植业保险业务上应当转变观念,把种植业保险业务从“垃圾”业务堆里解放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有其精算系统的、有规模的、微效益的险种业务。 笔者建议: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加大种植业保险业务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该业务独立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与保险公司一道加大对该项业务的宣传展业力度,不断扩大承保覆盖率,使之尽快形成规模;通过银行等中介渠道扩大承保面;通过强有力的费用政策支持,提高员工的展业积极性;针对不同区域的客户群,设计开发出更多的符合当地灾情的种植业保险产品,走出低保费、高赔付的误区;严格查勘、定损和理赔,核定合理赔付率,努力降低经营风险。

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及运作模式——以浙江渔业保险为例

浙江是经济大省,农业生产基础相对较好,随着浙江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

高附加值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建立以农业深险为主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降低灾害损失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

一。本文以浙江渔业保险为例,探讨农业保险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借鉴渔业保险运作经验以期对未来浙江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和运作模式创新提供一些建议。

关于渔业保险的内涵及其特点

传统上,我国农业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农业仅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等作物的生产及其有限延伸;广义农业则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生产及其有限延伸。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农业保险仅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其保险标的多是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的活的生物;广义农业保险不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还包括对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及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渔业保险属于广义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对渔业生产者在水产养殖、捕捞、加工、储运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渔业在大农业中属于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渔业(包括传统捕捞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是海洋和内陆水域游动性的生物资源,这就决定了它的生产活动环境,较陆地有更大的自然风险。对从事传统捕捞业生产者来说,渔船是主要生产资料,海上捕捞属于危险非常高的生产领域,渔民的作业、生活条件历来被保险业界定为高危险性承保范围,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列为职业风险类别的第六级,即最高级别,其保险费率也是最高的。渔业生产特点决定了渔业保险与其他产险业务相比有其特殊性:

1.保险费率厘定难。渔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极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水生动植物收获量和损失量难以搜集,造成渔业保险费率难以精确厘定。

2.合理的保险责任确定难。用于捕捞的渔船行于海上或水上,它不仅具有机动车辆流动性特点,而且具有发生海损事故后无法保留现场痕迹;水产养殖业的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不一致,不同风险的风险单位一般不重合,常有多种渔业风险同时或相继发生,其保险责任不易合理确定。

3.道德风险防范难。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难以事先确定的

预期利益,其标的是活的水生生物,它们的生长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与否。因此,渔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危险因素难以分辨、防范,增加了经营难度。

4.定损理赔难。由于渔业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水生动植物,看不清,摸不着,标的价格随着水生动植物的生长不断变化,在部分流失或死亡的情况下,难以准确核定损失程度。

浙江渔业保险发展状况及评价

1.浙江渔业保险发展回顾。浙江是渔业大省,渔业产值占大农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以上,水产品出口创汇位居浙江省出口产品第五位,海洋捕捞实力雄厚,远洋渔业全国领先。渔业不仅成为沿海市县和内陆网地带人民的传统支柱产业,而且是浙江省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渔业生产风险较其他农作物生产风险高。近3年来,我省平均每年事故死亡的渔民超过300人,每年因海洋机动渔船海损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也非常高,仅2004年“云娜”台风就使台州一地2563艘渔船受损,其中284艘渔船沉没,2000余艘渔船搁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为提高渔民的防灾抗灾能力,保障渔区社会的稳定,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农业部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其宗旨是通过组织渔民互助共济,为渔民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物质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防灾和抗灾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浙江于1995年加入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省级互保办事处,并相继在沿海市县设立了20多个代办机构,主要开办了渔船综合险、渔船全损险、渔船第三者碰撞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等险种。1995年参保渔船占全省渔船总数0.5%,2003年参保渔船达到占全省渔船总数的10%。互助保险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在 20%左右,净保费收入名列全国第一,理赔率一直控制在38%以下,为全国最低省份。浙江互保办事处开办九年共为投保渔船支付保险赔款近5000万,不仅为渔民在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时能够提供救助,获取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当遭到风险损害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为渔业生产得到尽快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2.对浙江渔业保险的绩效评价。浙江渔业保险经营情况一直好于开展同类业务的广东、山东和辽宁。以2000年为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一年的储备金为500万元左右,浙江省协会就有340万元左右,占整个协会储备金的68%,其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浙江渔业相对农业具有较发达的经济基础,浙江渔民相对于农民具有较强的

保险意识。一方面,一直以来浙江渔民作为特殊的群体其收入高于一般农民。收入的增加使渔民有条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能够拿出一部分钱为生命和财产损失购买保险。另一方面,渔业特别是海洋捕捞业的高风险、高投入使渔民对保险有一定认识,人保的人数和船数逐年增加。许多渔民已将保险费用列入了生产成本,摆在了和柴油等生产资料同样重要的地位。

(2)浙江渔业生产具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由于渔业生产的特殊性,浙江渔业管理从渔政、渔港监督到渔船检验等覆盖了渔船管理的各个层面,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自上而下的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客观上为渔业保险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体制支持。

(3)互助保险运作模式具有比较优势。相对于商业保险运作模式,渔民互助保险保费低,非营利、道德风险相对较小。渔业互保协会依靠当地渔港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协会工作人员本身就是渔港监督人员,对渔船出险查勘、事故责任确定、理赔等工作十分熟悉,相应减少了因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由于互保协会是非营利组织,避免厂商业性公司的税收成本,使会员可以用较少的保费支出获得保障,浙江省渔民若每人缴纳65元年费(即会费),最多可获1万多元赔偿,而一般商业性保险较高的保费支出,抑制了农民投保。据统计,2003年浙江渔业互助保险保费收入2377万元,同期全省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2.5万元,前者是后者的7.4倍。

(4)保险产品适应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需要。渔业互保协会工作人员大部分具有渔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理论和实践背景,经过近十年的保险运作,协会培养了一批既熟悉渔业又精通保险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产品开发能够紧贴市场需求。从单一的渔船全损险发展到渔船综合险、渔船第三者碰撞险和雇主责任险。近期将推出渔区码头设施、冷库等综合财险,针对浙江渔区海洋休闲产业的开发,相应的险种也正在酝酿中。互保协会在开发新产品的同时,还非常重视保险服务。如宁波市除了在渔业系统开展渔船保险、渔民平安保险、养殖业保险、渔塘污染保险、抢险救助补贴险、渔村救济和渔民福利等业务外,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协会支持渔民新配备救生衣6610件、救生圈544只、灭火器550只、气胀救生筏700余只,使全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机的配备率由76%提高到89%,单拖和网船的气胀救生筏的配备率由37%提高到88%。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较好的防灾服务即适应了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需要,也增加了互助组织市场竞争力。

(5)政策支持。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出台全国性的鼓励和强制开展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地方政府在开展渔船船东互保工作中已经形成了共识,并在相应的地方法规中做出了指导性和鼓励性的规定。2002年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渔港渔业

船舶管理条例》,第5章第39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互保作为渔业管理部门,把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海损事故抢险救助的保险服务结合,抓安全带互保,抓互保促安全,有强制性。准政策性渔业保险,行政推动、部门支持是船东互保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浙江渔业保险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渔业互保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互保机构存在政保合一现象;渔业互保的公益性作用还没被各级政府领导充分认识,政策扶持力度偏小;渔民投保率低、协会展业面窄的问题与当前渔业生产较快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等。

渔业保险对浙江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从1982年人保开办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业保险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90年代以后,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许多省份的农业保险业务停办,农业保险名存实亡。当前重提发展农业保险,其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但是农业保险选择什么样的、新的发展之路?真正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民的“保护伞”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程,需要深入研究探索。本文认为,浙江农业保险应借鉴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经验,特别应在三个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地方性农业保险立法。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经验表明,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农业保险的部分“公共福利性”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发展必然离不开政府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是促使农业保险供给方和需求方找到平衡点的“撬杆”。尽管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雄厚的国家财政实力对农业保险提供更多直接的资金支持,但各地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定体现区域差异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财政、税收、信贷、市场准人等,其支持的空间和弹性是非常大的。从我省情况看,地方财政保持持续快速增长,支农支出逐年提高,应尽快按照WTO《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对现有支农政策和方式进行调整,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近期可考虑在政府灾害救济补偿资金中拿出部分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非营利性农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等试点工作,加快我省农业保险发展步伐。

由于农业保险存在着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应对当地少数重要或特殊农业项目通过立法实行强制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可以考虑以省渔业互保协会为农业保险立法试点单位,按农业保险渔业先行的原则,推进渔业保险立法进程,建立船东义务投保制,政府对义务投保者进行补贴。另外,对农业保险的监管问题,现行《保险法》

规定了保险一般原则和操作规程,但是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性质得不到界定,监管主体不明确。以浙江渔业保险展业情况为例,即便是在发达的渔区,渔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也远远没被广大渔民,特别是各级政府所认识,而渔业保险的特殊性又需要政策保护和行政干预,在没有渔业保险法规,政策上不明确,渔业保险的性质又没有界定的情况下,渔业保险的收费很容易被认为是加重渔民负担而难以扩展,使其发展难以满足渔民对保险的需求,又比如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是渔民互助保险的社团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农业部并授权海洋渔业局归口管理,挂靠单位是渔船检验局,但是所从事的相互保险业务却涉及保险行业,而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且,国家对于相互保险的性质、形式和管理等方面,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认定,造成管理上无法可依的状态。作为一种过渡办法,浙江省地方政府可率先草拟“农业保险管理暂行条例”,对农业保险目的、性质、基本原则、组织形式、政策扶持方式、农业风险基金的建立、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以利浙扛省农业保险的试验有章可循。

2.根据区域或行业特点设计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厘定富有弹性的费率。保险产品是特定风险的载体,是连接保险供求的纽带,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我省各地区自然条件存在差异,农业经营对象各有侧重,经济发展条件和基础不一致,决定了农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应坚持区域性的思路。如东南部沿海地区应重点开发与渔业生产和渔区生活相关的保险产品、西南部山区发展森林、果树和特色农产品保险、杭嘉湖地区重点开发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产品。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不但能紧贴农业保险市场,刺激保险产品的需求,还能较好地防止逆向选择问题,提高保险管理水平,增强区域保险的发展能力。

厘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是农业保险发展最关键的要素。衡量保险费率合理与否的标准是看其对所承保风险反映的客观程度。由于我省各地区农业生产自然禀赋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存在差异,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的基础和条件也存在客观差异,厘定反映区域间风险差异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差别、富有弹性的区域费率既是区域保险条件差异的客观反映,又是逐步缩小区域保险发展差距,实现各地区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以渔业保险为例,海水养殖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受气候、环境、病害等因素制约(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标的大多数为无生命之物,可以实施全国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而千差万别,因此.渔业保险不应该也不可能制定全国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而应该有一套特定的财务核算办法和费率拟订规则,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就在不同的省份实行不同的缴费率,根据2000年参考数据,浙江省渔船保险平均费率为1.73%,山东省则为1.94%。探索区域保险费率制定对加快发展我省农业保险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选择灵活多样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农业保险运作模式的选择一直是我国农业保险研究和探讨的热点话题,浙江省提出发展农业险将立足于“政府推动+农产互保+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三合一”模式。即政府提供政策性农险支持,建立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机制,建立各级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指导协调和考核监督;市、县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或代理经营,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以险养险,以丰补歉,逐年滚存”,结余留地方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三合一”模式特点在于,(1)利于发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载体优势,嫁接商保公司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优势,开拓农村市场;

(2)互助合作性质有助于规避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降低监督管理和核保理赔成本;(3)非盈利性组织税负成本低于纯商业性保险公司,利于农险业务开展。

鉴于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已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建议以渔业保险为突破口,在原有的“政府指导,行业自保”运作方式下,吸引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共保、分保、代理等方式参与,省财政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风险分担方案,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同时,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点或农村经济发展程度进行其他模式的农业保险试点,不拘泥于一种模式。

从具体经营方式看,必须拓展目前传统狭隘的农业保险的范畴,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是向农业保险发展的空间拓展,而不是传统的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单一农业保险范围。以渔业保险为例,现有的渔船险、雇主责任险已不能适应渔区发展需要,浙江省渔业互保组织拟计划开展包括渔民寿险、渔业企业或渔民个人家庭财险等在内的渔区“一揽子”综合保险,同时考虑与渔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相衔接,提供农村养老、子女教育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总之,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不能仅仅局限于政策性业务,而应积极开发与农村、农业、农民紧密相关的有需求潜力的商业性险种,比如农村住房险等,以商业性业务利润弥补政策性业务亏损,促使农业保险经营良性循环。

本文系2005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叶晓凌 来源:《浙江金融》2006年第1期

责任编辑:林桂芳

浙江宁波拟为农民支付50%农业保险费

2006-07-16 09:28:10

“我们在听取政协提案者意见后,决定将农业保险的品种在原定水稻、生猪、大棚蔬菜的基础上,再增加有地方特色的鸡、鸭两个品种,通过向市政府汇报,还将参

保品种给予50%的保费补贴。”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获悉这一利好消息。

农民一年损失上百亿

让浙江省农业政策险“提速”的一个原因是台风的频繁光顾:去年就发生了“海棠”、“麦莎”、“泰利”、“卡努”、“龙王”5次台风。省保监局数据显示,浙江省5次台风中受灾的27.1万公顷农作物、28.4万公顷水产和死亡的3.1万头大牲畜,几乎没有得到保险赔偿。去年5次台风给浙江造成的农业方面的损失超过了100亿元,而去年接连登陆的台风灾害使宁波市100多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受灾人口200多万人,农林牧渔业损失达33.8亿元,不少农民损失惨重却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

“目前浙江几家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出于成本考虑,保险公司确实热情不够。”浙江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证实,保险公司停掉亏损严重的农业险是无奈之举,即使还在开展这类业务的公司,市场也在不断萎缩。

委员建议财政补贴保费

今年两会期间,农工党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以及政协委员陈亚敏等都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提案》。他建议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列入宁波“十一五”规划,制定农业保险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农户、保险人等的职能和作用,对一些主要的农林牧渔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避免农业保险的随意性。确定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的标准,把政府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实行“政府推动+商保经营”,由市政府统一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协调小组,明确具体负责部门,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慈溪市已全省率先试点

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宁波目前已将慈溪市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省、市试点。慈溪市确定在初始阶段先在水稻、大棚蔬菜、生猪、鸡、鸭5个产业中试点。今后将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参保品种。

据宁波市农业局局长邬仪扬介绍,慈溪已经明确以共保经营方式开展慈溪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等10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其中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占50%的股份。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的参保对象在试点期间给予50%的保费补贴。

慈溪市确定自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之日起,将所有政府投资的基建性项目保险业务,交由共保体承担,纳入农业保险专户。今后还将考虑逐步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保险纳入以险养险范围。

为体现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试点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以险养险业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8年亏损 10年萎缩 农业险身陷困境

( 2005-11-14 9:33:44 )

农业险发展身陷困境的问题近来受到了保监会的高度重视,而目前禽流感的蔓延,又使农业险的发展任务更加紧迫。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日前指出,要加大对农业险的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力度。

农业险境遇尴尬

中国保监会11月8日对外公布了对当前中国农业保险的调研情况并指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连续10年逐年萎缩,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

1982年,中国开始农业保险业务。据保监会统计,截至去年,全国农业保险累计赔款91亿元,为19亿亩粮食作物、5800万头牲畜提供了保险保障。但这20年间,只有2年微利、18年亏损,去年农业险保费收入只有最高峰的一半。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6.07亿元,同比增长66%,超过去年全年保费收入,初步扭转了农业保险逐年萎缩的局面。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农业保险产品达160多个,险种已发展到涵盖种养两业、家庭财产、人身意外及合作医疗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各方面的保险服务。内蒙古、湖北、黑龙江、四川、安徽等9个省份的部分地市相继开展和深化了农业保险试点。保障品种扩大到包括奶牛、生猪、烟叶、西瓜等多种牲畜和农作物。

除了互助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及政策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外,目前提供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只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两家。由于农业险种“稳亏不赚”,保险公司都避而远之。

“由于缺乏政府直接扶持,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则赔不起。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郭左践这样概括。

保监会欲下大力扶农险

在11月12日“中国农业发展大会——2005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形势报告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农业保险实践中面临着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以及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他表示,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实践,有重点地加强政策支持力度,通过促进农业保险立法工作,积极推动出台财政税收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保险等途径,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据了解,保监会将通过试点,研究制订保费补贴标准、补贴目录、补贴方法,建立农业巨灾基金和再保险运作机制等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支持、服务于“三农”。

商报记者 张培娟 S051

记者观察

农业险亟须法律“保护伞”

我国有9亿农民生活在农村,9亿人,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谓是一块“大蛋糕”,但就是因为缺乏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支持,保险公司对这块蛋糕无动于衷。

众所周知,我国农业保险具有“三低三高”——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在缺乏相应法律的保护下,保险公司都谈“农”色变。 “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扶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等都不能有效落实。”保监会一位官员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一位内部人士也告诉记者,虽然中华联合已经有19年开展农业险业务的历史,但一直以来都是审慎经营,对农产品提供的保障也并非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而是按照农产品的成本价来承保。因为,这里面有农户逆选择的风险,一旦农户故意出险,保险公司将无力偿付巨大损失。而如果相应的农业险法律出台,将会规避农户逆选择的风险,使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除了立法之外,发展农业险要做的还很多,其中包括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提供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等,但立法应该是农业险健康发展的第一步。

北京现代商报

河南省农业保险分析与思考

2005-12-12

县域保险是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保险,农业保险是县域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县域保险,为县域经济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是保险支持三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和迫切需要。人保股份河南省分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看法和建议。

一、河南省农业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人保河南省分公司自1982年就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随后险种、业务规模、范围不断扩大。主要涉及种植业和养殖业,相继开办了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小麦收获火灾保险、烟叶种植保险、果树保险、棉花种植保险、林木火灾保险、大牲畜保险、养猪保险、奶牛保险、养鸭保险、养鸡保险等。20世纪90年代初,公司同气象部门联合,在豫北、豫南搞了“高炮增雨”、“高炮驱雹”,有效化解和防范农业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2000年南阳、平顶山、新乡等市发生暴风、暴雨等灾害,公司对参加保险的烟叶、玉米、库存粮食都及时进行了理赔。但由于农业保险发展受到诸多因素制约,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长期亏损,业务逐步萎缩。2004年保费规模继续大幅下降,保费收入仅为114.8万元,赔付率达到183%。

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清,一些部门对农业保险互助共济、经济补偿、防灾防损、资金投入的四大功能了解不够,费税改革和农民减负政策出台后,有些地方将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混淆起来予以取缔。以前从乡政府提留中为农民投保的做法已基本停止,使得部分想参加保险的农民不知道怎样办理投保手续。二是政策支持力度小。农业保险尚无专门法规,缺乏系统、全面的激励政策,缺乏足够的财政补贴,未能与整个社会福利制度衔接,成本高,效率低。据了解,在日本,政府补贴50%-60%的水稻保费、50%-70%的麦类保费。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和商业保险相同。三是农村保险出险率、赔付率高,道德风险大,逆选择严重,加大了展业、管理和运营的成本。农业保险理赔复杂、不规范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四是覆盖面小。大部分农民得不到保障,保险保障水平低,费率高,产品少。地区分割严重,导致巨灾风险难以化解,不利于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五是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低。农业保险保源分散,保费少,展业成本高,盈利性差,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致使研发投入少,管理水平低。六是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农民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存在风险侥幸心理,投保不主动。

二、加快河南省农业保险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农业向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高技术含量领域挺进,风险也从集体直接转移到家庭和农业企业,农民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对保险的需求十分迫切。

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保险保障,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有限,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政府对部分生产、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救助,在没有保险“转嫁”风险的情况下,绝大部分

损失将由农户自己承担。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多、经济效益不明显,生产风险相对较高,遇到天灾人祸,往往会造成惨痛的损失。对小规模经营、经济状况一般的农户来讲,家庭收入较低,遭受灾害以后,如果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对其生活影响很大。对采用新品种、新技术进行规模经营、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户来讲,采用集约化方式种植高投入、高产出的新品种农作物,或者养殖新特动物,如规模化的养鸡场、养猪场、奶牛场、林场、特种种植场、日光温室园艺作物等,投入成本较大,遭受灾害后,对其经济打击巨大,甚至会影响继续发展。

缺乏保险保护,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增加投入的积极性,而且威胁到农业基础的长期稳固。因此,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生产越来越重要,党和政府应更加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农民投保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三、加快农村保险业务发展的建议

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补充保障的一种手段。针对农业保险现状,建立科学、有效、完善的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发展、完善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适合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加大对传统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农业保险具有特殊性,政府应在立法、税收、再保险和农业风险基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农业保险应走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之路。农业保险要在法律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肥补瘦、以丰补歉、立足农村、统筹经营、合作共济。二是国家当前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是免除营业税,应在农业保险的其他税、费上给予全部或部分的减免。三是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国家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资金支持和鼓励农业保险发展,或以某保险公司为依托,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盈余之年基金滚存,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赔付,差额由政府给予补贴。四是农业保险承保应以政府推动,县、乡统保,其既符合农村社会实际,也有利于人力、财力、资源配置的协调统一。

(二)加强对县域保险特别是农村保险的研究、探索。全面系统地把握县域保险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各地区和各公司在发展县域保险方面的成功经验,针对地区经济水平和农业发展特点,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三)探索特点鲜明的经营方式。一是经营方针上,在国家的免税政策和财政资金适当扶持下,自主经营,保本微利,自求平衡,以丰补歉,合理运用保险资金,增加准备金数量,以备大灾之年。二是经营策略上,从农村实际需要出发,区别地区和项目,实行不同标准,既要让农民得到保障,又要让农民有能力承受保费。三是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从低保费、低保障做起,合理匹配风险较低的财产险与种植业、养殖业等风险较高的险种,通过发展风险较低的财产险,逐步积累资金,提高偿付能力。四是坚持服务农村、保障农业风险的宗旨。保险业务保本微利,投资人回报主要来自资金运用。资金收益除部分用于农业风险基金积累外,可留一定比例用于投资人的分红。同时农业保险要积极开发投资连接型险种,发展储金型业务,组织农民互相共济,淡化当年投保得不到赔款就是吃亏的心理。

(四)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按照大数法则,科学测算具体的风险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稳健经营,实现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同时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功能,拿出一定防灾经费,用于农业灾害防御体系和人工影响天气的设施建设,多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加快对农业保险重点领域和产品的开发。农业保险应侧重于拓展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产业化农业、出口创汇农业、设施农业、绿化及生态农业。一是在险种设计上,应以单一责任为主,以频繁发生的火灾、雹灾、暴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基本险责任。二是在服务对象上,应以正在崛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科技企业及其原料生产基地、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承保大户等为重点。跟踪各地的国家和地方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不断探索承保经验。三是开发一些保费低、保障低、方便购买的保险产品,例如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包括种植和养殖业保险、农民房屋险、短期健康险与人身意外险等在内的全方位、一揽子保险保障,走“大农险”之路,走“以险养险”之路。探索外出打工人员意外险和农民大病医疗保险。

(七)健全农业保险营业机构网点。一是进一步发挥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作用,积极进行农业保险业务直销,注意发挥与农业产业化关联性较强的企业、部门、专业协会、银行、信用社等经营组织和金融服务机构的作用,拓宽业务渠道。二是在乡镇、村设立营销服务部或保险代理机构,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和农户。三是在农村建立营销服务部或代理机构,选择在当地有号召力、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人际关系广及思想好、事业心强的人员从事农村保险业务,并给予一定费用倾斜政策,鼓励其积极性。四是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保险的认知度。通过各种形式,利用通俗易懂、形象化的语言开展宣传,在适当时候选择到乡镇、村、甚至田间地头实地宣传,以增强农户对保险业务的了解,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河南保监局)

台风灾害凸显农业保险两难

日期:2005-10-08 作者:古文洪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夏季,接连登陆的台风灾害给我国不少地区的农业经济带来严重损失。在灾后重建中,本应发挥“遮风挡雨”作用的农业保险却难见踪迹,几近于无。这是为什么呢?

农业保险逐年萎缩

据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介绍,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自1996年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农业保险因没有利润而逐年萎缩,基本发挥不了作用。

另一方面,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地大范围发生,“靠天吃饭”的农业更是首当其冲。如何使受灾农民尽快得到救助,增强农业抵抗风险的能力,成为眼下越来越紧迫的问题。

以农业大省河南为例,今年第9号台风“麦莎”,使河南境内京广线以东地区安阳、濮阳、开封、许昌、商丘、漯河、周口等地均出现了阵雨或雷阵雨,局部地区出现了大到暴雨的强降水。“麦莎”给河南省东部农区带来的影响超过了此前的台风“海棠”。

“海棠”侵袭,曾致使河南9市受灾,仅罗山县受灾的行政村就有51个,冲毁塘堰650口,冲毁公路32.5公里,损坏电力通信线路36公里;4.58万亩水稻被淹没,108头(只)家畜(禽)被冲走,2700亩养鱼水面被冲毁,265间民房倒塌。这其中,农民受到的经济损失波及面最广,最为严重。

在台风天气的侵袭中,家住信阳市罗山县的李老汉一家损失惨重,房屋、粮田、家畜,顷刻间化为乌有,这使本来就很拮据的李老汉一家雪上加霜。李老汉痛心地说:“如果有保险,这次我肯定买。”

然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河南省,真正意义上的“农业险”并不存在,原来有的部分业务也逐渐消失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牛英明介绍,中国人保公司目前仍有对农民家庭财产的保险业务,而原先对种植、养殖的险种则取消了。河南保险业协会介绍,现在国内的农业险大都处于形式状态,如今的保险公司都是商业性质,而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保险公司市场化以后就几乎处于瘫痪状态。由于农业受灾面积通常范围大而集中,赔付起来,自然风险、金额都很大,政府不予补贴,保险公司都不愿去碰。

“保不起”和“赔不起”的两难处境

业内众多人士认为,“高赔付”是制约农业险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而保险公司赔付属于商业行为,如此大规模的赔付,很多保险公司根本承担不起。高赔付必定导致经营农业险长期亏损,同时,按照保险业规则,高赔付导致高费率,这对目前收入并不高的农民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河南保险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农业险可以说是处于„两难困境‟——如果按市场化的规则厘定保险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保险公司则赔不起。”

“农民对保险的认识不够也是导致农业保险难进农家的一个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在推广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许多农民存在较大的侥幸心理,普遍把投保看成是增加负担,很有抵触情绪,这也给农业保险的推广带来了很大难度。

这位人士介绍,目前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或试行农业保险,包括美国在内,而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而我国在1950年至1958年间农业保险也取得不少成绩。这一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牲畜保险、养猪保险、农作物保险等。原因主要在于那个时候有政府补贴。

走出困境需“三管齐下”

有关专家多认为,要避免“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现象的发生,必须要使保险尽快覆盖农村。他们建议,在目前国家还没有实行政策性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政府可在财力范围内,对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同时加上法律上和行政上的支持,“三管齐下”鼓励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尽快改变农业保险令众多保险企业望而却步的现状。

一、加快地方立法。类似河南这样的农业大省,应尽早制订出适应性地方法规,弥补农业保险立法空白。通过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可为政府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农业保险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提供依据。同时,可以通过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二、建立农业保险的资金支持体系。一方面,由政府提供直接补贴,包括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也包括对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政府利用金融手段进行间接的支持,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筹资和用资便利、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担风险、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救助等。

三、尝试“以险养险”模式,增强农业保险机构的自我调剂能力。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范围,在农业保险业务中实行“以险养险”的经营思路,即用从其他收益较好的险种上获得的收益弥补经营单纯的农业险上出现的亏损。有专家建议,在县域保险业的发展战略上,可将业务从单纯的农村寿险进一步推广到农村财险和责任险,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影响较大、效益较好的险种,纳入农业保险范围,与传统农业保险享受同样的政策支持和便利,用这些险种的利润来弥补传统农业保险的经营亏损。

农险公司全线飘绿 拯救行动正在酝酿

经济观察报 衣薇;唐君燕 2006年04月29日 17:11

经济观察报

实习记者 衣薇 记者 唐君燕

上海报道

4月23日,上海“全国农业保险公司联席会议”上传出消息——去年国内4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全线亏损。

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黑龙江阳光农险保费收入2.2亿元、上海安信收入1.3亿元、吉林安华5500万元人民币、落户成都的法国保险业巨头安盟保险保费收入仅有156万元,四家均未能实现盈利。

“农业保险公司前五年都不会有盈利。”黑龙江阳光农险董事长梁敏对记者说。黑龙江阳光农险去年保费收入逾2.28亿元,成为四家农险公司中最高者。其中农业险收入

2.198亿元,赔款支出1.532亿元,赔率高达86%。由于税收优惠幅度较小,以及大量资金投入基础设施,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阳光农险没能实现盈利。

法国安盟成都农险分公司,在中国试水第一年只收获了156万元的保费。安盟成都分公司董事长于巍东告诉记者,四川省农民收入不高,难以支付保费。另外,公司经营的大多是分散型的险种,这都是造成亏损的原因。

实际上,在被誉为农业保险“破冰之年”的2004年,上海安信、法国安盟成都分公司、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农险四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相继开业。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农业险保费大幅增长84.26%,赔款增长94.29%。

然而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背后,四家成立不久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亏损阴影悄然袭来。

2005年底,保监会的调研结果显示,当前国内农险面临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缺乏财政税收支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保险不单是保险领域的专业问题,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保险公司只是经营主体。”安华农险办公室主任吴伟认为。

安盟总裁让·阿泽马在四川与当地政府接洽的时候也曾明确提出,为了使保险业能够在农村得以顺利运转,应当将商业保险和巨灾险分开。“同样是灾害,冰雹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而像水旱灾则应该由政府来承担。”

从政府支持层面而言,上海市政府对安信农险的扶持令其他几家公司羡慕。上海市保监局副局长邓雄汉透露,市政府正牵头组织协调安信公司的增资扩股工作,计划将安信资本金从现在的2亿增加到5亿元。

与此同时,缺乏适量财政资金补贴,则让其他几家农业保险公司感到无奈。 黑龙江阳光农险董事长梁敏告诉记者,近两年,国家财政补贴了2600万元,占总保费的9.1%,每亩参保耕地平均补贴仅为0.81元。而根据垦区14年农业保险数据推算,保费补贴应由国家财政按保费收入的30%、地方财政按15%直接补贴给农民,业务经费则按保费收入的7%直接补贴给公司。与理想状态相比,目前的补贴可谓杯水车

薪。

“阳光农险运营资本金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不足以承担更大的风险。我们呼吁国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以分散风险。”梁敏在提到多起罕见自然灾害引起的严重损失时呼吁。

安华农险办公室主任吴伟也认为,巨灾风险基金制度的缺失,是中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一道坎。

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国家正在推进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相关人士称,包括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内的配套措施目前已经提上议程,保监会正在着手进行研究。

对于农业保险公司如何摆脱目前难以盈利的困境,吴伟认为首先需要国家的财政补贴:其次,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地位:第三,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保险纳入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2006年06月27日08:51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由于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业生产过程面临的风险具有特殊性,一些国家的政府就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因而成为发达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目前除免征种养两业险的营业税外,对农业保险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保费直补,农险经营处在两难境地:按纯市场化原则厘定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保险公司则赔不起。此外,我国尚缺乏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这是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一个主要差别。

为改变广大农民“投保无门”的窘境,2004年以来,保监会先后批准设立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三家专业农险公司,并启动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7.29亿元,农险赔款5.58亿元,初步扭转了十多年来农险逐年萎缩的局面。

《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意见》

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意见》还指出,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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