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保监会牵头,邀请有关部门、保险公司和专家学者就发展农业保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专题调研,形成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现阶段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不能完全套用国外任何一种现成模式,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不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应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开展试点,总结推广,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第二,农业保险总的经营原则应是政策扶持、业运作。第三,现阶段应调剂整合政府、社会、企业、农民多方资源,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运用数学模型透彻分析农业保险的供求关系、农业保险的属性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效应,为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提供理论依据。第二,考察和分析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总结他们的先进经验,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提供借鉴。第三,探索适应中国发展现状的农业保险各种可行性经营模式及其总体框架。第四,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正常运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五,系统总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健康发展的各种保障措施。

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研究和探索,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可以丰富农业保险方面研究的内容。目前,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研究还十分薄弱,通过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研究,探索农业保险发展、

的规律性,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经营模式,从而使本研究成为农业保险方面理论研究的一部分。

能够为建立新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提供理论依据。中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远远不能适应中国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本原因就在于至今还没能找到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相应的结论,可以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有利于中国农业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农业生产风险大,赔付率高,保险机构望而却步,致使农业保险业日益萎缩。通过研究,寻找出合适的经营方式,可以促进农业保险人向农业和农户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并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商: 变化以及运行

有益于农户分散风险,减少损失。发展农业保险,为农户提供多方位、多品种、价格合理的保险服务,实施自然灾害救助,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生活提供保障和支持,从而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最终可以使中国农业基础性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

Ahsan, Ali and Kurian (1982), Nelson and Loehman (1987)和Chambers(1989)的研究表明,由于信息不完全,市场在提供农业保险时容易出现失败,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尽可能精确划分风险单位,进行费率分区,细分费率档次,这样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说成本相当高。

农民的风险态度也是影响其购买农作物保险积极性的原因(Moschini andHennessy,1999 ; Lafrance, Shimshack and Wu, 2000 ; Sarris, 2002)。研究认为,大量农民是所谓“风险爱好者”,愿意自己承担风险,而不是转移风险:对于一部分厌恶风险的农民来讲,即使有保费补贴,他们也不认为这是最有效的风险管理上具,或是认为该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太低,而对于大量收入不依赖于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他们就更不愿意购买保险了。研究结果说明,农民的风险爱好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业保险参与率较低的事实:政府补贴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Glauber and Collins(2001)证明,政府的“特别灾害计划”影响了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积极性。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动力,主要不是为了规避风险,而是为了参加保险可以得到政府可观的补贴所产生的预期利益。Smith and Goodwin (2001)研究发现,参加保险的农场主在肥料和化学物质的投入上比没有参加保险的农场要少。

国外关于农业保险的发展理论以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农业保险的理论也比较完善,为研究中国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内对农业保险属性的研究分别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商品性、外部性以及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讨论了农业保险的属性,最终得出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的结论:国内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起作用的研究,无论从对农业 保险实行补贴还是制定优惠政策方面均突出了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关于巨灾风险的化解也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包括发展农业再保险、设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和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等。这些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这些研究没有在理论方面做进一步探讨:关于中国农

业保险发展模式,国内学者先后提出了七种模式之多,这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启示。然而,这些模式大都是孤立的、局部的模式,并没有从中国农业保险整个运行体系的角度,提出主次分明、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整体模式框架,也没有对农业内部各产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渔业)所适应的保险模式提出相关见解。

本文运用风险原理、数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再保险原理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等相关理论知识,对中国农业保险以往的经营模式和当前试点模式进行介绍和评述,利用详实的资料论证中国农业保险各经营模式面临的现实问题绍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总结出值得中国借鉴的特点和启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各种可行性模式,

主导的多元化经营模式的结论,构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总体框架,业内部不同产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以及渔业

建议:运用模糊聚类分析法对中国农业保险进行区划,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的若干方法,为多元化经营模式提供技术支持。

业保险多元化模式运行的保障措施,包括

风险基金、发行农业巨灾风险债券等。

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应该如何选择呢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对于不同险种,

内的险种采取强制保险,对特定承保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

种,应以保额为根据,对特定承保范围内同一险种标的物的保额同时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即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各占同一险种保额的一定比例。

强制保险主要指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强制农业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农业保险合同,或者采取一定的利益诱导机制,促使农民投保,否则,就不能享受某些优惠。前者为法定强制保险,后者为事实强制保险。

法定强制保险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所以如此,是因为强制保险有利于克服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及侥幸心理,投保条件下的参与率不高的问题,扩大承保面,

有利于扩大同质保险标的物的规模,使大数法则充分发挥作用,

和保险费率,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避免风险集中提出中国农业保险应走以政策性保险)所适合的保险经营模式提出了: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设立农业巨灾? 应划分特定承保范围,农民必须投保,分散风险,最后,:准确估计损失率有利于降低保险成:介设计之;:并对农阐明中国农 将特定范围对于同一险其中, 保险人必须承保。解决自愿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

本和保险费率。但是强制保险却容易让农民认为乱收费,增加额外负担,特别是其侥幸心理得到验证时,更能催生其逆反心理。所以,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物重要程度、损失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保险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特定承保范围,对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或者对同一险种同时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以整合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优势。

《重庆市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及对策研究》

农业保险是对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农业撑起的一把“保护伞”,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也是在WTO框架下,各国政府在财政政策上推动农业与农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一个共同方向。发展农业保险,对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系统学习和研究了保险学、保险经济学和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广泛地研究了国外农业保险的作法和经验,全面地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及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再此基础上,密切结合新疆实际初步地提出了新疆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途径和方向,并论证和设计了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模式及其运行机制。

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有巨灾风险保障、多风险保障、集体风险保障和非保险农作物援助计划四种制度、四项保障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满足了多方面的保障需要。其中巨灾保险是主要的,巨灾风险是带有强制性的,农民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必须参加这项保险,其他保险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参加巨灾保险是得到价格支持和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贷款计划和互助储备计划等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把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很好地结合起来,可使农民得到相当高的基本保障,有能使农民有广泛选择的余地,满足多方面保险的需求,从而使农民能在农业保险中获得利益。

积极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一是通过立法,并使之不断完善,同时将这些法律的内容和精神,编印成宣传手册向农民宣传教育,使农民清楚地知道政府对农业保险有那些保障制度、参加保险有什么好处、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风险保险、具体到什么地方办理参加保险的手续。通过农业保险宣传使农民预先知道一旦发生灾害受到损失,能得到多少保障赔偿,以及如何去依法拿到这些保险补偿。

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一、农民拥有多种风险管理

手段对付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在相当程度上并非对付农业风险的最优选择(1)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风险偏好者,愿意自担风险(听天由命)。(2)农民能够运用各种有效的损失管理措施来预防和减轻灾害损失,从而减轻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3)农民拥有多种有效的非保险方式来分散和转移风险,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吸引力大大减低。二、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地位下降而导致农民不大重视农业和农业风险,三、农民收入的低水平与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一部分低收入的以农为主业的农民缺乏投保能力。四、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对农业保险存在着偏见。五、政府救灾救济对农业保险也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保监会牵头,邀请有关部门、保险公司和专家学者就发展农业保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专题调研,形成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现阶段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不能完全套用国外任何一种现成模式,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不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应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开展试点,总结推广,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第二,农业保险总的经营原则应是政策扶持、业运作。第三,现阶段应调剂整合政府、社会、企业、农民多方资源,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运用数学模型透彻分析农业保险的供求关系、农业保险的属性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效应,为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提供理论依据。第二,考察和分析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总结他们的先进经验,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提供借鉴。第三,探索适应中国发展现状的农业保险各种可行性经营模式及其总体框架。第四,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正常运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五,系统总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健康发展的各种保障措施。

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研究和探索,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可以丰富农业保险方面研究的内容。目前,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研究还十分薄弱,通过对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研究,探索农业保险发展、

的规律性,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经营模式,从而使本研究成为农业保险方面理论研究的一部分。

能够为建立新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提供理论依据。中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慢,远远不能适应中国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本原因就在于至今还没能找到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相应的结论,可以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有利于中国农业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农业生产风险大,赔付率高,保险机构望而却步,致使农业保险业日益萎缩。通过研究,寻找出合适的经营方式,可以促进农业保险人向农业和农户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并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商: 变化以及运行

有益于农户分散风险,减少损失。发展农业保险,为农户提供多方位、多品种、价格合理的保险服务,实施自然灾害救助,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生活提供保障和支持,从而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最终可以使中国农业基础性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

Ahsan, Ali and Kurian (1982), Nelson and Loehman (1987)和Chambers(1989)的研究表明,由于信息不完全,市场在提供农业保险时容易出现失败,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尽可能精确划分风险单位,进行费率分区,细分费率档次,这样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说成本相当高。

农民的风险态度也是影响其购买农作物保险积极性的原因(Moschini andHennessy,1999 ; Lafrance, Shimshack and Wu, 2000 ; Sarris, 2002)。研究认为,大量农民是所谓“风险爱好者”,愿意自己承担风险,而不是转移风险:对于一部分厌恶风险的农民来讲,即使有保费补贴,他们也不认为这是最有效的风险管理上具,或是认为该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太低,而对于大量收入不依赖于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他们就更不愿意购买保险了。研究结果说明,农民的风险爱好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业保险参与率较低的事实:政府补贴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Glauber and Collins(2001)证明,政府的“特别灾害计划”影响了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积极性。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动力,主要不是为了规避风险,而是为了参加保险可以得到政府可观的补贴所产生的预期利益。Smith and Goodwin (2001)研究发现,参加保险的农场主在肥料和化学物质的投入上比没有参加保险的农场要少。

国外关于农业保险的发展理论以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农业保险的理论也比较完善,为研究中国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内对农业保险属性的研究分别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商品性、外部性以及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讨论了农业保险的属性,最终得出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的结论:国内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起作用的研究,无论从对农业 保险实行补贴还是制定优惠政策方面均突出了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关于巨灾风险的化解也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包括发展农业再保险、设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和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等。这些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这些研究没有在理论方面做进一步探讨:关于中国农

业保险发展模式,国内学者先后提出了七种模式之多,这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启示。然而,这些模式大都是孤立的、局部的模式,并没有从中国农业保险整个运行体系的角度,提出主次分明、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整体模式框架,也没有对农业内部各产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渔业)所适应的保险模式提出相关见解。

本文运用风险原理、数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再保险原理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等相关理论知识,对中国农业保险以往的经营模式和当前试点模式进行介绍和评述,利用详实的资料论证中国农业保险各经营模式面临的现实问题绍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总结出值得中国借鉴的特点和启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各种可行性模式,

主导的多元化经营模式的结论,构建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总体框架,业内部不同产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以及渔业

建议:运用模糊聚类分析法对中国农业保险进行区划,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的若干方法,为多元化经营模式提供技术支持。

业保险多元化模式运行的保障措施,包括

风险基金、发行农业巨灾风险债券等。

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应该如何选择呢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对于不同险种,

内的险种采取强制保险,对特定承保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

种,应以保额为根据,对特定承保范围内同一险种标的物的保额同时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即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各占同一险种保额的一定比例。

强制保险主要指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强制农业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农业保险合同,或者采取一定的利益诱导机制,促使农民投保,否则,就不能享受某些优惠。前者为法定强制保险,后者为事实强制保险。

法定强制保险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所以如此,是因为强制保险有利于克服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及侥幸心理,投保条件下的参与率不高的问题,扩大承保面,

有利于扩大同质保险标的物的规模,使大数法则充分发挥作用,

和保险费率,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避免风险集中提出中国农业保险应走以政策性保险)所适合的保险经营模式提出了: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设立农业巨灾? 应划分特定承保范围,农民必须投保,分散风险,最后,:准确估计损失率有利于降低保险成:介设计之;:并对农阐明中国农 将特定范围对于同一险其中, 保险人必须承保。解决自愿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

本和保险费率。但是强制保险却容易让农民认为乱收费,增加额外负担,特别是其侥幸心理得到验证时,更能催生其逆反心理。所以,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物重要程度、损失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保险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特定承保范围,对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或者对同一险种同时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以整合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优势。

《重庆市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及对策研究》

农业保险是对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农业撑起的一把“保护伞”,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也是在WTO框架下,各国政府在财政政策上推动农业与农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一个共同方向。发展农业保险,对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系统学习和研究了保险学、保险经济学和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广泛地研究了国外农业保险的作法和经验,全面地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及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再此基础上,密切结合新疆实际初步地提出了新疆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途径和方向,并论证和设计了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模式及其运行机制。

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有巨灾风险保障、多风险保障、集体风险保障和非保险农作物援助计划四种制度、四项保障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满足了多方面的保障需要。其中巨灾保险是主要的,巨灾风险是带有强制性的,农民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必须参加这项保险,其他保险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参加巨灾保险是得到价格支持和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贷款计划和互助储备计划等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把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很好地结合起来,可使农民得到相当高的基本保障,有能使农民有广泛选择的余地,满足多方面保险的需求,从而使农民能在农业保险中获得利益。

积极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一是通过立法,并使之不断完善,同时将这些法律的内容和精神,编印成宣传手册向农民宣传教育,使农民清楚地知道政府对农业保险有那些保障制度、参加保险有什么好处、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风险保险、具体到什么地方办理参加保险的手续。通过农业保险宣传使农民预先知道一旦发生灾害受到损失,能得到多少保障赔偿,以及如何去依法拿到这些保险补偿。

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一、农民拥有多种风险管理

手段对付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在相当程度上并非对付农业风险的最优选择(1)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风险偏好者,愿意自担风险(听天由命)。(2)农民能够运用各种有效的损失管理措施来预防和减轻灾害损失,从而减轻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3)农民拥有多种有效的非保险方式来分散和转移风险,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吸引力大大减低。二、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地位下降而导致农民不大重视农业和农业风险,三、农民收入的低水平与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一部分低收入的以农为主业的农民缺乏投保能力。四、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对农业保险存在着偏见。五、政府救灾救济对农业保险也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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