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生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严格执行奖励对象确认的政策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凡是把握不准的,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口计生委答复后执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顺利开展。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附件:1、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

2、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

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

奖励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二、条件

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制度。

四、资金来源

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的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承担。

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由各市(区)、县(市、区)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兑现,所需经费由各市(区)、县(市、区)自筹解决。

五、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的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形式,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介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金直接汇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2000元,次年兑现1000元,第三年兑现1000元。

六、申请、审核、兑现奖励金程序

(一)个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村民

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逐户核实情况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在《申请表》上签注评议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申请表》集体研究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对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的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

(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相关资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具体原因。如需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五)签订协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返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与申请人签订《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留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协议书》应当由申请夫妇双方共同签字。

(六)落实节育措施。申请人持《协议书》到县级或县

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相应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见附表3,以下简称《证明》。《证明》一式四份,申请人一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一份,乡(镇)、街道办计生办一份,报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证明》应当同时有申请夫妇、实施节育措施者以及落实节育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有禁忌症者,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证明。

落实措施单位应及时将《证明》反馈给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和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表》、《协议书》和《证明》为申请对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名单汇总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附表4—1、附表4—2)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九)拨付奖励金。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市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励对象总数和奖励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将奖励对象反馈到各市县。省财政厅按奖励对象人数和标准将省级承担资金直接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各

市、县根据省计生委反馈的本地区受奖励人数、以及奖励标准、承担比例,将本级承担资金及时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指定账户。

(十)兑现奖励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对象的个案信息,开设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全额拨入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后,代理发放机构将个人账户发至奖励对象所在的县级代理发放机构,由县级代理发放机构打印存折,并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将存折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手中。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不仅要配合县级代理发放机构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而且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引导奖励对象将奖励金用于发展生产。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资格审查程序。不得虚报、漏报奖励对象;要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放弃生育二孩家庭。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所需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口计生委指定账户。对于市、县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省上将暂缓发放该地区奖励资金。待市县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本级财

政部门,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四)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方面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追究制度。

八、工作时间安排

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金,每年集中一次发放。工作时间为:

2月28日前,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提出申请。

3月31日前,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月3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6月30日前,奖励对象签订协议、落实节育措施。

7月15日前,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月31日前,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8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8月31日前,拨付奖励金。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9月30日前,兑现奖励金。

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

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甲方: 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人代表:

乙方:夫妇姓名:

根据《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履行的责任

(一) 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并自愿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二)甲方承诺在乙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按规定奖励现金4000元,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2000元,第

二、三年分别兑现1000元。

二、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节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并免费向乙方发放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有关资料。乙方有接受甲方定期随访、孕检的义务。

(二)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在乙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定期随访、孕检。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乙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不能按时兑现奖金的,乙方有权申请行政诉讼。

(二) 乙方在领取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金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甲方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乙方同时要承担奖励金50%的违约金。乙方通过虚假手术等其他途径索取或取得奖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或收回奖励金,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力。

四、双方协商同意,因实施手术失败而导致怀孕的,乙方应当主动配合甲方采取补救措施。因手术导致并发症、后遗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乙方领取奖励金后子女意外致残,乙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甲方应按有关的规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励金不再收回。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夫妇(签字、手印): (签字): 妻子: 丈夫: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3:

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妻子姓名: 年龄: 丈夫姓名: 年龄:

现住址: 现生育子女数: 个,其中: 男 女 采取节育措施时间、类别:

落实节育措施者(签名):

落实节育措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证明一式四份,本人一份、乡镇(街道)计生办一份、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施术单位留存一份。

附表:4—1

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

附表4—2:

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

上报单位:(盖章) 年度: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注:本名册一式两份,上报单位存一份,备案单位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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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从2007年起,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

二、条件。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扶助对象的年龄以当年年底前满55-59周岁为准。2007年的扶助对象年龄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满55-59 周岁。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

四、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

五、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上一年度的扶助对象的资格、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公示后的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六、扶助对象终止发放程序

1、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

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县(市、区)退出的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5、省人口计生委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扶助对象的扶助金、撤销扶助金账户。 七、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当对象年龄满60周岁时,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按全年发放扶助金。 (二)资金来源

农村独女户家庭的扶助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扶助金预、决算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

理,封闭运行。 (四)资金发放

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代理发放机构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为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办理扶助金存折,并及时将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和本人身份证、扶助金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县、乡分支机构领取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等。 八、组织管理

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

(一)县及县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要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对扶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要做好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与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当扶助对象的年龄满60周岁时,各级人口计部门要及时为扶助

对象办理奖励扶助的相关确认手续。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年审、资金发放等工作时可参考奖励扶助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各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将独女户奖励工作的进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附件3: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

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在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6、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后,夫妻双方未生育或未领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

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已婚或年满30周岁或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伤残死亡的不予补助。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或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公示;

3、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必须注明死亡原因;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试点的范围、原则

(一) 试点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宝鸡市、渭南市、商洛市开展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实施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对象条件和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的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

代理发放机构的县分支机构负责将扶助对象的个人存折(卡)发放到扶助对象手中。

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集中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本人有效证件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存折(卡)到代理发放机构的任一网点领取扶助金。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

(一)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试点工作。

(二)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的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四)享受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生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严格执行奖励对象确认的政策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凡是把握不准的,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口计生委答复后执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顺利开展。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附件:1、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

2、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

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

奖励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二、条件

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制度。

四、资金来源

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的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承担。

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由各市(区)、县(市、区)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兑现,所需经费由各市(区)、县(市、区)自筹解决。

五、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的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形式,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介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金直接汇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2000元,次年兑现1000元,第三年兑现1000元。

六、申请、审核、兑现奖励金程序

(一)个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村民

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逐户核实情况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在《申请表》上签注评议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申请表》集体研究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对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的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

(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相关资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具体原因。如需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五)签订协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返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与申请人签订《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留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协议书》应当由申请夫妇双方共同签字。

(六)落实节育措施。申请人持《协议书》到县级或县

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相应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见附表3,以下简称《证明》。《证明》一式四份,申请人一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一份,乡(镇)、街道办计生办一份,报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证明》应当同时有申请夫妇、实施节育措施者以及落实节育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有禁忌症者,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证明。

落实措施单位应及时将《证明》反馈给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和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表》、《协议书》和《证明》为申请对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名单汇总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附表4—1、附表4—2)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九)拨付奖励金。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市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励对象总数和奖励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将奖励对象反馈到各市县。省财政厅按奖励对象人数和标准将省级承担资金直接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各

市、县根据省计生委反馈的本地区受奖励人数、以及奖励标准、承担比例,将本级承担资金及时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指定账户。

(十)兑现奖励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对象的个案信息,开设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全额拨入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后,代理发放机构将个人账户发至奖励对象所在的县级代理发放机构,由县级代理发放机构打印存折,并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将存折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手中。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不仅要配合县级代理发放机构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而且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引导奖励对象将奖励金用于发展生产。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资格审查程序。不得虚报、漏报奖励对象;要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放弃生育二孩家庭。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所需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口计生委指定账户。对于市、县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省上将暂缓发放该地区奖励资金。待市县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本级财

政部门,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四)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方面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追究制度。

八、工作时间安排

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金,每年集中一次发放。工作时间为:

2月28日前,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提出申请。

3月31日前,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月3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6月30日前,奖励对象签订协议、落实节育措施。

7月15日前,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月31日前,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8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8月31日前,拨付奖励金。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9月30日前,兑现奖励金。

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

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甲方: 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人代表:

乙方:夫妇姓名:

根据《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履行的责任

(一) 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并自愿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二)甲方承诺在乙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按规定奖励现金4000元,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2000元,第

二、三年分别兑现1000元。

二、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节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并免费向乙方发放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有关资料。乙方有接受甲方定期随访、孕检的义务。

(二)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在乙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定期随访、孕检。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乙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不能按时兑现奖金的,乙方有权申请行政诉讼。

(二) 乙方在领取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金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甲方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乙方同时要承担奖励金50%的违约金。乙方通过虚假手术等其他途径索取或取得奖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或收回奖励金,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力。

四、双方协商同意,因实施手术失败而导致怀孕的,乙方应当主动配合甲方采取补救措施。因手术导致并发症、后遗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乙方领取奖励金后子女意外致残,乙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甲方应按有关的规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励金不再收回。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夫妇(签字、手印): (签字): 妻子: 丈夫: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3:

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妻子姓名: 年龄: 丈夫姓名: 年龄:

现住址: 现生育子女数: 个,其中: 男 女 采取节育措施时间、类别:

落实节育措施者(签名):

落实节育措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证明一式四份,本人一份、乡镇(街道)计生办一份、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施术单位留存一份。

附表:4—1

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

附表4—2:

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

上报单位:(盖章) 年度: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注:本名册一式两份,上报单位存一份,备案单位存一份。

14

附件2:

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从2007年起,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

二、条件。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扶助对象的年龄以当年年底前满55-59周岁为准。2007年的扶助对象年龄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满55-59 周岁。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

四、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

五、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上一年度的扶助对象的资格、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公示后的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六、扶助对象终止发放程序

1、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

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县(市、区)退出的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5、省人口计生委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扶助对象的扶助金、撤销扶助金账户。 七、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当对象年龄满60周岁时,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按全年发放扶助金。 (二)资金来源

农村独女户家庭的扶助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扶助金预、决算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

理,封闭运行。 (四)资金发放

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代理发放机构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为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办理扶助金存折,并及时将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和本人身份证、扶助金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县、乡分支机构领取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等。 八、组织管理

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

(一)县及县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要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对扶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要做好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与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当扶助对象的年龄满60周岁时,各级人口计部门要及时为扶助

对象办理奖励扶助的相关确认手续。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年审、资金发放等工作时可参考奖励扶助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各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将独女户奖励工作的进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附件3: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

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在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6、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后,夫妻双方未生育或未领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

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已婚或年满30周岁或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伤残死亡的不予补助。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或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公示;

3、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必须注明死亡原因;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试点的范围、原则

(一) 试点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宝鸡市、渭南市、商洛市开展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实施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对象条件和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的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

代理发放机构的县分支机构负责将扶助对象的个人存折(卡)发放到扶助对象手中。

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集中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本人有效证件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存折(卡)到代理发放机构的任一网点领取扶助金。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

(一)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试点工作。

(二)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的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四)享受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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