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保财险

“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激励个人代理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激发工作热情,提高营销品质和业绩,提升荣誉感和归属感,特构建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荣誉体系”),制定《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营销员,指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签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且取得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个人代理营销员。

第三条 构建“营销之星”荣誉体系的宗旨是:回馈一线,涵养品质,焕发热情,共谋发展。

第四条 荣誉体系构建的原则

(一)广纳贤才,共同进步。荣誉体系面向个代营销队伍,合理制定激励标准,广泛吸纳优秀人才,通过不断学习交流,共同进步。

(二)保障权益,长效激励。荣誉体系应按照宗旨的要求,开展各项有利于提升个人代理营销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实施长

效激励的活动,成为开展个人代理营销队伍长效荣誉激励的主要载体。

(三)健全机制,规范运行。荣誉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流程与行为。

第二章 荣誉体系设置

第五条 凡与中国人保财险各级分支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批后,可获得“营销之星”的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分为三星、四星、五星、白金、钻石等五个级别。

第七条 各级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三星“营销之星”

1. 认同公司文化,立志与公司共同发展;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2年;

3. 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1的160%;

4. 无违法违规记录; 1 人均营销保费:等于当地个代营销渠道总保费除以年内期末营销员人数,以销售管理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下同。

5. 客户满意度较高,无重大有效投诉;

6. 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二)四星“营销之星”

1. 维持三星级别1年以上;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3年;

3. 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240%;

4. 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五星“营销之星”

1. 维持四星级别1年以上;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4年;

3. 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300%;

4. 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四)白金“营销之星”

1. 维持五星级别1年以上;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5年;

3. 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省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400%;

4. 上一年度简单赔付率(等于上一年度的赔款支出除以实收保费,以公司运营分析平台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下同)不高于50%;

5. 省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五)钻石“营销之星”

1. 维持白金级别1年以上;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6年;

3. 连续两个年度简单赔付率不高于45%。

4. 省级分公司在向总公司推荐前应在辖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5. 钻石“营销之星”的名额和其他资格条件以总公司每年下发的方案为准。

第八条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升级和破格跳级的条件

(一)入会一年后,达到高于本级别一级的资格,经批准后可升级;

(二)入会一年后,若年度实收保费标准直接达到高于本级别两级的级标准的1.2倍以上,且符合其他基本条件,可以破格升级2。

(三)破格升级最多一次跳两级。

(四)破格升级最高到白金级。

第九条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降级条件

(一)白金“营销之星”及以下各级降级条件:保费上一年度保费或赔付率未达到第九条中标准的,荣誉称号降为与其保费规模相对应的级别。 2 破格升级示例:如三星级“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超过当地人均保费的360%,达到五星级保费标准的1.2倍,可申请破格升级为五星级“营销之星”。其他各级以此类推。

(二)钻石“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出现负增长,或其赔付率高于标准的,荣誉称号资格将降为与其保费规模和赔付率相对应的级别。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营销之星”荣誉称号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犯公司相关制度;

(三)受到客户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或荣誉体系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四)破坏工作秩序,妨碍公司或荣誉体系正常运营;

(五)不继续在各级分支机构所辖个代营销团队从事营销展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为鼓励营销队伍的发展,对于同业加盟的营销精英,荣誉体系应开辟绿色通道,综合考虑该类营销员在同业的工作年限、上一年度实收保费等因素,由地市分公司按照既定规则,合理确荣誉称号的定级。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各级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能,审核资格,组织活动,落实权益。

第十三条 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服务系统荣誉称号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省级、地市级分部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钻石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钻石级的各项专享权益。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服务辖区内“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管理与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下辖各地市级分公司有关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五星、白金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

第十五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具体服务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二)审批三星、四星、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直接服务白金(含)以下各级“营销之星”,落实各级“营销之星”的各项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

第十六条 地市级分公司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二)审批三星、四星营销之星的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各级级的基本权益,落实三星和四星“营销之星”的各项专享权益。

第四章 各级“营销之星”权益

第十七条 各级“营销之星”的权益分为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三星级别享有的全部权益均为基本权益,从四星级起,除享有基本权益以外,还享有相应的专享权益。【具体可参见附表:《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权益表》】

第十八条 各级权益

(一)三星“营销之星”权益(基本权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应落实必选权益,并从以下可选权益合理选择,作为本辖“营销之星”的基本权益。

A. 必选权益:

1. 社会保险——按照级自愿办理的原则,荣誉体系可协助级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2. 意外伤害保险——荣誉体系每年为级办理意外险。

3. “营销之星”专员服务——服务专员设置在地市级分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荣誉体系服务专员对级进行业务环节的

协调和帮助,协助级更加便捷地完成出单、承保、理赔相关内部流程。

4. 年度体检;

5. 网络培训账号——为级提供网络培训平台学习普通账号,享有专享课程(课程方面由总公司统一构建)。

B .可选权益:

1. 商业健康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健康保险。

2. 商业养老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养老保险。

3.出单专员服务——出单中心设置出单服务专员,为级提供出单绿色通道;

4. 年度荣誉体系奖励性培训(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组织举办);

5. 分公司班子成员举办的年度答谢宴会;

6. 根据地市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二)四星“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四星级的专享权益。

1. VIP客户权益——五星级级可以申报一定数量的个人客户,注册为当地分公司VIP 客户,享受VIP 客户待遇。数量由所

在分公司确定。

2. 每年一次学习交流活动;

3. 销售运营联谊交流活动;

4. 合作厂商提供的洗车卡或保养卡;

5. 所在地市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参加的年度答谢宴会;

6. 地市级分公司组织的荣誉称号人员座谈会;

7. 根据地市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三)五星“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以下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五星级“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

必选权益:

1. 同地区五星级级享有的全部专享权益;

2. 核保绿色通道——在省级分公司相关产品线部门确定服务专员,为荣誉体系级提供核保联络和技术支持服务;

3. 理赔绿色通道——在省级分公司理赔部门确定服务专员,为荣誉体系级提供理赔联络和技术支持服务;

4. 参加省级分公司销售精英类培训班的权益;

5. 根据省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四)白金“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以下必选

权益,作为本地区白金级的专享权益。

必选权益:

1. 同地区五星级享有的全部专享权益;

2. 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参加的功勋答谢宴会;

3. 省级分公司营销精英座谈会;

4. 网络培训精英账号——为级提供网络培训平台学习普通账号,享有专享课程(课程方面由总公司统一构建);

5. 根据省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六)钻石“营销之星”专享权益:

1. 宣传激励——在公司内部媒体上对钻石会员进行宣传报道;

2. 参加总公司举办的销售精英培训班;

3. 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境内、外研修交流;

4. 参加总公司举办的营销论坛活动;

5. 根据总公司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第十九条 总公司分部为钻石级颁发勋章和证书;省级分公司分部为白金、五星级颁发勋章和证书;地市级分公司为三星、四星颁发勋章和证书。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中列明的外,地市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年度方案的形式,合理安排预算,为各

类级提供本表以外的其他各类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发后,原有系统个代营销渠道各级类似营销精英荣誉激励方案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接,原则上不再另行设计任何营销精英荣誉称号。个性化内容可通过年度《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或违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将以荣誉称号为基础,逐步针对连续获得“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持续激励,成立“白金团队”或“钻石连队”。具体以届时下发的配套机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服务专员、联络人等,各级荣誉体系分部要通过正式通知、内网、电子邮件、张贴、会议材料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15

中国人保财险

“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激励个人代理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激发工作热情,提高营销品质和业绩,提升荣誉感和归属感,特构建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荣誉体系”),制定《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营销员,指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签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且取得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个人代理营销员。

第三条 构建“营销之星”荣誉体系的宗旨是:回馈一线,涵养品质,焕发热情,共谋发展。

第四条 荣誉体系构建的原则

(一)广纳贤才,共同进步。荣誉体系面向个代营销队伍,合理制定激励标准,广泛吸纳优秀人才,通过不断学习交流,共同进步。

(二)保障权益,长效激励。荣誉体系应按照宗旨的要求,开展各项有利于提升个人代理营销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实施长

效激励的活动,成为开展个人代理营销队伍长效荣誉激励的主要载体。

(三)健全机制,规范运行。荣誉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流程与行为。

第二章 荣誉体系设置

第五条 凡与中国人保财险各级分支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批后,可获得“营销之星”的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分为三星、四星、五星、白金、钻石等五个级别。

第七条 各级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三星“营销之星”

1. 认同公司文化,立志与公司共同发展;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2年;

3. 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1的160%;

4. 无违法违规记录; 1 人均营销保费:等于当地个代营销渠道总保费除以年内期末营销员人数,以销售管理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下同。

5. 客户满意度较高,无重大有效投诉;

6. 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二)四星“营销之星”

1. 维持三星级别1年以上;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3年;

3. 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240%;

4. 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五星“营销之星”

1. 维持四星级别1年以上;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4年;

3. 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300%;

4. 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四)白金“营销之星”

1. 维持五星级别1年以上;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5年;

3. 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省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400%;

4. 上一年度简单赔付率(等于上一年度的赔款支出除以实收保费,以公司运营分析平台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下同)不高于50%;

5. 省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五)钻石“营销之星”

1. 维持白金级别1年以上;

2. 为公司服务不低于6年;

3. 连续两个年度简单赔付率不高于45%。

4. 省级分公司在向总公司推荐前应在辖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5. 钻石“营销之星”的名额和其他资格条件以总公司每年下发的方案为准。

第八条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升级和破格跳级的条件

(一)入会一年后,达到高于本级别一级的资格,经批准后可升级;

(二)入会一年后,若年度实收保费标准直接达到高于本级别两级的级标准的1.2倍以上,且符合其他基本条件,可以破格升级2。

(三)破格升级最多一次跳两级。

(四)破格升级最高到白金级。

第九条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降级条件

(一)白金“营销之星”及以下各级降级条件:保费上一年度保费或赔付率未达到第九条中标准的,荣誉称号降为与其保费规模相对应的级别。 2 破格升级示例:如三星级“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超过当地人均保费的360%,达到五星级保费标准的1.2倍,可申请破格升级为五星级“营销之星”。其他各级以此类推。

(二)钻石“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出现负增长,或其赔付率高于标准的,荣誉称号资格将降为与其保费规模和赔付率相对应的级别。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营销之星”荣誉称号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犯公司相关制度;

(三)受到客户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或荣誉体系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四)破坏工作秩序,妨碍公司或荣誉体系正常运营;

(五)不继续在各级分支机构所辖个代营销团队从事营销展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为鼓励营销队伍的发展,对于同业加盟的营销精英,荣誉体系应开辟绿色通道,综合考虑该类营销员在同业的工作年限、上一年度实收保费等因素,由地市分公司按照既定规则,合理确荣誉称号的定级。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各级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能,审核资格,组织活动,落实权益。

第十三条 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服务系统荣誉称号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省级、地市级分部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钻石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钻石级的各项专享权益。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服务辖区内“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管理与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下辖各地市级分公司有关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五星、白金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

第十五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具体服务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二)审批三星、四星、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直接服务白金(含)以下各级“营销之星”,落实各级“营销之星”的各项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

第十六条 地市级分公司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二)审批三星、四星营销之星的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各级级的基本权益,落实三星和四星“营销之星”的各项专享权益。

第四章 各级“营销之星”权益

第十七条 各级“营销之星”的权益分为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三星级别享有的全部权益均为基本权益,从四星级起,除享有基本权益以外,还享有相应的专享权益。【具体可参见附表:《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权益表》】

第十八条 各级权益

(一)三星“营销之星”权益(基本权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应落实必选权益,并从以下可选权益合理选择,作为本辖“营销之星”的基本权益。

A. 必选权益:

1. 社会保险——按照级自愿办理的原则,荣誉体系可协助级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2. 意外伤害保险——荣誉体系每年为级办理意外险。

3. “营销之星”专员服务——服务专员设置在地市级分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荣誉体系服务专员对级进行业务环节的

协调和帮助,协助级更加便捷地完成出单、承保、理赔相关内部流程。

4. 年度体检;

5. 网络培训账号——为级提供网络培训平台学习普通账号,享有专享课程(课程方面由总公司统一构建)。

B .可选权益:

1. 商业健康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健康保险。

2. 商业养老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养老保险。

3.出单专员服务——出单中心设置出单服务专员,为级提供出单绿色通道;

4. 年度荣誉体系奖励性培训(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组织举办);

5. 分公司班子成员举办的年度答谢宴会;

6. 根据地市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二)四星“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四星级的专享权益。

1. VIP客户权益——五星级级可以申报一定数量的个人客户,注册为当地分公司VIP 客户,享受VIP 客户待遇。数量由所

在分公司确定。

2. 每年一次学习交流活动;

3. 销售运营联谊交流活动;

4. 合作厂商提供的洗车卡或保养卡;

5. 所在地市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参加的年度答谢宴会;

6. 地市级分公司组织的荣誉称号人员座谈会;

7. 根据地市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三)五星“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以下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五星级“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

必选权益:

1. 同地区五星级级享有的全部专享权益;

2. 核保绿色通道——在省级分公司相关产品线部门确定服务专员,为荣誉体系级提供核保联络和技术支持服务;

3. 理赔绿色通道——在省级分公司理赔部门确定服务专员,为荣誉体系级提供理赔联络和技术支持服务;

4. 参加省级分公司销售精英类培训班的权益;

5. 根据省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四)白金“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以下必选

权益,作为本地区白金级的专享权益。

必选权益:

1. 同地区五星级享有的全部专享权益;

2. 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参加的功勋答谢宴会;

3. 省级分公司营销精英座谈会;

4. 网络培训精英账号——为级提供网络培训平台学习普通账号,享有专享课程(课程方面由总公司统一构建);

5. 根据省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六)钻石“营销之星”专享权益:

1. 宣传激励——在公司内部媒体上对钻石会员进行宣传报道;

2. 参加总公司举办的销售精英培训班;

3. 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境内、外研修交流;

4. 参加总公司举办的营销论坛活动;

5. 根据总公司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第十九条 总公司分部为钻石级颁发勋章和证书;省级分公司分部为白金、五星级颁发勋章和证书;地市级分公司为三星、四星颁发勋章和证书。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中列明的外,地市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年度方案的形式,合理安排预算,为各

类级提供本表以外的其他各类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发后,原有系统个代营销渠道各级类似营销精英荣誉激励方案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接,原则上不再另行设计任何营销精英荣誉称号。个性化内容可通过年度《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或违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将以荣誉称号为基础,逐步针对连续获得“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持续激励,成立“白金团队”或“钻石连队”。具体以届时下发的配套机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服务专员、联络人等,各级荣誉体系分部要通过正式通知、内网、电子邮件、张贴、会议材料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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