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事故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从下述方面考虑: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资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管理原因;
2、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
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落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应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
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
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而有针对性。
伤亡事故的划分
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
一般生产事故:设备零部件损坏或人员受轻伤,修理费用或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或影响当日产量10%以下者。
重大生产事故:
设备损坏严重,修理费用或医疗费用在6000元至1000-元或影响当日产量50%以下者。
虽未达到上述损失,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也可列为重大事故。
特大生产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大事故:
设备损失严重,修理费用在10000元以上者;
事故造成2人或2人以上重伤;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情节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其他事故。
伤亡事故发生后处理
生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停止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在事故停止后,保护现场,不接触和移动现场物品,
以便分析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由生产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观看现场,进行现场分析,注重原始数据和凭证的收集,或照像和录像保留原始状况资料,进行详细记录。
事故发生后,由工艺员或设备员及时填写事故报告,报送生产或工程部。重大、特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生产事故的处理
因生产事故造成停产,应积极组织设备的抢修,在未修复之前,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对因工负伤者公司办公室要及时安排治疗。重大、特大事故要提出修复方案、改进措施。
一般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签署处理意见,重大、特大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办,并听候上级部门处理。
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4 对隐瞒不报,或有意缩小事故,弄虚作假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
生产事故的所有记录、原始资料或凭证、技术鉴定书、调查分析报告、修复方案治疗情况等均应归入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事故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从下述方面考虑: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资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管理原因;
2、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
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落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应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
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
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而有针对性。
伤亡事故的划分
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
一般生产事故:设备零部件损坏或人员受轻伤,修理费用或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或影响当日产量10%以下者。
重大生产事故:
设备损坏严重,修理费用或医疗费用在6000元至1000-元或影响当日产量50%以下者。
虽未达到上述损失,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也可列为重大事故。
特大生产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大事故:
设备损失严重,修理费用在10000元以上者;
事故造成2人或2人以上重伤;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情节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其他事故。
伤亡事故发生后处理
生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停止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在事故停止后,保护现场,不接触和移动现场物品,
以便分析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由生产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观看现场,进行现场分析,注重原始数据和凭证的收集,或照像和录像保留原始状况资料,进行详细记录。
事故发生后,由工艺员或设备员及时填写事故报告,报送生产或工程部。重大、特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生产事故的处理
因生产事故造成停产,应积极组织设备的抢修,在未修复之前,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对因工负伤者公司办公室要及时安排治疗。重大、特大事故要提出修复方案、改进措施。
一般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签署处理意见,重大、特大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办,并听候上级部门处理。
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4 对隐瞒不报,或有意缩小事故,弄虚作假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
生产事故的所有记录、原始资料或凭证、技术鉴定书、调查分析报告、修复方案治疗情况等均应归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