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材法律法规

安全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的准则,即

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

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

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人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今年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告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以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金,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

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①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②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④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入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⑤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章作业的义务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③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④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2.《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才能上岗。

3.《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较广,仅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察。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隐患类别;②事故隐患等级;③影响范围;④影响程度;⑤整改措施;⑥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⑦整改目标。

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查处,国务院第302号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事故报告制度最基础的部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决定〉等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因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所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在自救、互救的同时,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事故原因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

报告当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一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三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对事故及时进行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会有效避免事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

(l)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归纳其要点,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确责任、吸取教训,进而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为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了这一前提,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事故是否发生或者是否构成安全事故,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在判定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每个单位、每个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寻找出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使

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都必须承担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括《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种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而且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三、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1.爱岗、尽责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职业。只要长期从事某一项职业,其职业特点就会和人的行为习惯慢慢融为一体,形成职业习惯,例如一名有过军旅生涯的人举手投足之间会流露出刚毅果断的阳刚之气;一名厨师总喜欢评价饭菜的味道;甚至一名擦皮鞋的从业者看见别人的皮鞋脏了也会手痒。这说明每个人对自己从事的职业久而久之总会形成某种程度的热爱情感。三百六十行,不管从事哪种职业,只要倾注自己的全部情感,全力以赴,持续努力,都有可能做出突出成绩,成为业界精英。

爱岗与尽责是统一的。尽责就是按照岗位的职业道德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爱岗不仅表现在情感上、语言上,更应该表现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加工的产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就是尽责。每个恪守职业道德的人应当明白,合格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检查不过是别人要履行的一道程序,自己应该用免检的标准要求自己。一个企业里达到这种免检思想境界的职工越多,企业的信誉度就会越高。

尽责应当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它不需要领导检查,也不需要同伴监督,甚至不考虑事后的评价或报酬。它只是干一行爱一行,干一件事就要求自己必须有始有终,追求尽善尽美的思想道德境界。具备这种职业道德的人,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有一股子韧劲,不达目标决不罢休。

2.文明、守则

过去人们提到“文明”二字,往往认为是举止文雅,说话轻声细语,和工人劳动好像沾不上边。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文明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工作、劳动中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程度。工人也应该讲文明,没有文明的工人就不会有文明的工厂;没有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这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如何傲,如何养成。

在我国,文明工厂、文明车间活动的推广已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文明工人、文明作业、文明现场的要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实际上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后者是基础,基础工作做好了,文明车间、文明工厂是水到渠成的事。企业因此也能够长期受益。所以培养工人的文明道德观念应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内容,常抓不懈。

文明与守则也是统一的。守则指遵守上下班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等。现代社会要求人们不管以前熟不熟悉,都要互相协作,遵守必要的规则。唯有如此,生产才能顺利进行,生活才能和谐有序。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克服自由散漫的小农生活意识,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工人。

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道德水准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特种作业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较大危险,对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危险。例如电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一旦发生事故,殃及的人和财物一是范围广,二是损害大。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观念。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安全责任比别人更重,要求也应该更严。始终要牢记: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这就是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大家常说:安全为天。如何理解这个“天”字?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把“天”理解为:

一个人承担着两重重大安全责任,一个是别人的生命财产(包括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一个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

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精度密切相关。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量上、精度上应有更高的要求标准。特种作业的

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好学上进、勇于钻研,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又一道德品质。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挑选人员时需要提高素质标准;但仅如此还不够,为了保证长期胜任本职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好学习善钻研。通过学习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为保证生产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自己进一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所以,作为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争取做工人中的

安全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的准则,即

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

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

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人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今年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告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以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金,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

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①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②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④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入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⑤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章作业的义务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③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④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2.《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才能上岗。

3.《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较广,仅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察。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隐患类别;②事故隐患等级;③影响范围;④影响程度;⑤整改措施;⑥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⑦整改目标。

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查处,国务院第302号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事故报告制度最基础的部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决定〉等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因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所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在自救、互救的同时,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事故原因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

报告当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一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三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对事故及时进行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会有效避免事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

(l)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归纳其要点,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确责任、吸取教训,进而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为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了这一前提,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事故是否发生或者是否构成安全事故,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在判定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每个单位、每个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寻找出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使

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都必须承担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括《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种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而且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三、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1.爱岗、尽责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职业。只要长期从事某一项职业,其职业特点就会和人的行为习惯慢慢融为一体,形成职业习惯,例如一名有过军旅生涯的人举手投足之间会流露出刚毅果断的阳刚之气;一名厨师总喜欢评价饭菜的味道;甚至一名擦皮鞋的从业者看见别人的皮鞋脏了也会手痒。这说明每个人对自己从事的职业久而久之总会形成某种程度的热爱情感。三百六十行,不管从事哪种职业,只要倾注自己的全部情感,全力以赴,持续努力,都有可能做出突出成绩,成为业界精英。

爱岗与尽责是统一的。尽责就是按照岗位的职业道德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爱岗不仅表现在情感上、语言上,更应该表现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加工的产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就是尽责。每个恪守职业道德的人应当明白,合格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检查不过是别人要履行的一道程序,自己应该用免检的标准要求自己。一个企业里达到这种免检思想境界的职工越多,企业的信誉度就会越高。

尽责应当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它不需要领导检查,也不需要同伴监督,甚至不考虑事后的评价或报酬。它只是干一行爱一行,干一件事就要求自己必须有始有终,追求尽善尽美的思想道德境界。具备这种职业道德的人,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有一股子韧劲,不达目标决不罢休。

2.文明、守则

过去人们提到“文明”二字,往往认为是举止文雅,说话轻声细语,和工人劳动好像沾不上边。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文明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工作、劳动中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程度。工人也应该讲文明,没有文明的工人就不会有文明的工厂;没有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这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如何傲,如何养成。

在我国,文明工厂、文明车间活动的推广已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文明工人、文明作业、文明现场的要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实际上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后者是基础,基础工作做好了,文明车间、文明工厂是水到渠成的事。企业因此也能够长期受益。所以培养工人的文明道德观念应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内容,常抓不懈。

文明与守则也是统一的。守则指遵守上下班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等。现代社会要求人们不管以前熟不熟悉,都要互相协作,遵守必要的规则。唯有如此,生产才能顺利进行,生活才能和谐有序。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克服自由散漫的小农生活意识,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工人。

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道德水准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特种作业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较大危险,对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危险。例如电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一旦发生事故,殃及的人和财物一是范围广,二是损害大。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观念。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安全责任比别人更重,要求也应该更严。始终要牢记: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这就是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大家常说:安全为天。如何理解这个“天”字?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把“天”理解为:

一个人承担着两重重大安全责任,一个是别人的生命财产(包括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一个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

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精度密切相关。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量上、精度上应有更高的要求标准。特种作业的

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好学上进、勇于钻研,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又一道德品质。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挑选人员时需要提高素质标准;但仅如此还不够,为了保证长期胜任本职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好学习善钻研。通过学习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为保证生产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自己进一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所以,作为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争取做工人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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