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浏览:2156次 时间:2008-07-29 10:19:52 来源: 作者:

价格鉴定结论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又是认定物品价值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必须是科学、客观、真实、合理的,但我院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许多问题,现结合我院办理的盗窃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浅述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1、鉴定方法单一,鉴定结论格式化

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根据情况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我院在2006——2007年办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绝大多数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采用:鉴定标的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甚至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形成了一种鉴定结论的格式化,把鉴定过程作为一种套用公式,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如2006年10月我院侦查监督在审查逮捕高成志盗窃电缆线案件中,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在只有自报价格、无电缆线规格、产地证明的情况下用成本法进行鉴定价格为1000余元人民币,根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是必须具备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的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应该用成本法进行鉴定,最后导致前后两次鉴定在认定价格上相差300元人民币。

2、鉴定理由不充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质证,另外侦查机关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以鉴定结论不仅要让法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旁听人员也是如此,这就要求鉴定结论的说理部分必须充分,有必要的调查认证资料予以佐证。在我院办理盗窃案件时的鉴定结论大多三四页,鉴定理由论证部分只有几行,如: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确定采用成本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重置价格为„„,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关联性,使人难以信服。

3、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材料不充分

公安机关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时应替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必要的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调查认证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原物。在我院审查发现,证据材料中只有价格鉴定委托书,看不出有相关的调查认证材料或原物的移送,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得而知,给司法审查带来难度,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我院在2007年8月审查逮捕张XX涉嫌盗窃电机案中,价格认证中心在委托方没有提供购买发票,只有一纸价格鉴定委托书,只对提供的销售方一家简单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便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按该家基准日的销售价格为市场价格,折旧后估价1020元。后经我院调查,发现被盗电机为二手货,折价后大概500左右,根据我地标准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最后以张XX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个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违反鉴定操作规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以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金、银、珠宝及其饰品按当地交易市场价格计算这一规定是合法、合理的。2007年3月我院在审查苏XX涉嫌盗窃钻戒案中,公安机关委托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认定该钻戒是一枚铂金钻戒,铂金含量为95% ,估价10600元人民币。该鉴定结论认定钻戒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其中的价格认定不应该按照云南省的交易市场价格计算,这样不仅违背鉴定操作规程原则,而且会影响量刑处罚。

二、应对措施:

1、要结合案件事实、知识常理认真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程序、理由、依据,打破价格鉴定结论是认定涉案物品价格权威之观念,摒弃价格鉴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之观点。

2、办案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价格认证中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鉴定,完善鉴定机制,增加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论证部分,提高鉴定结论的完整、说理、精确性,保障保障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二是建议公安机关在委托鉴定时提供充分的鉴定依据材料,完善委托鉴定、提供材料证明等与程序有关的书面材料,充分保障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知情权,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加强对检察办案干警的培训,学习有关价格鉴定方面的知识,培养干警认真审查价格鉴定结论并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的能力。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浏览:2156次 时间:2008-07-29 10:19:52 来源: 作者:

价格鉴定结论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又是认定物品价值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必须是科学、客观、真实、合理的,但我院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许多问题,现结合我院办理的盗窃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浅述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1、鉴定方法单一,鉴定结论格式化

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根据情况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我院在2006——2007年办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绝大多数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采用:鉴定标的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甚至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形成了一种鉴定结论的格式化,把鉴定过程作为一种套用公式,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如2006年10月我院侦查监督在审查逮捕高成志盗窃电缆线案件中,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在只有自报价格、无电缆线规格、产地证明的情况下用成本法进行鉴定价格为1000余元人民币,根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是必须具备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的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应该用成本法进行鉴定,最后导致前后两次鉴定在认定价格上相差300元人民币。

2、鉴定理由不充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质证,另外侦查机关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以鉴定结论不仅要让法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旁听人员也是如此,这就要求鉴定结论的说理部分必须充分,有必要的调查认证资料予以佐证。在我院办理盗窃案件时的鉴定结论大多三四页,鉴定理由论证部分只有几行,如: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确定采用成本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重置价格为„„,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关联性,使人难以信服。

3、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材料不充分

公安机关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时应替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必要的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调查认证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原物。在我院审查发现,证据材料中只有价格鉴定委托书,看不出有相关的调查认证材料或原物的移送,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得而知,给司法审查带来难度,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我院在2007年8月审查逮捕张XX涉嫌盗窃电机案中,价格认证中心在委托方没有提供购买发票,只有一纸价格鉴定委托书,只对提供的销售方一家简单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便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按该家基准日的销售价格为市场价格,折旧后估价1020元。后经我院调查,发现被盗电机为二手货,折价后大概500左右,根据我地标准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最后以张XX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个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违反鉴定操作规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以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金、银、珠宝及其饰品按当地交易市场价格计算这一规定是合法、合理的。2007年3月我院在审查苏XX涉嫌盗窃钻戒案中,公安机关委托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认定该钻戒是一枚铂金钻戒,铂金含量为95% ,估价10600元人民币。该鉴定结论认定钻戒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其中的价格认定不应该按照云南省的交易市场价格计算,这样不仅违背鉴定操作规程原则,而且会影响量刑处罚。

二、应对措施:

1、要结合案件事实、知识常理认真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程序、理由、依据,打破价格鉴定结论是认定涉案物品价格权威之观念,摒弃价格鉴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之观点。

2、办案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价格认证中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鉴定,完善鉴定机制,增加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论证部分,提高鉴定结论的完整、说理、精确性,保障保障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二是建议公安机关在委托鉴定时提供充分的鉴定依据材料,完善委托鉴定、提供材料证明等与程序有关的书面材料,充分保障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知情权,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加强对检察办案干警的培训,学习有关价格鉴定方面的知识,培养干警认真审查价格鉴定结论并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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