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提交资料,卡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具体设计在境外完成,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应的艺术指导和后续服务,贵司按提交的设计方案支付款项。并且合同草案约定由设计图纸所有权归境外设计公司,款项支付完后,由境外设计公司提供无版税许可。
1、营业税:
如果对外支付的是设计费(技术服务费),属于劳务费范畴 ,则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四项第(二)项规定,接受劳务的企业在境内,应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其应缴营业税。
如果对外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只要该特许权的接受者在我国境内,我国就要课征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2、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如果对外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韩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由支付人未扣缴义务人按收入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如果对外支付的是劳务费等,则需要视该境外企业所提供的劳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如果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如果未构成常设机构则按照协定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确实构成了常设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通常情况下,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境内企业负担税款的,企业应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再计算扣缴。
贵司提交资料,卡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具体设计在境外完成,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应的艺术指导和后续服务,贵司按提交的设计方案支付款项。并且合同草案约定由设计图纸所有权归境外设计公司,款项支付完后,由境外设计公司提供无版税许可。
1、营业税:
如果对外支付的是设计费(技术服务费),属于劳务费范畴 ,则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四项第(二)项规定,接受劳务的企业在境内,应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其应缴营业税。
如果对外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只要该特许权的接受者在我国境内,我国就要课征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2、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如果对外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韩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由支付人未扣缴义务人按收入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如果对外支付的是劳务费等,则需要视该境外企业所提供的劳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如果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如果未构成常设机构则按照协定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确实构成了常设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通常情况下,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境内企业负担税款的,企业应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再计算扣缴。